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全套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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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突发性损失。 • 缺陷:财力有限;资金闲置,且影响生产与生活。 • 5﹒寻求社会救助: • 缺陷:具有被动性;难以应对大面积灾害。
• 6﹒分散风险:将单个受害者无力承担的不特定灾害损失 分摊给社会上的大多数成员。
• 如:合伙、公司、小范围的互助团体、保险
• 保险:分散风险的最有效机制,社会化程度最高。“利用 人类的利己心,达到共济的目的”
• 基本运作:由各经济单位、个人分别拿出很少一部分资金, 汇集成专门的保险基金,用于救助遭受灾害的单位与个人, 从而在不影响社会经济运行的情况下解决灾害的补偿问题。
• (二)风险社会化分担的可行性
• (1)客观性与不确定性:社会成员皆有遭受不测危险的 可能;但与此同时,实际遭受不测损害的,总是社会中的 少数成员,从而分担损失者总是社会上遭受同类危险的多 数。
• 保险人承保的危险只能是前者。
• (2)危险的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不确定性
• 即发生与否不确定、发生时间不确定。肯定 要发生的危险、发生时间确定的危险应排除在外。 保险人所承担赔偿责任的危险不能是必然发生的 事故
• 该不确定性为主观上的不确定性。其判断, 应以保险关系成立时为依据,以投保人为视角, 根据一般人的知识、能力、经验加以判断。
• 常见问题:已经参加了社保,又办有商业保险,对社 保已支出的部分,商业保险公司得否拒赔?
• 3、协力分担与共同集资 • 协力分担:即危险分担的社会性。个别学者认为
这是保险最核心的本质。 • 具体内涵:在社会最广泛的领域内吸收资金,克
服自保和小范围共保负担过重的危险,将少数经 济单位和个人的损失分解于社会上处于相同性质、 共同组成保险集团的其余被保险人身上。被保险 人以有形的、相对较小的支出换取了生产和生活 的保障。
•
• 因此,实践中参照损害填补原则,运用定值保 险的办法,由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赔偿的金额。
• (3)按照损害填补原则,在财产保险中,赔偿的限度不 能超过损失的限度。
• 目的: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进而诱发道德危险。 • 链接:一般认为,损害填补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但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 (1)生存保险,以生存达到一定期间未支付保险金的条
• (2)可测定性:尽管危险的发生不确定,但在一个较长 时期内,这种发生几率一般较为稳定、可以预测。
• 这为保险概率的计算提供了数理统计基础。
第二节 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 一、概念
• 1﹒法律的规定
• 《保险法》第2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 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 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 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 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 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 为。”
件,不存在道德风险的可能,不存在重复保险、超过保险 问题。
• 约定危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支付生活费用的人身保险 合同同样如此。
•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虽不存 Biblioteka Baidu超过保险问题,但对保险金额亦应有最高额限制;
• (3)约定由保险人支付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的人身保险 合同中,保险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能否超过实际 支出?对超过部分,保险公司可否拒赔?
