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业务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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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业务操作流程
一个完整的投资项目操作流程通常始于公司对商业项目的筛选到交易合同的签订,以至最终投资资金的完全退出。大致可分下列几个程序:
第一条项目筛选
1、信息搜集。投资及项目管理部通过人际关系、内部介绍、合作机构、股东推介以及公开网络报纸等渠道搜集招商项目和投资信息,对符合公司投资方向的项目进行初步分析和筛选,并设法直接联系到业主方,要求对方提供完整的商业计划或投资项目信息(如《商业计划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相关的项目资料)。
2、明确需求。在初步了解投资项目概况后,投资及项目管理部(或会同相关部门)通过与客户的充分沟通,了解客户需求尤其是关键人物的实际需求以及投资项目相关环境信息,并就客户需求所实现的方法达成初步意向。
3、收集资料。投资及项目管理部在与客户达成初步意向后,收集客户的更为详细的股东信息、项目资料并分析需求状况及当地的市场环境因素及相关政策要求。
4、内部审议。投资及项目管理部内部进行充分的评估、讨论(也可咨询相关部门意见),确认初步的合作模式和条件,筛选出具有投资价值的项目,并制作《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表》。
第二条项目立项
1、立项准备。投资及项目管理部对拟投项目做进一步调查了解,填写项目立项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同时发送基金运营部和风控部并抄送总经理。
2、立项审批。立项委员会和风控部根据立项申请独立出具审核意见,审核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不同意、退回补充材料3种,在两部门会签同意后报总经理审批是否同意立项。总经理批准后,风控部在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发送申报部门。申报部门应将立项申请以及批复意见归入项目档案。
如相关部门或公司总经理认为无法对该投资项目做出判断,或者进一步提供资料进行佐证或核实的,投资及项目管理部应在随后5个工作日内补充和完善申请材料,申请项目复议,原则上二审为终审裁定。
第三条尽职调查
1、成立项目小组。立项通过后,投资及项目管理部负责人可根据立项审批书,在1个至3个工作日与客户签订《保密协议》等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书,同时组建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小组(必要时其他部门人员可加入,或聘请外部机构)。
2、尽职调查。投资及项目管理部负责人可根据投资项目难易程度,制订尽职调查工作实施计划和分配项目组成员工作。同时组织撰写《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中应包含对项目的投资建议。
第四条项目评审
1、拟定融资方案。初步判断具备投资价值的项目,可以联合基金运营部、风控部与该企业及其股东进一步商谈项目投融资方案,完善尽职调查报告,基金运营部根据尽职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编写《基金投资方案》。
涉及的主要问题通常包括:投资金额、融资安排、资金使用、偿债安排、担保措施、利润回报、股本结构、股东权利、董事会组成、核心人员招募、财务状
况披露、基金结构、风控要求、交易达成的前提条件、排他性规定以及交易费用及支付方式等。
2、风控部评审。投资及项目管理部编写的《尽职调查报告》、基金运营部编写的《基金投资方案》一并提交风控部评审,并形成《风险评价意见》。
评审意见应包括对项目尽职调查小组进行的审慎调查是否满意,该项目是否具有投资价值、是否同意该投资方案和风控要求等内容。负责对项目的可行性、预期收益及风险进行审查并形成文字报告,供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是否对项目启动进一步调查研究。项目评审意见一般在收到完整评审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下发给相关部门。
第五条投资决策
1、项目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收到投资管理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基金运营部提交的《资金募集方案》、风控部提交的《风险评价意见》等相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项目投资集体研究和决定。议事规则按照相关制度执行。
项目审查意见应表明是否投资、融资和项目实施的明确意见。
2、项目复审。考虑到投资项目决策周期一般较长,在项目投资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如遇到因客观原因导致发生与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之相关投资决策不符的情况,投资及项目管理部应联合相关部门撰写书面报告,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重新审查。
第六条合同签订
1、商议合同细节。拟投资项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同意后,基金运营部应联合风控部等部门分别与项目方、运营方、投资方等进一步商议、谈判,明确合作条件与合同细节,确定最终的合同条款。
2、签订投资合同。待合同经相关方法律部门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与对方签署《投资合同》或其他相关协议。一般情况下,公司应保留两份合同原件。
第七条基金设立
1、资金募集。在项目运作的过程中,基金运营部应持续与各类金融机构(主要为银行等)保持及时、有效的沟通与协调,尽早确定合作模式,加快推进项目资金的落地。如有多家金融机构合作的,应综合考虑,选择最优的合作对象并签订相关合作协议。
2、基金设立。各类投资和合作协议签订后,基金运营部组织开展基金设立、备案等工作。具体工作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制度要求执行。
第八条投后管理
1、成立投后管理小组。对所投资的企业,公司将组建项目投后管理小组,负责跟进、监督所投资企业;并委派人员进入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监事会,参与被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项目投后管理小组成员由总经理负责挑选,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后通过。
2、项目跟踪。项目管理小组应履行职责,在投资协议生效后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与服务,监控企业经营进展,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总经理定期提交《项目投后管理报告》及临时的《项目重大事项报告》。若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特殊情
况,项目管理小组应及时提出项目终止的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报告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审议。
项目投后管理小组具体的工作职责、日常管理、跟踪服务以及考核要求等公司制度另行规定。
第九条项目终结
1、资金退出
(1)已约定退出方式之投资退出实施
对于在投资前已约定并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的退出方式(投资合同中已有明确条款)之退出实施,可按约定方式实施投资退出,或按约定的其他条款保障基金权益。具体退出工作由项目投后管理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2)未约定退出方式之投资退出实施
a、由项目投后管理小组根据对所投企业的动态跟踪管理,向基金运营部提出有关投资退出的时机、方式的建议,并会同综合管理部等单位,做出退出时的投资估值。
b、基金运营部根据项目小组所提供的有关退出的时机、方式、投资估值的建议,会同投资及项目管理部、风控部等部门,制订具体的退出方案和行动计划。
c、公司根据拟订的退出方案,负责与投资退出关联方进行协商、谈判,并将达成一致意见的退出方案上报风控部审议。
d、对经过风控部审议通过后的退出方案,须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退出决策审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退出方案负责并具有决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