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取得方式有哪些
共有、善意取得制度、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第三单元所有权【考点1】共有(★★)(P53)(2008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2017年单选题,2019年案例分析题)1.共有形态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或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共同共有情形夫妻共有、家庭共有等重大修缮未约定→全体共有人同意(否则构成无权处分)共有物分割未约定→共有基础丧失或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分割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该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对外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3.按份共有(2019年案例分析题)份额确定未约定→出资额确定→等额份额处分自由转让,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共有物处分/重大修缮未约定→“占份额2/3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意(否则构成无权处分)共有物分割未约定→随时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予赔偿对外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解释】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1)优先购买权以交易为前提(另有约定除外)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优先购买权需在期限内行使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①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②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五日的,为15日;③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④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017第九章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取得方式)一、物权的取得(一)物权取得的分类1、所有权取得可分为一般取得和特别取得。
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等财产取得方式是所有权的特别取得。
2、物权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指非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取得物权,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取得物权。
继受取得又分为移转取得和创设取得,移转取得指按原状取得他人物权,创设取得指于他人所有权上设定用益物权。
3、财产权的取得还可分为合法取得和违法取得财产权的合法取得,指财产权的取得符合法律规定。
财产权的违法取得,指财产权的取得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违法取得的偷盗物、抢劫物、抢夺物、贪污物,偷盗人、抢劫人、抢夺人、贪污人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权,这些物品的所有人不变。
(二)取得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法律事实有以下行为和事实1、合同。
通过买卖、互易、赠与取得物权。
2、善意取得。
受让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的信赖,以对价善意受让不动产、动产的物权,纵使出让人无转让的权利,受让人依然能够取得该不动产、动产的物权。
3、继承、遗赠。
公民死亡的时间,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物权的时间。
4、赔偿、补偿。
通过获得赔偿、补偿取得物权。
5、判决、裁决。
判决、裁决生效的时间是当事人取得物权的时间。
6、划拨。
7、时效。
通过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二、善意取得(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受让人须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二)善意取得的条件(构成要件)依据311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善意取得),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支付了合理的价款);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所有权取得和消灭的一般原理-10页文档资料
所有权取得和消灭的一般原理一、所有权的取得(一)所有权取得的概念所有权取得是物权取得的一项重要内容。
所谓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根据一定法律事实获得某物的所有权,从而在该特定主体与他人之间发生以该物为客体的所有权法律关系。
《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因此,合法性是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基本前提和条件。
质言之,所有权只有依法取得,非依法律不得取得所有权。
除此之外,所有权取得还必须遵守公序良俗原则,并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
(二)所有权取得的方式合法取得所有权的方式,在民法学理论上根据是否以所有人的所有权与意志为根据,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类。
1.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已有的所有权和所有之意志为根据,直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某种方式或者行为取得物之所有权。
从各国民法的规定来以及民法物权学说上来看,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各种:(1)劳动生产取得。
即人们运用工具通过体力和脑力的支出,对自然物进行改造、加工或利用原材料制造出具有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产品。
劳动生产是取得所有权的最基本、最重要方式,如农民收割庄稼,工厂生产产品。
劳动生产为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法,是我国民法学界目前的通说。
但生产究竟为所有权的独立取得方法还是综合取得方法,是不无疑问的。
我们认为,劳动生产取得尽管是所有权之原始取得方式,但却未必是一种独立取得方法,从劳动生产取得所有权的实践来看,界定为综合取得方法更为妥当。
因为劳动生产主要是从行为过程意义上观察的结果,同样是劳动生产,有些情况下可能基于孳息而取得,例如果农采摘苹果之取得,既可以认定为劳动生产取得,也可以认定为收取孳息取得;有些情况下可能是基于先占取得,例如从事远洋捕捞生产作业以取得海生动植物,除了认定为劳动生产取得之外,还可以认定为基于先占取得。
房地产合作开发中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之判定
房地产合作开发中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之判定房地产合作开发中,房屋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一直是争议的焦点。
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的签约协议、商业合同及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往往使得房屋权属的判断变得复杂化。
本文将从现有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结合实际案例,对房地产合作开发中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的判断进行探讨。
一、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定义及构成要素为便于理解本文,先来了解一下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定义及构成要素。
房地产合作开发,是指开发商、用地方等权利人和购房者、租户等自然人或单位,在签订合同的基础上,共同进行房地产开发活动,以达到一定的利益回报。
其构成要素包括:一是房地产开发主体,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权人、购房人、租户;二是房地产开发产品,包括商品房、商业物业等;三是房地产开发过程,包括规划、设计、施工、销售等。
二、房屋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在房地产合作开发中,对于房屋所有权的原始取得,通常是通过签合同方式来完成的。
合同就是双方之间依法订立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所约定的房屋买卖交易价格即为房屋的真实交易价格,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交易价格”的确认方式。
但是,因为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合同类型复杂,存在着不确定性影响的因素。
