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行政代履行

简析行政代履行

论文摘要行政代履行是行政强制执行的间接强制,属于较缓和的强制执行方式。由于其对相对人的权益损害较小,该制度被普遍运用到消防、防洪、爱惜自然资源的法律当中去。针对行政代履行的特点,依照《行政强制法》的具体标准,试对该制度的系统分析。

论文关键词代履行行政强制救济

一、行政代履行的概念

代执行,也称代履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具体行政行为所确立的可替代作为义务,由行政主体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行为。”
(一)是“代执行”,仍是“代履行”

从上面的概念,可明白代执行等同于代履行,可是《行政强制法》中利用的是“代履行”字眼,而非是“代执行”,显然立法者有自己的考虑。

第一咱们要明确代履行制度的核心意思,它属于间接强制,其目的无非确实是确保法概念务或行政决定所要求的义务的履行。相关于直接强制来讲,其执法强度更为柔和,更为让相对人同意。代履行中是由行政主体或第三人来完成的,准确的说是由他人来履行相对人本应该承当而没有承当的义务。而假设利用“代执行”字眼,可能会产

生由他人来代为执行的误解。显然行政主体让第三人(或自身)来代相对人履行义务,而不是把执法权委托第三人行使。显然“代履行”的字母含义更为准确。

(二)“代履行”与“民事第三人代为履行”区别

民事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是各个国家民事法律普遍都存在的制度。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见,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来履行义务是许诺的。它与行政代履行制度有相似的地方。但也有区别:(1)法律关系不同。前者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当事人属于平等关系;而后者涉及行政主体,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与相对人非平等关系。(2)前者行是约定的,由民事义务人约定第三人,后者行对第三人的选定是法定的,不存在相对人与第三人约定的情形。(3)履行费用的支付主体不同。行政代履行中的履行费用由相对人支付,而前者那么是由第三人自身承当。

二、行政代履行实施

(一)代履行的实施范围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恢复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超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平安、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自然资

源的,行政机关能够代履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可见我国实施代履行的范围仅限当事人没有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其造成的危害结果已经阻碍到交通平安、环境污染或自然资源破坏的情形下。

笔者以为我国规定代履行的范围比国外的规定狭小。如德国行政强制法律制度中对行为、容忍或不作为义务的执行规定了代履行,在《联邦行政强制执行法》第9—12条对这些强制方式作了规定。该法的第10条规定,“代履行指的是当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时,行政执行机关委托他人代为履行该义务,费用由原义务人承担的法律制度。这种方式适用于可替代和非人身的义务。”豎日本的《行政代执行法》对代执行要件作了规定,在适用范围上,也是规定代执行应该是能够替代作为的义务。不作为义务不组成代执行的对象,但有的不作为行为能够通过法令转为作为义务,那么在这种情形下,不作为义务也是能够间接通过转为作为义务来运用代执行方式予以执行。

可见国外一样规定只若是可替代的作为,符合条件下,都能够运用代履行,可是我国的代履行制度那么范围比较狭小。事实上我国在通过《行政强制法》之前,已经有其他的法律中运用到代履行制度,如拆迁、防洪、治理环境、拆除违章建筑等行政活动中。其中在违章构筑物中,或并非会涉及到交通平安、环境污染或那么破坏自然资源,可是实践中确有必要实施代履行,那么依照《行政强制法》可不能被通过,那不免有所遗憾。(二)代履行实施费用代履行实现作为义务转化为金钱给付义务,相对人应该最终支付

代履行所实施费用。那么在这费用的收取上,是由相对人直接转给第三人,仍是支付给行政主体?代履行费用是在实施之前缴纳仍是事后缴纳?

第一代履行费用由谁来收的问题上,咱们得从相对人和行政主体、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来判定。(1)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属于行政公法关系,这是没有问题的;(2)行政主体与第三人关系上:有人以为属于行政合同关系,也有人以为应属于委托与被委托的私法关系。行政合同多少带有公法的痕迹,其与私法合同关系要紧的不同点在于行政主体享有优益权,有必然的强制要求合同的另一方履行的意思。那行政主体是不是能够随意选定第三人呢?显然不能,因为《行政强制法》已经明确排除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若是被选定的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行政主体是不是有权要求强制履行呢?笔者以为行政主体是有那个权利的,倘假设符合履行条件的第三人就只有一个,若是不履行,那么显然会危害到公共利益。假设发生紧急的情形,找不到其他的第三人,也会显现危害公共利益的情形。因此行政主体与第三人应该是行政合同关系。(3)行政相对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笔者以为他们没有直接法律关系,行政相对人却应该容忍第三人对其本应该自己履行的义务的履行。因此咱们可知行政主体应该向行政相对人收取代履行费用,然后再向第三人支付。

