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提高文件的利用价值和保护文件的安全,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是指为采取行动、指导行为或者规范行为而发布的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公告、通知、通告等。

第四条文件管理应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统筹协调,确保文件的正确保存、及时提供和合法使用。

第五条文件管理应坚持原始性原则、安全性原则、可追溯原则、便利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第二章文件的定义和分类

第六条文件是为了反映、记录和表达单位和个人的活动、观点和决策,采用文字、图表、图片、音像等形式制作的载体。

第七条文件分为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类。

第八条纸质文件是以纸及纸质为载体制作的文件。

第九条电子文件是以电子设备为载体制作的文件,包括电子文档、电子邮件、电子表格、数据库等。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分类保存文件,包括秘密文件、机密文件、普通文件等。

第三章文件的收发和登记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在收到文件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包括文件的名称、编号、收发日期、来文单位、来文号、主题、密级等。

第十二条文件的未登记不得进入文件库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文件的传递应当签收,并在文件上注明签收人、时间和地点。

第四章文件的归档和保管

第十四条文件归档应根据文件的性质、用途、价值等因素进行分类,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装订或整理。

第十五条纸质文件应在正确、完整、清晰的原则下进行整理,采用文件夹、文件袋、文件盒等装置进行保管。

第十六条电子文件应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进行整理,采用加密、备份等技术手段进行保管。

第十七条文件库应具备良好的环境条件和安全设施,保证文件的安全、防火、防水、防尘。

第十八条文件库的访问应按照权限进行控制,重要文件应采取特殊措施进行保护。

第五章文件的利用和处置

第十九条文件利用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保护机密信息,不得随意更改、删除或泄露文件内容。

第二十条文件处置应按照文件的价值、保管期限和保密等级进行处理,包括销毁、转移、移交、存档等。

第二十一条文件销毁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记录销毁的原因、时间和方式,并经过核实。

第六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文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文件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二十三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一篇: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篇: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一、制度目的 规范性文件是指在组织管理过程中按照规定设立、制定、发布的与组织管理相关的文件,涵盖了机构设置、权责分工、工作程序、规则规范等多方面的内容。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组织管理,规范文件管理,强化文件监管,实现文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有效化,确保规范性文件与内控要求相一致,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需要。 二、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为本单位管辖下所有部门、岗位及工作人员,是本单位所有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与监督。 三、管理程序 1.制定 规范性文件指在组织管理过程中按照规定设立、制定和颁布的文件。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应采取完整的、规范的管理程序,确保规范性文件的真实合法、严谨完整、科学合理。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遵循以下原则: (1)规范性文件应该有明确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完整、严密、明确,预防不必要的规定。

(2)规范性文件的审批逐级制度要求应该遵循,成文形式文件应经过规定程序的相应的管理层次审批并签字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颁布。 (3)规范性文件应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并于正式规定后发布施行。 (4)对于文件内的相关条款和责任,应该具体明确。 (5)规范性文件应该遵循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保证正当合法。 2.登记 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修改、废止应该在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包括文件类型、名称、发文字号、邮发日期、颁布日期、发文单位、文字取号、颁布人、申报日期、审批日期、实施日期、存档日期、归档路径、归档单位等信息。 3.备案 每年年初,规范性文件管理管理员应及时将上一年度所有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归档备案,清理规范性文件,将同时期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置于操作处,过期规范性文件则按章保管或进行销毁。 4.调阅 对于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调阅要求,必须坚持依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归档管理。调阅的文件必须符合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要求和条件并在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同意下进行调阅。 5.废止与销毁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范文 (一)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由有关业务机构进行前期论证调研并负责起草,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能的,还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送审稿及其书面说明、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报本机关政策法规机构审查。 (三)政策法规机构收到有关机构报送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必要时可以采用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基层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形成草案审议稿。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范性文件审议稿,由政策法规机构作出说明,经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审议提出意见的,由办公室会同政策法规机构进行必要的修正,形成审定稿。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范性文件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发。 (六)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或者政府网站上全文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具有约束力,不得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开之日起____日后施行。

