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修改)201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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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建设中心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及变更工作程序,控制工程变更费用,保证工程质量,加强变更过程中的廉政建设,依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深圳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备案办法》和《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交通建设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及市政府2010年第62号办公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市交通公用设施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公用设施建设中心(以下简称建设中心)和在建设中心管理的项目中从事设计、施工、监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涉及的范围包括:土建工程(路基、路面、桥涵、隧道)、机电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绿化工程、房建工程及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建设中心总工室(以下简称总工室)负责工程变更项目的审查和管理工作。工程管理部(项目管理组)负责变更工程量的审核,计划合约部负责变更单价的审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变更是指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等任何一方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提出,由于工作范围变化、施工条件改变、工程设计变更、材料设

备换用、工程量清单遗漏、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改变以及其他实质性变更所引起的工程性质、工程内容、工程量等的变化。

由于政府规划调整等因素引起的变更,由市政府相关文件明确的,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畴。

第五条设计变更管理原则

(一)鼓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环保、节能、节约的要求,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以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降低工程造价。

(二)实行审批制,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并施工的行为。

(三)经审批同意的工程变更总金额超过规定数额的,可签订补充合同。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考虑工程变更。

1)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无法按原设计组织施工的;

2)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而能节省原材料,或者可少占用土地,并便利施工,缩短工期和节省投资的;

3)能提高技术标准,减少工程病害,便于采用新技术,提高工程使用年限或者提高服务等级,而不增加投资或者增加较小数量投资的;

4)由于铁路、水利、农田、矿产、环保、文物以及征地拆迁工作等方面的因素,需要变更设计的;

5)参建单位对原设计提出重大疑义,经组织研讨或专家论证后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或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中心对工程提出新的要求;

6)由于外部因素影响工程施工及不属于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增加工程,可以设计变更的。

第七条交通建设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备案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审批、备案。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第八条交通建设工程变更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一)变更内容涉及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内的,由工程管理部(项目管理组)负责人确定,按程序报批。

(二)变更内容涉及金额超过20万元、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内的,由工程管理部(项目管理组)联系总工室(工程技术部)组织现场技术咨询会议对方案进行研究,提出变更建议,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图纸并经总工室(工程技术部)审核后,报建设工程例会审批,填写《交通建设工程变更备案申请表》,说明变更原因及责任主体,在审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送交委建设管理处备案;

(三)变更内容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20 0万元)以内的,由工程管理部(项目管理组)联系总工室(工程技术部)组织现场技术咨询会议对方案进行研究,提出变更建

议,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图纸并经总工室(工程技术部)审核后,报建设工程例会审批,填写《交通建设工程变更审批表》,报分管委领导审定;

(四)变更内容涉及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内,但市审计专业局等其他政府相关部门需要我委出具正式文件确认的,由工程管理部(项目管理组)联系总工室(工程技术部)组织现场技术咨询会议对方案进行研究,提出变更建议,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图纸并经总工室(工程技术部)审核后,报建设工程例会审批,填写《交通建设工程变更审批表》,送交委建设管理处核实后,提交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联席会议议定;

(五)变更内容涉及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 00万元)以内的,由工程管理部(项目管理组)联系总工室(工程技术部)组织现场技术咨询会议对方案进行研究,提出变更建议,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图纸并经总工室(工程技术部)审核后,报建设工程例会审批,填写《交通建设工程变更审批表》,送委建设管理处核实后,提交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联席会议审议,参会单位意见统一的,为会议通过事项,否则上报市政府审定;

(六)变更内容涉及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工程管理部(项目管理组)联系总工室(工程技术部)组织现场技术咨询会议对方案进行研究,提出变更建议,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图纸并经总工室(工程技术部)审核后,报建设工程例会审批,填写《交

通建设工程变更审批表》,送委建设管理处核实并提交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交通建设工程变更实行备案制:

(一)凡涉及造价超过原合同价的5%或超过50万元(含)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应当填写《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备案单》报审计局备案。

(二)对于涉及造价小于50万元且未超过原合同价5%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一般由建设中心予以审核,累积到50万元或原合同价5%后填写《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备案单》报审计局备案。

(三)涉及造价超过原合同价的5%或超过50万元(含)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项目组应联系计划合约部通知审计局派员见证,审计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到场见证。

(四)对于重点工程项目(含应急工程)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事项,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同时应及时办理备案手续;一般工程项目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事项原则上应先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工程变更程序

1、工程变更的提出

项目负责人应参建单位的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根据变更工程的规模和预估造价在3个工作日内联系总工室(工程技术部)及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研究,确定变更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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