代履行费用的事前缴纳,能够试探行政相对人是不是有完全的履行能力。事后缴纳,却能够做到履行费用一次性缴纳完成的优势。因

此笔者以为行政机关能够预先对行政相对人的履行能力进行评估,假设明显具有履行能力,那么采取事后缴纳代履行费用,不然采取事前缴纳。固然代履行费用应该以实际的支出的费用为准,不能超过应该的额度,不然有可能涉嫌处惩的性质。

(三)代履行程序

由于代履行会对行政相对人产生较大的阻碍,对相对人会产生一种心理强制,因此需要规定比较详尽的程序来约束行政机关滥用权利。依照《行政强制法》第51条规定,能够归结为:警告、送达决定书、催告、代履行实施、费用的征收。假设碰到紧急情形,能够不适合某些时期。由于费用的征收已在上文阐释,故现阐释前三个时期。

1.警告

警告是让行政相对人明白其不自身履行会带来的后果。一样来讲,警告应该是书面形式,并载有如下内容:(1)告知相对人由于自身的违法而需要履行的义务;(2)告知相对人应该在必然的期限内完成;(3)假设相对人不自觉履行,那么会采取代履行的方式完成,并记载代履行的法律依据。

2.送达代履行决定书

当行政相对人并无在限定的时刻内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的第一款,可知应该送达代履行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该包括:(1)代履行当事人,包括第三人的大体资料,如姓名或名称、地址;(2)代履行的执行标的;(3)代履行的法律依据和理由;(4)代履行的方式和时刻;(5)代履行的费用预算。

3.催告

这是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特有的,指在代履行的前三日前,催告相对人履行,若是相对人履行了,那么代履行停止。可见,这是再给相对人一次机遇,纯属于程序性事项。

4.代履行的实施

当最后的期限已到,相对人仍没有履行,那么第三人或行政主体能够实施代履行。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现场监督。所派的人员应该佩带工作证件。代履行的实施应该遵守行政强制的适当原那么。第三人同意行政主体的委托,对行政相对人不履行的义务进行履行,假设显现行政相对人阻挠第三人的履行,如何办?笔者以为现在行政主体能够变更强制执行方式,直接强制执行。或强力阻却相对人,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三、代履行的救济

代履行是间接强制,是行政强制执行。关于其是不是能够救济,有必然的争议。要紧缘故在于不同的学者对行政执行的性质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以为行政强制执行是事实行为,是之前作出行政决定的延续,没有对行政相对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即并无改变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并非符合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条件。也有学者以为这也是种行政处分,行政强制执行中会涉及到行政执行主体的合法性、行政执行范围、执行的手腕、执行的程序都可能涉及

相对人的权益。台湾学者城仲模也把把行政执行看做“一种行政处分”豏。也有学者以为这是程序性的行政行为。即行政强制执行属于程序性的活动,它不具有独立性,而是依附于之前的实体具体行政行为。比如罚款,从整体上是实体,可是它还需要从被罚款人的账户中划拨罚款金额。“其中划拨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它只是行政惩罚决定中程序”豐。实践中,行政强制执行不同选择也会不同的阻碍到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可是在具体分析上,应该从代履行不同时期进行具体分析,这是一种比较灵活的处置方式。

在救济途径上,能够参考台湾的做法。台湾的《行政执行法》设置了执行异议程序。义务人或利害关系人关于执行命令、执行方式、应遵守之程序或其他执行行为有异议者,得于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机关声明异议。义务人或利害关系人声明异议后,行政执行机关应该停止。行政机关应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决定是不是继续执行。那么在何种场合下,才能提出异议呢?笔者以为在以下三种情形能够考虑提出异议:(1)代履行的标的显现错误,不是原执行标的;或执行标的无法执行,不属于可替代的作为行为;(2)执行内容与原行政决定不同,超越了原执行范围;(3)执行方式或手腕不符合法律要求。

