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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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总则
1.1名称
本团体命名为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
英文译名为The Big Data Industrial Alliance of China
National Zhongguancun Science Park. 英文简称为
BDAC.
1.2性质
本联盟是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员委会的指导支持下,由在中国境内大数据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自愿组成的国际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
联盟办公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软件广场C
座
1.3宗旨
落实国家战略,聚合产业势能,促进商学互动,助力企业成长,倡导数据伦理,探寻数字文明
1.3.1目标愿景:致力于实现中国大数据产业的数据资源共
享,搭建和运营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提升中国大数
据行业的全球竞争力与国际话语权。
1.3.2创立原则:平等互利、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
赢
1.3.3经营理念:开放、合作、发展
1.3.4公正原则:联盟成员共同打造中国大数据产业的整体
市场品牌形象,联盟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秘书长
单位及专家委员会在联盟平台任职期间应以全局利
益为先。
1.4工作目标
1.4.1产学研用相结合,释放数据生产力
1.4.2搭建产业公共平台,促进产业要素流通
1.4.3为国家产业政策落地和企业扶持进行对接
1.4.4开展相关标准制订和课题研究
1.4.5促进国内外交流合作,提升国际竞争力
第二章业务范围
2.1 产业研究、技术研发和咨询服务:开展大数据领域政策、技术以及产业研究工作,承担国家及地区大数据产业研究及规划;发布大数据产业白皮书;组织联盟会员申报大数据领域政府科研项目;组织会员企业针对大数据领域的共性技术、标准开展联合攻关及研发;为会员提供大数据领域的咨询服务。
2.2 会议研讨及展览:为促进行业交流及市场拓展,组织大数据领域内的研讨会、交流会、案例推介会、专业培训及展览等活动。
2.3 产学研用合作促进:通过技术、市场、资本、人才等多种方式,促进联盟内部产业链上下游之间的合作,帮助供需方有效对接,同时促进产学研用之间的合作,营造一个灵活高效的大数据产业生态系统。
2.4 大数据创新项目孵化:设立大数据专项基金,对甄选的
大数据领域的初创项目进行孵化投资、专业辅导等服务。
2.5 搭建大数据交易和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全方位为创新企业提供在工具、技术、商业模式、融资、推广、数据交易、信息共享等方面的综合服务平台,提供优质服务,促进大数据产业化发展。
2.6 品牌推广:通过重大活动、网站、专业媒体等形式拓展联盟品牌以及影响力。
2.7 会员间建立联盟共享专利池,形成中国在大数据领域的知识产权;制定大数据行业相关国家标准。
2.8 人才培养:组织会员开展人才委托培训及联合招聘。
2.9 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联盟会员与国际社区以及协会组织,开展技术及市场的交流活动;协助会员开拓大数据国际市场。
第三章会员
3.1 会员属性:联盟会员均为单位会员。
3.2 会员条件:凡是经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批准成立的从事与大数据领域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团组织,自愿提出申请,同意并遵守本联盟章程,经联盟执委会批准后均可成为联盟会员。
3.3 会员入会程序:
3.3.1 下载、填写入会材料
3.3.2 申请人将入会材料电子版发送到联盟秘书处,联盟秘
书处将尽快组织审核申请。
3.3.3 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即可将入会纸质材料签字、盖章后提交联盟,并缴纳相关会员会费后方可正式成为联盟会员,并享受会员相关权利义务。
3.4 会员的权利:
3.4.1 理事长会员:
3.4.1.1 享有理事会的一名席位,可以决定联盟的战略方向及重大事项,领导联盟秘书处开展工作;
3.4.1.2 在大数据产业联盟网站中出现理事单位LOGO、介绍及理事介绍;
3.4.1.3 在政府基金项目中将获得重点推荐;
3.4.1.4 可发起或参与联盟的各种活动;
3.4.1.5 可获得联盟发布的所有重要资讯信息;
3.4.1.6 优先推介企业专家进入到国家或北京市的专家库;3.4.1.7 可享有2个个性化的服务需求,如专门针对理事会员开展的研讨会、推介会、媒体宣传、专家邀请等;
3.4.1.8 免费查询和使用联盟所有数据资源;
3.4.1.9 享有国外顶级技术数据库技术资料查询;
3.4.1.10 在企业自己的宣传资料及活动中可使用“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理事会员”的标识;
3.4.1.11 可以获得联盟所有收费及赞助服务的优惠价格;
3.4.1.12 可申请获得在省外建立联盟地方设立办事处的权利;
3.4.1.13 有权参与讨论制订和修改联盟章程;
3.4.1.14 有权对联盟工作提出质询、并提出有利于本联盟发展的各项建设性意见。
3.4.2 理事会员:
3.4.2.1 可发起或参与联盟的各种活动;
3.4.2.2 可获得联盟发布所有重要资讯信息;
3.4.2.3 可在联盟内部发起对于企业市场或品牌宣传有帮助的活动;
3.4.2.4 可参与联盟组织策划的重大项目;
3.4.2.5 可获得与其他会员企业的信息共享机会;
3.4.2.6 可申请获得在省外建立联盟地方设立办事处的权利;
3.4.2.7 在企业自己的宣传资料及活动中可使用“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会员”的标识;
3.4.2.8 可获得部分联盟数据资源;
3.4.2.9享有国外顶级技术数据库技术资料查询;
3.4.2.10有权参与讨论制订和修改联盟章程;
3.4.2.11有权对联盟工作提出质询、并提出有利于本联盟发展的各项建设性意见。
3.4.3 普通会员:
3.4.3.1 可参与联盟的各种活动;
3.4.3.2 可获得联盟发布所有重要资讯信息;
3.4.3.3 可申请参与联盟组织策划的重大项目;
3.4.3.4 可获得与其他会员企业的信息共享机会;
3.4.3.5 在企业自己的宣传资料及活动中可使用“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会员”的标识;
3.4.3.6 可获得部分联盟数据资源;
3.4.3.7 有权对联盟工作提出质询、并提出有利于本联盟发展的各项建设性意见。
3.5 会员的义务:
3.5.1 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协议;
3.5.2 全力维护联盟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3.5.3 完成联盟委托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并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