往往出现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未明确房屋所有权取得的方式、时间等,这就需要依据相关规定和判例进行分析和判断。
三、房屋所有权的判断标准房屋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其判断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1.房屋交付是否已完成房屋是否已建成、交付,是房屋所有权判断中非常重要的依据。
如果合同明确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在交付时即转移,则开发商在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之前,虽然可以进行物权担保设立,但其对于房屋的占有权和处分权依然属于开发商。
即使开发商另行向第三方抵押贷款,也不影响付清全款的购房人获得合法房屋所有权。
2.购房款的支付情况购房款的支付情况,也是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的重要标准。
只有购房者将房屋款项全部支付完成,否则开发商还可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保障各类物权-高中政治《法律与生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C
何小姐经人介绍看中了一套房子。双方谈妥价格30 万元,根据双方购房协议书,何小姐支付了20万元,先搬 过去居住,等办好产权转让后再交10万元。但是,近期 房东张先生却告诉她说,不想卖了,愿把定金退还给她。 何小姐很气愤,认为张先生看到房价上涨就违约的行为 是不道德的。 材料中何小姐是否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
2、用益物权(使用价值):
(1)含义: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主要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3)分类建设用地 使用权
主体
权利内涵
农村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
农民 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我国
3、物权 ( 1 ) 含义: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 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是最基本的财产权。 (2)物权包括:所有权、他物权。 (3)物权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 不得任意创设。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民法典规定了物权平等保护原 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 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宅基地使用
农民
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 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
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权利 权利人依法利用土地建造建筑物、 人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法律保护
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 期稳定
农村村民有权长期占有和使用宅 基地
人们从开发商那里购买商品房, 并且办理转移登记和取得不动产 权属证书之后,既拥有商品房的 所有权,又合法享有该商品房所 在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材料二:人们在街上有时可以看到有些铺面上写着一个大 大的“当”字,类似于我们在影视剧中所看到的当铺,但现在我 们管它叫“典当行”。人们如急需用钱,可以用自己的财产作担 保,获取相应的资金,并可在到期还清钱款后取回该担保财产。 法律上把材料一、二这两种担保方式分别称作什么?它们各有 什么特点?
物权法知识竞答材料(附答案)
物权法知识竞答资料(注明:简答题、案例题和论述题的参考答案非常精简,考试答题时,需要进一步展开,不能仅限于参考答案的内容,会扣分的了。
)第一章物权概述一、名词解释1.物权2.物权请求权3.物权的追及效力4.物权的优先效力二、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甲租住乙的房屋,后邻居丙施工时将之土堆放在甲租住的房屋门前,给甲的生活造成了极大不便。
甲要求丙挪走沙土,丙以甲并非房屋所有人为由不予理睬。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
A.甲并非该房屋的所有人,应当由房主乙来主张权利B.甲虽然并非所有人,但是其基于合法占有,可以提起占有之诉C.甲应当首先要求乙向丙主张权利D.因为房屋并不在乙的控制之下,所以乙没有义务向丙主张权利2.甲将收藏的一件明代瓷器出售给乙,乙当场付清价金,约定甲10天后交货。
丙听说后,表示愿以双倍价格购买。
甲当即决定买给丙,约定第5天交货,并收取定金若干。
乙听说此事,诱甲七岁之子将瓷器从家中取出给她。
在瓷器为乙占有期间,该瓷器所有权归谁?( A )(考研)A.甲B.乙C.丙D.甲乙共有3.下列属于法定动产物权的是(B )A.别除权B.留置权C.地役权D.国有土地使用权4.甲有4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 000元。
”乙牵回了4匹马,未付款。
设马在试用期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归谁所有?( A )(司考)A.甲B.乙C.甲和乙D.甲或乙5.下列物权的保护方法不能以自力救济的方式行使的是(B )。
(司考)A.排除妨碍请求权B.确认物权的请求权C.返还原物请求权D.消除危险请求权6.甲有一套别墅,甲的下列何种行为不能体现物权的性质?(D )A.甲将此房做抵押进行贷款B.甲制止欲侵占此房的乙C.甲居住于此房的行为D.甲出卖此房后要求买主支付房款的行为7.下列不属于物权客体的有(A )。
A.金星B.专利权C.水D.尸体(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权利中,其设立一般不需要登记的有(ABCD )。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圣才出品】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第十九章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一、概念题1.原始取得(东财2011年研)答: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例如因生产、征收、先占、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
我国的原始取得主要形式包括:劳动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财产、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发现隐藏物、埋藏物、先占、善意取得、没收、征收、税收、征用。
2.添附(南京师大2008年研)答: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添附的方式有三种:①混合,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掺和,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
②附合,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③加工,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二、简答题试述善意取得的含义、构成要件以及法律后果。
(上海海事大学2010、2007年研)相关试题:(1)善意取得的要件。
(南京大学2015年研)(2)简述善意取得的含义与条件。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3年研)(3)试述我国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北邮2012年研;东财2010年研;中财2008年研)(4)善意取得制度的内容。
(首都经贸2008年研)(5)简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中财2005年研)(6)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
(首都经贸2004年研)(7)简述善意取得及其法律后果。
(中央党校2004年研)答:(1)善意取得的含义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2)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①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无权处分,是指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他人的财产。
换言之,即权利人无处分权而从事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此处所说的“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而不包括事实上的处分。
财产所有权
2、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物的原所有人丧失去对该物的所有权, 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
3、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受让人从无权处分人处受让财产 2)受让人受让财产时是善意的 3)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格 4)受让的财产已交付或依法办理了登记
财产所有权
这连衣裙该归认谁所有?
