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门和第三方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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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门和第三方的区别
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或又称为志愿部门(Voluntary sector),是一社会学与经济学名词,意指在第一部门(Public sector,或称为公部门)与第二部门(Private Sector,或称为私部门)之外,既非政府单位、又非一般民营企业的事业单位之总称。
虽然各国对于第三部门的定义各自不同,但一般来说第三部门单位大都是由政府编列预算、通过特定的收费、私人或企业捐赠出资,独立维持经营的事业体(独立法人)。
一般常见的社团法人、财团法人、基金会、非政府组织(NGO)或非营利组织(NPO)通常都属于第三部门的范畴,虽然每个第三部门单位成立的背景与营运方式都有不同,但普遍来说第三部门单位通常具有像是以社会公益为目的,与不用缴税等特质。
在市场体制中,市场在提供公共物品上是失灵的,这是由于公共物品具有“外部性”,回报与付出无法对应,如果靠利益驱动就会造成“搭便车”、“三个和尚没水喝”的困境。
而政府在提供私人物品上也是失灵的,比如政府办企业不仅没有效率,还往往导致权力“寻租”,造成腐败。
市场提供公共物品上的失灵和政府提供私人物品上的功能失灵统称之为“第一种失灵”。
市场失灵之处可以指望政府,政府失灵之处可以指望市场,这样也就体现不出需要第三部门了。
可是随着当代民主福利国家与自由市场体制的发展这两种选择都出现了问题。
随着人们认识的深化,又提出了“第二种失灵”。
所谓“第二种市场失灵”指的是:市场在提供私人物品时,也有一些功能缺陷。
例如,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无法有效地识别商品品质,于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就成了仅靠市场交换不能解决的一个问题,需要“消费者协会”这类第三部门组织存在。
另一方面,政府在公共事务方面,也有失灵之处,即“第二种政府失灵”。
例如,民主政府的社会政策往往是一种“多数取向”,他们往往体现大多数选民的利益,而不能很好的满足社会中那些少数群体和特殊群体的需要。
安全事故往往是社会影响很大,涉及人身生命财产安全和高新技术,涉及利益相关法律主体也很多,既不能用“多数取向”法则,更不能依靠大众自行识别风险。
涉及安全的公共事务需要非政府、非营利组织承担。
政府要把提供具体的公共服务职能转移到非营利机构,人民群众最不放心的是非营利机构如何实现非营利机制。
国外的经验已经清楚表明,请服务对象做自己的老板之一(理事会成员),参与决策是最好的办法,这就是所谓的非政府组织的自治问题。
法定机构与行业协会都是非营利组织,本质上有很大的区别。
法定机构是立法确立,章程由政府批准实施,由法律授权实施某些不宜由政府部门直接管理的社会事务,提供某些公共产品。
我国现有一些事业单位,经法律授权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授予相应的职能,已经是一个法定的机构,但不是规范的,法人治理的,决策、执行、监督分离的法定机构。
行业协会则由于其最高权力归会员大会,其直接管理的社会事务的公正性因此而受限。
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社会组织是否能够“接得住、管得好”的角度来看,一些特定的事业单位经过法人治理改造后形成的法定机构(社会组织)无疑是承接政府转变职能的最好角色。
第三方(third party)通常指合同关系双方的两个主体之外相对独立的,有一定公正性的第三主体,一般引入第三方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避免纠纷和欺诈。
比如现实中合同关系双方之外的第三方:第三方服务,第三方物流,第三方认证,第三方采购,第三方检测,第三方理财,第三方推荐,第三方监造,法律上的第三方。
第三方通常应具有独立的民事能力,如自然人,法人。
在中国法人包括企业法人、社团法人、事业法人和行政法人。
法律上的第三方一般称为第三人,指除双方当事人之外的,在法律关系和法律诉讼关系中,与标的或者诉讼有关的第三人。
第三方检验(third party inspection,简称TPI)是由置于买卖利益之外的独立的第三方(如
专职监督检验机构),以公正、公平、权威的非当事人身份,根据有关法律、标准、合同等双方认可的依据进行的商品符合性检验、认可活动。
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的两个主体也可以自行(自愿)约定一家检验机构进行第三方检验。
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所属的事业单位检验机构也完全可以是第三方检验机构。
第三方检验活动相对比较集中于工业活动,尤其是工业制造业。
第三部门与第三方是不同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