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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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由权利人在保险合同当中指定的享有 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我国《保险法》将受益 人限定于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市场辅助人:与保险合同的订立或履行 有一定辅助关系的人。
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
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 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个人。 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 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 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 支机构。 保险公估人——受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 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 并依约收取报酬的组织。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对合同利益享有独立请 求权。
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
被保险人——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 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为投保人。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真 正受到损失的人”;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 “保险事故发生的载体”,是“保险合同承保危 险的承受者”。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 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有关利益为保险 标的的保险。
保险利益的认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中具有利益的时间——“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 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
1、法定保险利益——《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 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 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 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 的劳动者。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 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 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当事人
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投保 人向保险人给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 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 财产损失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或者当被 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 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 义务的协议。
合同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
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了解和掌握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和辅 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受益权的认定。 掌握保险利益的含义及其与保险合同主体
之间的关系。 保险利益的认定以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和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区别。
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 事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市 场辅助人。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的含义 P81 保险利益与保险合同主体间的关系 保险利益的认定
保险利益的含义 P81
《保险法》第12条第6款规定: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
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与保险合同主体间的关系
人身保险合同中: 1、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 格;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效 力要件。
A.应由甲子、甲母、甲弟共同享有 B.应由甲子一人享有 C.应由甲子、甲母共同享有 D.保险公司可不予赔付
受益人的法律特征:
1、基于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 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
2、受益人必须由权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 产生。
3、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 中,权利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 人同意。
2、意定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同意上述法定保险利益之 外的人作为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 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某厂女工李某于2006年6月20日征得本人同意后为其婆婆 贺某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5份,经贺某同意指定受益 人为贺某之孙即李某之子A,保险费每月从李某的工资中 扣交。交费1年半后,李某与贺某之子B离婚。法院判决A 随B共同生活,离婚后李某仍自愿每月从自己的工资中扣 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2009年2月贺某病故,4月李 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同时,B提出被保险人是 其母亲,指定受益人A又随自己生活,应由他作为监护人 领取这笔保险金。李某则认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 而且她是受益人A的母亲,也是A合法的监护人,故保险金 应由她领取。保险公司则以李某因离婚而对贺某无保险利 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财产保险合同中: 1、以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来决定真正受到损失的人;
2、以保险利益为判断标准限制保险人的损失填补 额度。
保险利益的认定
《保险法》第12条规定(笔记)P81-86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
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 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 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 利益。
2、“指定受益人时”——做出是否同意该人为受 益人的意思表示。
3、“变更受益人时”——做出对所变更的受益人 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
4、“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转让或 质押时”——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被保险人同意权的行使:
1、依《保险法》第34条规定,“是否订立合同” 的同意,即第一次同意,可以书面、口头等方式, 不必限于书面要式的同意。
受益人的种类:
我国现行《保险法》并未对受益人进行类型划分。 《保险法》第42条规定的情形,实际上是在无受
益人,即从来就没有指定受益人、曾经指定受益 人而已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即受益人不再存在)、 受益人放弃受益权、受益人失去受益权时,对保 险金的处理方式。也就是说,在上述情形中,若 被保险人死亡,则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来处理。这实际上是继承问题,而非受益人的问 题。
2、当保险合同“转让或质押时”,应以“书面形 式”为之,采取要式行为的方式进行。
3、在被保险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时,同意由 其本人按自己的意思完成。
4、当父母以其“未成年子女为被保险人”订立保 险合同时,则无需经该未成年子女的同意,该合 同转让或质押时,也无需未成年子女本人的同意。
甲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未指定受 益人。甲有一子年幼,甲另有母亲和弟弟。 某日甲不幸因意外身亡,该保险金( )
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同意权”:
产生的原因——由于有道德危险的存在, 当投保人以第三人为被保险人订立包含死 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时, 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否则合同不生效力。
被保险人同意的内容
被保险人的同意是如何行使的
被保险人同意的内容:
1、“订立合同时”——(1)对为其设立以死亡 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同意;(2)对投保 人与保险人间约定的保险金额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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