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
正文: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八日)
《广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省政府1986年8月23日以粤府〔1986〕125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的“园林部门”改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2.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按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摘花一朵罚款1至2元;摘果一个罚款2至4元;采集树木花草种子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二)砍伐城市树木的,处以砍伐树木价值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并须补种活1至3倍的树木;
(三)毁坏花坛、草坪的,处以恢复费用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3.第十七条修改为:“非法占用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5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4.删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相应改为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结束——。
2021年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Some things, slowly forgetting, may not be relief.同学互助一起进步(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它是一个城市发展状况、管理水平、文明程度、市民素质的直观反映。
以下是整理的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规划、市政园林、卫生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损害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应当责令行为人改正,对其进行教育;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及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收到通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相关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
第六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
广州市城乡绿化管理规定
广州市城乡绿化管理规定【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发文字号】穗府[1987]77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1987.11.23【实施日期】198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广州市城乡绿化管理规定(穗府(1987)77号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绿化管理,促进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持城市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管辖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
第三条城市绿地,包括以下五类:(一)公共绿地,指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各种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小游园、绿化广场、花坛、绿岛和马路、街道等绿地。
(二)专用绿地,指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内的绿地。
(三)生产绿地,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和竹园、园林绿化科研等生产用地。
(四)防护绿地,指用于城市卫生、环境安全隔离和水土保持等防护目的的绿地。
(五)城郊绿地,是指风景名胜区和城郊其他绿地。
第四条广州市园林局是城市园林绿化的主管机关。
各区绿化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管理区属园林绿化并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区范围内各街道和驻地单位的园林绿化工作。
城市规划、房管、市政、建筑、交通、工商、水利、农林、环保、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协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搞好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所有单位和公民都有绿化城市、保护绿化的义务。
第二章绿化的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权限:(一)全市的绿化规划,由市园林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各区管理范围内的绿化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的绿化总体规划编制,经市园林局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各单位应编制本单位绿地的建设规划,报市园林局审批。
广州市绿化条例(2015年修订)
【法规标题】广州市绿化条例(2015年修订)【发布部门】广州市人民代表【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广州市大会常务委员【发布时间】2015-12-03【生效时间】2015-12-03【关键词】市政市容及其它【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广州市绿化条例(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居环境的自然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资金投入,并根据财政收入状况逐步增长。
第四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化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绿化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交通、水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部门和电力、通信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鼓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农村绿化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绿化的行为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
广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落实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绿化总体水平,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防护绿地和大型公共绿地等各类较大型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县级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生态绿地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市建设、国土房管、环保、林业、水利、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广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规划协调并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广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各类较大型绿地的绿线。
第六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第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无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整。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提升广州市的市容环境卫生水平,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护市民身心健康,广州市政府制定了《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本规定共分为六个章节,主要涉及市容环境卫生的各个方面。
第一章,总则。
规定了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广州市辖区内的所有区域以及所有市民。
并指出了市容环境卫生的重要性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市容环境建设。
规定了广州市应当进行的市容环境建设,包括了城市道路、绿化带、公共设施等方面。
要求对这些区域进行科学规划、精心设计、合理布局,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三章,市容环境卫生整治。
规定了市容环境卫生整治的具体措施。
包括清扫、除污、除积雪等方面。
强调了市容环境卫生整治的周期性和可持续性,要求各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城市整治工作能够全面落实。
第四章,市容环境设施设备管理。
规定了市容环境设施设备的管理要求。
包括对公共设施、垃圾收集设备、道路设施等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并指出了市民应当正确使用市容环境设施设备,保护公共财物的义务。
第五章,垃圾分类管理。
规定了广州市的垃圾分类管理要求。
包括定期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市民养成垃圾分类的良好习惯。
同时,也要求各相关部门建立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确保垃圾分类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章,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
规定了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
包括建立健全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同时,还规定了对违反卫生管理规定者的处罚措施。
此外,本规定还对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任主体进行了明确划分和规定,包括市政府、各相关部门、社区、企事业单位以及市民。
并通过明确责任主体的职责,促进各方积极参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总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出台,有力地推动了广州市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通过科学规划、精心设计、落实管理,广州市的市容环境卫生水平将得到进一步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也将得到明显改善。
广州市绿化条例(20120701)
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12月14日通过的《广州市绿化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2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4月10日广州市绿化条例(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2012年4月10日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居环境的自然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资金投入,并根据财政收入状况逐步增长。
第四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化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绿化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交通、水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部门和电力、通信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鼓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农村绿化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绿化的行为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调查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绿道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林业园林通[2012]98号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绿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绿道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林业园林通〔2012〕98号)各区(县级市)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广州市绿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详见附件)。
