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王闯(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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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实务若干问题

2012.07

最高法院民三庭王闯

法官

——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为中心

u 第10条:一物数卖顺序u 第13条:路货买卖风险u 第18条:

检验期间过短Ø

《解释》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

Ø维护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公平交易秩序u 第20条:期间经过翻悔

u 第32条:瑕疵减免特约u 第38条:损害期限利益Ø科学认定合同效力,保障经济顺畅运行

u

第02条:预约合同效力u

第03条:无权处分效力Ø细化条文适用内容,提高法律可操作性

u 第34-37条:所有权保留u

第29-31条:可得利益损失Ø弥补法律漏洞空白,完善法律适用体系

u

第12条:特定地点规则

u

第14条:标的物特定化

u 第17条:合理期间界定

u

第23条:减价责任标准

Ø专题列表

Ø(一)关于可得利益的计算

Ø(二)关于预约的效力问题

Ø(三)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

Ø(四)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

Ø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

u《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

Ø(一)界定以及类型

Ø(二)四个认定规则

Ø(三)举证责任分配

Ø(四)适用除外情形

Ø(一)界定和类型

•基本界定

预期纯利润损失

•基本类型

生产利润损失

经营利润损失

转售利润损失(案例:最高法院棉花买卖合同)

Ø(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的四个规则

•可预见规则:合同法第113条时间、内容、标准

•减损规则:合同法第119条

•损益相抵规则:《解释》第31条•

与有过失规则:《解释》第30条u

计算公式

赔偿额=可得利益损失总额-不可预见的损失-扩大的损失-受害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

与有过失造成的损失-必要的成本。

u 《买卖合同解释》第29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u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9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u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0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u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1

•中间利息•减少税负

商业保险金、社会保险金

•以新替旧中的差额•毁损物件的残余价值•

因损害而免付的费用

Ø

应当扣除的利益

Ø(三)认定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总额的举证:受害方

•可预见损失举证:受害方

•扩大损失举证:违约方

•违约收益举证:违约方

•与有过失举证:违约方

•必要成本举证:受害方

Ø(四)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除外情形

•恶意欺诈:《合同法》第113条2款

•人身伤亡以及精神损害

•约定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合同法》第114条1款

Ø关于预约的效力问题

Ø(一)关于预约的法律性质

Ø(二)关于预约的法律效力

Ø(三)关于预约的违约责任

Ø(一)关于预约的法律性质

前契约说•

从合同说•

附停止条件本约说•独立契约说(要件牵连预见

目的手段)

Ø

争论:四种代表性观点

Ø辨析:

1.单方意思V .双方意思(要约与预约)

2.接受约束的意思表示(备忘录)

3.仅对一方产生约束力(优先性协议或选择权协议)

Ø(二)关于预约的法律效力

•必须磋商说

•应当缔约说

•内容决定说

•视为本约说

Ø立场:应当缔约说(保护善意

制裁恶意)

Ø

争论:四种观点

Ø(三)关于预约的违约责任

否定说(N o .110意思自治强制执行人格尊重)•肯定说(合同解释强制程度德日台学界赞同)Ø

关于损失赔偿范围:

Ø关于继续履行问题:能否强制缔约?

违约损失总体范围:本约信赖利益,履行利益为限•

机会损失是否赔偿:期待利益的固化•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没有可得利益

u 自由裁量:诚信公平履约情况过错程度

合理成本

u

信赖利益损失1.缔结预约所付费用:交通费、通讯费

2.准备缔结本约所付费用:考察费、餐饮住宿费

3.已付款项的法定利息

4.

提供担保造成的损失

Ø所受损失:

Ø所失利益:

另失缔约机会的损害

Ø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

Ø(一)合同效力之争

Ø(二)各学说之辨析

Ø(三)本解释之立场

Ø(一)合同效力之争

合同无效说•

效力待定说•

完全有效说

Ø争论:三种观点

u 合同法132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u 合同法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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