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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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由贸易园区的基本特点
自由贸易园区是指对外经济活动中在货物监管、外汇管理、税收政策、企业设立等领域实行特殊经济管理体制和政策的特定区域。
集中体现了“三大自由”的核心特征:一是货物进出自由。
不存在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凡合乎国际惯例的货物进出均畅通无阻,免于海关惯常监管。
二是投资自由。
投资没有因国别差异带来的行业限制与经营方式限制。
三是金融自由。
外汇自由兑换,资金出入与转移自由,资金经营自由,没有国民待遇与非国民待遇之分。
自由贸易园区发展迅猛,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球已有1200多个自由贸易园区,其中发达国家超过400个。
从发展实践来看,自由贸易园区经历了由出口加工区到多种类型、多元功能融合的现代自由贸易园区的转变,主要形成了自由港、自由贸易港区(涵盖贸易、制造、物流、研发、展示等诸多功能的区域)、工贸结合型自由贸易园区、贸易型自由贸易园区、出口加工型自由贸易园区、物流型自由贸易园区等多种类型。
二、自由贸易园区的功能演变
1.由货物贸易功能为主向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功能并重转变。
20世纪90年代全球服务贸易额年均增长率为6.5%,2005-2011年上升为8.8%,2011年服务贸易额占国际贸易额的比重为18.6%。
同时,服务贸易的领域和空间不断拓展延伸,金融、信息、咨询、专业服务等新兴服务贸易发展迅猛。
自由贸易园区在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的基础上,开始向服务贸易领域延伸拓展,成为全球服务贸易的重要载体。
例如,香港近年来服务贸易平均增速超过10%,远高于货物贸易增速。
2.由单一贸易功能向贸易功能与投资功能并重转变。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区域一体化的制度安排不再局限于贸易自由化,已经演变成为包括贸易、投资、服务、劳动、环境等诸多因素在内的综合性安排。
如北美自由贸易区、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东盟投资区框架协议均对投资自由做出详细规定。
基于此,自由贸易园区也开始注重投资自由化政策,在市场准入、外资国民待遇、业务经营、投资服务等方面营造高度开放宽松的投资环境。
如鹿特丹保税港,除需要提供外汇情况报告以外,外国公司在当地投资不受特殊限制,在法律和法规方面与本土公司享有同等权利。
又如新加坡,允许外商同新加坡国民一样设立五种类型的法人或非法人经济实体;完全开放商业、外贸、租赁、直销广告、电信市场,并加快推进资本市场发展;除新闻业、广播业、公共事业等有所限制外,其他行业与项目外资无出资比例限制。
3.由在岸业务功能为主向在岸与离岸业务功能同步发展转变。
自由贸易园区境内
关外的特征,具备开展离岸业务的先天优势。
离岸贸易催生出以离岸金融为核心的离岸服务功能,自由贸易园区的离岸功能不断拓展深化。
一是离岸贸易发达。
在香港,离岸贸易越来越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方式,香港国际贸易中心逐渐由转口贸易中心向离岸贸易中心转变。
2011年香港离岸贸易所涉及的货物价值已经远超转口贸易,是其1.4倍。
二是离岸金融创新。
伦敦、香港、纽约、新加坡等都形成了发达的离岸金融市场,离岸出口押汇、离岸账户资金托管、离岸杠杆融资、离岸担保、离岸再保险等离岸金融业务不断拓展创新。
4.由生产贸易型企业集聚功能为主向集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转变。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是跨国公司全球价值链资源配置的重要节点,已成为全球各经济体竞相争夺的焦点。
自由贸易园区在经营环境上更为自由宽松,管理上简便高效,可以为企业提供良好安全的国际商务环境,使得总部集聚也成为现代自由贸易园区的重要功能。
如中国香港地区总部机构已超过3500家,4200家跨国公司在新加坡设立了地区总部,迪拜集聚了1600家国际企业。
三、自由贸易园区的制度规则
自由贸易园区是跨国贸易和投资发展的重要平台,在监管模式、金融管制、税收制度、法律环境、政府管理等方面形成了一系列符合投资贸易自由化的特殊制度规则。
1.便捷的海关监管模式。
一是“境内关外”。
国际通行做法是不需要履行报关手续,境外货物可以不受海关监管地自由进入自由贸易园区,区内货物也可以不受海关监管地自由运至境外。
二是区港联动。
自由贸易园区实行海港、空港与保税区之间的多元联动、一体运作。
如新加坡开展海港与空港海空联运业务;鹿特丹保税仓库区与港区实行“区港合一”。
三是信息化管理。
新加坡在全球率先启用贸易管理电子平台即无缝的一站式电子通关系统(Trade Net),使企业能够通过单一窗口、统一平台,完成业务申报、数据传输及回执接收等功能,通关效率明显提高(企业通过该系统最快可在10秒钟内即获得贸易许可,97%的贸易许可在1分钟内处理完毕),成本显著降低(Trade Net每年处理1000万报关单,可为新加坡节省10亿新元的文件处理费用)。
2.相对宽松的外汇管制。
宽松的外汇管制是自由贸易园区开展离岸贸易、离岸金融、高端服务贸易等需要大量频繁国际货币结算业务的重要前提。
自由贸易园区奉行资金自由进出、外汇自由兑换、外汇结算便利的外汇管理方式,在资本项目开放、外汇账户设立、收付汇便利、跨国公司资金管理、离岸支付结算、跨境投融资等提供外汇便利。
3.特别的税收优惠制度。
自由贸易园区通常采用具有竞争力的特殊税收制度。
除关税豁免之外,还普遍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等方面,给予免税、减税、降低税率、退税等税收优惠。
