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XXXX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国家招生政策和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研究生新生须持《XXXX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办理入学手续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研究生院请假,经研究生院批准,方为有效。
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研究生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研究生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过一年治疗可达到学校入学体检要求者,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身体康复后,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研究生院以书面形式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
对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前,取得学籍的研究生须按规定日期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7月修订)(浙大发研〔2005〕123号)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研究生正常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与正当权益,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一章新生入学第一条研究生新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以及“研究生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材料,按“新生报到单”内容,办妥各项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研究生新生,应当事先书面向研究生院管理部门请假,并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期限为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仍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符合入学条件的研究生新生,因病或因其他原因超过学校规定的请假期限不能报到入学的,或在新生复查期限内发现患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应当在报到期限内(因病保留入学资格可以在新生复查期限内)提出申请。
保留入学资格要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因病保留者,需同时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其不宜在校学习的证明,并经本校医院防保部门核准,在征得所在学院同意后,将申请表及其附件交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为有效.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1学年。
经研究生院审批同意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研究生学籍,在保留期内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因病保留者应当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休息.学校不受理各类保留入学资格者的出国、出境申请,不出具各类相关证明.第三条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在保留期的最后一学期末提出入学申请(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者入学申请表”,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需同时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并经校医院防保部门核准),经学院同意及研究生院管理部门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7月修订)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7月修订)时间:2005-09-05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与正当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本科教育教学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考试合格或免试保送的学生,经我校录取,方能入学。
第二条新生应凭浙江大学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上的有关信息与身份证上的必须相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费。
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教务处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2周者,除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校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方可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实行四学期制,每学年分秋、冬、春、夏4个学期。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须按校历规定的时间按时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每学年秋学期开学时缴齐本学年应缴费用,缴费后方予注册。
每学年注册2次,分别在秋学期和春学期。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浙大研究生规章制度
浙大研究生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研究生教育管理,促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办法》和《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普通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及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应按照《浙江大学研究生招生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研究生培养工作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对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学术研究和思想教育负有直接主要责任。
第四条研究生培养工作实行学位授权单位和导师双重责任制,学位授权单位对研究生的培养工作负有监督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研究生应服从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安排,并遵守学校学术规范和纪律。
第六条研究生应当保持学籍,严格遵守学籍管理规定,如有学籍异动应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七条研究生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学术规范,严禁发生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
第八条研究生应当尊重导师和同学,团结合作,建立和谐的学术交流氛围。
第九条研究生应当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实践教学和社会实践,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条浙江大学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研究生,将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招生及导师安排第十一条浙江大学研究生的招生对象为正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第十二条研究生招生实行统一组织、分专业录取的原则。
第十三条研究生招生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具体实施办法及录取规则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发布。
第十四条每位研究生入学时应当导师签订研究生培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导师安排原则上由学科带头人、导师团队负责,并报学位授权单位备案。
第十六条导师应当具有相应学术职称,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和指导研究生的能力。
第十七条导师应当尊重研究生的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不得强迫研究生从事与自身意愿不符的研究工作。