除此寻求行政机关之外的司法机关救济也是一种途径。代履行中有的时期只是具有程序的意义,并无实体上对相对人进行处分,因此若是相对人不服,能够在作出代履行决定的时期,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行政合法性原则: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和法律相抵触。 2.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方):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所指向的一方当事人,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共同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另一方当事人。 3.具体行政行为: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个人或组织的权益,具体行政行为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和具体化,属于某个个人或组织、或者某一具体社会事项。 4.行政给付: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等规定,赋予其一定物质权益或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裁决: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6.行政命令: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中一种极为普遍的行为方式。 7.行政合同: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责,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8.宏观行政指导:指行政机关对不特定的行业和相对方进行的行政指导。 9.行政侵权责任:指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义务、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10.行政赔偿: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的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11.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12.行政程序: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所遵循的步骤、顺序、方法、方式以及时限的总和。13.行政违法: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义务,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14.行政确认: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想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15.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16.行政处罚: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17.代履行:指行政主体雇人代替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而强制义务人缴付劳务费用的行政强制方式。 18:行政委托: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的法律行为。 19.行政复议: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行政相对人发生争执,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活动。 20.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可以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诅咒,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21.国家行政机关: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的规定设定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以及相应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指挥和监督的国家机关。 22.特别授权立法:指依据特定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据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国家行政机关通过专门决议的委托,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行为。 23.羁束行政行为: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做了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24.行政补偿:指行政机关因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补偿,行政补偿是国家补偿的一种,国家补偿除行政补偿外,还包括立法补偿、司法补偿等。 25.行政监督检查: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26.行政复议第三人:《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 27.确认判决: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一样,《行政诉讼法》中原本没有此种判决形式。这一判决形式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新颁布的司法解释中予以确认和规定的。 28.行政赔偿诉讼程序: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赔偿请求的程序,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诉讼。 29.行政指导: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30.行政责任:狭义的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以及部分行政不当所引起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3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指代表国家处理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 论述题! 1,联系实际说明完善行政程序法的意义?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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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行政法简答论述题目汇总

简答 1、信赖保护原则在《许可法》中的体现 《许可法》第八条中的体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该依法给予补偿。 2、简析行政行为的无效和撤销 3、代履行(代执行) 4、《处罚法》中的简易程序 5、如何理解规章在行政审判中的参照(不知道) 7、行政程序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弃了) 9、行政裁决的范围 10、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 授权与委托的区别 11、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2、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13、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性质 14、行政诉讼的特征 15、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16、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申请人。即申请必须在复议申请中,明确指出实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谁,是一个,还是几个?否则,复议机关的复议活动就无从进行。 ③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④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⑤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指单行法律、法规对申请复议条件的特别规定)。 17、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收案范围 18、接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应当具备的条件 19、比例原则 20、《许可法》规定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四个) 21、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22、行政法的法源 23、行政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合同的涵义:又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其他行政主体或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的特征: ①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②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或者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③行政合同属于一种双方的行政行为。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 ④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享有优益权。监督权、指挥权、单方解除权。

简述《行政强制法》中代履行的条件(一)

简述《行政强制法》中代履行的条件(一) 行政强制法中代履行的条件 行政强制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用于规范行政机关对不服从行政命令的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行政机关可能会通过代履行的方式来达到执行的目的。以下是《行政强制法》中代履行的条件的简述: 1. 主体条件 代履行的主体一般为行政机关,代履行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行政命令的有效执行。因此,代履行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并且具备相应的执行能力和资源。 2. 条件限制 在代履行的过程中,行政机关需要遵守一定的条件限制。首先,代履行的内容必须与原始行政命令一致,并且代履行不得超出原始行政命令的范围。其次,代履行的方式必须合法合规,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3. 授权条件 代履行需要得到相关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的授权。授权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命令或口头的指示,但必须得到相关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的明确同意,并且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代履行。

代履行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可能需要其他机关或个人的协助。例如,涉及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的情况下,可能需要法院的协助执行。行政机关在代履行过程中需要依法申请协助,并经相关机关或个人同 意后,方可进行代履行。 5. 时限条件 代履行的过程中,行政机关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时限进行代履行。如果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法完成代履行任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上级 机关报告,并根据情况调整代履行的方式或追加必要的资源。 6. 监督条件 行政机关在代履行过程中需要接受上级机关及相关部门的监督。 监督的方式可以包括巡视检查、审计核查等。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监督 要求,及时提供有关代履行的情况,接受监督机关的指导和建议。 以上是《行政强制法》中代履行的条件的简述。代履行是行政机 关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的一种重要手段,能够保障行政命令的有效执行 和维护社会秩序。因此,行政机关在进行代履行时必须遵守相应的条件,并接受监督,以确保代履行的合法性和效果。只有在严格遵守相 关规定的基础上,行政机关的代履行才能够顺利进行,发挥其应有的 作用。

