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委托加工合同

啤酒委托加工合同

委托方:青岛青泽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方:松原市淞源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郭尔罗斯、青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委托乙方加工委托书等全部有效相关资料。甲方自行印制的商标必须经乙方及乙方当地相关部门核准后方可印刷。

二、因甲方提供的啤酒包装、商标等引起的纠纷乙方不负任何责任,由甲方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于甲方的原因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三、甲方委托乙方生产加工500ml瓶装塑包啤酒(产品规格:1*9*500 ml),产品执行标准为GB-4927。为更好开发和维护区域市场,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在完成双方约定加工量的前题下,在合同期间内乙方原则上不发展其他加工商。

四、甲乙双方约定全年合同量:8度啤酒10000吨;产品价格:9度啤酒每吨1100. 00元(含热朔膜)。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包装物具体要求自己负责瓶子、瓶盖、商标的釆购,乙方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若使用乙方的包装物按现价加合理损耗结算。

五、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的产品,先制定出年、季、月计划经乙方确认后方可实施。每月30号报下月生产计划,每月15号调整本月及下月计划。平时生产提前5天报计划,并按计划交付货款。乙方接到货款后根据甲方

的品种计划安排生产,甲方每批生产数量(单品)不得少于5000件。

六、产品生产完成后存放在乙方仓库,甲方可派专人验收或乙方代甲方验收

合格后,甲方自己配车或委托乙方配车提货,装车由乙方负责。

七、产品下线后,甲方必须在一周内全部出库;因甲方原因不出库使产品超

过保质期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逾期不提货,乙方有权销售该产品。

八、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指保质期内,符合标准的储存、

运输、搬运条件下),由乙方负责一对一包换,乙方不负责其他连带

责任。

九、在合同期内,如遇产品原辅料价格大幅度变化或国家政策有较大变

动,甲乙双方可重新协商委托加工产品的价格。

十、甲方不经乙方同意不得进入乙方现有的市场,不得抢乙方市场乙方同

样不得抢甲方市场若有一方违约本合同自动解除,违约方赔偿对方经

济损失。

十一、甲方需增加品种及产量或终止委托加工时,应提前壹个月通知乙方。

十二、合同签订时间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限为一年。

十三、甲乙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如达不成一致意见,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裁决。

备注:附件

甲方:青岛青泽酒业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

乙方:松原市淞源啤酒有限公司

乙方代表:

合同签订地点:松原市淞源啤酒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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