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新能源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方案
新能源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方案第一章总论 (3)1.1 项目背景 (3)1.2 项目目标 (4)1.3 项目意义 (4)第二章新能源充电设施建设规划 (4)2.1 建设原则与标准 (4)2.1.1 建设原则 (4)2.1.2 建设标准 (5)2.2 充电设施布局规划 (5)2.2.1 布局原则 (5)2.2.2 布局方案 (5)2.3 建设项目实施步骤 (6)3.1 前期调研 (6)3.2 可研报告编制 (6)3.3 设计方案制定 (6)3.4 项目审批 (6)3.5 工程施工 (6)3.6 调试运行 (6)3.7 运营管理 (6)第三章技术选型与设备采购 (6)3.1 技术选型依据 (6)3.1.1 政策法规要求 (6)3.1.2 技术成熟度 (6)3.1.3 经济性 (7)3.2 设备选型与采购流程 (7)3.2.1 设备选型原则 (7)3.2.2 设备采购流程 (7)3.3 设备安装与调试 (7)3.3.1 安装准备 (7)3.3.2 设备安装 (8)3.3.3 调试与验收 (8)第四章工程建设管理 (8)4.1 工程项目管理组织 (8)4.1.1 项目组织结构 (8)4.1.2 项目团队建设 (8)4.2 工程进度控制 (8)4.2.1 进度计划编制 (8)4.2.2 进度执行与监控 (9)4.3 工程质量控制 (9)4.3.1 质量策划 (9)4.3.2 质量控制 (9)4.4.1 安全管理 (9)4.4.2 环保管理 (9)第五章充电设施运营管理 (9)5.1 运营模式选择 (9)5.2 运营团队建设 (10)5.3 运营服务与维护 (10)5.4 运营数据监测与分析 (10)第六章充电设施市场营销 (10)6.1 市场调研与分析 (10)6.1.1 市场环境分析 (10)6.1.2 市场需求分析 (10)6.1.3 市场竞争分析 (10)6.2 市场推广策略 (10)6.2.1 产品策略 (11)6.2.2 价格策略 (11)6.2.3 渠道策略 (11)6.2.4 推广活动策略 (11)6.3 客户关系管理 (11)6.3.1 客户信息管理 (11)6.3.2 客户服务与关怀 (11)6.3.3 客户忠诚度培养 (11)6.4 品牌建设与推广 (11)6.4.1 品牌定位 (11)6.4.2 品牌传播 (11)6.4.3 品牌形象塑造 (11)6.4.4 品牌合作与拓展 (12)第七章财务管理与投资分析 (12)7.1 投资估算与融资方案 (12)7.1.1 投资估算 (12)7.1.2 融资方案 (12)7.2 财务分析指标 (12)7.2.1 投资收益率 (12)7.2.2 静态投资回收期 (12)7.2.3 财务净现值 (13)7.2.4 投资风险指标 (13)7.3 成本控制与盈利模式 (13)7.3.1 成本控制 (13)7.3.2 盈利模式 (13)7.4 风险评估与应对措施 (13)7.4.1 风险评估 (13)7.4.2 应对措施 (13)第八章法规政策与合规管理 (14)8.1 法规政策梳理 (14)8.1.2 地方层面法规政策 (14)8.2 合规管理要求 (14)8.2.1 合规体系建设 (14)8.2.2 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 (14)8.2.3 合规培训与宣传 (14)8.3 补贴与优惠政策 (15)8.3.1 补贴政策 (15)8.3.2 优惠政策 (15)8.4 法律风险防范 (15)8.4.1 法律风险识别 (15)8.4.2 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15)第九章充电设施安全与环保 (15)9.1 安全管理要求 (15)9.1.1 安全管理目标 (15)9.1.2 安全管理制度 (16)9.1.3 安全防护措施 (16)9.2 环保措施与评价 (16)9.2.1 环保措施 (16)9.2.2 环保评价 (16)9.3 应急预案与处理 (16)9.3.1 应急预案 (16)9.3.2 处理 (16)9.4 安全生产责任制 (17)9.4.1 安全生产责任划分 (17)9.4.2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17)第十章项目总结与展望 (17)10.1 项目实施成果总结 (17)10.2 项目经验与教训 (17)10.3 未来发展趋势与展望 (18)10.4 项目改进建议与措施 (18)第一章总论1.1 项目背景全球能源危机和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新能源作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途径,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竞相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快速发展,全球各地对于充电设施的需求也与日俱增。
为了推进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和提升用户体验,建立一套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充电设施建设与投资1. 充电设施选址充电设施的选址应考虑到新能源汽车的分布情况、用电负荷和便捷程度等因素。
选址时需充分调研市场需求,并考虑到未来的扩建和升级需求。
2. 充电设施建设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的要求,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
设施的类型和数量应根据需求合理规划,并确保其符合安全、高效、节能的原则。
3. 充电设施投资充电设施的投资包括设备采购、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等方面。
为吸引更多投资者,政府应提供一定的投资政策和支持,例如资金补贴和税收优惠等。
二、充电设施运营管理1. 充电设施运营模式充电设施运营可采取自营或合作经营的方式。
自营模式适用于运营商具备一定的实力和资源,能够独立运营设施。
合作经营模式则可通过与其他企业或机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
2. 充电设施服务标准充电设施运营商应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包括设施的维护、维修、巡检和故障处理等。
为提供便捷的用户体验,运营商还应提供实时充电桩信息查询和预约服务。
3. 充电设施电价管理充电设施的电价应根据不同电站的类型和服务等级进行差别化定价。
电价制定时应合理,并符合市场规律,鼓励用户使用新能源汽车。
4. 充电设施运营监管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充电设施运营的监管,确保运营商遵守相关政策和标准。
监管部门可以建立巡检机制,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充电设施维护与维修1. 充电设施巡检运营商应建立充电设施的巡检制度,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巡检内容包括外部环境、设备状态、电表读数等,巡检周期和频次应根据设施的使用情况确定。
2. 充电设施故障处理运营商应建立健全的故障处理机制,对用户报修和设施故障进行及时响应和处理。
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随着全球对可再生能源和环境保护的重视,电动汽车的发展日益受到人们的。
电动汽车以其零排放、低噪音、高效率等优点,逐渐在交通领域占据重要地位。
而广东省作为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积极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以促进电动汽车的普及和应用。
本文将探讨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相关问题。
一、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1、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广东省在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时,注重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根据不同区域的人口密度、交通流量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建设规划。