简析行政代履行

简析行政代履行 论文摘要行政代履行是行政强制执行的间接强制,属于较缓和的强制执行方式。由于其对相对人的权益损害较小,该制度被普遍运用到消防、防洪、爱惜自然资源的法律当中去。针对行政代履行的特点,依照《行政强制法》的具体标准,试对该制度的系统分析。 论文关键词代履行行政强制救济 一、行政代履行的概念 代执行,也称代履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具体行政行为所确立的可替代作为义务,由行政主体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行为。”
(一)是“代执行”,仍是“代履行” 从上面的概念,可明白代执行等同于代履行,可是《行政强制法》中利用的是“代履行”字眼,而非是“代执行”,显然立法者有自己的考虑。 第一咱们要明确代履行制度的核心意思,它属于间接强制,其目的无非确实是确保法概念务或行政决定所要求的义务的履行。相关于直接强制来讲,其执法强度更为柔和,更为让相对人同意。代履行中是由行政主体或第三人来完成的,准确的说是由他人来履行相对人本应该承当而没有承当的义务。而假设利用“代执行”字眼,可能会产

生由他人来代为执行的误解。显然行政主体让第三人(或自身)来代相对人履行义务,而不是把执法权委托第三人行使。显然“代履行”的字母含义更为准确。 (二)“代履行”与“民事第三人代为履行”区别 民事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是各个国家民事法律普遍都存在的制度。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见,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来履行义务是许诺的。它与行政代履行制度有相似的地方。但也有区别:(1)法律关系不同。前者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当事人属于平等关系;而后者涉及行政主体,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与相对人非平等关系。(2)前者行是约定的,由民事义务人约定第三人,后者行对第三人的选定是法定的,不存在相对人与第三人约定的情形。(3)履行费用的支付主体不同。行政代履行中的履行费用由相对人支付,而前者那么是由第三人自身承当。 二、行政代履行实施 (一)代履行的实施范围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恢复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超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平安、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自然资

试论行政代履行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b719108125.html, 试论行政代履行 作者:黄国富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6期 摘要行政代履行是行政强制执行的间接强制,属于较缓和的强制执行方式。由于其对相对人的权益伤害较小,该制度被广泛运用到消防、防洪、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当中去。针对行政代履行的特点,根据《行政强制法》的具体规范,试对该制度的系统分析。 关键词代履行行政强制救济 作者简介:黄国富,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2010级研究生。 一、行政代履行的概念 代执行,也称代履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具体行政行为所确立的可替代作为义务,由行政主体或者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行为。豍 (一)是“代执行”,还是“代履行” 从上面的定义,可知道代执行等同于代履行,但是《行政强制法》中使用的是“代履行”字眼,而非是“代执行”,显然立法者有自己的考虑。 首先我们要明确代履行制度的核心意思,它属于间接强制,其目的无非就是确保法定义务或者行政决定所要求的义务的履行。相对于直接强制来说,其执法强度更为柔和,更为让相对人接受。代履行中是由行政主体或者第三人来完成的,准确的说是由别人来履行相对人本应该承当而没有承当的义务。而若使用“代执行”字眼,可能会产生由别人来代为执行的误解。显然行政主体让第三人(或者自身)来代相对人履行义务,而不是把执法权委托第三人行使。显然“代履行”的字母含义更为准确。 (二)“代履行”与“民事第三人代为履行”区别 民事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是各个国家民事法律普遍都存在的制度。我国《合同法》第65 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见,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来履行义务是允许的。它与行政代履行制度有相似之处。但也有区别:(1)法律关系不同。前者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当事人属于平等关系;而后者涉及行政主体,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与相对人非平等关系。(2)前者行是约定的,由民事义务人约定第三人,后者行对第三人的选定是法定的,不存在相对人与第三人约定的情况。(3)履行费用的支付主体不同。行政代履行中的履行费用由相对人支付,而前者则是由第三人自身承当。

