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征办法修正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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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征办法修正

案》的通知

【标 签】个人所得税,减征办法,减征办法修正案

【颁布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冀地税函﹝2002﹞233号

【发文日期】2002-12-18

【实施时间】2002-12-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3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2002]16号)已经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9月24日发布施行,现将其中《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征办法修正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征办法修正案

第一条 删去第三条。以下各条按顺序前移。

第二条 第四条修改为:“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独立从事个体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第五条中的“税务部门”改为“地方税务机关”。

第四条 删去第六条。第七条改为第五条。

附件

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征办法

(1994年6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l6号修正)

第一条 为减轻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和其他特定人员的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住所,或者元住所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满一年的下列人员,从l 994年纳税年度起,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人,指持有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证的人员。

(二)孤老人员,指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及其以上且无子女的人员。

(三)烈属,指持有革命烈士证的烈士的父母和配偶。

(四)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 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独立从事个体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属于个别的自然灾害、 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核实提出减征意见,报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属于区域性的自然灾害, 由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减征的比例和期限。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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