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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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一.保险资金运用的概述 (3)
(一)保险资金 (3)
(二)保险资金的运用 (4)
二. 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 (4)
(一)安全性原则 (5)
(二)收益性原则 (6)
(三)流动性原则 (6)
三.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原则的认识 (7)
参考文献 (8)
前言
保险是保险公司向客户收取保险费,并承诺当特定的事件或损失发生时,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商业行为,是集多数人的同类风险,再将少数人的风险损失分摊给所有购买保险的人身上的一种商业行为。
保险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基础,体现着“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特性。
保险一般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前者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为保险标的,后者以财产和责任为保险标的。
保险业在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以来年均增长35。
08%的速度迅速发展。
一个以国有保险公司为主体,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外资保险公司争相入市,多家保险公司竟争发展的保险市场新格局已初步形成,保险已经成为人们非常熟悉的生活话题。
如果把整个保险行业比作一个人生命的话,那么保险资金无疑就是这个生命的血液。
畅通无阻的血液循环是一个健康生命的前提,保险资金良好的运用则是一个现代化保险体制的先决条件,它与承保业务一起被看作为保险公司继续生存和发展壮大的两大业务基础。
保险资金运用对增保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市场竞争力、经营的稳定性及提高保险利润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呆板的保险资金运用模式会让保险资金的流动性变差,这就好比一个人的血液循环不畅,会影响到他的健康成长。
保险资金的运用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由保险资金的性质决定,也受客观经济条件的影响,一般来说,包括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原则。
本文正是对以上原则进行了一个简要的论述,抛砖以引玉。
试论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
[论文摘要]保险公司以保险业务为手段聚集保险资金,把长期资金用于投资以增加盈利。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与偿付能力的维持紧密相连,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稳定和发展,
良好的资金运用要求遵循安全性、赢利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它们也是公认的所有资金运用
的三大原则。
本文从保险资金及其运用的概述入手,主要分析了以上三大原则,并指出了
我国《保险法》修订后在这方面做出的完善。
[关键词] 保险资金的运用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
On the principle of
the use of insurance funds
Abstract:Insurance companies to insurance business of insurance funds as a means of gathering the funds for long-term investment in order
to increase profits. Funds of insurance companies and closely linked to the maintenance of solvency, the insurance company i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good use of the funds requested to follow the safety, profitability and liquidity principle. They are also recognized all the three principles of the use of funds. In this paper, the use of insurance funds and start with an overview of the main analysis
of the above three principles, and pointed out that China's "Insurance Law" as amended in this regard to improve.
Keywords: The use of insurance funds; Security; Profitability; Mobility
一.保险资金运用的概述
资金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等一系列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要素,资金运用
贯穿于企业整个经营的始末,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只有抓住资金运用这个中心,
采取行之有效的运用措施,提高资金运用效率,才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因此,保
险资金及其运用对于保险行业至观重要。
(一). 保险资金
保险资金, 泛指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准备金。
1.资本金是保险公司的开业资金,各国政府一般都会对保险公司的开业资本金规定一定的数额。
也属于一种备用资金。
当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各种准备金不足以支付时,保险公司即可动用资本金来承担保险责任。
我国《保险法》第73条规定,保险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两亿元人民币,而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在保险公司设立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围和经营规模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两亿元人民币的法定限额。
2.准备金,保险公司根据精算原理,按照一定的比例从保费中提留的资金。
