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外贸出口中的单据和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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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出口中的单据和
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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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ctice_215.shtml
单证操作中慎用D/P60天付款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付款是采用得最多的一种付款方式。

因为信用证付款方式属于一种银行信用,即:只要出口公司交给银行议付的出口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付款银行就要向出口公司支付货款。

如果出口公司交给银行议付的出口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付款银行则予以拒付。

银行处于较为公正的立场,不受进出口任何一方左右。

相比之下,D/P付款(即:付款交单)、D/A 付款(即:承兑交单)等付款方式采用得较少。

主要由于这两种付款方式属于商业信用,即出口公司能否收到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

进口商能否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也取决于出口商的信用。

对于信用好的进口商,一般不会出现不付货款的现象,遇到信用差的进口商,常常发生拖欠或拒付货款现象。

因此,这两种付款方式多用于信誉比较好的进出口商。

上述D/P付款和D/A付款方式,通常都是出口方按照销售合同装运货物后,将出口装运单据交由银行向进口方托收货款。

在D/P 付款情况下,进口方须先行支付货款,才能从托收银行取得装运单据,以此向承运人办理提货手续。

在D/A付款情况下,进口方只要
签字承兑,确认在一定期限(如:30天、45天、60天等)内支付货款,就可从托收银行取走出口装运单据,以此向承运人办理提货手续。

由此可见,在D/P付款方式下,进口方取得出口装运单据是以支付货款为前提,而D/A付款方式下,进口方取得出口装运单据是以签字承兑为前提。

近年来,国内多家公司投诉反映,他们对印度出口后收不到货款。

这些公司在对印贸易中采用的是D/P60天付款方式。

有的公司称,印度进口商到期以各种借口不付款赎单,致使货物运抵印度港口后无人提货,产生大量仓储费、港口费以及罚款等。

无奈之下,通过银行向印度银行追要托收单据。

虽然该公司最终收到了印度银行退回的托收单据,但是不久,该公司也收到了货物因在港口滞留时间过长,已被港口拍卖的消息。

有的公司称印度进口商到期不付款,不提货,致使货物到达印度港口后长期压港,产生高额的费用,只能眼看货物因压港时间过长被印度港口拍卖,造成货款两空。

还有的公司称印度托收银行把D/P60天当作D/A60天对待,在未收到货款情况下就把装运单据交给了印度进口商。

虽然付款期限早已过去,但仍未收到任何货款。

印度港口规定,凡是进口货物,到港后三个月无人提货,港口只需获得进口方认可,无需征得出口方同意,即可将货物拍卖。

印方规定,如果办理货物退运手续,出口方代理可以凭进口商(提单上的收货人)出具的无异议证明信(NOOBJECTIONCERTIFICATE)去海关办理退运手续。

虽然货物可以退运,听起来退货手续也并不复杂,
但是真正办起来并非容易。

如果进口商不出具无异议证明信,退运手续则难以办成。

印度索贿受贿严重,办事效率低,如果某个环节注意不到,就会影响退运手续的办理。

印度进出口商中以小企业居多,如:家族公司、合伙公司等。

其中不少是中间商,以收受代理费为主,贸易作法很不规范。

例如:凭订单订货,而不是签订销售合同。

不愿照章纳税,而是想尽办法偷逃关税。

利用各种手段欺骗国外商家等屡见不鲜。

印度法律可以算得上是健全,但是在印度打官司少则几年多则十几年才能结案。

因此,在印度以司法手段解决贸易纠纷并非明智的选择。

外贸单证之信用额度
一.信用额度的概念
信用额度(CreditLine)是指银行授予其基本客户一定金额的信用限度,就是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企业可以循环使用这么多金额。

例如,某企业申请到一年出口押汇额度200万美元,该企业使用五次,可使用金额1000万美元(手续只需办理一次,另外的手续则很简单),使用十次的话,可使用金额2000万元,这样一方面解决了企业的短期资金周转困难,提高企业资金流通速度,也提高了企业资金使用效率。

二.信用额度包括的范围(出口方面)
信用额度出口方面包括:信贷额度、信用证 (出口)抵押贷款额度(俗称打包放款)、出口押汇额度、出口托收押汇等。

三.信用额度的金额和期限
信用额度的金额一般为公司净资产的50%,或公司资本金10倍,或公司年进出口量的30%。

期限为一年,在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四.信用额度的申请
1.在银行开户
2.向银行提出信用额度申请报告,报告介绍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的财务状况、信用额度的用途、种类、金额、期限。

3.申请人、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副本。

4.申请人、担保人的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最近一月的财务报表。

5.申请人和担保人的《贷款证》、贷款卡。

6.三资企业、股份制、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提供外经委批文。

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企业章程。

7.经银行审批后,与银行签订合同后即可使用。

五.信用额度的方式
信用额度需要有担保,担保可以由其他公司提供担保,也可以用房产等提供抵押
外贸单证、核销问题
由于碰到老外合理避关税的情况。

我有批散货要出去,现在有以下两个问题。

1、客人用该国以外的离岸公司支付预付款,然后余款再叫我开P/I,这样一来,等于说收汇总金额是对的,但是对方帐户来自两个国家(或区)。

这样会不会影响核销?
2、第2个问题是,这个客人要样品,不是一个一个,而是一箱一箱,这样一来,件数比较多,但是工厂无法开发票,跟代理沟通后,可以帮出货,但是无法获取退税,这样的话,可否跟可以开发票的货一起报关核销?
不知道退税的时候,同一票货有几件能提供增殖税发票(绝大多数),有几件不能提供发票,会不会影响核销退税?
[回复]:1、客人用该国以外的离岸公司支付预付款,然后余款再叫我开P/I,这样一来,等于说收汇总金额是对的,但是对方帐户来自两个国家(或区)。