财产所有权
7.李某在清理父亲的遗物时发现一块奇石,误 认为是其父所有,遂将其雕刻成石雕,其友刘 某见后非常喜欢,以5万元的价格买下。后张 某向李某索要该石时,李某方知该石系其父借 来观赏的,该石当时值8000元。双方就该石发 生纠纷。石雕的所有权应归( ) A.张某 B.李某 C.刘某 D.张某和刘某
财产所有权
二.案例分析 1.王某与林某为邻居。1962年王某全家迁往外地,因不知 以后是否回来,遂将其四间房屋借给林某使用,并托林某 妥为管理。林某自王某离去后,即使用该房屋。1980年林 某因儿子结婚需要住房,即将王某的房子整修了一下,并 在王某房屋占用的院内新盖厢房三间,共花费1500元左右。 1993年王某因年龄已大,即回老家居住,让林某腾还房屋。 于是,林某将王某的原四间房屋还给王某,自己仍住在三 间厢房。王某让林某归还厢房,林某称厢房是自己建的, 应归其所有,如王某愿意要可以卖给王某。而王某则认为, 厢房虽然是林某盖的,但在自己院内,故应归自己所有。 何况林某住在自己院内多年也未付过房租,而对房屋的修 缮费用他已还给林某。双方争执不下,王某就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判令林某搬出厢房,归还给他。问;法院是否应 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财产所有权
2. 甲、乙二人将结伙盗窃的一头骆驼以1000元 卖给了丙,丙不知道这头骆驼是赃物,又以 6500元卖给了丁。后公安机关破获甲、乙二人 盗窃案件,将该骆驼作为赃物追缴后退还给失 主。丁以此为由从丙处要回了6500元价款。丙 要求甲、乙返还1000元款项。 问题: 1)甲、乙二人与丙之间的买卖行为效力如何? 为什么? 2)丙可否以善意取得为由主张取得该骆驼的 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取得方式有哪些
一、财产所有权取得方式有哪些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
在我国,所有权的形式主要有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
这是我国现阶段财产所有权的三种基本形式。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1、原始取得方式,生产、先占、添附、善意取得。
2、继受取得,法律行为具体包括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等;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
例如继承遗产,接受他人遗赠等。
二、所有权的特点第一,所有权是绝对权。
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
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预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
第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
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力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现代各国法律的所有权有不同程度的限制。
第三,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
所有权作为最完全的物权,是他物权的源泉。
与之相比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仅仅是就占有、使用、收益某一方面的对于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只是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第四,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虽然占有、适用、收益甚至处分权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
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的时候,所有权仍然恢复其圆满的状态,即分离出去的权能仍然复归于所有权人,这称为所有权的弹力性。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含有哪些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含有哪些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含有哪些,关于这个问题律伴网小编为你整理了一下关于这个问题的资料,如果你想知道关于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含有哪些规定这个问题,请跟着小编一起往看吧,马上为你解答,跟上律伴网小编的步伐一起往下看看吧。
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根据《物权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
(一)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原始取得的方式有:劳动生产、先占、孳息、添附、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
现介绍其中主要的几种取得方式:1、先占先占指因事实行为而取得动产所有权。
构成先占须符合一定的条件:(1)先占的标的物须为无主物。
抛弃物属于无主物,但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不是无主物。
遗失物、漂流物等亦不属于无主物。
(2)标的物须非法律禁止占有的物。
(3)须有依所有意思占有标的物的行为。
2、拾得遗失物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
拾得遗失物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根据《物权法》第109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作为拾得人首先应当在20日内通知权利人或交给有关部门处理。
另外,根据《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拾得人在返还拾得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但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
根据《物权法》第113条的规定,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根据《物权法》第112条的规定,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
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同样适用关于遗失物的规则。
3、发现埋藏物埋藏物,指埋藏于他物之中的动产。
埋藏物分为两种类型:(1)所有人明确的埋藏物,这种物在发现以后,其所有权仍属于原所有人。
具体规则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2)所有人不明确的埋藏物,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第1款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
欢迎阅读法律实务名词解释: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法律制度。
其内容是:如果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审判;经领海:合同:《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和影响范围,来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继承: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他人取得其遗产的法律制度。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次序的行为。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以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社会主义法律:是制定或称社会主义立法,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使用(五)计划生育,反对封建主义的生育观。
4、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权5.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取得赔偿权 6.社会经济权7.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8.妇女的权利,婚姻、家庭、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9.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10..社会生活权利5、民事起诉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下: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6、行政诉讼当事人包括哪些?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对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约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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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