同时,为了方便居民充电,还积极推动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商业中心等场所的充电设施建设。
2、多样化的充电方式广东省在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时,积极推广多样化的充电方式。
包括快充、慢充、无线充电等多种方式,以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
同时,为了提高充电设施的利用率,还支持多车共享充电桩的充电方式。
3、注重设施的质量和安全在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时,广东省注重设施的质量和安全。
对充电设施的采购、安装、运行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监控和安全评估。
同时,为了保障用户的充电安全,还加强了对充电设施的维护和检修。
二、充电基础设施的运营1、建立完善的运营体系为了保障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长期稳定运行,广东省建立了完善的运营体系。
包括对充电设施的日常维护、检修、更新等环节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
同时,还建立了用户反馈机制,及时了解用户需求,不断优化服务。
2、多元化的盈利模式为了实现充电基础设施的可持续发展,广东省鼓励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除了传统的充电服务费外,还通过与商业地产合作、广告投放等方式增加收入。
同时,还积极探索新的盈利模式,如大数据分析、车辆调度等。
3、强化政策支持广东省政府为了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措施。
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免费停车等政策,以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电动汽车产业及推广应用有关战略部署,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发改能源〔2015〕1454号)及《山西省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措施》(晋政办发〔2014〕77号)、《山西省关于加快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应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布局,适度超前、有序建设,统一标准、通用开放,依托市场、创新机制”的基本原则,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专用车充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科学确定充电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分布。
第三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属地项目备案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充电设施建设要符合规划、环保、供电、消防、防雷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设区的市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
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乡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二)具备能源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资质;(三)具备与项目建设标准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四)一年内有较好的安全记录,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五)按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指南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指南第一章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规划与布局 (2)1.1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原则 (2)1.1.1 坚持政策引导原则 (2)1.1.2 坚持市场导向原则 (2)1.1.3 坚持区域平衡原则 (2)1.1.4 坚持安全环保原则 (2)1.1.5 坚持创新驱动原则 (3)1.2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布局策略 (3)1.2.1 城市中心区域布局 (3)1.2.2 交通枢纽布局 (3)1.2.3 公共交通领域布局 (3)1.2.4 产业园区布局 (3)1.2.5 乡镇及农村地区布局 (3)1.2.6 充电网络互联互通 (3)1.2.7 充电服务模式创新 (3)第二章充电设施类型与技术标准 (3)2.1 充电设施类型及特点 (4)2.1.1 交流充电设施 (4)2.1.2 直流充电设施 (4)2.2 充电设施技术标准与规范 (4)2.2.1 充电设施技术标准 (4)2.2.2 充电设施规范 (5)第三章充电设施建设流程与审批 (5)3.1 充电设施建设流程 (5)3.1.1 项目规划与选址 (5)3.1.2 设计与施工 (5)3.1.3 设备采购与安装 (6)3.1.4 运营管理 (6)3.2 充电设施建设审批事项 (6)3.2.1 项目立项审批 (6)3.2.2 建设用地审批 (6)3.2.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6)3.2.4 安全生产许可 (7)3.2.5 环境保护审批 (7)第四章充电设施设计与施工 (7)4.1 充电设施设计原则 (7)4.2 充电设施施工要求 (7)第五章充电设施运营管理 (8)5.1 充电设施运营模式 (8)5.2 充电设施运营管理策略 (9)第六章充电设施安全与环保 (9)6.1 充电设施安全措施 (9)6.1.1 设计与建设标准 (9)6.1.2 运营管理措施 (10)6.1.3 应急预案 (10)6.2 充电设施环保要求 (10)6.2.1 环保设计原则 (10)6.2.2 环保运营措施 (10)6.2.3 环保监管与评估 (10)第七章充电设施政策与补贴 (10)7.1 充电设施政策法规 (10)7.2 充电设施补贴政策 (11)第八章充电设施市场与发展趋势 (12)8.1 充电设施市场规模 (12)8.2 充电设施发展趋势 (12)第九章充电设施投资与融资 (13)9.1 充电设施投资策略 (13)9.2 充电设施融资渠道 (13)第十章充电设施国际合作与交流 (14)10.1 充电设施国际合作现状 (14)10.2 充电设施交流与培训 (14)第一章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规划与布局1.1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原则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以保证其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1.1.1 坚持政策引导原则规划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时,应充分遵循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结合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制定具有前瞻性的规划方案。
江苏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江苏经信委
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保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发改能源〔2018〕169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5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相关设施的总称。
