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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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应由甲子、甲母、甲弟共同享有 B.应由甲子一人享有 C.应由甲子、甲母共同享有 D.保险公司可不予赔付
受益人的法律特征:
1、基于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 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
2、受益人必须由权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 产生。
3、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 中,权利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 人同意。
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当事人
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投保 人向保险人给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 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 财产损失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或者当被 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 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 义务的协议。
合同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
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同意权”:
产生的原因——由于有道德危险的存在, 当投保人以第三人为被保险人订立包含死 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时, 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否则合同不生效力。
被保险人同意的内容
被保险人的同意是如何行使的
被保险人同意的内容:
1、“订立合同时”——(1)对为其设立以死亡 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同意;(2)对投保 人与保险人间约定的保险金额的同意。
2、当保险合同“转让或质押时”,应以“书面形 式”为之,采取要式行为的方式进行。
3、在被保险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时,同意由 其本人按自己的意思完成。
4、当父母以其“未成年子女为被保险人”订立保 险合同时,则无需经该未成年子女的同意,该合 同转让或质押时,也无需未成年子女本人的同意。
甲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未指定受 益人。甲有一子年幼,甲另有母亲和弟弟。 某日甲不幸因意外身亡,该保险金( )
2、“指定受益人时”——做出是否同意该人为受 益人的意思表示。
3、“变更受益人时”——做出对所变更的受益人 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
4、“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转让或 质押时”——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被保险人同意权的行使:
1、依《保险法》第34条规定,“是否订立合同” 的同意,即第一次同意,可以书面、口头等方式, 不必限于书面要式的同意。
2、意定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同意上述法定保险利益之 外的人作为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 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某厂女工李某于2006年6月20日征得本人同意后为其婆婆 贺某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5份,经贺某同意指定受益 人为贺某之孙即李某之子A,保险费每月从李某的工资中 扣交。交费1年半后,李某与贺某之子B离婚。法院判决A 随B共同生活,离婚后李某仍自愿每月从自己的工资中扣 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2009年2月贺某病故,4月李 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同时,B提出被保险人是 其母亲,指定受益人A又随自己生活,应由他作为监护人 领取这笔保险金。李某则认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 而且她是受益人A的母亲,也是A合法的监护人,故保险金 应由她领取。保险公司则以李某因离婚而对贺某无保险利 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对合同利益享有独立请 求权。
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
被保险人——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 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为投保人。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真 正受到损失的人”;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 “保险事故发生的载体”,是“保险合同承保危 险的承受者”。
受益人的种类:
我国现行《保险法》并未对受益人进行类型划分。 《保险法》第42条规定的情形,实际上是在无受
益人,即从来就没有指定受益人、曾经指定受益 人而已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即受益人不再存在)、 受益人放弃受益权、受益人失去受益权时,对保 险金的处理方式。也就是说,在上述情形中,若 被保险人死亡,则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来处理。这实际上是继承问题,而非受益人的问 题。
财产保险合同中: 1、以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来决定真正受到损失的人;
2、以保险利益为判断标准限制保险人的损失填补 额度。
保险利益的认定
《保险法》第12条规定(笔记)P81-86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
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 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 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 利益。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的含义 P81 保险利益与保险合同主体间的关系 保险利益的认定
保险利益的含义 P81
《保险法》第12条第6款规定: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
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与保险合同主体间的关系
人身保险合同中: 1、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 格;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效 力要件。
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了解和掌握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和辅 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受益权的认定。 掌握保险利益的含义及其与保险合同主体
之间的关系。 保险利益的认定以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和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区别。
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 事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市 场辅助人。
人身保险是以人Baidu Nhomakorabea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 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 标的的保险。
保险利益的认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中具有利益的时间——“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 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
1、法定保险利益——《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 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 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 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 的劳动者。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 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 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受益人——由权利人在保险合同当中指定的享有 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我国《保险法》将受益 人限定于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市场辅助人:与保险合同的订立或履行 有一定辅助关系的人。
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
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 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个人。 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 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 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 支机构。 保险公估人——受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 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 并依约收取报酬的组织。