(七)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溯及既往的条款,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八)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机关办公地点设置规范性文件查阅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查阅服务。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范文(二)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办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办制定或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行政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作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应当以"____ ____办公室关于......"的字样发布,根据内容使用"规定"、"办法"、"细则"、"规则"、"通告"、"命令"、"决定"等规范的名称。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适应人防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第五条本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由人事秘书科负责,主要内容包括:(一)组织起草调整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工作; (三)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解释; (四)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第六条下列事项,本办可制定规范性文件: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公开、统一、效能的原则,并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第五条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定减税、免税等事项除外. 第六条县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 县以下税务机关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制定规则 第七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名称,但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或“批复”. 上级税务机关针对下级税务机关有关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税收规范性文件所做的批复,需要抄送本辖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并使用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第八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内容需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施行日期或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内容具体、明确,内在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简洁、准确,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条除内容复杂的外,税收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需要分章、节、条、款、项、目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章、节应当有标题,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加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圆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十一条上级税务机关需要下级税务机关对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做出补充规定的,可以授权下级税务机关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被授权税务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二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制定机关不得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授予本级机关的内设机构或下级税务机关.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我局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局依法制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细则、决定、通告等文件的起草、审查、备案、登记、公布,适用本办法。 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部署工作,规范本机关、本系统内部工作的文件; (二)会议纪要。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资料应贴合下列规定: (一)贴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贴合职权法定原则; (三)与WTO原则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无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行政处罚; (四)行政强制措施;

(五)限制或者处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义务。 第五条:法制办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废止、备案、清理、汇编等)。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原则上由业务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起草。需报市政府或市人大批准的规范性文件,应由业务工作机构组织起草小组进行起草。起草小组能够吸纳有关部门的人员、有关专业人员或社会团体的代表参加。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初稿构成后,应由负责起草的业务工作机构将以下材料提交法制办审查: (一)规范性文件文本;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包括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解决的问题;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文本。 规范性文件资料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相关联的,还应供给与其他行政机关协商情景的说明。 第八条:法制办应当在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遇特殊情景,可再延长7个工作日。 第九条:法制办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贴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签署同意意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制定一个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统一组织内各级文件的管理,确保文件的安全性、可查性和便捷性。下面是一个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 1. 文件管理范围和适用对象: 明确文件管理的范围和适用对象,包括组织内各级部门、工作岗位和相关人员。 2. 文件分类与编号: 根据文件的性质、内容和用途,制定相应的文件分类,每个文件分类分配一个唯一的文件编号,方便文件检索和查找。 3. 文件创建与审批: 规定文件的创建机构和责任人,要求文件的审批流程和权限,并确保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和规范。 4. 文件存储与归档: 明确文件的存储位置和方式,建立文件档案库,并规定文件的保管期限和归档规则。 5. 文件的流转和传递: 制定文件的流转和传递管理规定,包括文件传递的渠道、方式和记录,并规定相应的审批流程。 6. 文件的保密与安全: 明确文件的保密级别和安全措施,对涉密文件和重要文件实行严格的保密管理和权限控制。

7. 文件的修订和废止: 规定文件的修订程序和要求,确保修订后的文件能够有效替代原文件;并制定文件的废止程序和记录方式。 8. 文件的备份与恢复: 建立文件的备份制度,确保文件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防止因意外事件导致文件丢失或损坏。 9. 文件的审计与考核: 建立文件的审计机制,定期对文件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改进。 10. 文件管理的培训与宣传: 开展文件管理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组织内成员对文件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以上是一个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具体的制度内容和要求可以根据组织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是指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并予以公布的对个人、单位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包括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公告、通知和规章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出台是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公布、实施、监督和评估等工作,保障法治政府建设和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下面将详细介绍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一、总则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是为了贯彻国家法制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加强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和规范管理,保证各项行政活动合法、公正、高效进行而制定的。该规定适用于行政机关制定、备案、公布、实施、监督和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1.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确保文件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2.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必须注重用户需求,确保文件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3.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当明确规定文件的目的、适用范围、依据、主体责任等,保证文件的合法性和明确性。

