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供热报停规定

天津供热报停规定

天津供热报停规定是指在供热季节内,为了确保供暖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用户的用热需求,对一些特殊情况下需要停热的情况进行了规定。以下为天津供热报停规定。

根据《天津市暖气报停办法》,当出现以下情况时,供热单位有权暂时停热或减少供热:

一、供热季节过渡期:每年的10月15日至11月7日和3月

1日至3月31日为供热季节过渡期,届时供热单位可以根据

气温变化情况逐步降低供热温度,直至停热。

二、安全维修:当供热系统设备出现故障或需要维修时,供热单位可以暂时停热或减少供热,确保供热系统的安全运行。

三、自然灾害:当遇到重大自然灾害时,供热单位可以根据情况暂停供热,以确保人员的安全。

四、设备保养:为了确保供热设备的正常运行,供热单位可以定期进行设备的保养和检修,此时可以暂时停热或减少供热。

五、违规用热:当发现有用户违规使用供热设备,如私拉私挂,未按规定用热等情况时,供热单位有权停热或限制供热。

六、室温达标:在供热季节内,室温达到国家规定的舒适温度(例如18℃)后,供热单位可以减少或停止供热。

七、其他原因:当出现其他原因导致供热设备无法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可以暂时停热或减少供热,以确保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

需要注意的是,供热单位在报停前需要提前通知用户,并及时发布停热公告,以便用户做好相关准备。用户在停热期间也需要做好保暖措施,确保自身的生活正常进行。

总之,天津供热报停规定旨在确保供暖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用户的用热需求,同时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供热单位在报停前需要提前通知用户,并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停热,用户在停热期间也需要做好保暖准备。只有通过合理的报停规定,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的生活和供热系统的稳定运行。

天津市集中供热设施管理办法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建公用【2011】23号签发人:舒长云 关于印发《天津市集中供热设施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规范供热设施管理行为,保证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现将《天津市集中供热设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天津市集中供热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供热设施管理,保证供热设施安全运行,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集中供热设施管理相关的供热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和用热户,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居民住宅用热户的户外供热设施和户内共用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 居民住宅用热户的户内供热设施由用热户负责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用热户承担。 第四条新建居民住宅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的维修、系统运行调试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开发建设单位可有偿委托供热单位进行保修。 两个供热期满后,开发建设单位应与供热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供热设施移交验收。验收合格的,户外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管理,户内供热设施由用热户管理,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并继续承担保修责任。 整楼、整门未售出或未交付使用的新建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可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供热设施的保修期顺延。 第五条居民住宅补建的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的维修、系统运行调试由供热单位负责。 第六条非居民住宅供热设施的管理责任由供热用热双方在供用热

供暖报停管理规定

供暖报停管理规定 供暖报停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确保供暖设施的正常运行,我单位制定了以下供暖报停管理规定: 一、报停条件 1. 施工维修:供暖系统需要进行紧急维修、大型设备更换或改造等工程时,可以报停供暖。届时,必须提前通知居民,并告知停暖时间和恢复供暖时间。 2. 季节过渡:供暖季节结束与开始之间的过渡期,可以报停供暖。届时,必须提前通知居民,并告知停暖时间和恢复供暖时间。 3. 断水断电:若供水、供电公司需要进行工程维修,导致供暖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可以报停供暖。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及时通知居民,并告知停暖时间和恢复供暖时间。 二、报停程序 1. 通知居民:在报停前至少提前48小时通知居民,并告知报停原因、报停时间和恢复供暖时间。通知方式可以采用短信、电话、公告等多种途径,并确保居民能够及时收到通知。 2. 制定备用方案:对于长时间的供暖报停,需要制定详细的备

用方案,包括提供其他采暖方式的支持、提供取暖设备等,确保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3. 监测恢复情况:在恢复供暖后,需要进行实时监测,确保供暖系统正常运行,并及时处理居民的问题和意见。 三、报停期间的服务保障 1. 供暖补贴:对于长时间的供暖报停,居民可以申请补贴,以减轻因供暖中断造成的生活不便。 2. 紧急救助:报停期间,如遇到居民生活中的紧急情况,供暖单位应提供紧急救助和援助,确保居民的生命安全和基本生活需求。 3. 24小时热线:供暖单位应建立24小时热线,及时接听和处理居民的问题和投诉,确保居民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和支持。 四、违规处理 对于未经通知或未经批准擅自报停供暖的单位或个人,我单位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追究其责任。 总之,供暖报停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居民的生活需求,减少因供暖中断而带来的不便和困扰。供暖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并及时与居民沟通,共同做好供暖工作,提高居民的满意度和幸福感。

