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3篇)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术界的规范,期刊出版管理的规定如下:1. 真实性要求:期刊出版应确保内容真实可信,不得故意篡改、歪曲或编造数据和事实。
2. 学术道德要求:期刊编辑和作者应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不得进行剽窃、抄袭、重复发表等不当行为。
3. 文章评审要求:期刊应建立科学严谨的审稿制度,确保对投稿论文进行公正、客观、匿名的评审。
4. 作者权益保护:期刊应保护作者的权益,确保作者署名权和知情权。
5. 技术质量要求:期刊应确保文章的技术质量合格,包括论文的实验方法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准确等。
6. 重复发表规定:未经相关许可,不得重复刊发已经发表的论文,以免造成学术论文重复发表的问题。
7. 学科分类与分级要求:期刊应按照学科分类与分级要求进行管理,确保期刊的学术影响力和知名度。
8. 审稿周期要求:期刊应确保审稿周期合理,不得无故拖延审稿过程,以保证作者的合理权益。
9. 投稿收费要求:期刊应明确投稿收费标准和方式,并公开透明,不得以虚假名义增加作者负担。
10. 监督管理要求:期刊出版应受到学术界和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有关部门应加强期刊出版的管理和规范。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刊出版工作的管理,规范期刊出版行为,促进期刊出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新闻单位、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出版发行的期刊(以下简称期刊)的出版管理。
第三条期刊出版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服务广大读者,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化繁荣和科学知识的传播。
第四条期刊出版工作的管理应坚持党对新闻出版工作的领导,依法行使管理职责,推进期刊出版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申报与审批第五条凡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出版部门规定的条件的,可向出版管理机构申请办刊。
第六条申请办刊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办刊申请书;(二)刊名审批表;(三)主管部门出具的立项批文;(四)主管部门出具的编辑指导意见;(五)编辑部组成人员名单;(六)版权证明文件;(七)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024年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2024年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在进入2024年,期刊出版行业将迎来一系列新的管理规定,这些规定旨在提升期刊出版的质量、效率和可持续发展。
以下为2024年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开放获取为了促进知识传播和共享,期刊出版必须向全球范围内的读者提供开放获取的选项。
每个期刊必须保证至少有一定比例的文章是开放获取的,以确保学术研究成果的广泛传播和使用。
二、伦理与道德准则期刊出版必须遵循严格的伦理与道德准则,包括对作者的诚信、对同行评议过程的公正性、对数据和研究结果的透明性等方面的要求。
期刊应设立专门的伦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和处理违反伦理准则的行为。
三、质量控制为保障期刊出版的质量,出版社必须对每一篇稿件进行严格的同行评议。
审稿人必须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对稿件的内容、方法和结论进行全面评估。
期刊出版社应建立评审系统,并及时公布审稿结果。
四、合规与版权保护期刊出版必须遵守国际版权法律法规,尊重作者的版权。
出版社应与作者签订明确的出版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出版社对于侵犯版权的行为将采取坚决的打击措施,包括法律追诉和赔偿要求。
五、科技创新与数字化转型面对科技的快速发展,期刊出版必须积极进行科技创新和数字化转型。
出版社应建立先进的电子出版平台和检索系统,提高期刊的可读性和可搜索性。
同时,出版社还应积极探索和应用新技术,例如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提升期刊出版的效率和质量。
六、可持续发展期刊出版必须注重可持续发展。
出版社应关注环境保护,采用环保材料和生产工艺,减少纸张和能源消耗。
出版社还应积极开展社会责任活动,例如组织学术研讨会、奖励优秀青年科研人员等,促进学术研究和行业发展。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期刊出版应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与国际出版组织和期刊编辑的联系与合作。
出版社应开展多语种的出版,提高期刊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同时,出版社还应加强编辑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升编辑水平和学术影响力。
以上是2024年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4篇)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是指针对期刊出版行业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期刊出版行为,保障期刊质量,维护学术道德,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以下为一份可能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字数约为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刊出版行为,提高期刊质量,保障学术道德,促进期刊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期刊出版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包括纸质期刊和电子期刊。
第三条期刊出版单位应依法办刊,注重学术质量,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推动学科发展和学术进步。
第四条期刊出版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出版行业准则,自觉接受监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的办刊原则。
第二章学术质量和学术道德第五条期刊出版单位应确保期刊的学术质量,保障学术论文的原创性、准确性和科学性。
第六条期刊出版单位应明确学术审稿程序和标准,建立健全学术审稿制度,保证审稿过程公正、公开、透明。
第七条期刊出版单位应建立学术不端行为的识别与处理机制,对学术不端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并及时公示处理结果。