与资本金性质不同,是保险公司的负债。
保险准备金的提存提高了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保险金给付责任的偿付能力。
有利于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其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同时,《保险法》第95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二). 保险资金的运用
保险资金的运用,是指保险公司在组织经济补偿的过程中,将积聚的各种保险资金用于投融资,使保险资金不断增值,以增强保险公司的经济实力和承保能力的活动。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的渠道,包括购买债券,一般有一定比例用于购买国家债券、地方债券,公司债券等可以以二级市场上流通的债券。
投资股票、投资不动产、贷款、存款、投资房地产、抵押或担保贷款等,此外还可以用来投资种类基金,同业拆借,黄金外汇。
我国保险法修订前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如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券等;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
以保障投融资安全有效,尽可能地减少风险,并保持足够的变现能力,以保证及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需要。
保险资金运用能否正常稳定发展是事关保险公司长远发展的根本。
因此,保险公司必须高瞻远瞩,居安思危,将资金运用业务放到战略高度加以重视,以最大的魄力和远见来推动资金运用业务的发展。
二.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原则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保险市场的竞争已超越国界。
保险、银行、证券业相互渗透、融合乃至相互竞争的趋势日益明显。
在这一时代背景下,许多国家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普遍亏损。
保险公司究竟如何才能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从国际经验看,关键在于大力发展资金运用业务,用资金运用业务的利润来弥补直接承保业务的亏损。
保险公司好比一驾马车,一个轮子是直接承保业务,另一个轮子是资金运用业务,马车前进必须依靠两个轮子同时滚动,缺一不可。
从国保险业的实际情况看,近年来保险公司承保利润已呈明显下降趋势,而且我国已加入WTO,外资保险公司的大量涌入,市场份额的竞争将更加激烈,保险费率将被进一步压低,因而今后保险公司的发展必将更加依赖资金运用业务。
保险公司良好的资金运用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它是调整保险资金运用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是制定保险资金运用条款的根本出发点。
欧美国家从十九世纪就开始了对保险资金运用原则的理论研究,1862 年,英国经济学家贝利(A·A· Bally)提出了寿险资金运用的五个原则,即:(1)安全性第一位;(2)最高的实际收益率;(3)部分资金应投资于能迅速兑现的证券上;(4)其它资金可投资于不能迅速兑现的证券上;(5)在可行的条件下,寿险投资应有利于寿险事业的发展。
贝利的投资原则既有指导性的条目,也有根据流动性要求安排资金的操作建议。
当时,英国市场上可选择的投资工具主要是抵押贷款和长期政府债券,人身保险基金的80%用于发放抵押贷款。
依上述原则,在发放抵押贷款时,首先是要考虑资金的安全性,然后是抵押贷款的收益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工具多样化及保险业竞争的出现和日益扩大,保险投资的风险性和收益性同时提高,投资方式的选择围更加广阔。
于是,在1948 年,英国精算师佩格勒(J · B · Pegler)发展贝利的观点,提出寿险投资的四大原则:(1)寿险资金运用目标应该是获得最大可能收益;(2)为了保障资金安全,保险资金运用应尽可能多样化;(3)投资结构应多样化,并根据未来趋势选择新的投资方式;(4)保险资金运用既应注重经济效益,又要注重社会效益,应合乎社会经济发展趋势。
同贝利原则相比,佩格勒提出可能收益的概念,在其(1)中同时考虑了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其(2)和(3)事实上是围绕资金运用的安全性而提出的实际操作措施,此外,在经济环境变化和保险资金运用发展的基础上,佩格勒认识到保险资金运用在资金和资本市场的重要地位,认识到保险资金运用是使储蓄转化为投资的一种重要渠道,对国家政策及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因此,在其(4)中提出了寿险资金运用的社会性问题。
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国外学者对保险资金运用原则的具体表述虽有所不同,但所反映的思想基本是一致的,概括来说都强调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三条原则,这三条原则事实上是所有资金运用的基本原则:
(一) 安全性原则
安全性原则是保险资金运用的最基本原则。
所谓安全性,是指收回保险资金运用本金及预定收益的可靠程度,要求保险资金的运用,以确保偿付能力为目的,以资产负债管理为核心。
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是由保险资金的性质决定的,保险资金的主要部分保险基金是保险企业对被保险人的负债基金,最终要用于对被保险人的赔偿和给付。
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是保险资金来源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最基本要求,也是保险资金运用实践应遵循的首要准则。
否则,资金运用造成的损失将降低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使保险企业的经营无以为继。
另外,可运用保险资金的社会性也使保险资金运用必须以安全返还为前提,否则会影响到社会的安定。
但是,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原则不能绝对化,因
为投资的风险和收益往往直接相关。
因此,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原则绝非要求各种投资项目都绝对安全,而是从总体而言要求保险公司作好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的控制和防,将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损失控制在保险公司自身的财务能力能够接受的界限。
(二)收益性原则
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性原则是指保险资金运用中必须以获取一定的收益为目标,保证一定的收益能力。
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性原则从根本上是由保险资金运用的目的决定的,保险资金来源的在要求反映在保险资金运用的准则上就是收益性原则,这就要求保险资金运用在总体上符合安全性原则的前提,尽可能提高资金运用的收益水平。