第十八条导师应当定期进行研究生学术、生活及心理辅导,协助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九条研究生准备与导师解除师生关系时,应征得学位授权单位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学习和科研第二十条研究生在学业方面应全力以赴,按时按要求完成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学习、科研工作和学术活动。
浙江大学研究生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规定
浙江大学研究生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规定(2009年6月修订)第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保证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的前提下,允许部分学习成绩优秀、学位论文研究取得创造性成果的优秀研究生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根据《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浙大发研〔2005〕123号)及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实际情况,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提前答辩是指按相应学科规定学制年限,春季毕业研究生在前一年12月及以前、夏季毕业研究生在当一年3月及以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条件(一)课程学习成绩要求:申请人的研究生课程有80%以上成绩优良,其中学位课成绩必须在70分以上。
(二)在攻读学位期间应取得显著的科研成果,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1.获得署名在前五位的国家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或获得署名在前两位的省部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
2.理、工、农、医类学科的博士生,学位论文相关的创造性研究成果至少在本学科TOP学术期刊上发表3篇及以上学术论文,其中应有1篇发表在本学科最高级别的学术期刊(期刊目录另定)。
3.人文和社科类学科博士生,学位论文相关的创造性研究成果在国内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3篇及以上学术论文,或有2篇学术论文被SSCI收录。
—1 —第四条硕士研究生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条件(一)课程学习成绩要求:申请人的研究生课程有80%以上成绩优良,其中学位课成绩必须在70分以上。
(二) 理、工、农、医类学科的硕士生,学位论文相关的创造性研究成果至少在本学科TOP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及以上学术论文。
(三) 人文和社科类学科硕士生,学位论文相关的创造性研究成果在国内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及以上学术论文,或有1篇学术论文被SSCI收录。
第五条上述研究成果均须以浙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为第一完成人,或导师为第一完成人、研究生为第二完成人。
第六条获得2项授权发明专利的,可折算1篇TOP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SSCI收录论文。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浙大发本〔2008〕1号关于印发《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2008年9月修订)》的通知各学院,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2008年9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2008年9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与正当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浙江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本科教育教学的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2008-2009学年及以后在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应凭学校录取通知书(信息应与身份证相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费。
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本科生院学籍管理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经查实后将作取消学籍处理;情节恶劣者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校医院诊断不宜在—2 —校学习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回家治疗。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应在下学年开始前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申请重新入学。
申请重新入学者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经校医院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向学校申请重新入学者,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实行四学期制,每学年分秋、冬、春、夏4个季学期,每两个季学期(指秋、冬学期或春、夏学期)为一个长学期。
2023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高等教育的普及,研究生教育在中国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研究生学籍,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2023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对研究生学籍管理和相关制度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2023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学籍管理的目标和原则学籍管理的目标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确保研究生的学业进展和各项权益得到保障。
学籍管理的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协商一致和有利于学生发展。
二、学籍管理的主体和职责学籍管理的主体是学校,其职责包括:1.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制定学籍管理规定,明确学生的权益和义务;2.负责研究生学籍的注册、变更、注销等手续的办理;3.落实学籍释明制度,对研究生的学业进展进行监控和评估;4.建立学生绩效考核制度,及时通知研究生各项考核结果。
三、学籍注册和维护1.学籍注册是研究生顺利入学的第一步,研究生应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办理入学手续,缴纳学费,并提交相关材料;2.学籍维护要求研究生合理安排学业,按时完成所修学分,不违反学校的校纪校规。
四、学籍变更和注销1.研究生在学习过程中如有个人原因需要变更学籍信息,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研究生如需休学、保留学籍、退学或毕业,应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学籍注销手续。
五、学籍释明和警示机制1.学校应定期发布研究生学籍释明,包括学分绩、成绩排名、奖励及处分情况等,以提醒研究生关注自身学业进展和规范行为;2.对于学习成绩不合格、违反学校规定等情况的研究生,学校应及时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并提供相应辅导和帮助。
六、学籍管理的信息化1.学校应建立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系统,便于研究生查询和管理学籍信息;2.研究生在学籍管理过程中也可以通过信息化平台进行相关手续的申请和查询。
七、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的监督机制,包括教务处对各学院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2.相关利益相关方也可以对学籍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学籍管理的改进和提升。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7月修订)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7月修订)时间:2005-09-05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与正当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本科教育教学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考试合格或免试保送的学生,经我校录取,方能入学。
第二条新生应凭浙江大学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上的有关信息与身份证上的必须相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费。