这样会不会影响核销?
首先我们用SOHO出单所牵扯的增值税发票的同等案例为你说明此事:如果一份发票总价为USD10000,然而工厂实际价格为USD8000所以这余下的部分USD2000美金自然无法让工厂知道或者让其开出发票,鉴于此,一般的操作是开出两份发票,一份价格为USD8000
相对另外一份为USD2000,两张发票加起来,总金额一样,数量相等就看做一套完整的退税资料而不牵扯抬头为谁所开,所以你的核销和这个一个概念。

希望我解释的已经清楚,如有疑问欢迎共同探讨。

其次如果是小额货物建议无需退税,直接将退税部分的利润平均分摊到每单位产品上,以此来使得手续简单容易,省去了很多麻烦。

2、第2个问题是,这个客人要样品,不是一个一个,而是一箱一箱,这样一来,件数比较多,但是工厂无法开发票,跟代理沟通后,可以帮出货,但是无法获取退税,这样的话,可否跟可以开发票的货一起报关核销?
不知道退税的时候,同一票货有几件能提供增殖税发票(绝大多数),有几件不能提供发票,会不会影响核销退税?
其实这个问题很好解决,如果费用不多就无须退税,直接让工厂给个不含税净价,因为如果金额不大的话总共得到的那几百人民币还让你难以平息很多问题,反之如果虽然仅仅是几箱样品,而费用满大的话(且退税率相同)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做法,将一件货作为大货,数量以总数计算,金额平摊照样可以开出发票拿到退税。

出口常用的单据和凭证
(一)汇票(Draft:BillofExchange)
它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在见票时或在指定的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特定的人或其持票人无条件支持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国际贸易中的货款结算,绝大多数使用跟单汇票(即附有提单等货运单据的汇票)。

在缮制汇票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必须列明出标根据,在信用证收付方式下,须说明是根据哪家银行在何日开立的哪一份信用证出具的。

(2)在信用证方式下,应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付款人;在托收方式时,付款人的名称一般应为进口方。

(3)信用证方式下的汇票受款人通常应为议付行;托收方式下的受款人应为托收行。

(4)汇票一般开具一式两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任何一份付讫,另一份自动失效。

(二)提单(BillofLanding,B/L)
它是由船长或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已收到特定货物,允诺将货物运至特定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的凭证。

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因而也是卖方提供的各项单据中最重要的一种,所以在制作提单时须注意提单的各项内容(如提单的种类、收货人、货物的名称和件数、目的港、有关收取运费的记载、提单的份数等)一定要与信用证相符。

在我国出口业务中、国外来证通常要求提供"全套清洁已装船作成凭指示和空白背书的提单"。

对此要求,当货物装船时应十分注意,如果大副收据上有"货物受损"或"包装不良"等批注,凭此换取的提单中,也将均有同样的批注,即成为"不清洁提单",而银行一般都不接受"不清洁提单"。

提单一般是一式两份,在托运人要求下,也可签发三份或更多份。

份正本提单具有相同效力,但是只要凭其中一份提了货,其余各份即失效。

需要注意的是,倒签提单和预借单中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串通弄虚作假的行为,一旦暴露,后果严重。

我国出口贸易中应避免这些做法。

(三)保险单(InsurancePolicy)和保险凭证(InsruanceCertificate)
它们是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即投保人,一般为进出口商)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当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它们是被保险人索赔、保险人理赔的依据。

保险单(俗称"大保单"),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它一般包括下列内容:被保险人的名称,被保险货物的名称、数量或重量、唛头、运输工具的种类和名称,承保险别,起讫地点,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还列有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各自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

保险凭证(俗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合同,除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不予载明外,其余的
内容与保险单相同,并且与保险单有同等的效力。

但在实际业务中,我国保险公司大都签发保险单,较少使用保险凭证。

(四)商业发票(CommercialInvoice)
简称发票。

它是出口企业开立的凭此向买方收款的发货价目清单,是供买卖双方凭此发货、收货、记帐、收付货款和报关纳税的依据。

发票并无统一格式,但其内容大致相同,主要包括:发票编号、开立日期、有关出口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码、收货人名称地址、运输标志以及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方法、单价、总值和装运地、目的地等。

发票内容必须符合买卖合同规定,在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时,则应与信用证的规定严格相符,绝不能有丝毫差异。

另外,发票必须有发货人的正式签字方为有效。

(五)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ofOrigin)
它是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证件,主要用途是提供给进口国海关凭此确定货物的生产国别,从而核定进口货物应征收的税率,有的国家限制从某些国家或地区进口货物,也要求以产地证明书来证明货物的来源。

产地证明书一般由出口地公证行或工商团体签发。

在我国,它由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

(六)检验证书(CertificateofInspection)
各种检验证书是分别用以证明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或卫生条件。

在我国,这类证明一般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如合同或信用证无特别规定,也可区分不同情况,由进出口公司或生产
企业出具,但应注意证书的名称及所列项目或检验结果,应与合同及信用证规定相同。

(七)包装单(PackingList)和重量单(WeightMemo)
包装单和重量单是商业发票的补充单据。

包装单主要用于工业品,对每件包装内的货物名称、规格、花色等逐一作详细说明,以便进口地的海关检验和进口商核对。

重量单多用于以重量计价的初级产品,载明每件商品的重量,有的还分别列明每件商品毛重、净重,其作用与包装单相同。

(八)普惠制单据(GeneralizedSystemofPreferences,G.S.P.)
普惠制是工业发达国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产品,特别是工业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的一种普遍的关税减免优惠制度。

目前,已有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欧共体成员国等19个国家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向这些国家出口货物,须提供普惠制单据,作为进口国海关减免关税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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