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公开与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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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公开与豁免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将违法“黑名单”公布制度化,加上后续的多部门联合惩戒措施,税收“硕鼠”受到强力打压。然而,在税收行政诉讼中,违法案件举报人要求公开举报案情信息,却多得不到税务和司法机关的支持。原因何在?

违法案件举报人遇到烦恼

今年5月27日公布的一个行政诉讼案例显示,陈某等人曾向税务机关举报甲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遂依法对甲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并将查处结果简要反馈给了举报人陈某等。

之后,陈某等向税务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得税务机关对甲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理过程、认定事实和证据等信息。但税务机关以“原告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为由,决定不予公开。原告不满此回应,诉诸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税务机关的上述认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剖析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争辩双方的法律依据

本案原告陈某等人提出,被举报对象甲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应予公开。法律依据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税务机关认定不予公开的法律依据有二。一是《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第18号令)第十九条,即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发放检举奖金时,可应检举人的要求,简要告知其所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但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二是《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二十条,即对实名检举案件,举报中心收到承办部门回复的查办结果以后,可以应检举人的要求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办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向检举人告知查办结果时,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资料。

回顾有关税务违法案件信息公开的立法沿革,早在1998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即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其中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违法信息公开的目的是“规范和监督税务稽查执法行为”。201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更为细化地表明,违法信息公开的立法目的是“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可见,公布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于打击税收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体现了税务机关向社会公众负责、严于律己、规范执法的勇气和信心。

然而,本案中,被告税务机关举证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举”的两个文件中,频繁地出现“简要告知”“不得告知”“不得提供”等词汇。对于税收违法案件相关信息,缘何能以“黑名单”的形式主动向公众披露,却不能以个案形式对举报人公开?

●不予公开的现实原因

在征管实践中,税收违法行为举报人的举报目的,除维护税收正义之外,相当一部分带有利用税务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收集的证据、认定的事实和处理处罚结果,作为其与被举报人之间民事纠纷争讼中举证证据的目的。如本案原告进行举报的背景之一就是,原告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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