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教务处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2周者,除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校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方可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实行四学期制,每学年分秋、冬、春、夏4个学期。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须按校历规定的时间按时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每学年秋学期开学时缴齐本学年应缴费用,缴费后方予注册。
每学年注册2次,分别在秋学期和春学期。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浙大非全日志研究生管理条例
浙大非全日志研究生管理条例浙大发研〔2002〕95号关于印发《浙江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条例(试行)》的通知各校区管委会,各学院,各部,直属各单位:经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条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浙江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管理,促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办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包括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法律硕士(JM)、公共卫生管理硕士(MPH)、工程硕士、农业推广硕士等。
本管理条例适用于高校“两课”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者。
第三条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校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发扬求是创新校风,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成为och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och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优秀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要求,不断加强和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要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性。
第二章新生入学第五条经本校录取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入学。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事先向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请假。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办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仍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我校录取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均应在报到入学时办妥学校规定的交费手续(交费后方可办理报到入学手续)。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4篇)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是指高校对研究生的学籍信息进行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学籍登记:研究生入学后,需要进行学籍登记,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计划、导师选择等内容。
2. 学费管理:规定研究生学费的缴纳方式、时间和金额,以及退费政策。
3. 学籍变动管理:研究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动(如转导师、休学、退学等),需要按照规定流程办理手续,并及时更新学籍信息。
4. 学术诚信管理:确定研究生学术行为的规范,如防止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发生,并规定相应的惩处措施。
5. 成绩管理:规定研究生的学业成绩评定方式和标准,包括考试、论文、实验报告等,以及不及格或重修的处理办法。
6. 毕业管理:规定研究生毕业的条件和程序,包括论文答辩、学位审核、毕业证书颁发等。
7. 学籍档案管理:确定研究生学籍档案的建立、保存和利用方式,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培养计划、成绩单、毕业证书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研究生的学习和发展权益,促进研究生教育的规范和科学性。
具体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可能因学校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是指针对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方面制定的规定和政策。
一般来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入学条件:包括对研究生入学的专业要求、学历要求、考试要求等。
一般来说,研究生入学需要本科学历或相关学位,并且需要通过一定的考试,如考研等。
2. 学习计划: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通常规定了研究生的学习计划,包括课程安排、学习进度要求等。
研究生需要按照学习计划完成相应的学习任务。
3. 学术指导:学籍管理规定一般规定了研究生的学术指导制度,即指导教师和学生之间的指导关系。
研究生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研究方向的指导教师,并与其进行密切的学术交流和指导。
4. 学术标准和考核:学籍管理规定一般也规定了研究生的学术标准和考核规定。
研究生需要按照一定的学术标准完成研究工作,并通过相应的考核才能获得学位。
5. 学籍管理和申请手续:学籍管理规定一般也包括对研究生学籍管理和申请手续的具体规定。
浙江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年月修订)浙大发研〔〕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教育管理,促进专业学位教育健康发展,更好地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办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专业学位研究生),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校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发扬求是创新校风,勤奋学习,提高全面素质;适应社会需求,有效运用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
第四条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政策、制度,结合本专业特色,统筹规划,适应行业人才知识与能力结构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方案、出口标准,协调与专业学位教育有关的活动。
第五条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院系要围绕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要求,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和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工作。
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调动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性。
第二章新生入学第六条经本校录取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入学。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凭相应证明向所属院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可延期报到,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周。
凡录取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新生,均应在报到入学时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办妥学校规定的交费手续。
全程培养费可分次交纳,首次交纳不得少于全程培养费的(交费后方可办理报到入学手续)。
专业学位研究生不转户口和工资关系。
第七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由本人工作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出具证明,向所属院系提出申请,经所属院系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可保留入学资格半年或年:.入学时因患病或怀孕不能坚持学习的(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因出国、工作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入学的(须有单位证明)。
