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组成及议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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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组成及议事制度
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二○一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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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组织构成 (3)
二、委员的产生 (5)
三、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下设机构的职责 (6)
四、议事规则及会议程序 (9)
五、审议议题的公众参与 (10)
六、委员的责任及工作要求 (11)
七、其它议事及工作要求 (13)
八、附则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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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等的有关规定,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为切实发挥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简称“市规委会”)作为广州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的作用,完善市规委会审议制度,特制定市规委会组成及议事制度。
一、组织构成
(一)市规委会由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下设主任委员会、城市交通及市政设施委员会、建筑环境与文化艺术委员会和专家顾问小组构成。
(二)市规委会委员由政府委员、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组成。
(三)城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市长担任;副主任一名,由分管城市规划的副市长担任;设秘书长一名,由市规划局局长担任。委员总数应为不少于二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政府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林业和园林、法制、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水务、交通、财政等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
(四)主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市长兼任;副主任一名,由分管城市规划的副市长兼任;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与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林业和园林、水务、财政等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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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城市交通及市政设施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城市规划的副市长兼任;常务副主任一名,由广州市规划局局长兼任;副主任一名,由市规划局副局长担任。委员总数应为不少于十五人的单数,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政府委员由发改、建设、规划、国土、交通、环保、城市管理、水务、林业和园林、交警等部门的分管副局级领导担任。
(六)建筑环境与文化艺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城市规划的副市长兼任;常务副主任一名,由市规划局局长担任;副主任两名,由市规划局副局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分管副局级领导担任。委员总数应为不少于十五人的单数,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政府委员由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建设、水务、国土等部门的分管副局级领导担任,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由城市规划、建筑设计、雕塑、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和艺术设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七)专家顾问小组由若干城市规划、建筑设计、交通规划、风景园林、环境科学、社会科学、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产业发展、法律等方面的国内外知名专家组成。
(八)市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负责市规委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秘书长(即市规划局局长)兼任,设五名专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提名。市规委会办公室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市规划局年度部门预算,专项用于市规委会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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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员的产生
(一)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由市规委会办公室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推选范围不包括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内的公务人员。
(二)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的推选程序为:市规委会办公室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或市规委会网站上公布候选代表的资格条件、推选办法及推选日期;符合聘任资格条件的个人由其所属社会团体或单位书面推荐报市规委会办公室;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后拟订委员名单报市政府审批,由市政府聘任并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或市规委会上予以公布。
(三)政府委员代表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相应岗位。若相应岗位有人事变动,委员将相应自动更替。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告市规委会办公室,并由市规委会办公室及时报告市政府并在市规委会网站上更新委员名单。
(四)除城市规划委员会及下设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外,其余各政府委员应由其所在职能部门指定副局级以上领导一至两人为其候补委员。若正式委员确不能参会,应委托其候补委员代表其参会,并应提前一天告知市规委会办公室。若其候补委员不能出席,该政府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表其参会,并应按要求提前向市规委会办公室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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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规委会委员的聘任资格
爱国爱民,品行端正,身体健康;敢于坚持原则,有较强的议事能力;热爱城市规划工作,具备城市规划建设方面的基本常识和素质,熟悉广州城市的情况;承认和遵守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各项章程。
(六)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可受聘兼任下设专业委员会的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
(七)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由市政府聘任,其委员的换届工作与政府换届同步进行。任期满后经考察符合要求的,可以再次经推选程序而获得连任。
(八)对因工作变动或本人身体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可以提前辞聘或解聘。市规委会办公室可报请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在届中补聘委员。补聘和解聘委员事宜由市规委会办公室按上述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三、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下设机构的职责
(一)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对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含近期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草案进行审议;
2、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修改草案、城市设计草案进行审议;
3、对广州市城市规划年度计划进行审议;
4、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省、市重点建设或重要的公益性项目需要使用土地,但尚未编制或正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 6 -
的规划条件进行审议;
5、对城市规划方面的重大政策草案、技术标准及规定的草案、城市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6、对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提交的重要议题或存在重大分歧的议题进行审议;审定专业委员会通过议题的报告;
7、为市政府提供决策咨询建议;
8、市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二)主任委员会负责城市规划委员会授权事项和特殊议题的审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对除容积率、用地功能调整以外的重大规划决策事项进行审议;
2、对规划用地性质由经营性用地调整为公益性用地的议题进行审议;
3、对城市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进行审议;
4、对不宜公开的涉密议题进行审议;
5、市政府和城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三)城市交通及市政设施委员会根据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委托对城市交通、市政设施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其主要职责是:
1、对战略规划、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层次的城市交通及市政设施的规划、评估、研究草案进行审议;
2、对城市重大交通及市政设施项目的选址、选线草案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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