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讲_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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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单元抵押权
考点25:抵押权的实现(★★)(P69)
1.以抵押物所得价款清偿债务时,须首先支付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其次支付主债权的利息,最后支付主债权。
2.多个抵押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018年案例分析题)(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提示】抵押权的顺位与抵押合同的签订时间、债权的到期时间等均无关,主要考虑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登记的时间先后。
(4)债权的到期时间与抵押权的顺位
①顺位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位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2018年案例分析题)
②顺位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位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若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顺位在先之抵押权,则顺位在后的抵押权消灭,其所担保的债权转化为普通债权。
3.变更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案例】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4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
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
【解析】
(1)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未经乙银行的书面同意,不得对乙银行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应当首先确定不变更顺位的情况下,乙银行可以得到的清偿额(200万元),确保顺位变更后,乙银行依然可以得到该清偿额。
(2)顺位变更后,首先保证乙银行依然能获得200万元的清偿,余款400万元清偿丙银行,甲银行得不到任何清偿。
4.放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的抵押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5.抵押权与其他权利并存
(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抵押权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抵押权人可主张剩余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2)建设工程承包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第4章)
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计算。
(3)留置权最优先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4)抵押权VS质权(教材未收录)
同一动产上同时设立质权和抵押权的,应当根据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先后情况来确定清偿顺序:
①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按照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
③质权未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因此时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故抵押权优先受偿。
考点26:动产的浮动抵押(★★)(P66)
1.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2.在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在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3.登记对抗
(1)浮动抵押之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在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确定之前,即使浮动抵押办理了登记,该抵押权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考点27:最高额抵押(★)(P70)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的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2.抵押权人的债权在下列情况下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定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本单元考点回顾
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2)对出质人的限制
①基金份额、股权、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②经同意转让或许可使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考点29:留置权(★★)(P74)
1.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但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抵押权、质押权均为约定产生的担保物权。
2.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财产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4.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5.宽限期
(1)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2)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而非“宽限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6.留置权的优先性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本章基本内容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