第八条期刊出版单位应主动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各学科之间的互动与合作,提高期刊的学术影响力。
第九条期刊出版单位应加强编辑培训,培养高素质的编辑队伍,提高期刊的学术服务质量。
第十条期刊出版单位应遵守版权法律法规,切实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三章出版管理第十一条期刊出版单位应按照国家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出版申报和备案,确保出版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期刊出版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获得出版物号和统一刊号,确保期刊信息的准确性和唯一性。
第十三条期刊出版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周期和期数,准时出版期刊,并确保内容的及时更新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期刊出版单位应依法制定期刊定价政策,保证期刊的合理定价,维护市场秩序,并接受价格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期刊出版单位不得违规出版淫秽、暴力、迷信等违法出版物,不得出版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是学术信息传播的重要方式,拥有重要的社会学术价值和经济价值。
为了保证期刊出版的科学规范、高质量和公正性,需要制订一系列出版管理规定,以指导期刊出版的各个环节。
本文将对期刊出版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编辑部的建立与职责编辑部是期刊出版的核心组织,主要负责期刊的内容策划、征稿、审稿、编辑、排版、印制等工作。
其主要职责如下:1. 确定期刊的宗旨、发行范围、主要读者、出版时间等方面的问题。
2. 负责征集稿件,明确征稿的主题、内容等要求。
3. 对投稿的稿件进行审核和筛选,对有潜在价值的稿件进行审稿。
4. 对审稿人的意见进行整合和排版,确保文章文风和内容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5. 负责对已选定的稿件进行编辑、排版及校对,确保文章的质量。
6. 及时与出版社、作者联系,协调好印刷及发行工作。
二、稿件的征集与接受为确保期刊议题质量和稳定性,需要定期在期刊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发布征稿通知,征集各类与期刊议题相关的学术论文或者研究报告。
在接受稿件时,需要遵守以下几点:1. 满足稿件的学术水准要求,保持原创性;2. 确定适合期刊的发表范围和定位,按时完成初审、复审和终审等环节;3. 根据审稿人反馈,对稿件进行修改和调整,并严格把控稿件质量和排版风格,确保稿件的学术准确性和观点清晰性。
三、审稿与论文的发表为确保文献质量和学术严谨性,必须重视审稿过程,严格遵循以下规定:1. 选择合适的审稿人,要求审稿人具备相关学科背景和学术研究能力,论文主要涉及内容符合审稿人的学术研究领域和方向;2. 建立科学的审稿流程,规定审稿期限,明确每个环节的职责和作用,确保审稿的专业性和公正性;3. 对审稿人给出的审稿意见进行专业的学术解读和综合整合,对需要修改和调整的地方提出明确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改进建议,反馈给作者,并协调好作者的修改和调整工作;4. 对付新颖性、创新性、观点的清晰性、逻辑性、规范性、格式要求等等方面进行详尽的评价并给出可行建议,多给予作者鼓励和正向经验分享。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模版(3篇)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期刊出版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行为。
第三条期刊出版单位应当遵循依法办刊、质量第一、诚信经营、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期刊出版管理制度,规范出版行为。
第五条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注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遵循科学、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六条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加强对期刊编辑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学术素养。
第二章出版申报和审批第七条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出版主管部门申报出版,并提供真实的申请材料。
第八条出版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严格审核出版申报材料。
第九条期刊出版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操纵出版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
第十条出版主管部门对于申报材料存在疑点或不符合要求的,有权依法要求期刊出版单位补充或修改申报材料。
第三章期刊编辑与稿件管理第十一条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学术规范,严格选拔和聘用期刊编辑人员。
第十二条期刊编辑应当具备相关学科的学术水平,且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三条期刊编辑应当遵循如下原则进行稿件管理:1. 确保稿件真实、准确、科学的原则;2. 尊重作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3. 增加学术争议的机会,鼓励学术讨论的原则;4. 遵循匿名评审原则,保护评审者和作者双方的知识产权。
第十四条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稿件审稿制度,明确稿件审查的程序和标准。
第十五条期刊出版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操纵稿件审稿工作。
第四章刊物印制与发行第十六条期刊出版单位应当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印刷企业进行印刷,确保印刷质量。
第十七条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出版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真实的印刷、发行信息。
第十八条出版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备案审核,确保印刷、发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十九条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及时发行期刊,保证正常的发行周期。