• 体现:大数法则。保险事业兴旺发达以致其存在 的基础就在于参加保险者数量之众多。
2﹒学理概念
保险是一种危险社会化分担的机制,其基本属性体现为经济 关系与法律关系的结合。
(1)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以概率论为技术条件,进行 合理计算,集合多数经济单位共同筹集资金以建立集中的保 险基金,对特定灾害事故所致的经济损失、人身伤亡进行补 偿或给付,以确保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
(2)保险亦是一种法律关系。保险的设立、变更、消灭以及 保险责任的承担等都是法律调整的结果。
保险法
• 二、保险是应对风险的最佳选择 • (一)风险社会化分担的必要性 • 制度选择:实现目的性活动与灾后补偿的有机统一。 • 1﹒避免危险:放弃此类活动。 • 2﹒预防危险:通过完善管理或增加防害设施,力争阻止
损失发生或使损害程度降低。
• 3﹒转移风险: • 4﹒自留风险:建立自有后备基金(如储蓄、公积金)以
• 二、基本特征 • 1.以特定危险为对象(可保危险) • 保险对危险则既具有依赖性,又具有选择性。 • 原因:实现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目标的必然;避免诱发道德
危险。 • 道德危险:由当事人的意志而促使危险的发生或损失的扩
大。
• (1)危险必须具有纯粹性。
• 危险可以分为纯粹性危险与投机性危险。前者 仅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如火灾危险;后者 既有损失的可能,也有获利的可能,如股市风险。
• 2、以损害填补为目的
• 损害填补:又被称为经济补偿,即对投保人、被 保险人因危险事故发生所致损失进行补偿。
• 这是促进保险业发展的原动力。具体体现:
• (1)对财产保险。经济补偿表现为支付金钱、 提供实物或恢复原状等。
• (2)对人身保险。 •
• 人的生命与健康在性质上难以失而复得,更无 法在事故发生后用金钱标准加以衡量。
• (6)危险的程度及范围需具有可确定性。这是确 定保险人的责任所必须。保险要以数理统计为基 础,借以确定损失率。没有规律性、难以测定的 危险(如罢工、地震),保险公司一般拒保。
• 保险公司甄别可保危险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 (1)危险性质,即危险发生的来源。由自然规律
作用所引发的危险均属可保危险;由人类行为所 导致的危险需加以选择。 • (2)危险范围,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限度。 • (3)危险环境,即保险公司必须明确的给予被保 险人对抗危险发生、排除造成危险事故障碍的应 尽义务以明确限定。
• (3)危险的发生必须具有意外性 • • 亦即危险的发生、危险损害后果的扩展并非
投保人故意行为所致,是由超出当事人意料之外 的因素偶然引发。
• (4)危险的发生应具有可能性。不可能发生的危 险、发生概率极低的危险不应列入保险,以维护 保险的严肃性及其社会效益;
• (5)危险的发生应具有未来性。已经发生的危险 应排除在外。但签订合同时双方不知危险已发生 者,仍有保险的可能。
• 6﹒分散风险:将单个受害者无力承担的不特定灾害损失 分摊给社会上的大多数成员。
• 如:合伙、公司、小范围的互助团体、保险
• 保险:分散风险的最有效机制,社会化程度最高。“利用 人类的利己心,达到共济的目的”
• 基本运作:由各经济单位、个人分别拿出很少一部分资金, 汇集成专门的保险基金,用于救助遭受灾害的单位与个人, 从而在不影响社会经济运行的情况下解决灾害的补偿问题。
• (二)风险社会化分担的可行性
• (1)客观性与不确定性:社会成员皆有遭受不测危险的 可能;但与此同时,实际遭受不测损害的,总是社会中的 少数成员,从而分担损失者总是社会上遭受同类危险的多 数。
• 保险人承保的危险只能是前者。
• (2)危险的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不确定性
• 即发生与否不确定、发生时间不确定。肯定 要发生的危险、发生时间确定的危险应排除在外。 保险人所承担赔偿责任的危险不能是必然发生的 事故
• 该不确定性为主观上的不确定性。其判断, 应以保险关系成立时为依据,以投保人为视角, 根据一般人的知识、能力、经验加以判断。
• 常见问题:已经参加了社保,又办有商业保险,对社 保已支出的部分,商业保险公司得否拒赔?