受益人的法律特征:
1、基于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 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
2、受益人必须由权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 产生。
3、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 中,权利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 人同意。
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当事人
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投保 人向保险人给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 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 财产损失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或者当被 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 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 义务的协议。
合同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
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同意权”:
产生的原因——由于有道德危险的存在, 当投保人以第三人为被保险人订立包含死 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时, 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否则合同不生效力。
被保险人同意的内容
被保险人的同意是如何行使的
被保险人同意的内容:
1、“订立合同时”——(1)对为其设立以死亡 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同意;(2)对投保 人与保险人间约定的保险金额的同意。
2、当保险合同“转让或质押时”,应以“书面形 式”为之,采取要式行为的方式进行。
3、在被保险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时,同意由 其本人按自己的意思完成。
4、当父母以其“未成年子女为被保险人”订立保 险合同时,则无需经该未成年子女的同意,该合 同转让或质押时,也无需未成年子女本人的同意。
甲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未指定受 益人。甲有一子年幼,甲另有母亲和弟弟。 某日甲不幸因意外身亡,该保险金( )
2、“指定受益人时”——做出是否同意该人为受 益人的意思表示。
3、“变更受益人时”——做出对所变更的受益人 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
4、“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转让或 质押时”——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被保险人同意权的行使:
1、依《保险法》第34条规定,“是否订立合同” 的同意,即第一次同意,可以书面、口头等方式, 不必限于书面要式的同意。
2、意定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同意上述法定保险利益之 外的人作为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 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某厂女工李某于2006年6月20日征得本人同意后为其婆婆 贺某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5份,经贺某同意指定受益 人为贺某之孙即李某之子A,保险费每月从李某的工资中 扣交。交费1年半后,李某与贺某之子B离婚。法院判决A 随B共同生活,离婚后李某仍自愿每月从自己的工资中扣 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2009年2月贺某病故,4月李 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同时,B提出被保险人是 其母亲,指定受益人A又随自己生活,应由他作为监护人 领取这笔保险金。李某则认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 而且她是受益人A的母亲,也是A合法的监护人,故保险金 应由她领取。保险公司则以李某因离婚而对贺某无保险利 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对合同利益享有独立请 求权。
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
被保险人——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 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为投保人。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真 正受到损失的人”;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 “保险事故发生的载体”,是“保险合同承保危 险的承受者”。
受益人的种类:
我国现行《保险法》并未对受益人进行类型划分。 《保险法》第42条规定的情形,实际上是在无受
益人,即从来就没有指定受益人、曾经指定受益 人而已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即受益人不再存在)、 受益人放弃受益权、受益人失去受益权时,对保 险金的处理方式。也就是说,在上述情形中,若 被保险人死亡,则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来处理。这实际上是继承问题,而非受益人的问 题。
财产保险合同中: 1、以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来决定真正受到损失的人;
2、以保险利益为判断标准限制保险人的损失填补 额度。
保险利益的认定
《保险法》第12条规定(笔记)P81-86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
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 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 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 利益。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的含义 P81 保险利益与保险合同主体间的关系 保险利益的认定
保险利益的含义 P81
《保险法》第12条第6款规定: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
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与保险合同主体间的关系
人身保险合同中: 1、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 格;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效 力要件。
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了解和掌握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和辅 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受益权的认定。 掌握保险利益的含义及其与保险合同主体
之间的关系。 保险利益的认定以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和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区别。
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 事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市 场辅助人。
人身保险是以人Baidu Nhomakorabea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 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 标的的保险。
保险利益的认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中具有利益的时间——“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 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
1、法定保险利益——《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 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 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 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 的劳动者。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 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 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受益人——由权利人在保险合同当中指定的享有 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我国《保险法》将受益 人限定于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市场辅助人:与保险合同的订立或履行 有一定辅助关系的人。
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
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 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个人。 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 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 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 支机构。 保险公估人——受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 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 并依约收取报酬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