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审判的定义和类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媒介审判

一、媒介审判的定义

“媒介审判”一词发端于美国,由“报纸审判”演变而来。获美国德克萨斯州立大学法学博士尤英夫认为:“报纸审判的意义较为广泛,即任何民事、刑事案件在普通法院审判前或审判后,由一般性或法律性报纸所刊载的消息或意见,不论其是以文字、图片、漫画及其他方式,不论其目的是在讨论、分析、攻击、侮辱与案件有关的法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关系人,或案件内容及其胜负得失,凡足以影响审判者,都可称为报纸审判。”基本上国内都认同这个定义。

我国学者魏永征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媒介审判”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

新闻学界对此的看法是:媒介审判是媒体角色的越位或错位,这种情形往往和新闻炒作有关,形成的舆论、氛围会影响司法公正地进行审判。

二、媒介审判类型

1、媒体采用“煽情式的语言对案件进行片面的、夸张的,乃至失实的报道,力图激起公众对当事人的憎恨以及对案件的关注,从而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如药家鑫杀人案。

2、在案件报道中直接给犯罪嫌疑人冠上“败类”“变态狂”“淫魔”等称呼,并过于简单的,主观分析作案动机和过程,如邱少兴杀人案。

3、即使媒体对案件结果的预测和判决结果一致,媒体在案件报道中以事实为基准,有理有据,秉承理性客观的原则,仍然是对于审判程序违反和破坏,损害法律权威。

4、媒介影响领导,领导影响法院的中国模式又是一种媒介审判的类别。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