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罚应做到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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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罚应做到合理合法

教育需要对学生有一种约束。对学生的惩罚和强制与正面教育永远是相辅相成的,反对体罚,但不应反对合理的教育性惩罚。应该研究其实施的度、量、序、式,规范惩罚与强制,使之符合教育规律与教育的科学性。

合理的教育惩罚具有几层含义:(1)合乎法律规范,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施行;(2)合乎道德规范;(3)具有教育性,符合教育要求,具有教育意义。因此,合理的教育惩罚既是合法的、合道德的,又是有教育性的。

一、教育惩罚实施的原则

1.规范性原则

(1)惩罚要以个体对错误行为的自我认识为基础――实施惩罚时,一定要让受罚者了解受罚的原因,言行当与不当的标准,以促进其内化。因此,惩罚要先订立规范标准。惩罚所依据的规则,既要体现自下而上的民主,又要体现自上而下的集中;既要体现学生的集体意志,又要体现法律、政策、条例的权威。

(2)何种纪律规范不能被侵犯,必须详尽地界定――必须使学生明确,什么行为应受到限制和纠正,什么行为是不允许的,否则他们会感到委屈而产生怨气。惩罚学生时,

只能依据已经被确定的规范为原则,而不能凭空滥罚。

(3)惩罚的决定一旦做出,就不应随意变更――惩罚的规范性要求必须注意两个方面:一是要结合实际订立必要的管理规定,以此作为实施惩罚的基本依据和统一标准;二是一切惩罚必须在制度、法规订立之后,学生已经明确规定之时进行。

(4)要给学生申辩的权利。

2.尊重性原则

(1)惩罚必须以尊重学生为前提,以爱学生为基础。这是教师适当运用惩罚的最根本前提。惩罚的最终目的在于使违纪学生产生羞愧感,从而重塑其对纪律规范虔诚尊重的情感。

(2)罚而有“情”。即惩罚要充满关爱,动之以情。惩罚其实是一种震撼心灵的艺术,而“真爱”“真情”则是这种艺术的精髓和核心。

3.合理性原则

(1)罚而有“据”――惩罚要以客观事实和规章制度为依据,恰如其分。在证据不确凿或没有弄清事实真相之前,不能过早下结论,轻率予以惩罚,更不能泄私愤、图报复、道听途说、无中生有或空穴来风。切忌在惩罚时主观主义、随随便便、事实不清、责任不明、黑白颠倒,或采取高压手段逼迫学生认错。

(2)罚而有“理”――运用惩罚时要坚持说理的原则,即惩罚要晓之以理,以理服人,使受罚者确实口服心服。大量的教学实践表明,单独讲道理比单独使用惩罚有效,但都不如两者结合使用效果好;当惩罚和说理相结合时,较轻的惩罚就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3)罚而公正――对所有犯错误的学生一视同仁;对待不同的学生均有统一惩罚标准,不能因人而异;不能感情用事。所采取的惩罚方式应由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与程度而定。

4.时效性原则

(1)惩罚要及时。发现孩子犯了错误之后,及时指出其错误所在及应该承担的后果,既往则不咎,不能时过境迁再来实施惩罚。另外,要善于抓苗头。当错误行为在萌芽状态时,就应该坚决纠正。在学生不良行为开始时,教师就要极其坚决地对待,其效果比错误行为逐级升高了才干预要好得多。

(2)也可视情况采取“适当延时”的办法。这有助于学生有时间充分认识自己出现过错的原因,以便引起内心冲突,也有助于教师避免因情绪失控而滥用惩罚。

5.针对性原则

惩罚要有针对性,切忌“雷同”。惩罚是指向违纪学生及其行为的,它针对的是学生的过失,这种过失必须有主

观上的故意,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造成的过失则不在惩罚之列。惩罚之前要搞清楚事件的真相,要搞清楚惩罚措施对孩子可能产生的后果,还要考虑不同孩子的生理、心理特点以及家庭教育方式的差异。因此,惩罚的方式要因人而异,要根据学生的身心和年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

6.适度性原则

惩罚必须掌握分寸,注意火候,过与不及都达不到预期效果。轻描淡写的惩罚,触及不到学生的心灵深处,起不到应有的教育作用。过度的惩罚,则会使学生产生不当的心理超限效应,引发学生的消极情绪和逆反心理。同时注意惩罚不应蜕变成体罚或变相体罚。惩罚要以不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为前提。注重尺度的准确性。在批评、惩罚学生时,要避免使用嘲笑、讥讽、挖苦的语言;要就事论事,一事一罚,切忌“算总账”;杜绝包办式或报复式惩罚。惩罚者要避免言行的急躁性,保持平静面对事实的态度,以减少情绪激动造成的危害。

7.灵活性原则

惩罚要有一定的灵活性,教师要考虑年龄差异、性别差异及个性差异等因素,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在惩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上灵活处理,而不应千篇一律地套用一个惩罚模式。一般来说,对于犯了错误的学生,在私下进行批评要比公开好。在教师与学生已建立了积极关系的条件下,惩

罚才可能有效。惩罚时教师要保持头脑的灵活性,善于掌握学生心理在瞬息之间的微妙变化,因势利导,随流而疏,且要与说服教育相结合,使学生对惩罚心服口服,达到预期的教育效果。

8.尽量少用的原则

惩罚要尽可能少地使用;尽可能轻地实施。惩罚所使用的频率要尽量少。惩罚不能走向严厉的极端,要为惩罚建立一个多种强度等级的次序,每次惩罚都要取下限,而非上限。

二、教育惩罚的注意事项

1.把握惩罚目的的正确性

惩罚要有正确的目的――为教而罚。学生犯下严重的错误时,教师可以使用惩罚,但是一定要本着为教而罚的宗旨,寓教于罚,重教轻罚。对学生实行适度的惩罚,其出发点是为了帮助学生重新认识自己的行为,提供承认并改正错误的机会。学校应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批评惩罚为辅,坚持尊重学生的人格和身心为前提,坚持耐心、反复诱导的原则,反对无原则地滥用批评惩罚,严禁体罚。

2.惩罚与行为指导相结合

要罚而有“引”。惩罚前要进行说理,惩罚后也要进行说理,了解学生行为不良的原因,并辅之以行为指导,切忌一罚了之。惩罚只能传递受罚行为应该停止的信息,却无

法提供该如何做的指导。因此,应该将惩罚与提供适当行为信息的指导结合起来使用。教师一方面要指出学生的不良行为;另一方面还要让他知道该如何行为,并且还要对他的任何变化加以强化(表扬),使他形成正确的行为。

三、教育惩罚与法律

1. 教育惩罚的合法化

法律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但并没有禁止除此之外的惩罚方式。只要不伤及学生的其他权利,教育仍然可以行使惩罚权,而且可以理解为这些权利是被我国现行法律所默许的。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正当的教育惩罚是不违法的。

惩罚权来源于教师的育人权,它是维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秩序、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合法权力。教师惩罚权的放弃就是对自己一部分职责的放弃,对自己教育权的放弃。可见,惩罚合法化不仅仅是法律赋予的问题,更是合理权利合法化的问题,同时它对教师教育权行使起着保护、约束与监督作用。

要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在教育惩罚问题上,法律应给予赋权。当然,为了防止不当惩罚的出现,惩罚权也应当受到适当的限制。但限制里面还应该允许合理成分的出现。在惩罚问题上,法律应该给教育惩罚以适当的自由裁量权。

2.不合法惩罚的预防

首先,教师自身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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