简述《行政强制法》中代履行的条件

简述《行政强制法》中代履行的条件 简述《行政强制法》中代履行的条件 一、代履行的概念 代履行是指在行政强制过程中,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代 为履行被强制执行的行政决定或者行政协助决定的具体行为。行政强 制法中规定了代履行所需要具备的条件。 二、代履行的条件 1.受强制执行人同意:代履行必须得到受强制执行人的 同意。如果受强制执行人不同意代履行,行政机关就不能代为履 行行政决定或者行政协助决定。 2.代履行的具体内容:代履行的具体内容需要清晰明确, 包括时间、地点、方式等。行政强制法要求代履行的内容必须是 可以确定并可执行的,不能存在模糊不清或者无法实施的情况。 3.匹配程度高:代履行的单位或者人员应具备与被强制 执行行为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能够胜任代履行的工作。只有 专业素质匹配度高的单位或者人员才能更好地履行代履行的职责。 4.诚信可靠:代履行的单位或者人员应具备良好的商业 信誉和诚信记录,不得有严重的失信行为。这是为了保证代履行 的结果能够得到可靠保障,维护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效力。

5.行政机关批准:代履行的单位或者人员需要获得行政 机关的审批和批准,才能正式履行代履行的责任。只有经过行政程序的确认,代履行才具备合法性和约束力。 三、代履行的意义 代履行制度的设立,能够有效解决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的瓶颈问题,提高行政执行效率。通过引入专业代履行机构或者人员,能够更好地保证被强制执行行为的准确、及时、规范执行,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对于受强制执行人来说,代履行制度也提供了一种更灵活的履行方式。如果受强制执行人因各种原因无法履行行政决定,可以选择委托专业的机构或者人员代为履行,从而避免了被强制执行的直接压力和影响。 四、结语 行政强制法中的代履行制度,为行政执行提供了更为便捷和高效的方式。代履行的条件包括受强制执行人同意、明确的代履行内容、匹配程度高的代履行单位或者人员、诚信可靠、行政机关批准等。通过代履行制度的运行,我们能够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实现行政强制的有效执行。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题

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即法律规则,是每个单一的法定行为模式。 物质帮助权: 物质帮助权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诉权: 诉权是当事人所享有的向人民法院提出通过审判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的权利。 判例法: 判例法指以特定的法院所作的典型的或具有新意的判决中包含的原则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律。 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以不特定的社会事实为对象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即行政立法行为。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这种资格,就是有法律上的人格,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并受

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主要指原告和被告,也包括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法律制裁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而应负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行为。 犯罪是由于侵犯国家的统治秩序,按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发生行政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单方行为。 不当得利是指凡无法律上的根据致他人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的,此种得利,即为不当得利,从而构成债权债务关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合法权益的行为。 国际法即国际公法,旧称“万国公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即以国家之间的关系(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间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在人民监督下来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制度。

代履行决定书_行政公文

代履行决定书 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过程中,依法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时所制作的文书。下面橙子给大家带来代履行决定书,供大家参考! 代履行决定书范文一 当事人:住址(所):代履行事项:代履行地点: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本局作出的决定要求履行相应义务,本局于年月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湖执( )强催行字[ ]第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限你(单位)自接到催告书之日起日内履行相应义务,但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及时履行。因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根据的规定,本局现决定:于年月日由为代履行人对上述代履行事项予以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共计元(大写)由你(单位)承担,并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帐号: )缴纳。对代履行费用,逾期拒不缴纳的,每日按代履行费用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滞纳金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起诉。 湖州市吴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年月日 1 / 3

代履行决定书范文二 豫鹤淇滨路政强拆代履催字[ ]第号 : 我所于年月日依法作出的《交通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决定书》(豫鹤淇滨路政强拆代履字〔〕第号),已于年月日向你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我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日内( 年月日前)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物(设施)。 逾期未自行拆除的,我所将按照代履行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实施代履行。 淇滨区交通路政管理所(印章) 年月日 代履行决定书范文三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单位法定代表人 地址及联系方式 因经催告你(单位)逾期仍未履行公安机关于年月日 作出的行政决定 (决定书文号 )中的 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决2 / 3

代履行是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

代履行: 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例如排除障碍、恢复原状、强制拆除等。对于不能够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 基本信息: 代履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代履行是行政强制执行的间接执行方式之一。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对代履行的适用条件、主体、程序、方式以及即刻代履行等作出了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一条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行政诉讼法》(2017年12月修正)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讼诉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质执行。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强制拆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的强制拆除、 《河道管理条例》中的强制清除、《防洪法》中的代为恢复原状、