第五章期刊版权管理第二十条期刊出版单位应当依法保护版权,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2023年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2023年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是中国政府对期刊出版行业进行管理的一项重要法规。
该规定旨在规范期刊出版行为,促进期刊发展和提升期刊质量。
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一、宗旨和原则该规定的宗旨是促进学术交流、推动科学进步,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共治、法律约束的原则。
二、出版单位资质出版期刊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出版管理规定,取得出版业务资质,并经过相应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三、期刊主管部门设立期刊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期刊出版工作,加强对期刊出版行业的指导和协调。
四、期刊申报和审核期刊申报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申请,并经过审核。
审核过程应当严格按照政策文件和相关法规进行,确保申请期刊的学术性和规范性。
五、学术伦理和出版道德期刊应当遵循学术伦理和出版道德,坚持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不得进行学术论文的抄袭、剽窃、伪造等行为。
六、学术评价和期刊评级加强学术评价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设立期刊评级机构,对期刊进行评价和分类。
评级结果将作为期刊申报、资助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七、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对学术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强调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权的合法性。
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八、质量监控和投诉处理建立质量监控体制,对期刊的发行、内容和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
同时,设立投诉机制,对读者和作者的投诉进行处理和回复。
九、信息公示和公开透明对期刊的的申报、审核、评价、质量监控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保证行业的公开透明。
十、期刊产业发展积极推动期刊产业链的发展,鼓励期刊创新和技术应用,加大支持力度,提升期刊出版的国际竞争能力。
随着科技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期刊出版行业也面临着新的变革和挑战。
2023年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发布,将为期刊行业提供更加清晰的政策指导,促进期刊的规范运作和学术发展,推动中国的科学研究和创新能力的提升。
出版物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版物管理,保障出版物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出版、发行、销售各类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条出版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服务人民群众。
(二)坚持质量第一,确保出版物内容健康向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出版物市场秩序。
(四)坚持创新驱动,推动出版物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章出版物内容管理第四条出版物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得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等内容。
(二)不得含有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教唆犯罪等内容。
(三)不得含有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四)不得含有封建迷信、伪科学、低俗、庸俗、媚俗等内容。
第五条出版物内容审查:(一)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版物内容审查制度,对出版物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二)出版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内容审查机构或者配备专门的内容审查人员。
(三)出版单位应当对出版物内容进行审查,确保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要求。
第六条出版物内容变更:(一)出版物内容变更后,出版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审查。
(二)出版物内容变更,应当及时报请原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出版物制作与发行管理第七条出版物制作:(一)出版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出版资格,并按照规定取得出版许可证。
(二)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版物制作管理制度,确保出版物制作质量。
(三)出版物制作过程中,出版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著作权。
第八条出版物发行:(一)出版物发行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发行资格,并按照规定取得发行许可证。
(二)出版物发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版物发行管理制度,确保出版物发行质量。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杂志工作通讯》
【年(卷),期】2006(000)002
【摘要】@@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rn第一章总则rn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和发展,规范期刊出版活动,加强期刊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rn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期刊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本规定所
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本规定所称期刊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期刊社.法人出版期刊不设立期刊社的,其设
立的期刊编辑部视为期刊出版单位.