盈利不仅可以为保险人带来巨大效益,而且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
较好的盈利可以增强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可以降低费率和扩大业务规模。
这就要求在资金运用项目上选择效益高的项目,在一定的风险限度力争实现收益最大化,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近几年来,在西方发达国家,保险业外部竞争日益激烈,从保险业部竞争来看,赔付率偏高,有时超过100%,保险企业直接业务经营不能获得利润,反而有可能亏损,保险企业的整体收益在某种意义上讲就取决于资金运用收益,这使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性原则越来越受到保险企业的重视。
(三)流动性原则
流动性原则是指保险资金运用所形成的资产中必须有相应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便在保险企业出现临时的现金需求时,能够迅速变现,而不至于引起额外的损失。
保险资金运用的流动性原则是由保险基金运动的特点决定的,保险事故的随机性决定了保险基金的支出就有随机性,这就要求保险企业的资金运用必须遵循流动性原则,在资金运用的实践中,根据其直接业务和保险资金运动的特点,安排一定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保证资金运用的流动性。
由于产、寿险资金运动在期限和稳定性存在较大的差异,因而,流动性原则对产、寿险资金运用有不同的要求。
一般来说,产险资金期限短,并且其保险事故发生的随机性高,保险基金的稳定性比寿险差,赔付支出的现金流不易规划,这使得产险资金运用对流动性的要求较高。
而寿险业务期限长,风险的分散性好,因此寿险基金的稳定性更高,赔付支出现金流更易规划,这使寿险基金运用对流动性的要求相对要低。
但是近几年来,由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公众可选择的投资工具增多,对寿险保单形成替代,当市场收益率发生变动时,许多保户往往行使寿险保单所付的退保和保单贷款选择权,这种情况增加了寿险资金的不稳定性,寿险资金来源在新形势下所出现的特点要求寿险企业在资金运用中比以前更重视资金运用的流动性原则。
这些原则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在一定的情况下是有矛盾,但其根本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提供更多的、更好的保险服务,其中盈利性是目标,安全性、流动性是基础。
稳健的资金运用,应当首先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然后再努力追求资金运用的盈利性。
这些原则只是现代保险资金投资原
则的基本概括,并不是定性原则。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所处的宏观环境,与本公司的规模实力以及所处的发展阶段相结合,选择最适当的资金投资目标原则。
三.我国现有原则的认识
我国《保险法》的相关条款体现了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但旧《保险法》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规定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主要强调了资金的安全性原则,忽视了资金运用的收益性,违背了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导致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收益率一直偏低,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
今年,保险法进行了修改,修订后的保险法将于保险资金运用的条款表述为:
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第一百零七条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以上条款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原则,但较旧保险法而言,继承中又体现出变化。
1. 新保险法继续强调了安全性原则。
安全性原则永远是保险资金运用的首要原则,离开安全性原则而讨论资金的收益性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新保险法继续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同时,又通过授权性条款的形式,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办法,起到了防资金运用的风险的作用。
在业普遍存在追求高收益呼声的情况下,新保险法仍然禁止保险资金对保险业以外的企业做股权投资,体现了立法者对保险资金性质的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以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的良苦用心。
2.新保险法关于保险资金的运用更体现收益性与流动性原则。
新保险法虽然取消了“保证资产保值增值“的规定,但明显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允许保险资金用于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取消了“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的规定。
此外,还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明确了法律地位,明确规定,“国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拓宽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就是从实质上解决了保险公司的资金获取收益的多元化方式问题,体现了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性与流动性,只要在明确规各种资金运用方式的前提下,继续审慎地控制资金运用比例,做好深度控制,既有利于防风险,又有利于确保资金保值增值。
保险制度具有安定社会与繁荣经济之双重功能。
保险事业之荣枯,经营之成败,涉及广阔,影响深远。
保险公司应该在遵循保险资金运用原则的情况下,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资金运用方式, 将盈利性大、流动性强和安全性高的不同资金运用方式进行有效的投资组合,稳定经营。
参考文献:
[1] 祁祥.中国保险业:矛盾、挑战与对策.:中国金融.2000.
[2] 帆,卫国,甘露.保险资金运用国际比较研究.保险研究.2002,6.
[3] 超,屈连仲,浅析保险资金运用原则 [J] 中国防卫科技学院经济管理系;中国防卫科技学院文法系
[4] 健主编:《商法》,法律,2000.10
[5] 新修订的<<保险法>>.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