主要包括:(一)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法人单位车辆或特定群体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包括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车辆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为社会公众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包括独立占地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是指以运营服务为目的,专业从事专用充电设施、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企业。
建设和运营的主体必须是同一企业。
第二章建设原则第四条按照“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适度超前、布局合理,车桩协调、智能高效”的原则,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形成以住宅小区、办公场所自(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城市充电服务网络和沿高速公路的城际快速充电服务网络。
(一)在新建住宅小区或具备电力增容条件的老旧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专)用充电设施。
(二)在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
(三)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可利用场地,建设以快充为主的公用充电设施。
第三章建设运营主体第五条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实行备案管理,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二)建立运营管理系统。
《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施办法(修订)》全文及解读
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施管理办法(修订)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促进新能源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27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7]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决策部署,围绕新时代美丽杭州建设要求,通过加强统筹规划、规范设施建设、提升运营管理、完善保障机制,逐步形成覆盖广泛、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高质量充电设施体系,打造安全便捷有序的运营环境,助推新能源电动汽车应用与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域内充电设施的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事宜。
(二)本办法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为新能源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包括充电设备、供电系统、配套设施等。
充电设施按充电功率分为慢充桩与快充桩,慢充桩每枪功率不高于7千瓦,快充桩每枪功率不低于40千瓦。
按照不同服务对象,充电设施可分为以下三类:1自用充电设施。
即在个人自有车位(或有1年以上使用权的固定车位)上建设、专为特定个体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或在单位内部场所建设、专为本单位及其职工自备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自用充电设施原则上为慢充桩。
2.专用充电设施。
即为公交、环卫、机场通勤、出租、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3.公用充电设施。
即为非特定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设施。
公用充电设施原则上以快充桩为主。
专用和公用充电设施统称为公共充电设施。
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保充电基础设施在用户查找、费用结算等方面互联 互通。
(七 )建 立信 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 `息
第十二条 运营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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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对 于公 用充 电设施 ,应 当由充 电设施运营企业经营管
理 ,并 提供充 电设施 维修保养及其他配套服务。
(一 )将 独 立 占地 的集 中式充换 电站用地纳入 公 用设施营业
网点用地 ,按 照加油 (气 )站 用地供应模 式 ,根 据可实施供应的 国有建设用地情况 ,优 先安排 土地 供应 。
(二 )新 建项 目用地 需配建充 电基础设施 的,可 将 配建要求纳
入土地 供应条件 ,允 许土地 使用权取得 人 与其他市场 主体合作投 资建设运营充 电基础设施。
(二 )在 办公场所、公 交及 出租专用场站建设快慢结合的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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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用 充 电设施。 (三 )在 商业、公 共服务设施 、公 共停车场 、高速 公 路服务
区、加油 (气 )站 以及具备停车条件 的道路 旁建设 以快充为主、 慢充为辅的公 用充 电设施。 第 七条 城 乡规划行政 主管部 门在核发相关建设 工程规划许
第 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 三条 财政支持。
(一 )省 级财政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对充 电基础设施建
设予以支持 。
(二 )各 地级 以上市应制订相应 的财政支持政策 ,对 符合条
件 的充 电设施建设项 目给予适 当补贴 。
(三
)对 获得财政补贴资金 的充 电设施 ,按 属地管理 原则
,
各地级 以上市供 电部 门组织相关专 业技术机构进行验收 ,确 认 工 程建设规模和具体建设 内容、充 电服务能力 ,验 收结果通报 同级 发 展 改革 、财政 、公安、住 房城 乡建设 、质量技术监督、安全 生 产监管等部 门。 第十 四条 价格支持。
郑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郑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一步规范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安全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20)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三类:(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使用电动汽车的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上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公交、出租、租赁、环卫、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车辆提供专属充电服务,或在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场所建设为特定群体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公路服务区、加油(气)站、独立充电场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旁建设,面向社会提供公共充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基础设施。
