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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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我国目前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和
集体土地所有权两大类型,公民个人不享有土地 所有权。 (二)土地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具有以下性质: 1 2 3
二、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
(一)房屋所有权
房屋所有权,是房屋所有人对房屋占有、使 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房地产权利的重要组 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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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收回制度
1 合同的规定而开发利用土地,被国家强制收回 ;
2 动收回 ;
3 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
4 用土地的 。
二、土地使用权划拨 (一)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
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 将该幅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或者将国有 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特征: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程序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
(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 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 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第十九章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房地产市场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房地产所有权和用益物权 第三节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四节 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 第五节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第六节 房地产交易管理 第七节 外商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八节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九节 物业管理 第十节 违反房地产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产法典,在我国,一般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房地产管理体制
(一)国务院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对全 国土地实行宏观调控,制定全国城镇住房的基本 制度、统一政策,设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
(二)地方人民政府
地方人民政府在其权限范围内审批征用土地、 建设用地,可以设房地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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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原则 (一)严格执行城市规划的原则 (二)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者
相统一的原则 (三)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四)按约开发土地的原则 (五)严格按照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保证开
第四节 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
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 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行为。 特征: 1 2 3 4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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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
房屋所有权包括以下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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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占有 ;②使用;③收益;④处分
(二)房屋使用权
房屋使用权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的 使用权利,以及非房屋所有权人因租赁、借用、 出典等原因对房屋享有的使用权利 。
房屋使用权的性质应区分所有权人的房屋使用 权和非所有权人的房屋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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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地; ②提高土地利用率; ③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④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⑤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三)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要
求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
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 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 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部为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
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对省级人 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业务领导。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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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房地产所有权和用益物权
一、土地所有权和用益物权 (一)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以土地为其标的物,土地所有
2 拨的国有土地,或者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 理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 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
3 定项目完成历史使命而“寿终”,或者该特定项 目因故而无法达成或不再需要时,划拨土地使用 权应予终止。
4 用权当然终止;如果仅仅是土地的部分灭失,则 灭失部分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终止,但是,如果部 分灭失致使划拨土地使用权设立的目的完全落空, 则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消灭。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和规划期限 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 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期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①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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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范围 ①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②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③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 用地;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1 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而需要调整使用土 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 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
二、土地用途管制 (一)土地按用途分类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
础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
土地分为:
1 2 3 (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预先进行审批是
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关键 (三)集中征地审批权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要
求 (四)土地用途登记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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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房地产市场管理法律 制度概述
一、房地产 房地产是指房产和地产的总称,是房产和地
产的结合体。 二、房地产法 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房地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房地产法,包括了对房地产经济关系
进行调整的所有法律规范 。 狭义的房地产法,人们一般将其理解为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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