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王闯(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实务若干问题
2012.07
最高法院民三庭王闯
法官
——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为中心
u 第10条:一物数卖顺序u 第13条:路货买卖风险u 第18条:
检验期间过短Ø
《解释》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
Ø维护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公平交易秩序u 第20条:期间经过翻悔
u 第32条:瑕疵减免特约u 第38条:损害期限利益Ø科学认定合同效力,保障经济顺畅运行
u
第02条:预约合同效力u
第03条:无权处分效力Ø细化条文适用内容,提高法律可操作性
u 第34-37条:所有权保留u
第29-31条:可得利益损失Ø弥补法律漏洞空白,完善法律适用体系
u
第12条:特定地点规则
u
第14条:标的物特定化
u 第17条:合理期间界定
u
第23条:减价责任标准
Ø专题列表
Ø(一)关于可得利益的计算
Ø(二)关于预约的效力问题
Ø(三)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
Ø(四)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
Ø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
u《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
Ø(一)界定以及类型
Ø(二)四个认定规则
Ø(三)举证责任分配
Ø(四)适用除外情形
Ø(一)界定和类型
•基本界定
预期纯利润损失
•基本类型
生产利润损失
经营利润损失
转售利润损失(案例:最高法院棉花买卖合同)
Ø(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的四个规则
•可预见规则:合同法第113条时间、内容、标准
•减损规则:合同法第119条
•损益相抵规则:《解释》第31条•
与有过失规则:《解释》第30条u
计算公式
赔偿额=可得利益损失总额-不可预见的损失-扩大的损失-受害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
与有过失造成的损失-必要的成本。
u 《买卖合同解释》第29
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u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9
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u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0
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u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1
条
•中间利息•减少税负
•
商业保险金、社会保险金
•以新替旧中的差额•毁损物件的残余价值•
因损害而免付的费用
Ø
应当扣除的利益
Ø(三)认定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总额的举证:受害方
•可预见损失举证:受害方
•扩大损失举证:违约方
•违约收益举证:违约方
•与有过失举证:违约方
•必要成本举证:受害方
Ø(四)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除外情形
•恶意欺诈:《合同法》第113条2款
•人身伤亡以及精神损害
•约定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合同法》第114条1款
Ø关于预约的效力问题
Ø(一)关于预约的法律性质
Ø(二)关于预约的法律效力
Ø(三)关于预约的违约责任
Ø(一)关于预约的法律性质
•
前契约说•
从合同说•
附停止条件本约说•独立契约说(要件牵连预见
目的手段)
Ø
争论:四种代表性观点
Ø辨析:
1.单方意思V .双方意思(要约与预约)
2.接受约束的意思表示(备忘录)
3.仅对一方产生约束力(优先性协议或选择权协议)
Ø(二)关于预约的法律效力
•必须磋商说
•应当缔约说
•内容决定说
•视为本约说
Ø立场:应当缔约说(保护善意
制裁恶意)
Ø
争论:四种观点
Ø(三)关于预约的违约责任
•
否定说(N o .110意思自治强制执行人格尊重)•肯定说(合同解释强制程度德日台学界赞同)Ø
关于损失赔偿范围:
Ø关于继续履行问题:能否强制缔约?
•
违约损失总体范围:本约信赖利益,履行利益为限•
机会损失是否赔偿:期待利益的固化•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没有可得利益
u 自由裁量:诚信公平履约情况过错程度
合理成本
u
信赖利益损失1.缔结预约所付费用:交通费、通讯费
2.准备缔结本约所付费用:考察费、餐饮住宿费
3.已付款项的法定利息
4.
提供担保造成的损失
Ø所受损失:
Ø所失利益:
另失缔约机会的损害
Ø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
Ø(一)合同效力之争
Ø(二)各学说之辨析
Ø(三)本解释之立场
Ø(一)合同效力之争
•
合同无效说•
效力待定说•
完全有效说
Ø争论:三种观点
u 合同法132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u 合同法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
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