第三条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按照“统筹规划、协同共管”原则,根据充电基础设施用途、使用场景,建立相应主管部门分工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四条在既有居民住宅小区拥有固定车位(车库)产权或有效期限车位使用权的居民可以申请建设安装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申请人必须为车位(车库)产权人或使用权人。
在同一居民住宅小区内,同一车辆仅可申请一个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用电。
居民小区建设交流充电桩,供电电压等级按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执行。
标准有更新的,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五条公交、物流、出租、环卫、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由其运营管理单位按照电动汽车配置数量或充电需求,依托现有停车位或自有用地建设专用充电基础设施。
第六条各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等应按照规定配建比例,采用自建或他建等多种模式,在所属或所管理的停车位建设专用充电基础设施。
汽车行业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与运营管理方案
汽车行业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与运营管理方案第一章绪论 (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2)1.2 研究目的与内容 (3)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现状分析 (3)2.1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市场现状 (3)2.2 充电桩建设存在的问题 (4)2.3 充电桩建设发展趋势 (4)第三章充电桩建设规划与布局 (4)3.1 充电桩建设规划原则 (5)3.2 充电桩布局策略 (5)3.3 充电桩建设规模预测 (5)第四章充电桩建设技术规范与标准 (6)4.1 充电桩技术规范 (6)4.1.1 设计原则 (6)4.1.2 技术参数 (6)4.1.3 结构设计 (6)4.2 充电桩建设标准 (7)4.2.1 建设地点选择 (7)4.2.2 设施布局 (7)4.2.3 建设周期 (7)4.3 充电桩安全规范 (7)4.3.1 安全管理 (7)4.3.2 设备安全 (7)4.3.3 环境安全 (8)4.3.4 应急处理 (8)第五章充电桩投资与融资模式 (8)5.1 充电桩投资模式 (8)5.2 充电桩融资渠道 (9)5.3 充电桩投资风险分析 (9)第六章充电桩运营管理机制 (9)6.1 充电桩运营模式 (9)6.1.1 概述 (9)6.1.2 充电桩运营模式分类 (9)6.1.3 充电桩运营模式选择 (10)6.2 充电桩运营管理策略 (10)6.2.1 概述 (10)6.2.2 充电桩布局策略 (10)6.2.3 充电桩运营服务策略 (10)6.2.4 充电桩营销策略 (10)6.3 充电桩运营成本与收益分析 (10)6.3.1 充电桩运营成本分析 (10)6.3.2 充电桩收益分析 (10)6.3.3 充电桩运营效益评价 (11)第七章充电桩服务与维护 (11)7.1 充电桩服务内容 (11)7.1.1 用户接待与指导 (11)7.1.2 充电服务 (11)7.1.3 会员服务 (11)7.1.4 数据监控与分析 (11)7.2 充电桩维护流程 (11)7.2.1 维护周期 (11)7.2.2 维护人员培训 (11)7.2.3 维护流程 (11)7.3 充电桩故障处理 (12)7.3.1 故障分类 (12)7.3.2 故障处理流程 (12)第八章充电桩市场推广与宣传 (12)8.1 充电桩市场推广策略 (12)8.2 充电桩宣传手段 (13)8.3 充电桩市场前景分析 (13)第九章充电桩政策与法规 (14)9.1 充电桩政策环境分析 (14)9.2 充电桩法规制定与实施 (14)9.3 充电桩政策与法规影响 (14)第十章充电桩建设与运营管理案例 (15)10.1 充电桩建设案例 (15)10.1.1 项目背景 (15)10.1.2 项目规划 (15)10.1.3 项目实施 (15)10.2 充电桩运营管理案例 (15)10.2.1 运营模式 (15)10.2.2 运营策略 (15)10.2.3 运营成果 (16)10.3 充电桩建设与运营管理启示 (16)10.3.1 建设方面 (16)10.3.2 运营方面 (16)第一章绪论1.1 研究背景与意义全球能源危机和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新能源汽车作为传统燃油汽车的替代品,得到了各国的大力推广和市场的广泛关注。
新能源汽车充电站运营安全管理制度
新能源汽车充电站运营安全管理制度新能源汽车充电站运营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的运营管理,保障充电站的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运营管理1.充电站的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充电站安全运营。
2.充电站的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充电站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岗位技能和安全知识,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4.充电站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安全防范1.充电站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警示区域和安全隐患区域,设置警示标识。
2.充电站应设置安全监控系统,对充电站进行实时监控。
3.充电站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四、应急处理1.充电站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和应急物资储备。
2.充电站应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装备,确保应急处置能够及时有效进行。
3.充电站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新能源汽车充电站运营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的运营管理,保障充电站的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运营管理1.充电站的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充电站安全运营。
2.充电站的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充电站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岗位技能和安全知识,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4.充电站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安全防范1.充电站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警示区域和安全隐患区域,并设置警示标识。
2.充电站应设置安全监控系统,对充电站进行实时监控。
3.充电站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四、应急处理1.充电站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和应急物资储备。