请认真实施,切实加强绿道管理,促进我市绿道网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附件广州市绿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绿道的管理,巩固和提升绿道建设成果,促进绿道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和在建的绿道,以及规划确定的绿道用地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道是指一种线形绿色开敞空间,通常沿着河滨、溪谷、山脊、风景道路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内设可供行人和骑车者进入的景观游憩线路,连接主要的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和城乡居住区等。
第四条根据省绿道技术指引,绿道涵盖十六个基本要素:绿化保护带、绿化隔离带、步行道、自行车道、综合慢行道、衔接设施、停车设施、管理设施、商业服务设施、游憩设施、科普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环境卫生设施、信息墙、信息条、信息块。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绿道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绿道绿化的养护管理;(二)绿道游径的管理维护;(三)绿道驿站的管理;(四)绿道配套设施的管理维护;(五)绿道自行车运营的管理;(六)绿道相关农家乐、农产品销售、零售等的管理;(七)其他需要管理的内容。
第六条绿道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生态环保、以人为本,突出特色、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穗价[2000]77号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穗价[2000]77号2000年4月14日)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和省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复函》精神,并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临时占用绿地费因建设或其它特殊需要,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缴交临时占用绿地费。
征收范围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城市绿地。
收费标准:营业性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基建或其他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0.50元。
临时占用绿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二、绿化补偿费,包括易地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一)易地绿化补偿费征收对象为城市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市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交纳用于补偿所缺绿化用地面积的易地绿化补偿费,包括征用所缺配套用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用和完成配套绿化工程建设所需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一《广州市绿化补偿费标准》执行。
(二)恢复绿化补偿费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地恢复时,必须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包括经批准迁移树木恢复绿化补偿费和砍树木恢复绿化补偿费。
征收范围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城市绿地。
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二《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迁移和砍树木)和绿化赔偿费标准》执行。
三、绿化赔偿费对未经批准迁移、砍伐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树木,收取绿化赔偿费,收费标准按附表二《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迁移和砍伐树木)和绿化赔偿费标准》执行,同时还要按《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修正版」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修正版」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产、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规划、国土、计划、市政、公安、交通、电力、通信、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中安排一定投资比例用于城市绿化;提高公众绿化和环境意识,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绿化发展目标、各类绿地规划和布局、绿化用地定额指标和分期建设计划、植物种植规划。
市的城市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应当达到如下标准: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35%,绿地率不得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8平方米。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可以制定高于上款规定的绿化规划建设指标。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不得低于40%。
《广州市绿化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广州市绿化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1.06.16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广州市绿化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广州市绿化条例(草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为做好法规草案的初审工作,广泛听取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草案》的意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现在网上组织开展意见征集活动。
本次征集意见主要围绕以下问题:
1、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公示问题;
2、绿化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批问题;
3、鼓励发展立体绿化的相关措施问题;
4、绿化工程的建设、管养主体问题;
5、市、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对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审批权限问题;
6、对古树名木的管理和保护措施问题;
7、对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主体问题;
8、原《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地方及其他在实施当中存在的问题。
意见征集截止7月10日,欢迎您提出宝贵意见。
对您的意见我们将认真研究,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感谢您为《广州市绿化条例(草案)》修改提出的宝贵意见!
邮寄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296号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
邮编:510030
电子邮箱:***********.cn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
2011年6月16日。
广州市绿化条例(2022年)
广州市绿化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8.13•【字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2年5月26日修订通过的《广州市绿化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7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8月13日广州市绿化条例(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29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2年5月26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22年7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走科学、生态、节俭的绿化发展之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本市绿化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
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黑体为增加修改部分,斜体下划线为删除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加强城市环境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的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必须执行本条例。
说明:规范和明确条例适用范围,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条对适应范围做了修改。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五三条广州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辖各区的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领指导。
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国土、计划、市政、林业、公安、交通、水务、环境保护环保、市容环境卫生环卫和工商行政管1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说明:将原第五条上调,并根据我市绿化工作实际,增加水务部门,第四款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条第五款和《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五条补充增加。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广东新版城市绿化条例施行
广东新版城市绿化条例施行
佚名
【期刊名称】《未来城市设计与运营》
【年(卷),期】2024()1
【摘要】新修订的《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广东省依法开展城市绿化工作的重要依据,将对推进城市绿化工作产生积极影响。
根据《条例》,在城市绿化建设方面,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突出岭南特色,适应当地气候特点,科学规定各类城市绿地指标,合理安排各类绿地的空间布局,满足城市健康、安全、宜居的要求。
【总页数】1页(P5-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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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明年起施行新城市绿化条例
2.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广东省水利厅2012年10月19日以粤水建管[2012]172号发布自2012年1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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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绿化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
《广州市绿化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公开征求意
见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
•【公布日期】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广州市绿化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
《广州市绿化条例(草案)》已经广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审议,拟于近期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
为贯彻民主立法原则,广泛听取民意,做好该法规的继续审议工作,现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广州市绿化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的意见和建议。
请于8月20日前以信函或者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将意见和建议提交至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信函寄送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296号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政编码:510030。
传真:************,电子邮箱:***************。
联系人:刘成忠,联系电话:************。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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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