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优势、困境与完善

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优势、困境与完善 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发源于德国和日本,旨在解决环境义务履行不足问题。这一制度彰显了公私合作理念、最小损害理念和环境善治理念,有助于环境义务得到实际履行,增强环境执法的实效性,维护环境执法的严肃性。我国2011年《行政强制法》第50—52条规定了环境行政代履行及其实施程序,但该条款与环境单行法的有关规定存在相互抵牾之处。未来立法应当细化和明确环境行政代履行的适用范围、主体、程序、收费标准、法律救济等,以确保环境行政代履行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运作。 标签:环境义务;行政代履行;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实施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该法第51条、第52条明确了代履行应当遵守的规定及其程序措施。这三个法条首次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确了我国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环境行政代履行不仅丰富了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的手段,还有助于提升环境治理效果,为积极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提供了法律保障和规则依据。不过,从实施效果来看,这三个法条规定的代履行及其实施程序与环境单行法的相关规定存在诸多矛盾之处,亟须通过更加精细的制度设计来实现环境行政代履行的优化适用。本文拟以《行政强制法》第50—52条的修正为基点,结合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域外实践,提出完善我国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环境义务履行不足问题与代履行制度的引入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归责原则,污染者的行为对环境造成潜在或现实损害的,负有排除妨碍、恢复原状、限期治理等法定义务,否则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现实中,很多污染者只承担罚款等给付义务,而不切实履行治理污染的行为义务。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形:一是不能履行,即义务人本身确实缺乏履行能力;二是拒绝履行,即义务人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有履行能力,但主观上故意不履行;三是瑕疵履行,即义务人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但在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结果上不符合完全履行的预期目标。上述情形,笔者将其归纳为环境义务履行不足问题。这一问题不但给环境执法带来了严峻挑战,而且给环境治理提出了技术难题。针对环境义务履行不足问题,各国立法采取了多种应对措施,但收效并不明显。究其原因,主要是传统责任承担方式以直接强制为基础,不仅不能遏制污染者的违法冲动,还可能引发政府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甚至冲突。在这一情势下,行政代履行制度被应用于环境执法领域,以破解环境义务履行不足的困局。 环境义务履行不足问题并非我国独有,德国和日本在20世纪70—90年代也面临这一问题。在反思“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基础上,德、日两国立法创立了“谁污染,谁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模式,借助于第三人的履行能力和行为来治

松桃2018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最全版】 - 事业单位真题

松桃2018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最全版】-事业单位真题 1:灯泡:台灯() 单项选择题 试卷:考试 房屋:屋顶 汉语:语言 指甲:手指 2:依次填入下列各句横线处的词语,最恰当的一项是()①银杏,又名公孙树,它不仅是很好的雕刻材料,还____很高的观赏价值和药用价值。②店庆期间,凡购物满100元者,本店将______价值30元的礼品券一张。③66年前,他勇敢地投身于“五四”爱国运动,______经历了火烧赵家楼的场面。 单项选择题 具备惠赠亲身 具有赠送亲身 具有惠赠亲自 具备赠送亲自 3:现在回想我们的经济发展模式确实是存在一些问题,它更多的是注重到了效率的问题,而对公平的考虑更少。比如,在2008年世界银行做了两份报告,这两份报告是针对俄罗斯和中国不同的经济发展的模式做的。他们对俄罗斯经济发展的模式的评价是:这是一个有利于穷人的经济发展模式;而我们看到了中国的经济发展模式使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对本文理解正确的是()。 单项选择题 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的现状是注重了公平而忽视了效率 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有利于穷人 俄罗斯的经济发展模式会使收入差距不断拉大 忽视公平的后果之一很有可能就是收入差距不断拉大 4:年画作为民俗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通过点、线、面、色等的巧妙组合,反映了民众的文化心理、审美观,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民众的审美情趣以红为美,以大为美,以对称为美,以规范为美,都充分体现于年画艺术特色上。在农村,吉祥的含义包含着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以及祝愿、期望、赞赏和歌颂的多种意思。这段文字主要说的是()。 单项选择题 年画传达着我国民间的美学形态 年画体现出民众的审美情趣 年画是人们在长期生活中形成的一种美好心愿 年画反映了民众的文化心理和审美情趣 5:挤进效应是指政府采用扩张性财政政策时,能够诱导民间消费和投资的增加,从而带动产出总量或就业总量增加的效应;挤出效应是指当供应和需求有新的增加时,随着政府支出的增加而引起的私人消费或投资降低的效果,这会异致部分资金从原来的预支

