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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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海大字〔2014〕15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研究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 号)的精神,学校面向2014年8月30日以后入学的研究生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为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入学时人事档案已转入 中国海洋大学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三条 学校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二章 奖励比例、奖励标准、评选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比例及标准见下表:
第五条 研究生入学后第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博士研究生按照二等奖学金标准发 放,硕士研究生按照三等奖学金标准发放;第二学年、第三学年的学业奖学金按照其上一学年在学业成绩、学术成果以及社会活动等方面的综合表现,分等级评定。
第六条 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需满足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学术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七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 定。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等级
博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 比例 金额(元/年/生) 比例 金额(元/年/生) 一等
30% 18000 20% 12000 二等
70% 15000 60% 8000 三等 20% 5000
第八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业奖学金:
1.评选学年内,累计离校时间超过150 天者(不含因公请假和寒暑假);
2.评选学年内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3.未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者;
4.其他不能申请学业奖学金的情况。
第三章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学校成立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指导教师代表组成,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制度建立及实施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条各学院成立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负责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和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各学科(学位点)主要负责人、研究生指导教师代表等为成员的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实施办法,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各学院依据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组织开展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
确定本单位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2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时间内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小组提出申诉,工作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时间内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学业奖学金发放
第十四条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研究生个人银行账户,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面向2014年8月30日以后入学的研究生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