供热报停规定

供热报停规定 供热报停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为了维护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对用户进行中断供热的处理。以下是供热报停的规定。 一、紧急维修期间的供热报停 1. 当供热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或存在安全隐患时,供热公司有权在维修期间中断供热,以保障用户的安全和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 2. 在进行紧急维修期间,供热公司将尽力提前通知用户,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和补偿措施。 二、非紧急维修期间的供热报停 1. 在非紧急维修期间,供热公司需要对供热系统进行例行检修或设备升级时,可以中断供热服务。一般情况下,供热公司应提前30天通知用户,并制定详细的维修计划和补偿方案。 2. 在非紧急维修期间中断供热时,供热公司应提供临时供热解决方案,并确保用户基本的生活和取暖需求。 三、用户违规行为导致的供热报停 1. 当用户存在逾期未缴纳供热费用的情况下,供热公司有权中断供热服务,直到用户结清欠款为止。

2. 当用户违反供热系统安全规定,或存在滥用和浪费热能等不良行为时,供热公司有权对其进行警告、罚款或中断供热等处理。 四、其他原因导致的供热报停 1. 在极端天气条件下,供热系统可能会因为能源供应紧张或能源价格变动等原因导致供热报停。供热公司在此情况下,应提前通知用户,并尽力提供其他解决方案。 2. 当政府对能源资源进行调控时,供热公司可能需要限制供热服务,以保障整体能源供应的稳定。供热公司应提前通知用户,并尽力提供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供热报停是为了维护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用户的安全,根据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供热公司应提前通知用户,并提供解决方案和补偿措施,以减少用户的不便。同时,用户也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如按时缴纳费用、合理使用热能等,以维护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

供暖协议书

供暖协议书 篇一:实用的供暖协议书 供 暖协议书 供热人:。用热 人:。为了明确双方在供热、用热过程中的权 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 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热地点、 面积 (一)供热地 点:。 (二)用热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供热期限 及质量 (一)供热人在地 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11月5日起至次年4月5日止。 (二)供热期间, 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人保证室内供热温度在摄氏16度以上。 第三条供热费标 准及支付期限 (一)供热价格: 供热人参照政府部门批准的价格按每平方米元收取供热费。

合同有效期内,遇 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用热人应当 在每年月日前将供热费以现金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 第四条供、用热 设施维护管理 1、各用热户房屋内 的自用供热设施由用户自己负责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鉴于本楼部分用热户的供热设施年 久 失修损坏程度严重,供热人建议及时修复、更换。 2、本楼楼内公用部 位的供热设施由供热方负责维护、管理,产生费用由本楼各用热户分担。 3、由于本楼地下供 暖管路已经大部分损坏,急需维修、更换,此项费用由本楼各用热户分担。如不更换造成影 响供热供热人不因此承担责任。 第五条供热人的 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用热 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用热人用热 设施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 的,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 第六条用热人的

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热人 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供热义务。 (二)应当按照合 同约定向供热人交供热费。 (三)对自己产权 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四)不得擅自改 变供热设施,杜绝私接放水装置或私增管路、暖气片。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 约责任 1、由于供热人责任 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承担责任,供热人可以减收部分供热费。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 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 供热人不承担责任: (l)用热人擅自改 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2)室内因装修和 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停水、停电造 成供热中断的; (4)热力设施正常 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

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doc

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失效]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文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发布日期:1995-8-7 执行日期:1995-8-7 生效日期:1998-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全市集中供热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各区、县、局的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供热单位实行行业管理。 第四条凡新建住宅、公共建筑和工厂用热,都要实行集中

供热,严格控制新建分散供热的小锅炉房。对现有分散供热的小锅炉房,应结合旧区改造,按照统一规划的原则,有计划地逐步改为集中供热。 第五条集中供热要贯彻远近结合、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合理布局和新建不欠帐、逐年还旧帐的建设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六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会同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集中供热规划、区域供热规划以及年度供热计划,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根据区域供热规划,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预留热源、换热站等建设用地。 第八条凡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区改造必须同时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其设计方案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审核,使集中供热设施与房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对违反上

