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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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公示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合同履行
【发文字号】陕工商发[2016]47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3.18
【实施日期】2016.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通知
(陕工商发〔2016〕47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西咸新区、杨凌示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全面、客观、公正、科学地反映企业信誉状况和合同(信用)管理水平,引导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不断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陕西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3月18日
陕西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全面、客观、公正、科学地反映企业信誉状况和合同(信用)管理水平,引导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促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促进企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据企业自愿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企业的合同(信用)信息及其他相关信用监管信息进行记录,并向社会予以公示的行政指导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是指经企业自愿申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格审核,并通过企业合同信用标准体系软件测评达到公示标准,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或以其他形式向社会公示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公示机关”是指组织实施陕西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本办法所称“公示监督机关”是指负责对申请企业资料的受理、审查、公示,对公示企业投诉信息的处理和反馈、公示的撤销等工作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是陕西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示机关,负责公示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其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受理、审查、推荐及对公示企业投诉信息的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是陕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