2023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引言:随着中国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研究生教育在培养高水平人才、推动科学研究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建立科学、公正、高效的管理体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籍管理的目的和原则学籍管理的目的是保障研究生的学习和研究活动的权益,促进研究生教育的健康发展。
学籍管理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并注重关注学生发展全过程。
二、学籍管理的主体和职责学籍管理的主体是高校研究生院(或相应部门),负责对研究生的学籍进行管理,并协助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完成研究生教育的任务。
学籍管理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组织研究生招生,确保录取程序公平、透明。
2.核实研究生的学籍材料,确认其学籍信息的真实性。
3.建立研究生档案,及时更新档案信息。
4.制定并执行学籍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研究生入学、学习和毕业的相关规定。
5.对违反学籍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和惩戒。
6.协调相关部门,确保研究生教育的顺利开展。
学籍管理的范围包括在校研究生、休学研究生和延期毕业研究生。
学籍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1.研究生入学:明确研究生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组织招生考试和面试,确保录取程序公开透明。
并及时核对录取名单,向研究生发送正式录取通知书。
2.学籍注册:研究生入学后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籍注册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
未按时注册的研究生将被视为自动退学处理。
3.学籍变更:研究生在学习过程中如遇到需要休学、转专业、换导师等情况,需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经研究生院审批通过后,才可进行相应的学籍变更手续。
4.学习成绩及学术表现评价:研究生需按照培养计划和教学要求完成相应课程,并参加相应考试或评价活动。
学习成绩及学术表现将作为评价研究生学习和研究情况的重要依据。
5.毕业与学位授予: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考试,并具备相应学术、科研水平和道德素养的,经研究生院批准,授予相应的学位。
2023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____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高校的研究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是高校为了合法完成培养任务和对学生进行管理而为学生建立的一个身份,是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服务的基础。
第四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依法管理、服务为先的原则。
第五条高校应维护学生的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包括学籍注册、学籍变更、学籍撤销、资格认定等环节。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研究生学籍管理制度和相关规章制度,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规范。
第八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的信息系统,提供良好的学籍管理环境。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九条研究生学籍注册是指入学前获得学生确认无误并签字的基础上,将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录入学校的学籍管理系统。
第十条学生在入学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及录取通知书等材料,经教务部门审核后进行学籍注册。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前需参加新生入学教育和学风建设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完成学籍注册后,被视为正式成为研究生,在校生活正式开始。
第三章学籍变更第十三条学籍变更指学生学籍发生变化,需重新登记并更新学籍信息。
第十四条学籍变更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学生转专业的情况;2.学生因故修改个人基本信息的情况;3.学生休学、退学、复学的情况;4.学生因各种原因更换学校的情况。
第十五条学生在发生学籍变更的情况下,应尽快向教务部门申请学籍变更,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第十六条学生的学籍变更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和批准,并及时更新学籍信息。
第四章学籍撤销第十七条学籍撤销是指因学生在学习、生活、行为等方面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导致不宜继续在校学习的情况下,学校对学生的学籍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研究生学籍撤销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学生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2.学生严重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3.学生经教育不改、成绩低于学校规定的退学警戒线的情况;4.学生不参加学习、考试、实践等教学活动的情况。
浙江大学研究生管理
浙江大学研究生管理浙江大学是一所以研究生教育为主的著名大学,研究生管理是学校发展的关键环节。
浙江大学研究生管理体系旨在确保高质量的研究生培养,使研究生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和国际视野的有实力的人才。
一、组织架构浙江大学的研究生管理由校级研究生分析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研究生学院负责实施,专业学位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企业协调和配合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学术学位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企业协调和配合学术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研究生情况办公室负责和整体管理学校研究生的业务状态,并向有关部门、学校领导提供支持。
此外,学院、专业、职能部门和研究所也在研究生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培养模式浙江大学的研究生培养模式多样,既有学历模式,又有学位模式。
学历模式主要针对拥有高等学历,期望继续深造的学习者,主要提供一定时限内课程学习和实习培养,以达到提高技能和知识拓宽视野的目的;学位模式则主要针对拥有学历学位,期望继续深造,以获得更高学位的学习者,主要提供学业阶段的课程学习、实习、科研工作,最终可获得研究生学位。
三、教育管理浙江大学的研究生教育管理采用双线化运行模式,一线指学院和专业学位、学术学位办公室,负责规范研究生教育和准备层次评估;二线指研究生学院,负责研究生教育质量控制和学术水平评估。
研究生学院负责学院及研究生教育有关的综合管理,实施研究生教育阶段的科学管理与评价,组织研究生进行毕业论文答辩。
同时,研究生学院还负责制定和定期审核学校研究生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安排,对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教育评估浙江大学对研究生教育有严格的评估制度,以确保研究生教育达到最高水平。
浙江大学研究生教育采取系统性评估。
研究生学院定期开展课程评估,确保研究生专业水平得到提高;学术学位研究生教育评估办公室对学术研究成果进行评估,确保研究生的学术水平;研究生情况办公室实行毕业生调查,评估毕业生的社会发展水平,确保毕业生能够在实践中发挥良好的社会影响力。
浙江师范大学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江西师范大学在职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办招生政策录取的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具体包括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和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在职研究生。
第三条在职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在职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为2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五条在职研究生入学不转户口、工资关系及组织关系,但在校学习期间可在学校参加组织活动。