【总页数】7页(P10-16)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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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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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是指一系列关于期刊出版的规定和标准,旨在保障期刊出版的质量和合法性。
下面是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 期刊出版单位的资质要求:期刊出版单位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并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备案登记,获得合法出版资格。
2. 期刊出版单位的责任:期刊出版单位要负责期刊的编辑、出版、印刷和发行等全过程,确保期刊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3. 期刊内容的审核:期刊内容要符合国家相关法规,不能包含任何违法违规的内容,必须经过审核后方可发表。
4. 作者权益保护:期刊出版单位要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和知识产权,不得未经授权擅自修改、复制或转载作者的文章。
5. 文章征集和评审:期刊出版单位要公开征集文章,并按照一定的评审程序对文章进行评审,确保文章的质量和学术性。
6. 学术不端行为防范:期刊出版单位要加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防范,严禁抄袭、篡改、捏造数据等行为,对于发现的学术不端行为要及时处理和公开。
7. 文章版权:期刊出版单位要与作者签订版权协议,明确双方在版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8. 期刊发行和销售:期刊出版单位要按照规定的发行周期和发行数量进行发行,同时要建立合理的销售渠道,确保期刊的合法销售和分发。
9. 出版质量监督:相关机构要加强对期刊出版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保护期刊出版行业的良好秩序。
10. 国际合作和交流:期刊出版单位要加强与国际期刊出版单位的合作和交流,提高期刊的国际影响力。
以上是关于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期刊出版单位和相关机构要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保障期刊出版的质量和合法性,促进学术研究的发展。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期刊出版管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期刊管理机构:规定了期刊的管理机构,即由国家、地方或学术组织设立的期刊出版机构,负责期刊的编辑、出版和管理工作。
2. 出版范围和内容:规定了期刊的出版范围和内容,包括期刊的学科领域、刊登的文章类型、语言要求等。
3. 网上出版管理要求:针对网络时代的期刊出版,规定了期刊网上出版的管理要求,包括网站的建设与维护、文章的上传和审核等。
4. 原创性和学术道德:规定了期刊对稿件的原创性和学术道德的要求,包括查重要求、作者声明、不得剽窃和造假等。
5. 编辑和评审流程:规定了期刊的编辑和评审流程,包括稿件的投稿和初审、同行评审的程序和要求等。
6. 出版费用和版面费:规定了期刊的出版费用和版面费用的收取和使用方式。
7. 版权保护:规定了期刊对作者的著作权保护机制,包括版权登记、保密措施和侵权追究等。
8. 学术期刊评价:规定了期刊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机构,包括SCI、CSSCI等国内外学术期刊评价体系。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期刊的学术质量、维护学术诚信,确保期刊的出版和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具体的规定因国家、地区和学术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期刊出版之管理规定
一、关于期刊发行范围的规定:1.公开发行:可向国内外公开征订发行;2.内部发行:只能在境内按主管单位确定的范围征订、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陈列、销售。
公开发行的期刊,主办单位可向ISSN中国国家中心申领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并向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申领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条码。
二、创办期刊的规定:须按规定报请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1.总署给批准创办的期刊颁发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2.主办单位持总署的批准文件到省局领取并填写《期刊出版登记表》,省局审核登记表后,向主办单位发放《期刊出版许可证》;3.主办单位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4.两个或以上单位合办期刊,须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负责办理,出版和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5.一个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
三、关于期刊变更登记的规定1.期刊变更刊期:自2004年1月期,总署将部分审批权委托给报刊登记地省局代理审批,审批结果需报总署备案;但刊期变更为一周或更短,仍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2.变更开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须经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省局备案;3.期刊休刊:须向省局备案并说明休刊理由和期限。
超过一年由总署撤销许可证,省局注销登记。
四、关于期刊刊号的规定(刊号: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习称)(一)刊号的结构:由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和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组成。
1.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由“ISSN”为前缀的8位数字组成。
ISSN XXXX-XXXX;前缀与8数字间空半字,分两段,中间“-”隔开,前7位为数字序号,最后1位为计算机校验码;2.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以“CN”为前缀,由6位数字以及分类号组成,可以简称“CN号”。
前缀与数字空半字。
6位数字分2段,中间用“-”隔开。
前段2位数字为地区号,依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数字码前2位给出;后段4位数字为地区连续出版物的序号。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政策与法规5现代养生 2020年6月第20卷第10、12期第一条 为加强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范报纸、期刊出版秩序,促进报纸、期刊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报纸出版许可证和期刊出版许可证的报纸、期刊。
第三条 报纸、期刊质量包括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出版形式质量、印制质量四项,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四项均合格的,其质量为合格;四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其质量为不合格。
第四条 报纸、期刊内容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并符合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的,其内容质量为合格;不符合的,其内容质量为不合格。