2.充电站应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装备,确保应急处置能够及时有效进行。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规范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 (2)1.1 编制依据与目的 (2)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规划 (3)1.1.1 规划原则 (3)1.1.2 布局规划内容 (3)1.1.3 建设规模确定原则 (4)1.1.4 建设规模确定内容 (4)第三章:充电设施设计规范 (4)1.1.5 设计原则 (4)1.1.6 设计标准 (5)1.1.7 设计流程 (5)1.1.8 审查内容 (6)第四章:充电设施建设流程 (6)1.1.9 项目立项 (6)1.1.10 选址与规划 (6)1.1.11 编制实施方案 (6)1.1.12 工程招投标 (7)1.1.13 施工管理 (7)1.1.14 工程验收 (7)第五章:充电设施设备选型与配置 (7)1.1.15 安全性原则 (7)1.1.16 可靠性原则 (7)1.1.17 兼容性原则 (8)1.1.18 智能化原则 (8)1.1.19 经济性原则 (8)1.1.20 充电桩 (8)1.1.21 充电机 (8)1.1.22 监控系统 (8)1.1.23 辅助设备 (8)第六章:充电设施运营管理 (9)1.1.24 组织架构设立 (9)1.1.25 各部门职责划分 (9)1.1.26 运营管理制度 (9)1.1.27 运营管理流程 (10)第七章:充电设施安全管理 (10)1.1.28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确立 (10)1.1.29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 (10)1.1.30 安全管理措施 (11)1.1.31 应急预案 (11)第八章:充电设施服务与维护 (11)1.1.32 服务标准制定 (11)1.1.33 质量保障措施 (11)1.1.34 维护保养 (12)1.1.35 故障处理 (12)第九章:充电设施信息管理 (12)1.1.36 信息采集 (12)1.1.37 信息处理 (13)1.1.38 信息共享 (13)1.1.39 信息发布 (14)第十章:充电设施政策与法规 (14)1.1.40 政策背景与目标 (14)1.1.41 政策支持与优惠措施 (14)1.1.42 法律法规遵守 (15)1.1.43 法律法规监督 (15)第一章:总则1.1 编制依据与目的本规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行业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旨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高效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规范。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17•【字号】陕发改能电力〔2024〕952号•【施行日期】2024.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落实国家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促进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我委编制了《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5月17日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加快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等文件精神及我省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各类设施的总称。
按照不同的应用对象,分为自用、专用及公用充电设施。
专用及公用充电设施统称公共充电设施。
具体如下:(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的,专为其停放的车辆充电的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单位、居住区等特定范围的车辆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专为公交、环卫等特定领域的车辆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面向社会车辆开放经营、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陕西充电基础设施信息智慧车联网平台(以下简称“陕西智慧车联网平台”)是国家、省、市三级充电设施监管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接入省内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数据,面向政府、协会、企业、公众提供充电设施运营服务监测、行业报告与政策查询、技术与科普宣传、车网互动支撑等服务。
南京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保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高效使用,根据《江苏省电力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关于印发〈推动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0〕159号)、《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相关设施的总称。
主要包括:(一)自用充电设施,即专为私人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即专为居住(小)区、单位等特定范围的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专为公交、环卫等特定领域的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共充电设施,即为社会公众车辆开放经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四)专用换电设施,即专为特定型号或特定领域的车辆提供换电服务的换电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新能源汽车有序充电是指在满足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的前提下,根据电网系统发布的台区用电负荷和用电需求信息,结合充电设施运行状态监测,运用技术和经济等手段,落实电力削峰填谷措施,引导新能源汽车有序充电,确保安全、可靠、便捷充电,促进新能源汽车与电网协调互动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是指提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专业从事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的企业。
第五条按照“适度超前、布局合理,车桩协调、充换结合,安全可靠、智能高效”的原则,构建覆盖全省的充(换)电服务网络,保障我省充(换)电服务水平高质量发展。
(一)在居住(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快充为辅的自(专)用充电设施;居住(小)区充电设施由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统一建设、统一运营,且应当具备有序充电功能。
电动汽车充电站运营管理规范
电动汽车充电站运营管理规范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和新能源汽车的普及,电动汽车充电站的建设和运营日益重要。
为了确保电动汽车充电站的安全、高效、稳定运行,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用户需求,特制定以下运营管理规范。
一、设施设备管理1、充电设备充电站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充电设备,包括直流快充桩和交流慢充桩,以满足不同类型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
定期对充电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检查内容包括设备外观、连接线路、充电接口、显示屏、读卡器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建立充电设备的运行档案,记录设备的安装时间、维修保养情况、故障处理记录等。