简述《行政强制法》中代履行的条件

简述《行政强制法》中代履行的条件 《行政强制法》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行政强制行为的法律规定。在行政强制中,代履行是一种常见的方式,它是指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他人代替其履行行政强制事项。代履行的实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下面将进行具体的介绍。 首先,代履行需要满足真实授权的条件。行政机关在委托代履行前必须进行明确授权,授权内容要明确具体,并且需要有明确的授权程序和文件,以确保代履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只有明确授权,代履行行为才能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代履行需要根据需要选择适当的代理人。代理人必须具备代履行事项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代履行工作,并且要有一定的公信力和信誉度,以确保代履行的高效性和可信度。 再次,代履行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代履行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或逾越行政机关的授权。同时,代履行必须依法实施,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和操作规范,确保代履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此外,代履行还需要有明确的协作机制和沟通机制。行政机关与代理人之间必须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明确各自的权责和工作要求,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以确保代履行的顺利进行和任务完成。

总之,《行政强制法》中代履行的条件包括真实授权、适当的代理人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以及明确的协作机制和沟通机制。只有满足这些条件,代履行才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提高行政强制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并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考虑代履行的各项条件,确保代履行的有效实施。同时,代理人也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国开作业生活中的法律-形考任务(四)70参考(含答案)

题目:下列哪些主体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选项A:根据法律授权的行业协会 选项B:集中行使拘留权的综合执法局 选项C:卫计委根据法律委托的疾病控制中心 选项D:集中行使环境卫生罚款权的城管局 答案:根据法律授权的行业协会, 集中行使环境卫生罚款权的城管局 题目:下列哪些行政行为是有效的? 选项A:被废止之后的行为 选项B:期限届满的行为 选项C:没有法律依据而做出的行为 选项D:被撤销之前的行为 答案:被撤销之前的行为 题目:代履行是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有关代履行,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选项A:行政机关只能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选项B: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选项C:代履行的费用均应当由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选项D:代履行3日前应送达决定书 答案:行政机关只能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代履行的费用均应当由负有义务的 当事人承担, 代履行3日前应送达决定书 题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于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于1997年12月30日以公安部部令发布。该办法属于哪一性质的规范? 选项A:一般规范性文件 选项B:规章 选项C:国务院的决定

选项D:行政法规 答案:行政法规 题目:某企业认为,甲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同某一行政法规相抵触,可以向下列哪些机关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选项A:国务院法制办 选项B:国务院 选项C:全国人大常委会 选项D:甲省政府 答案:国务院, 甲省政府 题目: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出补充规定的,应对行政法规进行解释。关于行政法规的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A:解释行政法规的程序,适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选项B:解释权属于国务院 选项C: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选项D:解释可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答案:解释权属于国务院, 解释可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题目:关于执行罚,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A:执行罚适用于金钱缴纳义务的执行 选项B:处以执行罚超过30日,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可以直接划拨款项或拍卖财产用于抵缴 选项C:执行罚是一种行政处罚 选项D:执行罚的总额不得超过本来应当缴纳的金钱义务 答案:执行罚的总额不得超过本来应当缴纳的金钱义务, 执行罚适用于金钱缴纳义务的执行

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研究

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研究 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研究 近年来,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其对人类生存和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这一制度通过授权给环境行政代表来履行环境监管责任。本文旨在通过对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的研究,探讨其意义、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改进措施。 一、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的意义 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的建立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它增强了环境保护的能力。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广泛性,一般的政府机构难以全面有效地监管环境。而环境行政代表作为专门的监管主体,可以更加专业地进行环境保护工作,提高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其次,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有助于促进政府与社会的合作。在这一制度下,政府将一部分环境管理权限交给社会机构,这不仅减轻了政府的负担,还极大地增加了社会各界的参与度,提高了环境保护的整体水平。同时,政府还可以更加专注于制定政策和法规,提供资源和支持,从而更好地推动环境治理的进程。 最后,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有助于推动环境监管的科学化和专业化。代履行制度通过招聘、培训等方式选拔和培养了一批环境专业人员,提高了监管队伍的素质和水平。同时,在监管过程中,代履行机构还能够依托先进的技术手段和专业设备,进行数据分析、监测预警等环境管理工作,提高了监管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的特点

