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工作管理办法5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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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技师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考试管理工作,是学院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检验学生学习效果、教师教学成效和学院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为加强教风、学风和考风建设,切实抓好考试工作,规范考试工作,促进教学质量的提升,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考务工作分工
第二条任课教师负责所教授课程(模块)的命题、成绩评定、学分计算、成绩及考试资料提报;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核;监考等工作。

第三条教研室主任负责审核本教研室教师的命题、考试分析、成绩评定、学分计算等工作。

第四条院(部)负责本院(部)各专业考试组织;学生成绩及学分的汇总、审核、提报;考务资料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教务处负责全院考试的组织、督查;抽考课程的考试组织;全院学生成绩及学分的审核、汇总与管理。

第三章考试组织
第六条命题
1.命题工作于距课程(模块)结束三周前组织完成。

2. 学期抽考课程(模块)由教务处安排专人命题。

3. 采用同一教材,同一教学进度的课程(模块),由各院(部)确定命题人员统一命题。

4.命题必须符合课程标准要求,能较全面测试学生应具备的知识与技能。

难度控制在基本题目占60%,难度适中的占30%,难度较大的占10%。

5.试卷设计符合学院规范格式要求;试题内容主、客观题题量分配合理,题意明确,图、表、文字清晰、正确。

6. 必修课、限选课考试需出A、B两套试题,A、B两套试题的相似度不超过20%。

每套试题须附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7.各院(部)对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进行审核,用A4纸统一打印汇总后(含电子版)报送教务处审核。

第七条制卷
1.期末考试试卷由教务处组织各院(部)于考试前两周印刷、密封,由教务处专人保管,考试当日由教务处发放。

2.过程考核用试题由各院(部)自行印刷。

第八条考试资格审查
1.课程(模块)缺勤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取消其该课程(模块)的考试资格(含补考),该门课程计零分。

2.考试前一周,任课教师对学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院(部)审核。

3.院(部)将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名单报分管领导审批后,通知相关教师、班主任、学生,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缓考
1.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最迟应于考前一天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班主任、分院院长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准予缓考。

缓考参加下学期补考考试,视为正常考试。

2.各院(部)将缓考学生情况及时通知任课教师。

3.不办理缓考手续且不参加考试的学生按旷考处理。

第十条考试实施
1.期末考试(抽考课程)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各院(部)负责布置考场、提报监考人员名单。

2. 过程考核课程考试由各院(部)在期末考试前一周内组织完毕,考试安排由各院(部)于期末考试前两周报教务处备案。

3.教务处于期末考试前两周发布期末考试通知及考场安排表。

各院(部)负责通知教师、学生。

4.学生须持学生证参加考试。

无学生证须有分院开具的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成绩评定
1.考试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

必修课、限选课过程考核成绩占50%,课程结束考试成绩占50%。

任选课过程考核成绩占60%,课程结束考试成绩占40%。

2.过程考核成绩包括:出勤20%、课堂表现20%、实训(课
程)任务完成情况20%、阶段测验20%、作业20%。

3.旷考者旷考课程成绩为零分。

4.任课教师对教授课程的学生成绩、学分进行评定、分析、总结。

5.院(部)对本院(部)考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制定改进措施。

6.教务处对全院考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第十二条成绩提报
1.院(部)组织任课教师和班主任在考试结束三天内分别填写《学期记分册》和《各科成绩汇总表》,签字确认后,由院(部)汇总交教务处纸质版一份,同时提交《各科成绩汇总表》电子版一份。

各院(部)保存《各科成绩汇总表》电子版成绩一份。

2.任课教师需在教务处规定时间内录入电子成绩,院(部)进行审核。

3.补考成绩由任课教师填写《补考成绩单》,任课教师签字确认,补考结束一周内由院(部)汇总,交教务处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4.学生成绩上报后,一律不得更改,记分册一律要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不得随意涂改(不及格成绩必须用红色笔迹标出),严禁让学生代填成绩单。

第十三条考试资料存档
1.各院(部)存档《学期记分册》、《各科成绩汇总表》、《考试命题说明》、《考试结果分析》、等教学资料。

教务处存档《学期记分册》、《各科成绩汇总表》《考场记录》等教学资料。

2.成绩提报结束后,任课教师需将学生的试卷交院(部)统一存档,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三年。

补考试卷也按相同的要求进行存档。

第十四条补考
1. 公共基础课补考由教务处组织,其余课程由各院(部)自行组织。

2.各院(部)需在开学一周内将补考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并在开学两周内向教务处提交补考安排备案,开学一个月内组织完毕。

