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制的概念与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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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制的概念与要素
概念:
学制是由国务院及其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由国家颁布并保证实施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调整各级各类教育之间的衔接、交叉、比例关系以及教育权力分配关系的教育基本制度。它包括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及其相互关系以及国家、学校、公民教育权力的分配关系。
学制,首先是一种制度,是国家规范教育行为的一种基本制度。国家规范教育行为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方针、政策,教育行政规章,教育制度等等。学制仅仅是国家规范教育行为的基本制度之一。其次,学制是国家调整教育关系的一种基本制度。但是,学制对教育关系的调整只是限于各级各类教育之间的衔接、交叉、比例关系以及教育权力在国家、学校、公民之间的分配关系。再次,学制是由国务院及其授权的教育行政机关制定的并由国家颁布保证实施。其他的国家机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制定与颁布学制。国家规范教育行为必然要涉及到国家教育权、学校教育权以及公民受教育权之间关系的问题。
学制构成的基本要素
即学制构成内容的向度。亦即学制构成的价值标准。要素与组成部分或构成单位不一样,要素具有基础性、抽象性与概括性而组成部分与构成单位则是要素的组合,具有综合性与具体性。那么作为一个完整的学制系统它是由哪几个要素构成的呢?一般来说,它是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即学校的类型、学校的级别、学校的结构。也有人把它归为两大类,即学校的类别与学校的结构。但是,无论是两要素与三要素,二者之间的内容向度是统一的。学校的类型是指哪一种形式,哪一种性质的学校。“类型”即学校实施哪种性质的教育,属于普通教育,还是专门教育,在专门教育中是专业型、技术型还是技能型。由于划分的标准不同,那么学校的类型也就不一样。根据教育举办的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公立学校与私立学校两类;根据教育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实施普通教育学校与实施职业教育学校等等。学校的级别是指学校的层次水平,即学校在学制系统中所处的阶段以及在同类性质的学校中所处的地位。例如,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在学制系统中处于高等教育阶段,在师范教育类别中与其他的学校相比则属于专科性质水平的学校。学制的结构决定了学校的类别,反应了学校之间的交叉、衔接、比例等种种关系。事实上,由于学制中所规定的阶段比较复杂,学校的种类繁多,这必然存在着学校的交叉、衔接与比例的问题。如果我们以各级作为学制分析的标准,必然要涉及到类的交叉问题。如果以各类作为分析学制的标准,必然涉及到阶段的衔接问题,各级各类教育在发展的过程中应该保持合理的比例。归根结底,这都是由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与社会的需求所决定的。
学制确立的依据
学制是社会历史的产物,它的确立受到社会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学制的产生、发展和变化是受到下列因素决定的:
首先,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制约着教育结构与学校教育制度。古代社会生产力水平低,科学技术还不发达,劳动力并不需要经过学校培养。学校教育为统治阶级所垄断,限于狭小的范围,类型单一,学校教育结构与学制处于不完备的初级阶段。
其次,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是制约教育结构与学制的重要因素。教育结构的确立与调整,学制的颁布与实施都是由国家政权机关控制的。国家的各项决策以适应本国政治、经济制度为根本准则,对于关系着培养人才的类别与水平的教育结构和学制问题,也必然是以政治、经济制度的要求为依据。
再次,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也制约着学校教育结构与学制。人在一生中经历着不同的年龄发展阶段,从儿童到少年,从青年到壮年,在身心发展上各有其特点和
规律。制定学制,规定入学年龄与修业年限,确定各类学校的分段与衔接,升级升学制度中某些弹性限度的规定,特殊学校、特殊班级的设立,调整教育结构,职业技术教育从哪个年龄阶段起始,某些职业技能适合于哪一年龄阶段的学生等等,都必须考虑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
各级学校系统
学制类型是由学制的结构决定的,由于划分的标准与方向的不同而表现出来不同的形式。这里的划分的标准指的是纵向的划分的标准或横向的划分的标准。划分的方向指的是自上而下的划分,还是自下而上的划分。现代的学制无外乎由两种结构构成:一是纵向划分的学校系统,一是横向划分的学校阶段。不同的学制只不过是这个系统性与阶段性的不同的组合。由纵向学校系统占绝对优势的学制结构就是双轨制。例如,英国的学制。由横向划分的学校阶段占绝对优势的学制结构就是单轨制。例如,美国的学制。介于以纵向学校系统占绝对优势与横向学校阶段占绝对优势的学制结构两极之间的学制是中间型,叫分支型学制。例如,前苏联的学制。世界上的学制基本上属于这三种类型。事实上,不同的学制类型的产生,实质上是国家教育权与公民受教育权之间关系的不同的反应。双轨制在其产生初期,掌握国家教育权的封建贵族与宗教神侣,在对待受教育权的问题上,表现出了很强的专制性与等级性。一般公众的子女没有接受教育的权利或者只具有接受低级教育的权利。单轨制取消了公民受教育权的差别,在公民争取受教育权利的强烈呼声下,掌握国家教育权的统治阶级出于政治与经济上的需要被迫主张实行平等的教育。分支型学制是在单轨制与双轨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在国家教育权与公民受教育权的关系上具有双重性。一方面,要保证群众教育的普及。另一方面,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强化受教育权的差异性,突出实用主义学科教育。
1949年以来我国的学制
1951年的学制:
自195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之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与教育结构的调整,学制亦有所变化与发展,并逐步的建立了从幼儿教育到研究生教育的比较完整的学校系统,即我国现行学制系统。
《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在我国现行学制中,从纵向来看,划分了四个阶段: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其中初等教育阶段与初级中等教育阶段合称为义务教育阶段。从横向来看,到了中等教育阶段后,开始出现了类的区分。根据性质与目标的不同可以把我国的教育分为普通教育系统与职业教育系统。职业教育系统需要以普通教育系统为基础。初等教育阶段实施的是普通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