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宗教活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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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宗教活动承诺书
为切实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对宗教工作的领导,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要旨,尊重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信教群众合法权益。
二、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每月召开一次宗教事务会议,专题研究宗教工作,查找存在的不足,分析原因,制定对策,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
三、要紧密结合局党组中心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将各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个人,细化到月。半年进行一次总结,对已落实完成的工作记录归档,对未完成的工作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表,明确落实时限。年终对各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汇总,作为干部年终考核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党的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和区、州党委出台的各项制度的学习。每月至少组织干警一次学习,每半年组织一次离退休老干部学习。认真做好单位学习记录和个人学习笔记,归入宗教工作档案。适时的安排全院干警撰写学习心得,进行专门交流讨论。
五、加强理论研究,每月进行一次宗教工作调研,对宗
教领域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认真梳理,总结经验,形成调研报告,为局党组开展此项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六、干警负有及时发现、制止、举报宗教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对家属、子女、亲戚、朋友和邻居等人员进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宣传教育等方面的职责。
七、对干警和离退休老干部发生下列行为的,予以处理:
1、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参与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如封斋、做乃麻孜、朝觐的;强迫自己的子女或者唆使、纵容、放任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学经、礼拜、封斋的;亲属中有穿“吉里巴”服饰、留大胡子、戴面纱的;
2、收集、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非法宗教类宣传品,通过电子媒介在互联网、手机等通信器材传播宗教极端思想,制造、传播民族宗教方面的谣言的;
3、因渎职、失职造成工作重大失误和重大疏漏,对宗教领域发生的问题处置不及时,造成重大影响的;
4、对发现的非法宗教活动瞒报、漏报、错报,处置不及时、不果断的。
5、参与地下讲经、零散朝觐、“太比力克”等任何形式的非法宗教活动的;
6、以经商、留学、探亲、旅游等其他名义骗取单位证明,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为有零散朝觐人员提供担保的;
7、直系亲属参与非法宗教活动或者零散朝觐的。
8、检察干警家属、子女在公共场所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话和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