第五条 报纸、期刊编校差错判定以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范为依据。
报纸编校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三的,其编校质量为合格;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三的,其编校质量为不合格。
差错率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报纸编校差错率计算方法》执行。
期刊编校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二的,其编校质量为合格;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二的,其编校质量为不合格。
差错率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期刊编校差错率计算方法》执行。
第六条 报纸、期刊出版形式差错判定以相关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范为依据。
报纸出版形式差错数不超过三个的,其出版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新出发〔2020〕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重点出版集团:现将《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2020年5月28日形式质量为合格;差错数超过三个的,其出版形式质量为不合格。
差错数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报纸出版形式差错数计算方法》执行。
期刊出版管理制度
期刊出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规范本公司期刊出书工作,提高期刊出书质量,保护知识产权,加添公司的学术影响力和声誉,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部期刊的出书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1.期刊:指由本公司出书的各类学术期刊。
2.出书:指期刊从稿件征集到最终印刷发行的整个过程。
3.主编:指期刊的重要负责人,负责期刊的整体管理和运营。
4.编委会:指由专业领域内的专家构成,负责期刊的学术审核和评审工作。
5.征稿公告:指期刊向外界发布的拟征集稿件的公告。
6.审稿:指对递交的稿件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符合期刊的投稿要求。
第二章学术委员会和编委会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的组建和职责1.公司成立学术委员会,由业界内有肯定学术地位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构成。
2.学术委员会负责为公司的期刊出书工作供应学术引导和建议,参加和监督紧要出书决策的订立,确保期刊内容的学术质量和学术道德的规范。
第五条编委会的组建和职责1.每个期刊设立编委会,由相关学科领域内的专家构成。
2.编委会负责期刊的学术审核和评审工作,参加决议期刊的学术方向和发展策略,确保对稿件的公正、客观、科学的评审。
第三章稿件收录和评审第六条稿件征集1.期刊应定期发布征稿公告,明确征集的学术领域和范围。
2.征稿公告应包含稿件要求、截稿日期、投稿方式等信息。
第七条稿件初审1.稿件递交后,由主编组织专业编辑进行初审,推断是否符合期刊的投稿要求。
2.初审包含对稿件的学术质量、主题适用性、语言表达等方面的评估。
第八条学术评审1.符合初审要求的稿件,经由编委会成员进行学术评审。
2.评审过程应保持匿名性,评审看法应客观、公正、准确。
第九条决策和通知1.依据编委会的评审看法,由主编依据期刊的政策和策略进行决策。
2.对于被接受的稿件,应及时通知作者,确认出书计划和时间。
3.对于未被接受的稿件,应及时通知作者,说明理由,并供应修改看法。
第四章编辑和出书第十条编辑工作1.主编依据稿件的特点和期刊的主题,布置具体的编委会成员负责稿件的编辑工作。
期刊管理规定
图书馆每年组织期刊订购工作,广泛征求读者意见,制定订购计划,报请领导审批。
2.3验收与催缺
图书馆应对到刊进行及时验收,对缺刊、错刊等情况及时与出版社或邮局联系,确保期刊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三、期刊加工与管理
3.1期刊加工
图书馆应对到刊进行登记、分类、编目、贴标等加工工作,为读者提供便捷的检索服务。
七、期刊资源共享
7.1校内资源共享
图书馆应与学校其他院系资料室建立期刊资源共享机制,实现期刊资源优势互补,提高期刊利用率。
7.2校际资源共享
图书馆应积极参与校际期刊资源共享活动,通过与兄弟院校的交流合作,拓宽期刊资源获取渠道。
八、期刊宣传与培训
8.1期刊宣传
图书馆应通过各种渠道,如图书馆网站、宣传栏、新媒体等,宣传新到期刊、特色期刊及期刊利用方法。
21.2学术交流
图书馆应积极参与期刊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推广期刊研究成果,提高图书馆在期刊领域的学术影响力。
二十二、期刊创新与发展
22.1创新策略
图书馆应积极探索期刊管理和服务的新方法、新技术,推动期刊工作的创新发展。
22.2发展规划
图书馆应结合学校发展目标和图书馆战略规划,制定期刊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确保期刊工作与学校发展同步。
8.2读者培训
图书馆定期举办期刊利用培训活动,提高读者检索和利用期刊的能力,充分发挥期刊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
九、期刊管理与反馈
9.1管理制度
图书馆应建立健全期刊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期刊管理流程,确保期刊工作的顺利进行。
9.2读者反馈
图书馆设立期刊管理意见箱,鼓励读者对期刊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应读者需求,提高期刊服技术的发展动态,及时更新管理系统和相关设备,提升期刊服务的科技含量。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对期刊出版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这些规定涵盖了期刊的出版许可、版权、内容审查、发行、管理与监督等方面。
首先,期刊出版需要经过出版许可。
根据中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规定,所有期刊都需要获得出版许可证才能正式出版发行。
申请出版许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期刊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出版规划、编辑队伍等。
其次,期刊的版权也受到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国家版权局的规定,期刊的版权应当受到保护,未经版权人授权,他人不得转载、摘编、发行期刊上的内容。
内容审查也是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相关规定,期刊发布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包含违法违规内容,比如涉及国家安全、封建迷信、淫秽、暴力等内容。
发行方面也有相应的管理规定。
期刊的发行需要获得出版许可机关的批准,同时需要按照规定的发行范围、发行方式进行。
最后,期刊出版还需要进行管理与监督。
出版机构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设立编辑、发行、财务等专门的部门,完善管理制度,并接受政府监督和检查。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可能有所不同,上述内容主要针对中国的管理规定进行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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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管理规定
期刊管理规定期刊管理规定是指对期刊的出版、编辑、发行、使用以及学术道德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期刊管理规定:1. 出版原则:期刊必须遵循学术公正、客观性和道德原则,确保文章的质量和学术价值,拒绝任何形式的不道德行为。
2. 提交要求:作者需要按照期刊的投稿要求,准备好文章的文稿、摘要、关键词、作者简介等信息,并确保内容真实可靠,不得抄袭或盗用他人的研究成果。
3. 投稿和审稿:作者提交文章后,编辑部将安排专家或学者进行审稿,对文章的科学性、可读性、重要性等进行评估。