2、电力供应确保充电站的电力供应稳定可靠,具备足够的容量满足充电需求。
与供电部门保持良好沟通,及时了解电力供应情况,做好应急预案。
安装电力计量装置,准确记录充电电量,便于费用结算和能耗分析。
3、场地设施充电站场地应平整、清洁,设置明显的标识和引导牌,方便车辆进出和停放。
配备消防设施、监控设备、照明设施等,确保场地安全。
建设雨棚或遮阳设施,为充电车辆和用户提供舒适的环境。
二、人员管理1、岗位职责明确充电站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运维人员、客服人员等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管理人员负责充电站的整体运营管理,制定工作计划和目标,协调各部门工作。
技术人员负责充电设备的技术支持和故障排除,运维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巡检,客服人员负责处理用户咨询和投诉。
2、培训与考核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包括业务知识、安全知识、服务意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建立考核机制,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晋升等挂钩,激励工作人员积极工作。
3、服务规范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保持良好的形象和精神面貌。
对待用户热情、礼貌、耐心,解答用户疑问,提供优质的服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不得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三、安全管理1、电气安全充电设备的安装和布线应符合电气安全规范,确保接地良好,防止漏电和触电事故。
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保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5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相关设施的总称。
主要包括:(一)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法人单位车辆或特定群体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包括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车辆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为社会公众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包括独立占地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是指以运营服务为目的,专业从事专用充电设施、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企业。
建设和运营的主体必须是同一企业。
第二章建设原则第四条按照“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适度超前、布局合理,车桩协调、智能高效”的原则,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形成以住宅小区、办公场所自(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城市充电服务网络和沿高速公路的城际快速充电服务网络。
(一)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专)用充电设施。
(二)在办公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
(三)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可利用场地,建设以快充为主的公用充电设施。
第三章建设运营主体第五条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实行备案管理,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二)建立运营管理系统。
山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备维护、安全管理、信息报送等运营管理职责,具体如下: (一) 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稳定、便捷的充电服务,确保用
户及设施安全汽车供电,不得转供电。 (三) 与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或设施所在的场地权益人
签订协议,明确充电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安全责任。 (四) 承担充电基础设施维护更新及相关责任。充电基础设
第十六条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应当由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 业进行运营管理。鼓励各类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体将个人 自用、单位专用的充电基础设施委托给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 统一管理,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
第十七条 未委托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的充电 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体可与设施所在的场地权益人,通过签 订服务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利益,保障充电基础 设施安全、规范运行。
附件:
山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 意见》(国办发〔2014〕35 号)、《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 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 号)、《关于加快居民区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 号)以及我省《关于贯彻国办发〔2014〕35 号文件加快新能源 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4〕41 号)、《关于贯 彻国办发〔2015〕73 号文件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 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18 号)等文件要求,为规范 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 市场,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自用充电基础 设施、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 (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的个 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上建设的充电基础设 施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等 公共机构、企业以及公交、出租、租赁、环卫、物流等专属停 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专用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 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江苏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江苏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保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发改能源〔2018〕169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5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相关设施的总称。
