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问题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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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问题的原因分析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与国际接轨的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难度愈来愈大,本文主要以民生银行为例,对我国商业银行在实施新会计准则和监管部门提出的监管新规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进行研究和分析。
【关键词】商业银行;新会计准则;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新规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营优劣将直接关系到我国金融市场乃至整体经济环境的发展与安全。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营业务以信贷业务为主,贷款的风险直接影响到银行的经营风险,而贷款损失准备既会影响商业银行的资产计量、收益确认,其处理的合理性更是直接影响到商业银行运营的稳健性和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一、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存在的问题—以民生银行为例
新会计准则要求商业银行按现金流折现的方法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而监管当局要求商业银行按照贷款分类的结果计提,两者间存在较大差异。
(一)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存在随意性
这里以民生银行为例,民生银行的信贷资产分为五级:正常贷款(其中包括正常类贷款和关注类贷款两类)、不良贷款(其中包括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三类)。民生银行按照五级信贷资产进行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具体计提的比例是:正常类(贷款按1%、贴现按1%);关注类按5%;次级类按25%;可疑类按50%;损失类按100%。
由民生银行对于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比例来看,该行采用的是我国银监会推行的五级分类法,在此制度下,银监会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考核是以专项准备计提的数额为准。然而,新会计准则却明确要求,上市银行必须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
减值损失,而不能再用五级分类法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此外,民生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方法是每年年末分析贷款的可回收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从而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由于贷款的可回收性以及预计的贷款损失存在较大的操纵空间,因此各个银行在计提操作中存在很强的随意性。银行可以通过选择性的使用会计政策来应付当局的监管,造成会计信息的不可比性,甚至利用这种差异来选择性的计提贷款准备金进行盈余管理。[1]
由此可见,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存在随意性,这不仅使得银行在会计核算时难以形成统一标准,而且还会给银行操纵利润带来空间。
(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具有顺周期性
商业银行的贷款准备计提具有顺周期性。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顺周期性是指在经济上升期,银行未预期到未来信用风险的上升而少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刺激了银行信贷条件放松和信贷扩张,而在经济下滑时期多计提贷款准备金,信贷紧缩。
这里以民生银行为例,根据资料显示,民生银行2006年到2011年的资本充足率如图1所示。
如图1中所示,2006-2011民生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波动充分体现了顺周期性的特征。2007年开始席卷美国、欧盟等世界主要金融市
场的次贷危机,极大加剧了国内资本市场的风险,因而2007年至2008年短短一年间,民生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骤降1.5个百分点,在近六年中的降幅最快。而随着危机过去,资本充足率在2009年后又开始波动上升。并且从图1中可以看出,在经济周期高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较高,而经济下行期资本充足率下降迅速。由此可见,商业银行会在经济上涨时期相应增加放贷规模,而在经济下滑时期缩小放贷规模。
由此可见,我国的贷款准备计提具有顺周期性。即在经济上行时期,贷款违约率和损失率较低,商业银行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较少,从而利润增多,经济持续繁荣;而当经济下行时期,贷款违约及损失增多,商业银行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也较多,这将进一步恶化银行的资金状况,出现亏损的状况,甚至导致银行破产、经济衰退。[2] (三)贷款损失准备计提过程的信息披露不充分
在对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现状进行案例研究时,通过对民生银行各年财务报表的查阅与分析中发现,有关于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内容披露极少,对于计提方法的阐述较为笼统。此外,通过查阅其他上市银行的财务报表数据发现,各个商业贷款损失准备计提过程的信息披露都不够充分。这使得对于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关键信息仍然缺失,不利于使用者判断损失准备是否足额提取,也为商业银行通过贷款损失准备进行利润操纵提供了可能。
二、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问题的原因分析—以民生银行为例
(一)存在会计准则与监管政策审慎性要求之间的矛盾
针对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问题,监管机构认为信贷风险从贷款发放开始就存在,而不是在收回时才产生风险,会计信息不应该是等到贷款损失发生后再提供信息,因此会计准则中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无法起到预防和反映信贷违约风险的作用。银行监管机构强调对银行资本的监管,优先考虑防范银行破产的风险,认为应该通过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加强银行吸收非预期损失的能力。监管机构对于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监管原则体现出审慎性和前瞻性的特征。
会计准则立足于会计信息的公允表达,关心如何在财务报告中准确计量收入和贷款资产的价值,认为贷款损失准备只是涵盖一段时期内的已实现损失,要求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必须以损失的实际发生为条件,超出此范围的计提将违背“可靠性”这一基本质量特征。会计准则强调贷款减值的客观证据,不允许对未来时间的预期损失提取准备。
综上所述,新会计准则规定的准备金计提原则与银行监管政策审慎性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是矛盾的。监管当局注重银行的风险管理,强调审慎,强调保护广大存款人的利益;而会计准则更加注重维护会计原则的一致性及持续经营。[3]这也是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存在随意性的主要原因。
(二)外部经济环境、资本监管导致的商业银行信贷顺周期性现象
中国商业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存在明显的周期性。在经济景
气时期银行计提更少的准备金,而在经济衰退时期又被迫计提更多的准备金。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1)外部经济环境,这里主要指的是经济周期,即经济运行中周期性出现的经济扩张与经济紧缩交替更迭、循环往复的一种现象。经济周期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是不可避免的社会现实;(2)资本监管,具体指商业银行监管体系会在经济高涨时低估风险,而在经济衰退时高估风险,从而导致顺周期性的产生。其中主要包括三个方面:①银行的杠杆比率由资产的市场价值确定;②银行信贷风险度量在经济繁荣时较为宽松,在经济衰退时较紧;③银行的利润评价体系使得银行趋向于获取短期利润。
综上所述,由于贷款损失准备计提行为对经济周期和银行资本监管体系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应该是银行监管的一个重要部分,而且我们迫切需要更具前瞻性的、更严格且更透明的计提方法和资本管理方法来达到逆周(下转第70页)(上接第68页)期监管的目的。
(三)存在会计准则中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不完善、不具体问题新会计准则体系中与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披露相关的内容是规范
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准则,但是由于它对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信息披露要求没有详细阐述,导致相关会计信息披露不健全。这进一步表现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充分、不可比,从而导致整个银行业信息披露质量不高。
由于相关规定对于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不够具体和充分,导致了各银行信息披露在计量方法、披露形式、披露内容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当然,在最新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中,逐步对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信息披露做了一定要求,其中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中,包括了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本期核销数、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并且第十六条要求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资本充足状况,包括风险资产总额、资本净额的数量和结构、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①《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与贷款损失准备的相关信息,对金融监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