天津供热报停规定

天津供热报停规定 天津供热报停规定是指在供热季节内,为了确保供暖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用户的用热需求,对一些特殊情况下需要停热的情况进行了规定。以下为天津供热报停规定。 根据《天津市暖气报停办法》,当出现以下情况时,供热单位有权暂时停热或减少供热: 一、供热季节过渡期:每年的10月15日至11月7日和3月 1日至3月31日为供热季节过渡期,届时供热单位可以根据 气温变化情况逐步降低供热温度,直至停热。 二、安全维修:当供热系统设备出现故障或需要维修时,供热单位可以暂时停热或减少供热,确保供热系统的安全运行。 三、自然灾害:当遇到重大自然灾害时,供热单位可以根据情况暂停供热,以确保人员的安全。 四、设备保养:为了确保供热设备的正常运行,供热单位可以定期进行设备的保养和检修,此时可以暂时停热或减少供热。 五、违规用热:当发现有用户违规使用供热设备,如私拉私挂,未按规定用热等情况时,供热单位有权停热或限制供热。 六、室温达标:在供热季节内,室温达到国家规定的舒适温度(例如18℃)后,供热单位可以减少或停止供热。

七、其他原因:当出现其他原因导致供热设备无法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可以暂时停热或减少供热,以确保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 需要注意的是,供热单位在报停前需要提前通知用户,并及时发布停热公告,以便用户做好相关准备。用户在停热期间也需要做好保暖措施,确保自身的生活正常进行。 总之,天津供热报停规定旨在确保供暖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用户的用热需求,同时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供热单位在报停前需要提前通知用户,并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停热,用户在停热期间也需要做好保暖准备。只有通过合理的报停规定,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的生活和供热系统的稳定运行。

暖气报停时间规定

暖气报停时间规定 暖气报停时间规定 暖气报停时间规定因地区和供热公司的具体规定而异,但通常是在供暖期开始之前或供暖期内进行报停。 在报停时,一般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断管照片等,并按照规定交纳一定的基本热价费或报停费。 需要注意的是,报停后如果再次用热,需要重新申请开通,并按照规定缴纳全额热费。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规定可以咨询当地供热公司或物业公司以了解详细情况。 暖气报停需要交哪些费用 暖气报停需要交纳的费用包括供热计量费用,即热能损耗补偿费,通常为20%,该费用与固定成本相关,无论用户是否用热,都需要缴纳该部分费用,以保证供热单位的正常运行。 此外,如果住户不参加集体供暖,就必须通过物业公司向供热企业交纳热损费,大约是正常供暖全款的30%。这个费用主要是为了补偿供热企业为住户供暖而产生的成本,例如燃料费、水电费等。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同地区和供热公司的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在办理停暖前,建议您先咨询当地供热公司或物业公司以了解详细情况。 暖气排气孔锈住了怎么办

如果暖气排气孔锈住了,可以尝试以下方法解决: 滴入机油。可以滴入机油或者食用油,等待几分钟,用扳手轻轻拧动阀门,通常机油会和锈迹发生反应,这样阀门就可以拧动了。 使用工具。先用毛刷沾柴油类刷去锈迹,再使用致密坚硬的钢丝刷清除钢铁工件表面的严重浮锈、油脂、泥灰等。 使用润滑剂。在锈迹严重的地方涂抹润滑油,然后轻轻敲击锈迹,让锈迹松动,最后拧动阀门。 使用开水。在锈迹严重的地方倒入开水,让锈迹松动后再拧动阀门,或者用扳手轻轻敲击锈迹,让锈迹松动后再拧动阀门。 如果以上方法都无法解决问题,建议请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检查和维修。 暖气片排气小妙招 找到暖气片的排气阀,轻轻拧开阀门,让气体自然排出。 等待气体完全排出后,再将出水阀门关闭。 逐个打开每个回路的阀门,让气体完全排出,直到有稳定水流流出。 最后再关闭排气阀和进水阀。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果还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维修人员。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暂停和恢复管理办法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配套文件 ——《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29日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规范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供热行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中供热经营的单位和用热户(包括建设单位、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租赁人)均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用热户在暂停或恢复用热需求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 暂停和恢复用热期限最短为一个供热期,实施范围包括供用热合同约定的全部区域。 第四条暂停或恢复用热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出具房屋权属证明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用热户本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单由供热单位提供,一式两份,供热用热双方各持一份。 第五条对于暂停用热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供热单位应当为提出暂停用热申请的用热户为理相关手续。由供热用热双方签订停热协议书,明确约定停热时间、停热处理方式、协议期满延期等内容,并由用热户缴纳停热期间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第六条暂停用热期间,每个供热期热能补偿费收取标准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0%,非居民用热户从2010-2011供热期开始收取,居民用热户从2011-2012供热期开始收取。

