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与承诺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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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承诺举例
【篇一:要约与承诺举例】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并希望
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述。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
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
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
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承诺在国际贸易中,也称“接受”或“收盘”。
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
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
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
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
诺都具有同等效力。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
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
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
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
约的所有条件。据此,凡是第三者对要约人所作的“承诺”;凡是超
过规定时间的承诺,(有的也叫“迟到的承诺”);凡是内容与要约不相
一致的承诺,都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必
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关于承诺有效要件,大陆法系
各国要求较严,非具备以上三要件者则不能有效。而英美国的法律
对此采取了比较灵活的态度。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商
人之间的要约,除要约中已明确规定承诺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或所
附加的条款对要约作了重大修改外,被要约人在承诺中附加某些条款,承诺仍可有效。
承诺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也可以口头方式进行。通常,它须与要约
方式相应,即要约以什么方式进行,其承诺也应以什么方式进行。
对于口头要约的承诺,除要约有期限外,沉默不能作为承诺的方式,
承诺的效力表现为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合同即为成立。口头承诺,要约人了解时即发生效力。非口头承诺生效的时间应以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为准。一般认为,承诺和要约一样准许在送到对方之前或同时撤回。但迟到的撤回承诺的通知,不发生撤回承诺的效力。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5条之规定: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