3.教务处于开学两周内公布公共基础课补考安排,开学第四周组织补考。

4.补考试卷由教务处组织各院(部)印刷,印刷前各院(部)将试卷打印一份交教务处审核,公共基础课试卷印刷完毕密封后交教务处,考试当日由教务处统一发放。

5.补考成绩由各院(部)管理,补考结束后,各院(部)将学生补考成绩及学分反馈给各班,让班主任和学生知晓补考结果。

公共基础课补考成绩及学分由教务处反馈给各院(部)。

6.学生无故不参加补考,该门课程计零分。

7.补考成绩60分及以上者,课程(模块)总评成绩记为60分,可以获得本门课程满学分。

第十五条毕业成绩审核
1.学生毕业成绩审核由各院(部)负责。

各院(部)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务处提报不符合毕业成绩要求的学生名单。

2.各院(部)在毕业班学生鉴定离校前(具体时间由教务处通知)汇总各班学生在校期间总学分,提报教务处备案。

3.学生在校期间历年专业理论考试课累计不及格课程在一门及以上者,若所有课程学分达到总学分70%、操行评定合格、考取专业规定职业资格证书可准予毕业,未达到总学分70%者不予毕业,由教务处在学生毕业后组织一次补考,补考及格者,可准予毕业,补考缺考或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不予毕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1.青岛市技师学院监考人员工作要点及操作规程
2.青岛市技师学院监考教师职责
3.青岛市技师学院考生须知
4.青岛市技师学院关于学生违纪或作弊处理的规定
附1、
青岛市技师学院监考人员工作要点及操作规程
附2、
青岛市技师学院监考教师职责
一、监考教师主持本考场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二、监考教师要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三、对考生进行考纪教育,宣读《考生须知》,宣布考试注意事项。

四、检查考生学生证,督促考生填写班级、姓名、学号等信息,并进行核对。

五、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违纪舞弊行为,并按《青岛市技师学院关于学生违纪或作弊处理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六、考试中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巡考人员、教务处。

七、制止非本考场考生和除监考教师、督导人员外任何人进入考场。

八、考前领取、分发试卷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核对考试科目、考试班级及考试地点等信息。

九、遵守监考纪律,不擅离职守,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抄题、做题、念题,不检查、不暗示考生答题,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

十、负责本考场试卷的回收、清点、整理、封装,并做好考场记录。

十一、考前、考后检查、清理考场。

青岛市技师学院考生须知
一、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教师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秩序。

二、考生凭学生证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三、考生入场,除携带答卷所需文具外,其他任何物品必须放到监考教师指定位置,关闭手机等通讯设备。

四、考生按监考教师安排就座,将学生证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核验。

五、考生领到试题后,应在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班级、姓名、学号等信息。

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教师询问。

六、考试铃声响后才能开始答题。

七、迟到15分钟后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课程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门课程考试结束前30分钟。

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八、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题,不准将试题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铃响应立即停止答卷,根据监考教师指令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十、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青岛市技师学院关于学生违纪或作弊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并计入考生档案。

青岛市技师学院
关于学生违纪或作弊处理的规定
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考试中不得有任何违纪或作弊行为,违者按本规定处理:
第一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反考场纪律,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监考教师调动。

2.经监考教师提醒后仍不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3.监考教师要求出示学生证而拒绝出示。

4.将与考试有关的资料带入考场,并将其放在考生可及范围之内,未构成作弊。

5.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试场。

6.交卷后未及时离开试场,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

7.其它违纪行为。

第二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作弊,终止考试,并取消补考机会,本门课程计入重修课程,按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交头接耳,索要答案,偷看、抄袭他人答案。

2.传递纸条、交换试卷、有意将自己的试卷让他人抄袭答案的双方。

3.交卷中偷看别人答案并涂改答案。

4.交卷后,有意在考场逗留,向他人说题。

5. 本场考试第二次违反考场纪律者。

6. 其它作弊行为。

第三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严重作弊,终止考试,并取消补考机会,本门课程计入重修课程,按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利用手机、互联网等通讯方式作弊。

2.冒名代替他人考试。

3.请他人代考。

4.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

5.组织集体作弊。

6.己构成考试作弊,拒不服从监考教师处理,故意纠缠、谩骂。

7.其它特别严重作弊行为。

第四条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将试卷、写有违纪或作弊事实的《考场记录》等材料报各院(部)。

第五条考试违纪或作弊学生必须写出书面检查交所在院(部),院(部)认定违纪或作弊性质,拟定处理意见(连同原始材料)上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长批准。

第六条学院出具处分决定在全院进行通报,处分决定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此页无正文)
青岛市技师学院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主题词:学院考试工作放管理办法
抄送:院领导、各处室、部门、存档。

青岛市技师学院办公室201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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