恢复供热前,用热户如有欠费应予以补齐。暂停供热期间,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的,并新、老用热户需同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如有欠费应予以补齐。 供热单位在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时,应开具财税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专用票据。 第七条供热单位同意用热户申请后,用热户应自行清理供热设施周边障碍物,由供热单位对供热系统采取暂停和恢复用热措施。 第八条停热处理方式宜采取以下方式:对于串联供热系统,由供热单位采取拆除暖气片的方法;对于单户分环系统,供热单位宜采取截断供回水管的方法,并将系统内水放净。 供热用热双方对停热处理方式另有约定的,应在停热协议书中约定产生问题的解决方式。 第九条本市城镇户口的低收入家庭,凭《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天津市城镇居民特困救助卡》或《天津市低收入家庭价格补助领取证》和所属区、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免交停热期间热能损耗补偿费。 本市城镇户口的无工作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凭《天津市定期补助人员证》、《天津市定期抚恤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和所属区、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免交停热期间热能损耗补偿费。 第十条用热户永久停热的,可免交热能损耗补偿费。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2021-2022年度暖气报停、复暖通知

城区2021-2022年度暖气报停、复暖通知 各用户: 为方便用户及时办理暖气报停、复暖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停管理: 1、报停范围: (1)凡已实现集中供热的用户,在2021-2022年度采暖期内无人居住、闲置且不需用暖的,都须办理报停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办报停手续的,按用暖处理。 (2)往年已办报停,并且已经实施“断开封堵”的用户,如果在本年度需要继续报停的,往年报停继续有效,不须再办报停手续。 (3)对有人居住的居民用户,不予办理暖气报停手续。 2、报停时间:2021年XX月XX日至2021年XX月XX日。 3、报停受理单位(以下称“小区供热管理单位”)及地址: (1)由物业负责供热管理的小区,请到小区物业办理报停手续。 (2)由供热公司负责供热管理的小区,请带本人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到附近“换热站”办理。

(3)友情提示:为做好疫情防控,请自觉佩戴口罩。 (4)出示健康码,谢谢配合! 4、报停封堵作业的实施方式: (1)报停实施“断开封堵”:①对双管并联、单管串联系统,须将所有暖气片的供水口和回水口与供热系统完全断开并封堵,同时要确保原供热系统正常运行;②对分户控制系统,须将入户的供水管和回水管与供热系统完全断开并封堵。 (2)拆下的阀门、管件由报停户自行保管。 5、报停程序及费用: (1)用户到小区供热管理单位填写《暖气报停作业单》,用户应确保所填信息真实有效。 (2)小区供热管理单位实施封堵作业,根据相关规定,收取相应的工时材料费。 (3)因报停户用热设施无法实施断开封堵、报停时须对报停户用热设施进行部分改造才能实现有效封堵的,改造所产生的费用由报停户承担。 (4)实施封堵作业时,在作业人非故意的情况下,因报停户用热设施锈蚀、老化等原因造成阀门、管件损坏的,其损失由报停户承担。 (5)封堵作业也可由报停户自行找专业人员实施,封堵作