主要包括:(一)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法人单位车辆或特定群体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包括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车辆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为社会公众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包括独立占地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是指以运营服务为目的,专业从事专用充电设施、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企业。
建设和运营的主体必须是同一企业。
第二章建设原则第四条按照“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适度超前、布局合理,车桩协调、智能高效”的原则,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形成以住宅小区、办公场所自(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城市充电服务网络和沿高速公路的城际快速充电服务网络。
(一)在新建住宅小区或具备电力增容条件的老旧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专)用充电设施。
(二)在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
(三)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可利用场地,建设以快充为主的公用充电设施。
第三章建设运营主体第五条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实行备案管理,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二)建立运营管理系统。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AA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34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6-2020年)和云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发改能源〔2016〕627号)和《AA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曲政办发〔2015〕11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及配套的电网供配电设施。
本办法所指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为电动公交车、出租车、通勤旅游车、专用车及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站)及其接入至产权分界点的相关设施。
直接向电网经营企业报装用电的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其产权分界点为与公共电网的接入点处;非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为电能计量装置。
第三条按照“安全第一、科学集约、均衡布局、可实施性、适度超前”的原则,依据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标准、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服务平台“四个统一”要求,建设标准适度超前,建设市场开放,逐步形成比较完善、互联互通、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服务网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四条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依据。
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的建设与改造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预留足够电力保障容量,预留线路通道、预留安装位置);已建住宅小区,应结合业主需求和场地条件建设充电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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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保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发改能源〔2018〕169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5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相关设施的总称。
主要包括: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法人单位车辆或特定群体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包括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车辆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为社会公众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包括独立占地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是指以运营服务为目的,专业从事专用充电设施、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企业。
建设和运营的主体必须是同一企业。
第二章建设原则
第四条按照“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适度超前、布局合理,车桩协调、智能高效”的原则,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形成以住宅小区、办公场所自(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城市充电服务网络和沿高速公路的城际快速充电服务网络。
(一)在新建住宅小区或具备电力增容条件的老旧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专)用充电设施。
(二)在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
(三)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可利用场地,建设以快充为主的公用充电设施。
第三章建设运营主体
第五条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实行备案管理,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
(二)建立运营管理系统。
管理系统应能对其运营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监控和智能服务,并对运营数据进行安全监测、采集和存储(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
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并按要求将有关数据接入省及所在设区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行监测平台,并实现数据实时上传;
(三)需有10名及以上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等相关领域的