并对重点发展的高端航运、金融、专业服务等领域和重点吸引的跨国公司总部、营运中心等功能性机构,进一步实行更为优惠的税收支持。
4.完善的法律制度环境。
一是立法内容方面。
包括定位、功能、管理体制、优惠制度、监管制度等,其中,优惠制度主要涉及关税豁免、所得税和其他税收减免、投资、海关、劳动、土地等诸多方面。
二是立法管理方面。
有关自由贸易园区的法律都是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以保障自由贸易园区各项政策的稳定性,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立法模式方面。
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国家先设立自由贸易园区,后授权地方立法机关制定规范本自由贸易园区的规章;另一种是国家立法机关先制定自由贸易园区基本法,对其设立条件、管理机构与体制、海关监管、优惠政策等予以规范,并辅以相应的配套子法。
5.灵活高效的政府管理。
一是独立的管理体制。
世界各国中央政府对自由贸易园区大都设立专门的机构对其进行宏观管理,有权对所设区域内的一切机构与事务进行监管,有权自行制定法规与条例,不受其他职能部门干预。
如美国的对外贸易区委员会、墨西哥的部际委员会、巴拿马的自由贸易区管理委员会等。
二是高效的管理体制。
自由贸易园区坚持层次少和权力集中的原则,成立经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和协调自由贸易园区的整体事务,投资建设必要的基础措施,超前进行整体规划和建设。
如香港、新加坡、汉堡等政府对外国投资者的注册审批、投资经营服务都具有高效、简化的特点。
四、自由贸易园区的主要政策
作为一个国家或地区扩大开放的前沿,自由贸易园区普遍实行多元化的优惠政策扶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
近年来相关的支持政策开始由贸易自由化政策逐步向投资自由化、金融自由化政策拓展渗透。
归纳下来,主要包括税收、投资、外资准入、金融、海关管理、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
普遍采取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关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增值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是关税豁免政策。
自由贸易园区对于进入区内的商品,都不征收关税,商品从区内进入国内销售时再补缴关税。
二是较低的企业所得税。
自由贸易园区都实行较低的企业所得税,如新加坡为17%,香港为17.5%,汉堡港为15%。
特别是,对鼓励类企业或行业实行更低税率(如新加坡对航运企业、地区总部实行10%的企业所得税)。
三是其他方面的税收优惠。
比如区内商品消费减免消费税,实行较低的增值税率等。
2.投资鼓励政策。
自由贸易园区普遍采取各类减少进入前投资成本和降低进入后运行成本的投资鼓励政策,如信贷支持、补贴资助、加速资本折旧、提供税收信用等。
一是信贷支持政策。
如毛里求斯自由区法规定,对区内的企业,商业银行可按优惠利率给予贷款。
二是各类补贴资助政策。
该类政策包含的项目较多,各国家和地区的自由贸易园区根据鼓励或支持的项目、环节不同,设立了名目繁多的补贴、奖励或资助政策。
三是保障资金安全政策。
许多国家在有关政策法规中明确规定,对在自由贸易港区投资的外国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没收资产的政策,以保证投资者免受因战争、动乱等带来的影响和损失。
3.开放宽松的外资准入政策。
一是允许投资的领域范围广。
很多国家和地区率先在区内放开一些服务业领域的投资准入。
如香港除需要受到政府监督的行业以外,海外资本可以在各个行业进行投资。
二是投资相关限制少。
在投资程序上,只要在相关部门登记备案即可。
区内企业向外投资也相对自由便捷,如香港本地的资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向海外发展,不需要获得政府批准。
对外资股权限制较少,如迪拜杰贝阿里自由贸易园区外资可100%独资,不受阿联酋公司法中规定的外资49%,内资51%条款的限制。
三是外资实行国民待遇。
如鹿特丹保税港区允许外国公司投资当地任何部门,并且在法律上与当地公司享有同等权利。
4.金融自由化政策。
自由贸易园区普遍采取宽松、自由、开放的外汇管理和金融政策。
一是宽松的外汇管理政策。
如香港、新加坡、汉堡、纽约自由港均无任何形式的外汇管制,外汇可自由兑换。
二是资金自由进出政策。
香港、新加坡资金进出没有任何限制,外汇、各种形式的合法收入都可自由进出。
三是离岸金融业务广泛开展。
亚洲、拉美、中东的一些综合型自由贸易园区转变成为离岸金融中心。
香港、新加坡逐渐发展成为全球离岸金融中心。
5.高效便捷的海关管理政策。
一是“境内关外”政策。
自由贸易园区视同关外,货物在区内发生的活动不受海关的限制。
二是进出关便利化政策。
如24小时通关;以公司账册管理及存货数据取代海关查验;国内出口商品进入区内视作出口,即可享受退税政策等。
三是宽松的管理政策。
对区内保税货物有一定的免费存放期,延长存放缴纳一定费用;货物在保税仓库之间进出无需通关;对区内货物采取较为宽松的抽查方式等。
6.人员出入境政策。
自由贸易园区普遍采取宽松、自由的人员出入境政策。
包括免签证、落地签证等弹性入境签证办法。
如新加坡采取落地签证政策;香港实行免签制度,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可以免签(截至2013年3月12日,香港已与146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互免签证协定,人员出入境宽松便捷);迪拜实行96小时的过境签证,仅需阿联酋航空公司或迪拜本地酒店进行担保。
(完)
文章来源:《东方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