天津供热管理规定

天津供热管理规定 天津市作为中国北方重要的经济中心之一,供热管理是保障城市居民冬季供暖需求的重要方面。为了确保供热服务的规范和高效运行,天津市政府制定了《天津供热管理规定》,旨在加强供热企业的责任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居民的温暖生活。 一、供热企业的责任 根据《天津供热管理规定》,供热企业是确保居民供暖需求得到满足的主体,其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确保供热安全:供热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保障供热设施的安全运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供热设备,确保供热系统稳定运行,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2. 提供稳定供热: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供热管理制度,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合理调节供热温度,保障用户供热需求,尽量避免供热中断或温度波动过大的情况发生。 3. 提供良好服务:供热企业要建立健全的服务机制,提供全天候服务,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和问题,并建立健全的用户反馈机制,不断优化服务质量,提升用户满意度。 4. 节能减排:供热企业要积极采取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的措施,使用高效节能设备,优化供热工艺,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为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二、用户的权益 《天津供热管理规定》还对用户的权益进行了规定,以保障用户的供热利益和正常生活需求。 1. 合理收费:供热企业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价格机制,合理制定供热收费标准,并向用户公开,确保公平合理的收费方式。 2. 供热质量:供热企业要确保供热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提供温暖舒适的供热服务,及时解决用户遇到的问题,确保供热效果。 3. 信息公开:供热企业应当向用户公开供热服务的相关信息,包括供热设备情况、运行状态、维护计划等,提高信息透明度,方便用户监督和了解供热情况。 4. 预付费管理:供热企业可以采用预付费方式,但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预付费的流程和规定,确保用户的权益不受损害。 三、监督和处罚 为了保障《天津供热管理规定》的执行和供热市场的秩序,规定了相应的监督和处罚措施。 1. 监督机构:天津市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负责对供热企业的供热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供热企业的责任落实和服务质量。 2. 处罚措施:对违反供热管理规定的供热企业,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产、吊销许可证等,以保证供热市场的正常运行。

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供热核查管理制度

XXXX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供热核查管理 制度 为加强供热核查管理,规范核查工作流程,依据公司相关制度制定本核查管理制度。 一、工作职责 1、负责本供热公司的核查工作。 2、接受总公司稽查的监督、检查及考核。 3、负责对供热公司辖区内的报停、报拆户的核查工作。 4、负责对发现的违规用热户进行落实处理,并及时上报。 5、负责违规用热户的热费收取及协助客服中心欠费清缴工作。 二、核查工作任务 1、正式供暖10日内,服务中心将辖区报停、报拆户分类别装订核查台帐 2、对串联报停户核实率为100%。 3、每供暖期对所辖范围内报停、报拆户核查至少4遍, 每月至少1遍确 4、对发现的违规用热户进行监管处理,重大问题上报 公司。 5、核查基础资料存档备查。

三、核查工作流程 1、报停、报拆户核实流程 ①、每采暖季供热初期建立报停、报拆户明细台账。 ②、每供暖期对辖区报停、报拆户核查至少4遍。 ③、对核查发现的问题户提出处理意见并警告违规用户,重大问题报总公司处理。 2、违规用热核查流程 ①、违规用热包括:私接水嘴、私接换热器、擅自扩大供热面积、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私自开启供热阀门。 ②、违规用户一经核实,由片区对违规户实施停供处理,留存违规记录、资料,并报供热公司经理处理。重大问题报总公司处理。 ③、供热公司核查员记录核查或举报的违规用热户档案,并继续跟踪核查。 3、供热核查缴费流程 ①、由核查员提供违规用热户采暖面积、建筑面积、房屋座落等数据 ②、核查人员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用热户进行热费、滞纳金欠费催缴。 ③、对不交费的用户予以停供,做好违规记录,停止用热资格 ④、私接入网的:核查员发现后,将情况报供热公司做进一

天津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

天津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 一、引言 二、服务标准 1.供热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合格的供热设施和设备,确保供热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 2.供热企业应及时公布供热计划和实施情况,向社会公众提供供热服务的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和及时。 4.供热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维修保养制度,定期对供热设备和管道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5.供热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出现供热中断等突发情况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保障市民的供热需求。 6.供热企业应加强对供热工程的管理和维护,确保供热站房和管网的清洁、无泄漏和无积水。 7.供热企业应配备专业的供热维修人员,提供高效、有针对性的维修和服务,确保市民的供热设备能够正常运行。 8.供热企业应提供热量计量服务,确保供热收费的公平和合理。 9.供热企业应加强对供热水质的监测和治理,确保供热水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10.供热企业应加强对居民供热设备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监督与惩罚

1.监管部门应定期对供热企业进行检查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服务质 量的重要考核指标。 2.监管部门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市民的供热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维护市民的权益。 3.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供热企业,监管部门应依法进行惩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等措施。 4.对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供热企业,监管部门应依法予以暂停或吊 销经营许可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总结 通过制定和执行供热行业服务规范,天津市可以提高供热服务的质量 和效率,保障市民的供热需求。同时,加强对供热企业的监督和惩罚,可 以提高供热企业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感,促进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只有不 断完善服务规范和加强监管,才能确保市民能够享受到高质量的供热服务。

天津武清开发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doc10)