在职研究生不能申请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其公费医疗或医疗保险事宜由工作单位负责。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一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工作由所在学院组织进行。
经复查,凡身体、政治和业务合格者学院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由研究生院发给研究生证。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学生学籍是指本科、研究生以及在各类高等教育机构学习的学生的基本档案,包括学习成绩、学习进度、学业评价等内容,是高等教育质量监控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学生自主学习、自我发展,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努力培养各类高层次、复合型的人才。
第四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各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并与相关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组织等部门密切合作,形成学生学籍管理的多元化发展模式。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变更第五条学籍注册是指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提供的材料和程序,向学校报到注册并办理学籍手续。
第六条学籍注册包括报到登记、个人信息更新、体检等环节。
学校应提供便捷、高效的报到登记服务,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第七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籍注册手续,对于未按时注册的学生,学校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取消学籍资格等。
第八条学生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学校进行更新,学校要及时记录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提前向学校请假,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迟报到。
第三章学业进度与评价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学校赋予的课程计划进行学习,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分要求。
第十一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按照规定的学时和学分要求参加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的学习成绩、学术考核和学业评价应真实、客观,不得作弊、篡改或抄袭。
第十三条学生对学业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学校应建立相应的申诉机制并进行审核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有特殊情况需休学、退学或转专业的,应按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学籍管理与奖惩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全面、准确的记录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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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7月修订)(浙大发研〔2005〕123号)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研究生正常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与正当权益,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一章新生入学第一条研究生新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以及“研究生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材料,按“新生报到单”内容,办妥各项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研究生新生,应当事先书面向研究生院管理部门请假,并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请假期限为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仍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符合入学条件的研究生新生,因病或因其他原因超过学校规定的请假期限不能报到入学的,或在新生复查期限内发现患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应当在报到期限内(因病保留入学资格可以在新生复查期限内)提出申请。
保留入学资格要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因病保留者,需同时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其不宜在校学习的证明,并经本校医院防保部门核准,在征得所在学院同意后,将申请表及其附件交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为有效。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1学年。
经研究生院审批同意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研究生学籍,在保留期内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因病保留者应当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休息。
学校不受理各类保留入学资格者的出国、出境申请,不出具各类相关证明。
第三条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在保留期的最后一学期末提出入学申请(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者入学申请表”,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需同时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并经校医院防保部门核准),经学院同意及研究生院管理部门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入学后,其学习计划按照正式入学时的年级安排,修学时间按正式入学时间开始计算。
直接攻博及提前攻博研究生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病愈后可视本人具体情况继续攻读博士学位或申请转为攻读硕士学位。
第四条新生(含保留入学资格者)入学后,学校要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由各学院复查新生的入学资格、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水平,并检查新生人事档案是否齐全、报到手续是否完备。
由校医院复查新生的健康状况。
对复查合格的新生由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为其注册,正式取得本校研究生学籍。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含保留入学资格)者,由研究生院管理部门根据报到与复查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经研究生院院务会议审核决定,常务副院长签发文件后执行。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取消入学资格者的户口和人事档案一律退回原档案所在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二章注册、考勤与请假第五条研究生每年注册2次,在春季学期开学和秋季学期开学时,由研究生本人持研究生证按学校校历规定的时间到所在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定向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课程学习已结束,导师确认其当学期回原工作单位进行科研和论文工作的,应当在开学后1个月内到校注册并与导师交流研究工作情况。
不能按时注册者应当事先请假(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请假单”),批准后方为有效。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注册超过2周的,视为自动退学。
研究生应当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注册日期前办理好各项交费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妥相关手续后再予注册。
第六条学校规定注册时间截止后,各学院应当及时核实未注册人员情况,并在注册当学期结束前将确认需作自动退学处理的学生名单提交给研究生院管理部门。
第七条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导师及管理人员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研究生因私请假应当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请假单”,经批准方有效。
