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驾驶员管理办法(2017年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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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驾驶人员
管理办法
邻水县广邻运业有限公司公交车队2017年3月印制
为进一步规范公交车驾驶人员安全、服务等方面的管理,提升安全意识、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驾驶人员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推进邻水县公交服务水平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管理规章制度,特拟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公交车驾驶人员的管理,规范驾驶人员的工作行为,完善企业规章制度,严肃劳动纪律,维护企业正常的营运生产秩序,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共同利益。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主要从劳动纪律、营运纪律、行车安全、交通事故、服务质量、车辆技术、车载设施设备操作、考核、奖励、离职等方面对驾驶人员进行规范。
第二章劳动纪律
第三条未经请假而晚于规定时间到岗或早于规定时间离岗的,视为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含10分钟)一次处罚20元,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一次处罚30元,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含1小时)处罚50元;迟到、早退或擅离工作岗位三次(含)以上,给予其警告一次。
第四条有以下情形的视为旷工,每旷工一天教育处罚100元;旷工一天或年累计旷工达两天,给予警告一次。
1.迟到或早退超过1个小时以上的视为旷工一天;
2.凡未请假或无故超过假期者,均按旷工处理。
3.经车队认可的急诊或病假,未将医院病历、医药发票等交回车队视为旷工。
第五条驾驶人员必须听从调度人员安排,违者教育处罚100元;当班驾驶人员交接班时必须将当班工作情况交接清楚,违者教育处罚5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下车学习或解除聘用关系。
第六条交接班时间,如遇下一班驾驶人员请假或急病,当班驾驶人员必须询问调度人员如何处置,并遵照执行。如擅做主张、私自停车等,发生一次教育处罚20元。
第七条公司和车队组织的各种学习或会议,无故缺席一次处罚50元,迟到、早退一次处罚10元。请假未能参加学习或会议的驾驶人员由相关部门安排时间补学,不按时参加补学的,视为缺席,并给予处罚。
第八条驾驶人员因重要事情需要他人代替上班的,必须提前报请车队批准后在车队内部驾驶人员中调剂,严禁代班不报,否则每次教育处罚50元。
第九条当月请事假允许三天(含),超过三天的取消当月责任奖,请事假十天(含)以上的,取消当月安全奖、责任奖和服务质量奖。病假:凭医院相关证明准假。
第十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公司予以无条件解除聘用关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连续无故旷工达两天(含)以上,或月累计三天(含)以上,
年累计十天(含)以上;
2.在工作时间参与赌博或饮酒(含酒后上班);
3.恐吓、威胁、骚扰或殴打他人;
4.煽动怠工或罢工,破坏正常工作秩序;
5.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利益形象受到损害;
6.有吸毒行为或被强制戒毒;
7.利用各种手段破坏或侵吞公司财物;
8.散布谣言,恶意诋毁公司形象及个人名誉;
9.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车队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如被发现隐瞒以下个人信息,视为以欺诈手段签订聘用合同,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效:
1.提供虚假驾驶证、工作经历、个人身份信息;
2.隐瞒曾经发生过机动车行车死亡事故;
3.隐瞒患有不宜从事驾驶工作疾病;
4.隐瞒有吸毒经历;
5.隐瞒曾经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因驾驶人员无故旷工或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视情况参照当日同线路平均收入的20%要求当事驾驶人员予以赔偿车队。
第三章营运纪律
第十三条驾驶人员须做好出车前准备工作,如有违反,每次教育处罚50元:
1.严格按照运行计划表上的运行班次运行,保证准班、正点(另行安排除外)。每日首班车次提前5分钟将车辆行驶到规定的发车点;
2.做好发车前的准备,将车辆行驶到规定的发车点。
第十四条营运车辆运行途中如出现以下违规行为之一,每次教育处罚50元:
1.运营途中开串车、相互追逐、争抢客源、甩站;
2.不按规定站点上下乘客;
3.运营中不到终点站的;
4.未监督或督促上车乘客(特别从下客门上车)主动投币或刷卡。
第十五条 1.不按规定时间运行:每次按提前1分钟罚20元,提前2分钟罚30元,提前3分钟罚40元,提前4分钟(含)以上罚50元,并予以警告。如有不听劝告、累犯者,加倍处罚。遇堵车、交通管制、调度安排除外;
2.不按营运线路运行和收班前加气、洗车的,违反一次教育处罚100元,并予以警告;
3.驾驶人员在运营过程中,不按规定运行,擅自停班休息(堵车、修车、交通管制除外,但必须报调度人员同意)。违者早、晚班教育处罚100元/次/圈,其他班次50元/次/圈,并予以警告或解除聘用关系;
4.各驾驶人员可相互监督、举报,情况属实,给予奖励和评先创优中优先考虑,奖励标准不低于处罚标准。
第四章行车安全
第十六条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处罚200元,并由公司或车队组织教育培训,情节严重的无条件解除聘用关系。
1.不配合执法,阻绕执法,受到交通执法行政处罚;行政拘留以上的;
2.罢运、堵站、堵路等扰乱公交客运市场秩序等行为;
3.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公共汽车;
4.擅自将公司车辆交给非本车队驾驶人员驾驶;
5.驾驶公司运营车辆多次发生行车安全事故或交通安全事故,经公司相关部门认定为驾驶技术不能胜任驾驶人员岗位的。
6.不按规定停车或者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无法移
动的除外),造成交通严重堵塞;
7.逆向行驶;
8.拒绝接受交通管理部门违法违章纠正检查;
9.驾驶车辆时双手脱离方向盘;
10.开赌气车、冒险车。
第十七条驾驶人员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教育处罚100元,并由车队组织教育培训。
1.不按规定超车或者让行;
2.违反交通信号、标识、标线;
3.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