专职技术人员(其中具备高压电工资质的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
(四)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建立专职运营维护团队,保证设施运营安全;
(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用户监督。
按要求定期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报送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数据;
(六)须履行建设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应急管理制度,具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可能产生的损失。
第六条申请从事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企业须编制《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申请报告书》,并逐级上报。
报告书需包含以下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2)运营管理系统功能介绍;(3)专职技术人员名单、资格证书及社保缴纳记录;(4)相关管理制度;(5)企业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发展规划等。
第七条各设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对本地区申报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评审;通过评审的企业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具备省级备案资格的企业(含分公司)方可开展充电设施建设运营。
已备案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需按照第六条、第七条进行申请,其建设规模、充电量可与母公司合并统计。
第九条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
案主管部门将取消其备案:
(一)将充电设施私自转包给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的其他充电设施运营企业;
(二)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不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关于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标准;
(三)充电设施运营服务中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十条对外运营服务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需向所在县(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信息报送。
自用充电
设施和专用充电设施(不对外营业)建设管理由各设区市自行制定。
第十一条充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严格执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NB/T-33009)、《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供电系统技术规范》(NB/T-33018)等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在住宅小区、办公场所、停车场等地安装充电设施的,应向物业服务企业出具信息报送表。
物业服务企业须配合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
第十三条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在项目建设前期,应与物业所有权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管理人)签订协议,明确充电设施的所有权归属于建设运营企业;同时协议须明确充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少于5年,对于非独立增容的充电设施还需明确配电容量能满足充电设施正常运营的需要。
第十四条充电设施施工应当由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或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
第十五条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承担充电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
第十六条停车位及其充电设施建设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
第十七条综合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提升充电服务的智能化水平,促进电动汽车和智能电网间能量与信息的双向互动。
第五章运营要求
第十八条各市(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按照《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按季度组织或委托专业第三方对从事对外运营的专用和公用充电设施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充电设施方可开展运营服务。
第十九条对外运营的充电设施经营场所应按照《图形标志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 31525)的规定,设置完备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各相关部门需积极配合支持。
第二十条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为本企业运营的充电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鼓励购买财产险、产品责任险等险种,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二十一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企业建立的充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及时处理充电设施故障,及时受理用户咨询和投诉。
第二十二条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费用收取须明码标价并应当符合价格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可按照售电企业管理办法规定,注册成为售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第二十四条充电设施不再运营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拆除充电设施,还应当向电网公司办理拆表销户手续。
第六章政策支持
第二十五条对充电设施建设实行简化的审批手续:
(一)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建设需单独征地的充电设施,应按有关规定向县(市、区)发改部门开展项目备案;
(四)在既有车位安装充电桩和在现有建设用地上建设充电设施,按一般电气设备安装管理,可不办理项目备案(充电设施雨棚作为附属设施不需单独报批);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如涉及道路交通管理问题,参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县(市、区)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建设的经营性专用和公用充电设施用电可单独报装,按照大工业电价收取电费;对单独增挂分计量表,电网公司应按优惠电价收取电费,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