某某武清开发区供热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如此 第一条:为完善某某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投资环境,保证平安、可靠、稳定的供热,确立正常的供热秩序,维护用户和开发区热力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供热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供热的监视管理工作,并依法负责对相关违法行为进展处分。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用户是指热能的最终使用者。本方法适用于座落在开发区范围内或由开发区供热的企业、机关、学校、幼儿园、商店、多业主小区、银行、宾馆旅店、医院和写字楼等所有用户,居民用户按市、区关于居民住宅供热管理方面的文件执行。 第四条:热力公司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热合同,并直接效劳到户,热力公司可以提出相关供热装置的产品标准和品牌。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五条:供热建设工程应按照立项审批、可行性方案审批、设计审批和工程招标等程序进展。 第六条:承当供热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供热建设工程施工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标准,并积极采用国际、国内的先进技术。 第七条:供热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由开发区总公司建设部和热力公司组织验收。竣工图纸、验收资料等应及时建档保存。

第八条: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供热设施,应向热力公司提供供热设施的全部设计图纸。图纸深度应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深度标准,并应包括以下根本内容: 〔一〕施工设计说明; 〔二〕用热负荷分布图; 〔三〕供热工程施工图; 〔四〕开发区总公司建设部批准的供热工程扩大初步设计。 热力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与用户协商,协商一致后用户即可组织施工。 热力公司发现施工图不符合?武清开发区供热管理方法?中的规定或系统与主供给系统无法衔接时,应要求其更正施工设计,并监视其实施。 第九条:用户供热设施安装期间,隐蔽工程须经热力公司中间验收。主要材料、设备如直埋保温管、无缝钢管、阀门管件、水泵电机、计量装置等应符合热力公司的规定,并提供产品合格证。 用户自身新投运蒸汽管线必须按有关规程进展吹扫,吹扫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如出现意外事故,应由用户自行负责解决。吹扫费用由用户支付。 用户自身新投运采暖系统应在热力公司监视下进展系统清洗,清洗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凡系统清洗不合格的,应由用户自行负责解决直至合格。 第十条:用户用热接口位置由热力公司提出初步意见,签订供热合同后,由热力公司指定接口位置,热力公司负责将供热、供汽管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七号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2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本市供热事业,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用热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供热用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市供热办公室负责本市供热用热的指导、协调和具体管理工作,分配调配热源热量,依法监管供热市场。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供热办公室按照供热管理职责分工,负责

本辖区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水务、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供热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房屋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同时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既有房屋无供热设施的,应当按照供热规划和计划实施补建。 第五条本市鼓励和扶持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供热用热节能环保技术,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推进供热计量,提高供热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鼓励建设低能耗、低污染的供热项目,严格控制新建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项目,对在供热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供热单位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服务,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供热。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补建专项供热工程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市和区、县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查时,应当书面征求市供热办公室的意见。 第十条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当保证热源厂、换热站、中继泵站和管线的建设用地。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用热管理办法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用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生产、生活的正常用热,加强开发区供用热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天津市城市供热管理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内采暖和蒸汽(以下简称供热) 供应及使用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是开发区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区的供热、用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开发区供热办公室是开发区的供热活动的具体管理部门。 第四条开发区发展计划、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卫生、价格、技术监督、劳动、安全生产、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供用热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供热经营单位指取得城市供热许可证,依法在开发区从事供热经营服务的企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用户指拥有用热设施产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用户可分为四类:自建厂房的企业用户、标准工业厂房用户、公建用户、居民用户。 第七条开发区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投资者投资经营城市供热。 第二章供热设施建设及管理

第八条供热设施是指热源厂、热电厂、换热站、一次供热管网、二次供热管网、阀门阀井等。 第九条开发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开发区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会同规划建设、发展计划等部门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 第十条开发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按照开发区的用热需求,会同发展计划部门编制、调整开发区供热建设工程年度计划。 供热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开发区供热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安排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供热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及监理,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供热工程的新建、扩建、改造项目应当遵循节约、环保的要求,采用国内外成熟的先进技术,提高热能利用率,减少供热系统热能损失。不得采用国家、天津市已公布淘汰的技术和设备。对正在运营中的,已被国家和天津市淘汰使用的设备材料,供热经营单位应当逐年改造和更换。 第十三条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供热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对供热设施进行吹扫和清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供热工程的竣工资料应当及时建档保存。供热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供热设施现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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