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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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卢梭的自由论
—读《社会契约论》有感
学号:2013015015 专业:思想政治教育
姓名:陈琪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年级: 2013 课程号:307060013
完成日期: 2014/12/29 论文成绩:
浅析卢梭的自由论
—读《社会契约论》有感
摘要:自由作为《社会契约论》中的一个重要的观点及内容,曾被卢梭深入的探讨以及论证。卢梭所表述的自由包括天然自由,即是个人自由,我们每个人生存、学习、追求幸福的自由;社会自由则是更高层面上的自由,个人自由是建立在是社会自由的基础之上的;道德自由则是最高层面上的自由。本文主要探讨个人自由与社会自由的内容以及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
关键词:卢梭社会契约个人自由社会自由
《社会契约论》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杰作,卢梭在书中坚持社会契约论,并主张建立资产阶级的“理想王国”,他强调自由平等,反对压迫,并且提出“天赋人权”,反对专制、暴政。这些思想对当时的社会制度进行道德评价或改造,为资产革命提供理论根据。卢梭的思想理论对法国,美国等国家宪法建立起到重要作用,对推动我国新民主革命也产生了深远的意义。
在《社会契约论》中第一卷中提到了一项最重要的观点,这也是整本书的思想,那就是“人是生而自由的”,也就是说我们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属于自己的,每个人都是为自己活着,不应该受他人的压迫。
一、卢梭的自由思想来源
自由思想在西方思想史上占有重要的的位置,它很多时候是和规律、必然等概念相对而出现的。对自由的探讨始自古希腊哲学,后来中世纪由于人在面对上帝时的无能而又渺小的情况,自由的探讨只能在狭小的范围中。经过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对基督教的冲击,自由思想一跃成为启蒙思想和近代哲学的主题,自由主义作为一种思想潮流也开始系统形成,尤其是霍布斯和洛克的自由思想更是其中的代表。
从自由思想的发展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自由主义自霍布斯、洛克以来开始形成的两个方向。一个是以霍布斯为代表的方向,主张将一切自由和权力转交
给绝对权威,人民只能无条件的服从,这不可避免的走向了专制主义;另一个方向就是洛克的自由主义,认为自由就是免受外在力量的限制,重视个人的自由,主张只把一部分自由转让给国家,保留大部分的自由。然后为了保护个人的自由而实行分权来限制国家的权力。毫无疑问,这是一种消极的做法。对于这两种完全不同的思想,通过仔细思考却可以发现它们其实有两个共同点。一个是按照二者的逻辑思路,国家、社会和人民间将无一例外的形成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即人民将始终处于被统治的地位。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要求人民无条件的服从绝对权威,为专制主义提供了思想基础,而洛克主张将一部分自由、权力转让也对人民处于被统治地位的状况无法改变。另外一个共同点就是不论霍布斯还是洛克都将个人与社会、自我与他人、自由与法律绝对地对立起来。在霍布斯的契约中,存在作为统治者的国家与被统治者的市民社会的对立,而在洛克的契约论中,形成的是作为国家的“利维坦”和绝对服从的被统治者之间的对立。
自由思想是卢梭政治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卢梭看来,人的自由可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一是天然自由,二是社会自由,三是道德自由。这三个层次呈现出一个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梯度。这三种自由涉及到人类社会的两种状态,即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卢梭的自由观,体现着他的基本政治倾向,同时也体现着他对政治问题的艰难思索历程。通过全面的分析卢梭的著作,可以清晰地看出卢梭的自由思想由天然自由、社会自由和道德自由三部分组成。
近代西方经历启蒙运动之后,人们普遍相信这样的一条真理“人生而自由”,洛克、霍布斯等纷纷著书立说来证明这一“天赋人权”。卢梭同样认为自由、民主是人的天赋权利,自由是人之为人的本性所在,但是他却将问题看得更加深远,大声疾呼“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他一方面原则上肯定了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是人的本性;另一方面又指出现实社会中的人生活在不自由的状态之中,饱受种种奴役。人处在原则和事实的巨大矛盾之中,生而自由的人们在社会现实中却不自由,这是为什么?卢梭在思考,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卢梭决定和洛克、霍布斯一样回到人类的原初阶段也就是“自然状态”去考察人类自由的来龙去脉。从逻辑上而言,任何一种理论或实践都具备一个开端,在卢梭自由思想中存在着正当而必然的开端,这种开端成为其政治哲学发展的一种“伟大原则”。卢梭正是立足于社会现实,假定了其自由思想的逻辑起点,这就
是“自然状态”。
卢梭的关于人生而自由的信念是建立在自然状态的假说基础之上的。而卢梭的自然状态假说则是在批判霍布斯和洛克的自然状态观念的前提下提出来的。卢梭认为以往哲学家忽略了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之间存在的异质性,这就使得他们对自然状态无法形成一个正确的概念,往往把社会状态的现象强加于自然状态。所以尽管“研究过社会基础的哲学家们,都认为有追溯到自然状态的必要,但是没有一个人曾经追溯到这种状态”。结果出现“论述的是野蛮人,而描绘的却是文明人”的矛盾,即作为文明社会历史前提而被设定的自然状态反倒要从文明社会的模型中获得规定。通过细致考察卢梭对自然状态的“猜想”和表述,就可以发现卢梭的论题恰好针对现代政治哲学家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而在。
霍布斯认为,在社会和国家出现之前的自然状态下,人人都享有生而平等和自由的自然权利,人人都有保存自己、乞求安全的欲望。但由于人性是恶的,自私自利、残暴好斗。因此,自然状态中的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短寿和相互为战。霍布斯将人类的自然状态描述为战争状态,“这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因为战争不仅存在于战役或战斗行动之中,而且也存在于以战斗进行争夺的意图普遍被人相信的一段时期之中。”人们出于自我保存的需要,根据自然法原则即理性相互订立契约,把自然状态下每个人表面上拥有的普遍绝对权利让予最高统治者,以便使它能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来保障个人的安全与社会和平。这就是国家的产生,也就是“伟大的利维坦(Leviathan)”的诞生。
洛克则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根据自然法平等地享有生命、自由和私有财产等自然权利。自然状态是美好而和平的,其中充满了自由和平等,人人都以其自由意志决定自身的行动。但是,这种自然状态下,不能永久保证一个人不会损害他人的利益而引起争端,而争端又没有公认的是非标准和仲裁者,因此,在自然状态下还是有战争的可能,因而人类必须通过订立契约的方式,同其他人协议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
卢梭既不同意霍布斯所说的自然状态是人对人的战争状态,也不同意洛克所说的自然状态中人们享有天赋的财产权。他力图排除以往哲学家对自然状态描述中的偏见和错误,描绘一种纯粹自然状态图景。卢校把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的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