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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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福利和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目前侵害劳动者的权益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
从我们日常的工作中发现,各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其中以拖欠职工工资、企业不给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欠缴社会保险等较为普遍。此外,还存在有随意延长工作时间、非法雇佣童工、强制职工劳动(如:违章冒险作业、以暴力构成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同工不能同酬、不能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等问题。《劳动职工经济补偿条例》规定,规定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按本人在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受十二个月的限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劳动者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近年来一些地方部门或单位,在进行企业改制和破产过程中,仅仅考虑企业的财力和当地政府财政等方面的局限,把职工的利益却放到了一边,不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行事,出现了许多问题和矛盾。好在目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不断完善维权体系,扩大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助途径。
针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通过行政手段纠正用人单位的行为,甚至对其进行处罚。2004年12月,我国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给予了明确规定:在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维护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不服仲裁,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党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公平正义和诚信友爱的社会大环境,解决好维护职工权益的问题,是社会安定有序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如果企业职工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积极举报或投诉,相信组织,依法解决存在的问题,却莫放弃正当的自我保护权利,走入极端,使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
下面我摘录了两则劳动法法条你可参考下: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
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应该在入职时就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就试用期、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合同解除等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注意保存可以证明自己与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包括工作证、考勤卡、工资条等,为下步自己仲裁诉讼程序增加胜诉筹码。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仲裁前置程序,当事人不经仲裁程序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加大了对劳动者保护的力度,加重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责任。具体表现在经济补偿金上,用人单位在下列18种情况下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