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它注重多元主体参与。在这一制度下,除了政府的行政部门,还包括环保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各类机构,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相互协调的监管体系。 其次,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具有强制力。由于环境问题的紧迫性和复杂性,为了确保环境监管的有效性,代履行机构对环境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惩罚和制裁。这种强制力的存在,能够有效地约束各方行为,促使其更加遵守环境法规。 第三,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注重主体权责明确。代履行机构在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既保障了代履行机构的权益,也提醒其履行责任,确保其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四,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强调信息公开与参与。在这一制度下,代履行机构要及时公开环境监管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参与,以确保监管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尽管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在提升环境治理能力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由于监管主体较多,各方责权划分不清,导致协调管理困难。为此,可以建立明确的工作分工机制,明确各方的权责,并加强沟通协调。 其次,由于监管力量相对分散,导致监管效果不佳。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整合资源,加强代履行机构间的协同合作,形成更加有力的监管力量。 最后,由于代履行机构的选聘和监管手段存在问题,导致其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受到质疑。因此,应加强对代履行机构的选拔和培养,提高其专业素质和能力,同时加大对其监管手段的科学性和先进性的投入。

国开电大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名词解释题库

国开电大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题库 三、名祠斛呼 说明:更新至2023年3月试题;适用于2023年7月国开电大期末纸质考试。 B 未卜充性立法:它是为了补充巳经发布的法律,法规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C 抽象行政行为:动态上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行为;薛杰上指不同的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与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标准性文件。 D 代履行:指行政主体雇人代替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而强制义务人缴付相应劳务费用的行政强制方式。 地域管理:地域管理又称地域管辖,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地域管辖。 G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管制性行政指导:又称抑制性行政指导,即行政主题对于妨害秩序或公益的行为加以预防和抑制而进行的行政指导。 H 宏观性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对不特定的行业和相对人进行的行政指导。 J 羁束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该行为的内容与结果将直接影响该特定对象的权益。 Q 确认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经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所做出的确认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或违法的判决。

代履行决定书样板

X X X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代履行决定书 XX执()代决字[]第号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履行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履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本局作出的决定要求履行相应义务, 本局于_____ 年_____ 月___ 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湖执( ___________ ) 强催行字[]第________ 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限你(单位) 自接到催告书之日起____ 日内履行相应义务,但你(单位)在规定期 限内仍未及时履行。因你(单位)的违法行为 ____________ ,根据 的规定,本局现决定: 于____ 年____ 月—日由________________ 为代履行人对上述代 履行事项予以代为履行。 □代为履行所需费用共计____________ 元(大写)由你(单位) 承担,并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帐号:)缴纳。对代履行费用,逾 期拒不缴纳的,每日按代履行费用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滞纳金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起诉。 湖州市吴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年月日

论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代履行

论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代履行 内容摘要 代履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且该义务又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时,行政机关自行或请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履行义务所需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2011年6月30日我国颁布的《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将“代履行”设定为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之一,并在第五十条到五十二条中对代履行的适用条件、主体、程序、方式和即时代履行等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因代履行执行方式的间接性和执行手段的柔和特性,实践中行政机关适用代履行的频率越来越高,但由于《行政强制法》对代履行的规定相对笼统,存在很多需要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事项,或者因为标准的模糊,行政机关在适用代履行的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问题,或者因为监督的缺乏,存在滥用的现象,本文拟围绕代履行制度本身结合法理及实践,对代履行实施过程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代履行行政执行执行方

Abstract Performance refers to the obligor fails to determine the specific administrative act obligation and the duty and the others to perform, administrative or invite third people to perform, and to the obligations imposed obligations of the cost of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mode. In June 30, 2011, China promulgated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Twelfth will "perform" set for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one way, and in the fiftieth to fifty-two of generation perform application conditions, subject, procedure, way and time performance is made more specific. Due to perform indirect and means of implementation way of performing the soft characteristics, the practice of administrative organs for the frequency and generation performance is high, but because of "Administrative Coercion Law" provisions of the generation perform relatively general, there are a lot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matters, or because the standard fuzzy, the executive will appear some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used to perform in, or because of lack of supervision, the presence of abuse phenomenon, this paper focuses on generation perform system itself is a combination of theory and practice, the performance of several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implementation are discussed. Key words:on behalf of their administrative execution execu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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