请假1周以内(含1周)由导师批准;请假1周以上1个月以内(含1个月),经导师同意,由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请假单留存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
研究生除课题研究需要外,自行联系的实习视为因私行为,一般应在寒暑假期间进行。
研究生因公出差或假期在外遇特殊情况要延期返校,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或书信等方式请假,回校后应当补办手续,并提交必要的证明。
研究生请假期满应当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者,超假时间作未请假处理。
第九条研究生因培养环节需要出国、出境进行联合培养、合作研究或参加国际会议等属于公派出国,具体手续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在研究生院培养部门办理,并在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人事档案在本校的在学研究生可以向学校申请因私出国、出境(包括旅游探亲、自费留学或从事博士后研究),由本人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因私出国(出境)请假单”,经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毕业班研究生还需经就业指导部门签署意见,审核同意后,按批准期限出行。
研究生出国、出境旅游、探亲均限于在寒暑假及国家法定长假期间成行,申请自费留学应当办理退学手续。
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出境留学或从事博士后研究,应当在办妥毕业离校手续后成行。
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各类出国、出境的申请原则上应当在原单位办理,非假期成行的,应当向学院请假或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章转专业、转导师与转学第十一条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转专业。
个别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由转出、转入专业双方导师或研究所(室)、学科负责人及学院分管领导逐级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培养部门批准后方为有效。
对同意转专业的申请报告,由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备案。
研究生转专业后,应当按该专业培养要求修读课程及进行科研和学位论文工作。
第十二条研究生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本学科内转导师。
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双方导师、学科负责人签署意见,由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方为有效。
报告留存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研究生如因特殊情况本校不能继续培养的,可以申请转学到专业对口、符合培养研究生条件且同意接受其转学的培养单位。
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或研究所(室)、学科负责人及学院分管领导逐级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分管校长批准。
转学到省内院校的须经浙江省教育厅批准,转学到省外院校的须经浙江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四条接受外单位转学研究生,应当有正当理由,转学来的学生原有基础与学术水平应当符合本校培养研究生要求。
由学生所在培养单位来公函与我校研究生院联系,提供转学的必要材料,经接收学院、专业和导师审查同意,明确转入学生培养经费来源,申请材料报研究生院学籍管理部门处理。
研究生院审核、分管校长批准后,上报浙江省教育厅,并经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浙江省教育厅批准。
须转户口的由浙江省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杭州市公安局。
第十五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半年的;(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三)应予退学的;(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第十六条研究生因病需治疗、休养或因其他情况需中止一段学习时间者,可以申请休学。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者,应当办理休学:(一)在1个学期内因病请假或入医院治疗累计超过1个月者;(二)经医院诊断患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治疗期及医生建议休养期超过1个月者;(三)在1个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者;(四)已婚女研究生经学校批准生育者;(五)其他原因不能注册者。
第十七条研究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
因重病和传染病住院治疗者,可以由他人代办休学手续,同时需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意见并经校医院防保部门核准。
休学申请经导师、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为有效。
定向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申请休学,需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的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休学研究生的学籍学校予以保留。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回家休养,往返路费自理,回家休养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不受理休学研究生的各类出国、出境申请,不出具各类相关证明。
第十九条研究生休学时间按学期计算,累计不超过2年。
因病住院治疗后休学的,休学时间应从住院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休学期满由本人提出复学申请(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因病休学者需同时提交校医院防保部门核准的医疗诊断证明及复学的建议),并由导师、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为有效。
对准予复学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院管理部门给予注册。
第二十一条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以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五章退学第二十二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一)经考核不宜继续攻读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包括直接攻博生、提前攻博生)的;(二)在规定期限(含批准延期)内未修完培养计划规定课程,或未完成学业的;(三)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含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五)未请假而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出国、出境未经学校批准延期而逾期2周以上未归的;(六)未在规定时间注册超过2周而又无正当理由的;(七)到其他学校攻读研究生的;(八)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三条根据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五)、(六)款对研究生作退学处理以及取消学籍的,由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提出拟处理意见,并通知研究生本人。
如无法联系到本人,在学校办公网公布2周,视作已通知本人。
通知发出2周内本人无异议的,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将拟处理意见提交导师或研究所(室)、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处理。
根据第二十二条第(四)、(七)、(八)款自愿申请退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因病退学的,还需附校医院防保部门核准的医疗诊断证明),经导师同意,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处理。
研究生因各种原因死亡的,即自动取消学籍。
由其生前所在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提交拟处理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报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直接攻博生入学3年以上、提前攻博生转博后1年以上者,由于各种原因,不宜继续攻读博士学位但可以达到硕士研究生学业要求的,经本人申请,导师和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批,可以转为攻读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