4.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必须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平衡,合理控制行政成本,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5.制定涉及重大改革或涉及基本人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充分的论证和民主程序,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6.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可以是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公告、通知和规章等,制定机关必须明确标注文件的名称、颁布日期、文号等。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1.立法机关、决策机关和法律事务机关制定的法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备案,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完成备案工作并给予反馈。 2.其他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规定进行备案,备案机关应当对文件进行及时审核,并给予反馈意见。 3.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不得随意批准文件备案。 4.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公布备案结果和反馈意见,对不予备案的原因应当向制定机关说明并提出改进要求。 5.备案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备案档案,确保备案工作的追溯和监督。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布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范本(2篇)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发布、备案和执行,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保障行政管理的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或上级行政机关授权,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规范性规章、决定、命令等文件。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设定、依法制定、依法发布、依法执行。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重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事关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大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专家学者、各界人士的意见。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确保法律法规的合法性、完整性、正确性,不得超越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应当依法进行,严格审核行政机关的规范制定权限、法律依据、正当程序,检查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要求。 第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和适用对象,明确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和效力。 第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是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本机关法规事务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即行备案,备案后方可发布、执行。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知晓度和遵守度。 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十条行政机关依法设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结合实际需要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相关事项需要规范,体现法律法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操作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前,应当进行科学调研,了解相关情况和问题,并听取相关部门、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注重界定规范的目标、范围、标准和程序。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当明确行政机关的行政制定权限,不得超越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合理设置期限、限制和门槛,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和障碍。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当注重简化程序、简化材料,提高操作效率,减少行政成本。 第三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成立专门的法规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法规事务管理部门在进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时,应当依法独立、公正、科学进行,严格控制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法规事务管理部门在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当重点审查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出现模糊、冗余、重复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 规范性文件是组织内部为了确保工作规范化、程序化而发放的文件。它包括各种规范、操作流程、工作指南等。规范性文件对于组织的正常运作至关重要,能够规范员工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并确保组织的行为一致性。 为了管理和控制规范性文件的创建、审批、发布和变更,制定本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二、管理流程 2.1 创建规范性文件 1.确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和范围。 2.通过调研和分析,确定所需的内容和形式。 3.撰写规范性文件,并进行内部审查。

2.2 审批规范性文件 1.提交规范性文件审批申请,包括规范性文件的目的、范围、内容和形式。 2.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包括专业部门、法务部门等。 3.审批结果记录,并通知申请者。 2.3 发布规范性文件 1.完成规范性文件的审批后,将其发布到相应的平台 或系统中,以供员工查阅和使用。 2.在发布前,应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准确、清晰, 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 2.4 变更规范性文件 1.当规范性文件需要变更时,由相关部门发起变更申请。 2.变更申请需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和影响,并提交 给制定和审批部门。

3.相关部门进行变更审批,审核通过后对规范性文件 进行变更,并通知相关人员。 三、管理要求 3.1 规范性文件命名与编号 规范性文件应具有唯一标识,采用规范的命名和编号方式,便于管理和查找。 3.2 规范性文件存储与备份 规范性文件应存储在安全可靠的电子存储介质中,并进行 定期备份,以避免丢失或损坏。 3.3 规范性文件的可访问性和可读性 规范性文件应通过合适的渠道和平台发布,以便员工方便 地查阅和使用。同时,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清晰易懂,避免过于复杂或晦涩的表达方式。 3.4 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限 规范性文件应设定有效期限,并在到期前进行评估和更新。对于已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废止或进行更新。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范本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范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三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批准和登记 第四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和宣布 第五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废止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制定和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为明确行政行为目标、标准、程序和方法制定的文件,具有普遍适用性,不直接对公民法律权益产生具体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坚持依法行政、科学决策、公正公平、效率高效和服务为本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公平化、国际化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动态管理、综合管理的原则,注重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充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经过立法授权或者依据授权法律进行。 第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经过充分论证,确保真实、准确、科学、合理。 第九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合理确定行政标准和行政措施,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正、公平、合理,不得产生垄断、排斥、歧视等不正当限制。 第十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保持协调一致,防止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冲突或者相悖。 第十一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注重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和做法。 第十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立健全制度化的征求意见机制。 第三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批准和登记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文件管理工作,提高文件利用效率,促进工作信息互通,特制定《文件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文件的生成、利用、保管、传输和销毁等环节,加强文件管理工作, 保证文件管理工作合法、规范、高效地进行。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包括各级领导、管理员、工作人员等,在进行文件管理工作中, 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三、文件的生成 1、文件的生成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和必要性,不得随意添加或制作无关紧要的文件。 2、文件的生成必须注明文件的标题、编制日期、编制单位、编制人员、文件分类、文件 编号等信息。 3、文件的生成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模板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或私自设计。 四、文件的利用 1、文件的利用必须遵守文件的保密等级要求,不得擅自传阅或外借他人未经许可的文件。 2、文件的利用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私自篡改、删除或销毁文件内容。 3、文件的利用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文件信息,保证文件的有效利用。 五、文件的保管 1、文件的保管必须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建档、归档、借阅、归还等环节。 2、文件的保管地点必须安全、干燥、通风,防止文件被损毁或遗失。 3、文件的保管人必须严格履行保密责任,不得私自处理文件或泄露文件内容。 六、文件的传输 1、文件的传输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私自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传输文件。 2、文件的传输必须根据文件的密级和重要性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文件的安全传输。

