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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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化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法的产生、本 质、特征、作用、发展规律的基本观点, 提出并解决了一些新的法学问题,特别是 第一次具体提出了有关无产阶级专政时期 社会主义法制的学说。但是,由于他过早 地去世,未能进一步阐述和发展社会主义 法制理论。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一些 苏联法学家从学科建设的角度探索了马克 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建构问题,对马克 思主义法学的传播和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
• 三、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创立 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和法律理论丰富了 马克思主义法学宝库
• 四、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 法制的理论极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
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
• 。(1)有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我 国社会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 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必须以这个基本国情 为依据。 • (2)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个中心、 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是民主和法制建 设的根本指导思想。 • (3)生产力标准(三个“有利于”)是评 价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根本标准。
第三章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 西方各个历史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法学和中国历史上的法学, 都是剥削阶级的法学。它们没有揭示出甚至有意地掩盖了 法的本质和法的发展规律,因而从总体上来说是不科学的。 直到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法学领域才发 生了根本变化。在无产阶级革命斗争实践中产生和发展, 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制建设中不断丰富和更新的马克思主义 法学,是人类历史上最进步、最科学、最有活力的法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世界 观和方法论,深刻地分析了社会各个方面的现象,揭露了 剥削阶级的偏见,科学地阐述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 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同时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对以 往的法学分析评判的基础上,继承了其中进步的思想和正 确的认识成果,从而把法学推向崭新的发展阶段。
• 五、以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三代 领导集体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新的理 论观点和工作经验丰富和深化了马克思主 义法学
江泽民同志的法学理论要点
• :(1)提出并科学阐述了“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为法理学的理论创新、法律的制 度创新提供了科学范式。 • (2)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 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奋斗目标。 • (3)汇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治思 想的精华,全面地揭示了依法治国的本质, 阐述了法治的基本内容。
• (8)强调要把民主法制实践和民主法制教育结合起来, 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突出了让 人民群众在民主法制实践中理解民主法制、学会民主法制。 (9)提出并科学阐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依 法治国属于政治文明,以德治国属于精神文明,两个文明 相辅相成。 • (10)根据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现实和方向,提 出了法制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明确了立法、执法、司法、 法律监督、法制教育等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的核心或重心 问题。江泽民同志的上述思想为我国法学、特别是法理学 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推进了法学的理论创新。
• 在这篇奠基性的论著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揭示了法 和法的关系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关系), 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 展等客观规律,揭示了法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阐明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一系列基本原理。之后,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论住宅问 题》、《哥达纲领批判》、《家庭、私有制和国 家的起源》、《路德维希· 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 学的终结》、《英国工人阶级状况》、《法兰西 内战》、《资本论》、《反杜林论》、《法学家 的社会主义》等著作中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他们 的法学理论。
• (7)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 制改革,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动力 和保障。 • (8)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既要认真地划清社 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与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界限,又要大 胆地借鉴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有益的经验。 • (9)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建设、改革与法 制同步,用建设和改革推动法制,用法制保卫和引导建设 和改革。 • (10)有关“一国两制”的战略思想。一国两制是实现祖 国和平统一的必由之路。一国两制的提出引起了一系列法 学理论的更新。应当指出,邓小平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民主和法制理论作为新时期毛泽东思想的组成部分,也是 全党智慧的结晶。
• 马克思和恩格斯虽然不是职业的法学家,他们很 少写过纯粹的法学著作或教科书式的法学读本, 但他们在上述著作中所阐述的法学原理却在法学 领域引起了一场伟大革命。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 学理论在法学史上的革命地位和科学地位,对近 现代以及今后世界法学的发展的影响,特别是它 对亿万劳动人民的启蒙和动员作用,是任何一派 法学都无法相比的。马克思和恩格斯所阐述的法 学原理既划清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其他法学 的原则性界限,也构成了新法学的基础,使法学 从此在科学的基点上前进。
• (4)在邓小平“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著名论断的 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 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把法制与社会主义更加紧密地联 系起来,突出了法制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内容和本质规定, 在此基础上把法治国家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目标。 (5)进一步阐明了党与法治的关系,强调党领导人民制 定法律,又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能以党 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必须依法 执政。 • (6)进一步阐述了法制与文明的关系,强调依法治国是 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 • (7)更全面地阐述了经济和社会发展与法制的关系
•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由马克思、恩格斯创立 的。这两位科学巨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 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它 所பைடு நூலகம்述的唯物史观和以唯物史观为基础的 法律观完成了马克思从大学起为寻求新的 法学体系的哲学基础而孜孜探索的漫长路 程,向世人宣告了以马克思的名字为标识 的法学理论和方法论的形成。
一、马克思、恩格斯奠定了马克思 主义法学的理论和方法论基础,开 创了法学的新纪元
二、列宁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丰富 了马克思主义法学
•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9世纪末先后去世。他们去世 之后,列宁作为当时共产党人的杰出代表不仅继 承、捍卫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学理论,而且在 创建和领导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过程中, 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他在《新工厂 法》、《立宪民主党人的胜利和工人政党的任 务》、《杜马的解散和无产阶级的任务》、《国 家与革命》、《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论 国家》、《关于用自由平等口号欺骗人民》、 《关于司法人民委员会在新经济政策条件下的任 务》、《论“双重”领导和法制》等著作中
• (4)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政治保障。 • (5)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 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 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并使这种制度和法 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 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 (6)民主和法制是统一的,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 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不要社会主义 民主的法制,决不是社会主义法制;不要社会主 义法制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