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教案-第九章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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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授课教案
当实际货物交与承运人,但尚未转移货运单据之前,货物所有权并未转移到买方手中,只能为“推定交货”(constructive delivery),这与实际交货(actual delivery)的概念是有区别的。因此在“凭单交货”的合同中最好把“装运条款”与“交货条款”严格分开。
UCP500中装运时间的说明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出版物第46条a款对“装运日期”(dates for shipment)作了如下明确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用于规定最早及/或最迟装运日期的‘装运’(shipment)一词,将被理解为包括诸如‘装船’(loading on board vessel)、‘发运’(dispatch)、‘收妥待运’(accepted for carriage)、‘邮政收据日期’(date of post receipt)、‘收货日期’(date of pick up)等及类似词语,还包括在信用证要求多式运输单据下的‘接受监管’(taking in charge)。”
(注:UCP600中该独立条款已经被删除,融入到单据条款中)
交货时间
交货时间是指卖方按买卖合同规定将合同货物交付给买方或承运人的期限,又称“交货期”(或“装运期”)。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均须对交货时间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3条、第37条、第49条和第5条(1)款对交货时间进行了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3条
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
(a) 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
(b) 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或者
(c) 其他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2条 ( 1 ) 款
(1)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日期以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7条
如果卖方在交货日期前交付货物,他可以在那个日期到达前,交付任何缺漏部分或补足所交付货物的不足数量,或交付用以替换所交付不符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所交付货物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做出补救,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装运时间的规定方法
规定最迟期限
Shipment at or before the end of March 2002.
规定某一段时间内装运
Shipment during Jan./Feb. 1999.
规定收到信用证后一定时间内装运
Shipment within 45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
The Buyer must open the relative L/C to reach the Sellers Before ×× (date).
其它方法
装运时间的其他规定方法
•某一约定日期:
“Shipment on 5th May2000”
•近期装运术语,如:
“prompt shipment”,“immediate shipment ”
“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 ”
“shipment by first available steamer”
•确认某一事项后确定装运期。
“subject to shipment space available”
“subject to approval of export licence ”
“shipment by April 30th subject to Buyer’s L/C reaching the Seller on or before March 1st”
规定装运时间应注意的问题
•货源情况: 库存、生产能力、配套能力、生产周期、技
术要求、货物数量等;
•运输情况:运输能力、航线、港口条件、气候条件等;
•商品的性质:受潮霉变、受热融化、震荡、加工、包装、
检验等
•市场需求情况:季节、成套设备
•资金占用问题:预付货款、交货付款
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是指卖方按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或承
运人的地点,它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具体安排,在
有关的运输合同中还涉及到租订接运船舶等运输工具或指定
承运人等事宜。交货地点通常取决于买卖合同中所采用的贸易
术语。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31条
如果卖方没有义务要在任何其他特定地点交付货物,
他的交货义务如下:(a)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
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b)在不属于
上一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
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
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其
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c)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
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INCOTERMS 中的交货地点界定
•FAS、FOB、CFR、CIF:装运港(port)
•DES、DEQ:目的港( port )
•其他术语:地点(place)
注:在某些场合须指明在“port”或“place”内的某点—“point”。如FCA的A4条款。
FCA的A4条款
A4 交货
……
交货在下列情况完成:
a)如果指定地是卖方所在处所,……
b)如果指定地点是a)以外的其他地方……
如果没有约定的地点,以及如果有几个地点可资利用卖方可在交货地选择一个最适应其意图的地点交货。如果没有买方确切的指示,卖方可按运输方式和/或货物的数量和/或性质所要求的方式将货物交付运输。
装运地选择的注意事项
装运地一般由卖方提出,买方同意后确定。
出口业务
•考虑装运地与产地的距离,交通便利、费用较低、储存及其他基础设施;
•大宗货物或货源分散,应争取多个装运地;
•选择许可外轮进入的港口;
•应选择多式运输经营人收货站;
进口业务
•国家政策
•港口条件
多个装运地/装运港的选择
对于合同规定多个装运港(地)或笼统的
规定:
•CFR、CIF、CPT、CIP合同,可由卖方在合同规定范围内
任意选定装运港(地);
•FAS、FOB、FCA合同,卖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将选定的装运港(地)通知买方。
•port of shipment:Qingdao and Shanghai
•port of shipment:Qingdao/Shanghai/Dalian •port of shipment:China Ports
备货和装运通知问题
按FOB条件成交时,按国际贸易惯例:
•卖方应在约定的装运期开始以前(一般为30天或45天),向买方发出货物备妥通知;
•买方接到通知后,应按约定的时间将船名、船舶到港受载日期等通知卖方;
•货物装船后,卖方应在约定时间将合同号、货物名称、件数、重量和发票金额、船名及装船日期等内容电告买方(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保险、接卸货物和办理通关手续。(包括CFR和CIF条件)
备货通知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