3、文件的传输必须做好文件的记录和备份工作,确保文件传输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七、文件的销毁 1、文件的销毁必须按照规定的销毁周期和程序进行,不得随意销毁文件。 2、文件的销毁必须经过审核和批准,明确销毁的文档种类和数量,不得超过规定的销毁标准。 3、文件的销毁必须做好销毁记录和报告,确保销毁工作的合规性和可追溯性。 八、文件管理的监督与检查 1、文件管理工作由专人或专岗负责,对文件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管和检查。 2、文件管理工作必须定期进行内部和外部的审核,对文件的生成、利用、保管、传输和销毁等情况进行检查。 3、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文件管理行为,必须及时纠正和处理,确保文件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九、附则 1、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和规定执行。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的,须经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修改。 3、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以上为《文件管理制度》内容,如有违反者,将依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各位同事: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司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传递的准确性,现向大家发出以下通知: 一、文件命名准则 1. 所有规范性文件的命名应统一规范,以便于查找和识别。命名应简洁明了,避免使用过长或模糊的词汇。 2. 命名格式建议按照“文件类型-文件名称-发布日期”的顺序组织,例如:“通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2022年1月1日”。 二、文件存储和归档 1. 所有规范性文件应妥善存储并建立完整的归档系统,确保文件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2. 将规范性文件按照年度和类别进行分类存放,并为每个文件建立相应的档案编号,方便快速检索和管理。 三、文件版本控制 1. 在制订规范性文件时,应明确文件的版本信息,并建立相应的版本控制机制。 2. 当文件需要修订或更新时,应及时将旧版本归档并生成新版本,确保文件的更新及时有效。

四、文件传阅与备份 1. 在传阅规范性文件时,应明确接收人和传阅事由,并及时记录传阅情况,以便跟踪和掌握文件的流向和阅读情况。 2. 对于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应进行定期备份,并确保备份文件的安全存储,以防止意外丢失或损坏。 五、文件废止和销毁 1. 对于废止或超过使用期限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进行废止并进行相应的销毁处理。 2. 废止和销毁的文件应进行记录,并确保销毁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管理要求。 六、培训与宣贯 1. 针对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重要性,将组织相关培训,提高员工的管理意识和技能水平。 2. 定期组织宣贯活动,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管理政策和流程的宣传,确保广大员工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要求。 以上是针对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各位同事请务必遵守严格执行。通过规范的文件管理,我们可以更好地协同合作,提高工作效率,达到更好的工作结果。 祝工作顺利! 此致

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是指为了统一组织和管理企业或组织的规范性文件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流程和要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1. 文件命名规范:规定文件的命名方式,以确保文件易于辨识和检索。例如,可以规定文件名由文件类型、日期和文件描述等元素组成。 2. 文件归档规范:规定文件的归档方式和位置,以便于长期保存和检索。可以根据文件的重要性和机密性设置不同的归档级别和权限控制。 3. 文件传递规范:规定文件的传递方式和流程,以确保文件在不同部门或人员之间的协同工作顺利进行。可以规定必须使用电子邮件、云端存储或专用的文件传递系统进行传递。 4. 文件备份规范:规定文件的备份策略和频率,以确保文件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可以规定定期进行全面备份,并定期测试备份文件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5. 文件权限管理规范:规定文件的访问权限和操作权限,以确保文件的机密性和安全性。可以设置不同的用户角色和权限级别,限制非授权人员的访问和修改权限。 6. 文件修订和版本控制规范:规定文件的修订和版本控制方式,以确保文件的变更历史可追溯和审计。可以使用版本控制系统来管理文件的不同版本和修订记录。

