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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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改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餐厨废弃物的处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全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适宜回收和再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纸、塑料、布料、玻璃、金属、橡胶、家具、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和大件垃圾;

(二)厨余垃圾:指家庭废弃的固体食物、蛋壳、瓜果皮核、茶渣等,以及果蔬和水产市场产生的废弃菜叶、水果、鱼虾等有机易腐垃圾;

(三)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

(四)其他垃圾:除上述3类垃圾类别外,未能收集的各类生活垃圾,包括砖瓦陶瓷、渣土、卫生间废纸、纸巾等难以回收的废弃物及果壳等。

第五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属地管理、因地制宜、有序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市政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奖罚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各镇街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督促居(村)民委员会和相关单位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日常管理,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七条市城管执法局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

拟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市工贸局负责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负责协助市城管执法局做好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规划和选址工作,要求建设单位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并将其作为规划许可审查的部分内容。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

市环保局负责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排放监测,以及有害垃圾处理处置过程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科技、财政、教体、文旅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政府制定年度生活垃圾分类宣传计划,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市城管执法局牵头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宣传,组织实施年度生活垃圾分类宣传计划,制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手册,并及时进行修订。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本领域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动员工作。

各镇街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宣传栏、电子屏、公共视听等载体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

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广场、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采取各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

住宅小区可以安排指导人员,示范引导居民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规范投放生活垃圾。

第九条全市环境卫生、再生资源、物业管理、餐饮、酒店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开展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的培训和技术指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自觉履行相关责任。

第二章分类投放

第十一条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明确分类标准、标识、投放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统筹组织各镇街制定适合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镇街可以根据实施方案制定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管理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场所,由各单位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可由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农村、城中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管理人;

(四)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人;

(五)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人;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人;

(七)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的,由所在地各镇街落实管理人。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

(二)依据相关规定,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投放模式,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出现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充;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投放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并向生活垃圾投放人派发或者在生活垃圾投放点的显著位置张贴宣传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指南、方法的图文资料;

(四)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对单位或者个人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报告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处理;

(五)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六)除可回收物可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移交给有经营许可权的单位收集运输;

(七)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并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镇街报告。各镇街负责及时将数据汇总录入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管理人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准确投放生活垃圾,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或者指定的收集点。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入有可回收物标识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回收;

(二)厨余垃圾应当沥干后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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