审稿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审稿,并提出建议或意见。
4. 发表要求:期刊对于已经审稿通过的文章会尽快予以发表,并提供DOI(数字对象标识符)和持久链接,确保文章的可引用性和可检索性。
5. 作者权益:期刊对于已经发表的文章需要尊重作者的权益,不得随意修改或删除文章的内容,同时也应该保护作者的版权。
6. 学术道德:期刊要求作者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不得抄袭、剽窃、伪造数据等,同时也要求作者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引用相关的研究文献并注明出处。
7. 质量监控:期刊应建立质量监控和反馈机制,积极接受读者和作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进行改进和反馈。
8. 著作权管理:期刊在发表文章时要与作者签署版权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保护作者的著作权。
9. 期刊评估:期刊也需要接受学术界和相关机构的绩效评估,对期刊的质量、影响力和学术声誉进行评估和监控。
10. 行政管理:期刊编辑部需要进行有效的行政管理,确保期刊的正常运作,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期刊管理规定,不同期刊可能会有一些细微的差异。
期刊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维护期刊的质量和声誉,保证学术研究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范本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范本一、概述本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旨在规范期刊出版社的日常运营,确保期刊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期刊质量,保证学术研究的正常推进。
二、组织架构1. 期刊出版社应设置独立的出版部门,负责期刊发行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2. 出版部门设有主任,负责管理和协调出版工作。
3. 期刊编辑部设有主编和副主编,负责期刊的内容策划、稿件审查和编辑工作。
4. 期刊出版社还应设立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别负责期刊发行的市场开拓和财务管理。
三、期刊发行1. 期刊出版社应定期出版期刊,并确保如期发行。
2. 出版社应建立稿件审查制度,对投稿的论文进行审查,确保学术质量。
3. 期刊出版社应足够重视对期刊版面设计和排版的审美要求,保证期刊的印刷质量。
4. 出版社应建立健全的发行网络,包括实体书店销售和网络销售等渠道,以便读者方便获得期刊。
四、稿件征集与审查1. 期刊出版社应积极征集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以丰富期刊内容。
2. 稿件投稿者应按照期刊要求提供完整的论文和相关资料。
3. 出版社应设立专门的审稿小组,负责评审稿件,确保学术论文的质量。
4. 稿件评审应按照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进行。
五、版权管理1. 期刊出版社应确保版权的合法性,对稿件作者的知识产权予以尊重。
2. 出版社与投稿者应签订合同,明确版权归属和使用范围。
3. 出版社在未经作者允许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复制、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稿件。
六、期刊质量管理1. 期刊出版社应定期进行质量评估,以确保期刊的学术影响力和社会认可度。
2. 出版社应建立学术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对期刊的学术质量进行评估和指导。
3. 期刊出版社应及时处理读者的意见和投诉,提升读者满意度和体验。
七、经费管理1. 出版社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2. 出版社应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做好财务记录和报表的编制和归档。
3. 出版社的经营收入应主要依靠期刊销售和广告宣传等商业渠道。
八、信息安全保障1. 出版社应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稿件和读者的信息安全。
出版单位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版单位的管理,规范出版活动,促进出版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出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出版单位,包括图书出版社、期刊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
第三条出版单位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
第四条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出版物的质量管理,确保出版物的政治性、思想性、科学性、艺术性和可读性。
第五条出版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出版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稳定。
第六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单位的管理工作,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出版单位设立第七条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出版宗旨和业务范围;(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场所和设备;(三)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编辑、出版、发行等专业人员。
第八条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二)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简历;(三)出版单位的资金、场所和设备情况;(四)出版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五)出版单位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证明;(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出版单位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出版单位设立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出版许可证。
第三章出版物管理第十一条出版物分为以下类别:(一)图书;(二)期刊;(三)音像制品;(四)电子出版物。
第十二条出版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内容健康向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二)内容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三)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四)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一、期刊的归属与登记1. 期刊的归属:所有期刊的归属为出版社及其授权单位,其编辑或组织工作由出版社负责。
2. 期刊登记:期刊需经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登记备案,并获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方可正式出版发行。
二、期刊编辑与成本管理1. 编辑要求:期刊编辑应具备相关学科的专业背景和研究能力,确保期刊的学术性和质量。
2. 编辑流程管理:出版社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期刊编辑流程管理制度,包括稿件审稿、修改、录用、排版、校对等环节,确保出版质量和周期。
3. 成本管理:期刊编辑应确保在一定的成本范围内完成出版发行工作,包括人员薪酬、制作费用、印刷费用等费用的合理控制。
三、期刊版权保护1. 作者知情同意:期刊编辑在征求稿件作者同意的前提下,拥有对稿件进行编辑修改、排版和发行的权利。
