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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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与B某的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A某与C某系夫妻,二人在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房屋N市一栋房屋,房屋的产权是记在原告名下,同时二人共同生有一女B某。2013年,C某因为疾病去世。2014年,原被告双方去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了公证。由于被告常年不尽赡养义务,现又因继承方式多次与原告吵闹,导致年事已高的原告的生活发生重大困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N市房屋50%的份额为被继承人C某的遗产;2、请求法院判决由原、被告共同继承上述遗产,并按各50%份额分割,即该房产权A某应得75%的份额,被告B某应得25%的份额;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情分析】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本案中A某与B某在C某遗产的继承上,已经进行了公正,关于房屋的产权也没有异议,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所以在本案中的事情清楚,很容易做出判决,至于B某提及的C某的其他的财产,已经决定另案再提起诉讼,所以在本案中只是对房屋遗产进行分割。
【案情结果】
最终案件的结果就是A某获得房子遗产的75%,被告获得房子的25%。对于诉讼费来说,双方各承担一部分。针对本案就是案情比较简单,双方对于房子的归属都没有什么争议,只是单纯的遗产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