• 3、协力分担与共同集资 • 协力分担:即危险分担的社会性。个别学者认为
这是保险最核心的本质。 • 具体内涵:在社会最广泛的领域内吸收资金,克
服自保和小范围共保负担过重的危险,将少数经 济单位和个人的损失分解于社会上处于相同性质、 共同组成保险集团的其余被保险人身上。被保险 人以有形的、相对较小的支出换取了生产和生活 的保障。
•
• 因此,实践中参照损害填补原则,运用定值保 险的办法,由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赔偿的金额。
• (3)按照损害填补原则,在财产保险中,赔偿的限度不 能超过损失的限度。
• 目的: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进而诱发道德危险。 • 链接:一般认为,损害填补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但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 (1)生存保险,以生存达到一定期间未支付保险金的条
• (2)可测定性:尽管危险的发生不确定,但在一个较长 时期内,这种发生几率一般较为稳定、可以预测。
• 这为保险概率的计算提供了数理统计基础。
第二节 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 一、概念
• 1﹒法律的规定
• 《保险法》第2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 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 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 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 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 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 为。”
件,不存在道德风险的可能,不存在重复保险、超过保险 问题。
• 约定危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支付生活费用的人身保险 合同同样如此。
•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虽不存 Biblioteka Baidu超过保险问题,但对保险金额亦应有最高额限制;
• (3)约定由保险人支付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的人身保险 合同中,保险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能否超过实际 支出?对超过部分,保险公司可否拒赔?
• 体现:大数法则。保险事业兴旺发达以致其存在 的基础就在于参加保险者数量之众多。
2﹒学理概念
保险是一种危险社会化分担的机制,其基本属性体现为经济 关系与法律关系的结合。
(1)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以概率论为技术条件,进行 合理计算,集合多数经济单位共同筹集资金以建立集中的保 险基金,对特定灾害事故所致的经济损失、人身伤亡进行补 偿或给付,以确保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
(2)保险亦是一种法律关系。保险的设立、变更、消灭以及 保险责任的承担等都是法律调整的结果。
保险法
• 二、保险是应对风险的最佳选择 • (一)风险社会化分担的必要性 • 制度选择:实现目的性活动与灾后补偿的有机统一。 • 1﹒避免危险:放弃此类活动。 • 2﹒预防危险:通过完善管理或增加防害设施,力争阻止
损失发生或使损害程度降低。
• 3﹒转移风险: • 4﹒自留风险:建立自有后备基金(如储蓄、公积金)以
• 二、基本特征 • 1.以特定危险为对象(可保危险) • 保险对危险则既具有依赖性,又具有选择性。 • 原因:实现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目标的必然;避免诱发道德
危险。 • 道德危险:由当事人的意志而促使危险的发生或损失的扩
大。
• (1)危险必须具有纯粹性。
• 危险可以分为纯粹性危险与投机性危险。前者 仅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如火灾危险;后者 既有损失的可能,也有获利的可能,如股市风险。
• 2、以损害填补为目的
• 损害填补:又被称为经济补偿,即对投保人、被 保险人因危险事故发生所致损失进行补偿。
• 这是促进保险业发展的原动力。具体体现:
• (1)对财产保险。经济补偿表现为支付金钱、 提供实物或恢复原状等。
• (2)对人身保险。 •
• 人的生命与健康在性质上难以失而复得,更无 法在事故发生后用金钱标准加以衡量。
• (6)危险的程度及范围需具有可确定性。这是确 定保险人的责任所必须。保险要以数理统计为基 础,借以确定损失率。没有规律性、难以测定的 危险(如罢工、地震),保险公司一般拒保。
• 保险公司甄别可保危险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 (1)危险性质,即危险发生的来源。由自然规律
作用所引发的危险均属可保危险;由人类行为所 导致的危险需加以选择。 • (2)危险范围,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限度。 • (3)危险环境,即保险公司必须明确的给予被保 险人对抗危险发生、排除造成危险事故障碍的应 尽义务以明确限定。
• (3)危险的发生必须具有意外性 • • 亦即危险的发生、危险损害后果的扩展并非
投保人故意行为所致,是由超出当事人意料之外 的因素偶然引发。
• (4)危险的发生应具有可能性。不可能发生的危 险、发生概率极低的危险不应列入保险,以维护 保险的严肃性及其社会效益;
• (5)危险的发生应具有未来性。已经发生的危险 应排除在外。但签订合同时双方不知危险已发生 者,仍有保险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