2. 版权登记保护:期刊编辑应及时为稿件进行版权登记,确保对原创性研究成果的保护。
3. 侵权处理:期刊编辑应对侵犯版权的行为予以及时处理,包括发出责令停刊、撤回已发表文章、向侵权方追索经济损失等措施。
四、期刊发行与传播1. 加强宣传推广:期刊编辑应积极开展对期刊的宣传推广工作,提高期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 多渠道发行:期刊编辑应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发行,包括邮发、期刊网站、电子期刊平台等,以满足读者的多样化需求。
3. 国际交流合作:期刊编辑应积极参与国际学术交流,与国内外学术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推动学术成果的国际传播。
五、期刊质量评估与监督1. 质量评估机构:出版社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对期刊的学术质量进行评估,建立科学客观的评估体系。
2. 监督检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及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期刊的出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期刊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
3. 学术伦理要求:期刊编辑应遵守学术伦理要求,不得涉嫌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六、违规处理与处罚1. 严重违规行为:包括故意歪曲事实、虚假报道、违反学术伦理等行为,出版社应立即停止其期刊的出版并启动调查程序。
期刊规章管理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刊出版管理,规范期刊出版活动,提高期刊质量,促进期刊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期刊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期刊的所有工作人员、作者、读者以及与期刊出版相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期刊出版过程中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期刊出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二章期刊出版管理第四条期刊出版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出版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种类、周期等要求出版期刊。
第五条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期刊选题规划制度,对期刊的选题进行严格审查,确保选题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六条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期刊稿件审查制度,对投稿稿件进行审查,确保稿件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科学性、真实性、准确性、权威性。
第七条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期刊审稿制度,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对稿件进行审稿,确保稿件质量。
第八条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期刊编辑制度,对稿件进行编辑加工,确保稿件符合期刊的出版要求。
第九条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期刊校对制度,对排版后的稿件进行校对,确保稿件质量。
第十条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期刊发行管理制度,确保期刊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期刊版权管理制度,保护作者的著作权,维护出版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期刊内容管理第十二条期刊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三)煽动地域歧视、地域仇恨的;(四)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五)煽动集体性违法事件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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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为加强期刊出版的管理,《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和发展,规范期刊出版活动,加强期刊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期刊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
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期刊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期刊社。
法人出版期刊不设立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期刊编辑部视为期刊出版单位。
第三条期刊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期刊发行分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
内部发行的期刊只能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
第五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期刊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期刊出版单位负责期刊的编辑、出版等期刊出版活动。
期刊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期刊的出版。
第七条新闻出版总署对为我国期刊业繁荣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期刊出版单位及个人实施奖励。
第八条期刊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第九条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四)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六)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
第十条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其他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十一条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
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
第十二条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三)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四)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五)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六)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三条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期刊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期刊出版登记表》,填写一式五份,经期刊主管单位审核签章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在15日内,将《期刊出版登记表》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二)公开发行的期刊,可以向ISSN中国国家中心申领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并向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申领条型码;(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期刊出版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主办单位发放《期刊出版许可证》;(四)期刊出版单位持《期刊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期刊出版登记表》由期刊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第十五条期刊主办单位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登记机关不再受理登记,期刊主办单位须把有关批准文件缴回新闻出版总署。