7. 文件销毁规范:规定文件的销毁方式和流程,以确保敏感信息不被泄露。可以规定定期进行文件清理和销毁,并记录销毁过程和结果。 8. 文件审计规范:规定对文件管理过程进行审计的方式和频率,以确保文件管理规定的执行和合规性。可以进行定期的内部或外部审计,并记录审计结果和改进措施。 以上是常见的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实际的规定内容和要求可能因企业或组织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请根据实际需求对文件管理规范进行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规范性文件存放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存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文件存放管理工作,提高文件管理效率,保护文件安全和完整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内的文件存放管理工作,包括文件的归档、存储、检索、销毁等环节。 第三条文件存放管理应当遵循合法、规范、科学的原则,建立健全的制度,明确责任、明确权限,落实责任,确保文件管理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第四条文件存放管理应当坚持信息化管理的原则,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文件的归档管理 第五条文件的归档应当按照文件的时间顺序和类别进行分类,建立分类索引,以方便文件的检索和管理。 第六条文件的归档应当按照国家和单位规定的保管期限进行归档,超过保管期限的文件应当及时清理整理。 第七条文件的归档应当标注文件编号、日期、标题、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基本信息,并制定文件归档手册,明确归档流程和标准。 第八条文件的归档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整理,对不合格的文件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归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文件的存储管理 第九条文件的存储应当根据文件的特点和保管期限进行分类存放,采取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措施,保证文件的安全。 第十条文件的存储应当建立档案柜、档案袋等专用设备,并标注文件的存放位置和保管期限,便于查找和管理。 第十一条文件的存储应当定期进行巡查和清理,对已经过期的文件及时进行处理,确保存储空间的有效利用。 第十二条文件的存储应当采用数字化存储的方式,建立电子档案库,加强文件的备份和保护措施,确保文件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四章文件的检索管理

第十三条文件的检索应当根据文件的编号、日期、标题、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信息进行检索,建立便于查找的查询系统。 第十四条文件的检索应当建立规范的查询流程和权限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查阅范围,防止文件泄密。 第十五条文件的检索应当及时、准确,对重要文件可以建立索引目录,方便全面的查找和使用。 第十六条文件的检索应当建立查阅登记制度,记录查阅人、查阅时间和查阅内容,保证文件的安全和不丢失。 第五章文件的销毁管理 第十七条文件的销毁应当按照文件的保管期限和规定进行,包括定期销毁和特殊条件下的销毁。 第十八条文件的销毁应当由特定的责任人进行,制定销毁方案,明确销毁的范围和方式,并报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文件的销毁应当进行备案,记录销毁文件的种类、数量和销毁时间,建立销毁档案,并保存一定的时间。 第二十条文件的销毁应当关注环保,采取合理的处理方式,确保文件的安全销毁,不泄露机密信息。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文件管理工作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制定检查计划和评估标准,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文件管理工作应当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文件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奖惩分明,激励人员积极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单位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执行,由制度管理科建档分类。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其他规定与之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单位的制度管理科。 以上就是文件存放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各位员工能够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好单位内文件的安全和完整。

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为规范制定规范性文件行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和发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区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生效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文件。 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政府制定的内部事务管理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虽具有普遍约束力但生效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府工作部门”包括下列机构: (一)市政府组成部门; (二)市政府办事机构和直属机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其他市政府工作机构。 市政府为完成某个专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归口市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的办事机构、前款各单位内设机构,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决定”、“办法”、“通知”、“公告”和“通告”。 第五条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

在发布之前报市政府审查。 区政府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后报市政府备案。 市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市法制部门)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和文字技术审查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 (二)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的明确授权; (三)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四)不简单重复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的规定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 (五)与其他行政主管机关的管理职能不相冲突; (六)语言准确、简明和通俗,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行文格式。 推行改革措施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政府制定、修改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设立或者变更、撤销审批事项; (二)设立或者变更、撤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但物价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价格管理职能的除外); (三)设立或者变更、撤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四)限制或者处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 (五)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强制检测、申报制度,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商品以及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商品和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 (六)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必须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统一发布。 区政府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在本区政府公报上发布。 第九条因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可以按照本规定中有关特别程序进行。但通过特别程序制定的规范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治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本省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制发或者经其批准、同意,由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关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议、发布、备案、评估、清理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对主管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应急预案、表彰奖惩、人事任免、财务管理、工作考核等文件,以及规划类文件和专业技术标准类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二)维护法治统一; (三)权力和责任相一致; (四)精简和效能; (五)依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六)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和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地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承担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明确内设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议决定、公布、备案、评估、备案、清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区(市)人民政府以及政府办公厅(室)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部门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区(市)人民政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含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区(市)人民政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市、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按照国家公文处理相关规定,负责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公文处理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 工作,承担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负责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管理 工作。 第五条【制定主体】下列行政机关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市、区(市)人民政府; (二)市、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 (三)市、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四)市、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五)市、区(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六)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议事协调机构、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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