期刊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期刊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并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期刊出版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六条期刊社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期刊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期刊,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期刊变更刊期,新闻出版总署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本规定所称期刊业务范围包括办刊宗旨、文种。
第十九条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经其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期刊出版单位在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期刊休刊,期刊出版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并说明休刊理由和期限。
期刊休刊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休刊超过一年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期刊出版单位终止期刊出版活动的,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二十二条期刊注销登记,以同一名称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须与期刊同时注销,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的期刊和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再以该名称从事出版、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中央期刊出版单位组建期刊集团,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地方期刊出版单位组建期刊集团,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第三章期刊的出版第二十四条期刊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期刊刊载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期刊不得刊载《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内容。
第二十六条期刊刊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期刊刊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期刊出版单位更正或者答辩,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在其最近出版的一期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期刊刊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公正,损害公共利益的,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责令该期刊出版单位更正。
第二十七条期刊刊载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重大选题的内容,须按照重大选题备案管理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公开发行的期刊不得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的内容。
期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并在刊发的明显位置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
第二十九条期刊出版单位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期刊出版质量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期刊使用语言文字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期刊须在封底或版权页上刊载以下版本记录:期刊名称、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出版日期、总编辑(主编)姓名、发行范围、定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广告经营许可证号等。
领取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期刊须同时刊印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
第三十二条期刊须在封面的明显位置刊载期刊名称和年、月、期、卷等顺序编号,不得以总期号代替年、月、期号。
期刊封面其他文字标识不得明显于刊名。
期刊的外文刊名须是中文刊名的直译。
外文期刊封面上必须同时刊印中文刊名;少数民族文种期刊封面上必须同时刊印汉语刊名。
第三十三条一个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不得用同一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
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须按创办新期刊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期刊可以在正常刊期之外出版增刊。
每种期刊每年可以出版两期增刊。
期刊出版单位出版增刊,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拟出增刊的文章编目、印数、定价、出版时间、印刷单位,经其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批准的,发给一次性增刊许可证。
增刊内容必须符合正刊的业务范围,开本和发行范围必须与正刊一致;增刊除刊印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所列版本纪录外,还须刊印增刊许可证编号,并在封面刊印正刊名称和注明”增刊”。
第三十五条期刊合订本须按原期刊出版顺序装订,不得对期刊内容另行编排,并在其封面明显位置标明期刊名称及”合订本”字样。
期刊因内容违法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该期期刊的相关篇目不得收入合订本。
被注销登记的期刊,不得制作合订本。
第三十六条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期刊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期刊出版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期刊出版单位利用其期刊开展广告业务,必须遵守广告法律规定,发布广告须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不得刊登有害的、虚假的等违法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