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调整本市公安派出所对外国人违反住宿登记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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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外国籍留所服刑犯会见通讯事项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外国籍留所服刑犯会见通讯事项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外国籍留所服刑犯会见通讯事项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4.06.16•【字号】沪公发〔2004〕225号•【施行日期】2004.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外国籍留所服刑犯会见通讯事项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公发〔2004〕225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现将市局制定的《关于本市外国籍留所服刑犯会见通讯事项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监管处、出入境管理局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二〇〇四年六月十六日关于本市外国籍留所服刑犯会见通讯事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保障外国籍留所服刑犯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外国籍留所服刑犯会见通讯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司法部《关于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结合本市公安监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外国籍留所服刑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的外国籍罪犯;以及被判处拘役,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外国籍罪犯。

在看守所内服刑的无国籍罪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外国籍留所服刑犯经批准,可以与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或者亲属、监护人会见、通讯。

第四条驻华使、领馆官员或者亲属、监护人索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市局监管处或者看守所应当提供。

第五条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会见正在留所服刑的本国公民,应当向市局出入境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应当说明:驻华使、领馆名称,参与会见的人数、姓名及职务,会见人的证件名称、号码,被会见人的姓名、罪名、刑期、服刑场所,申请会见的日期,会见所用语言。

第六条外国籍留所服刑犯的非中国籍亲属或者监护人首次要求会见的,应当通过驻华使、领馆向市局出入境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属申请来沪定居的受理审批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属申请来沪定居的受理审批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属申请来沪定居的受理审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5.09.23•【字号】沪公通字〔2015〕38号•【施行日期】2015.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属申请来沪定居的受理审批办法》的通知沪公通字〔2015〕38号各分、县局,市局有关单位:现将市局制定的《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属申请来沪定居的受理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实施。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与市局出入境管理局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2015年9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属申请来沪定居的受理审批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公安部《关于实施支持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有关出入境政策措施的通知》(公境〔2015〕1554号)精神,规范本市公安机关对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属来沪定居申请的受理、审批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属申请来沪定居的,由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负责受理审核,上海市公安局负责审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港澳居民特殊人才是指: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入境,经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港澳高层次人才、上海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港澳高层次人才或高级专业人才、上海市科技创新主管部门制定的科技创新职业清单所属单位聘雇并担保的行业高级专业人才。

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家属是指: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入境的港澳居民特殊人才的配偶及未满18周岁子女。

第四条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属申请来沪定居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填写完整的《港澳居民来内地定居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近期的2寸正面免冠白色背景彩色照片1张;(二)申请人本人填写的《自愿放弃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的声明书》;(三)交验申请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四)交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港澳高层次人才认定证明,或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港澳高层次人才或高级专业人才认定证明,或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的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所属单位聘雇合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供担保原件;(五)交验申请人在沪拟定居地房屋的法定有效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六)交验申请人在沪拟定居地的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该房屋内如无户口的,可以免交);(七)申请人在沪拟定居地房屋的产权人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当场签署同意申请人入户的意见书或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同意申请人入户的公证书原件(申请人系在沪拟定居地房屋的房屋产权人之一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可以免交)。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旅馆住宿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实名制登记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旅馆住宿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实名制登记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旅馆住宿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实名制登记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旅馆住宿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实名制登记办法》的通知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现将市局制定的《旅馆住宿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实名制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旅馆住宿服务场所加强学习培训并做好社会宣传工作,切实抓好贯彻执行。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治安总队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二○一○年四月十八日旅馆住宿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实名制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上海世博会期间旅馆住宿服务场所安全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留宿场所安全管理的通告》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馆住宿服务场所,是指宾馆、旅馆、招待所、公寓式酒店、世博签约公寓,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浴场等经营性住宿场所。

第三条旅馆住宿服务场所实行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度。

对已聘用的从业人员,旅馆住宿服务场所应当在查验其有效身份证件后,如实填写《旅馆住宿服务场所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样张附后),并于4月23日前将该表及其Excel电子文档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对即将聘用的从业人员,旅馆住宿服务场所应当在查验其有效身份证件后,如实填写《旅馆住宿服务场所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并于聘用之日起三日内将该表及其Excel电子文档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四条旅馆住宿服务场所未按照本办法进行从业人员信息登记或者向公安机关报送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留宿场所安全管理的通告》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11月15日施行。

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条外国人申报变更住宿登记事项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查验相关材料,在《外国人住宿登记表》“备注”栏中注明。
第八条外国人离开本辖区住宿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外国人住宿登记表》,并在“备注”栏中注明拟前往的地点。
第九条外国人在华居留期间死亡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在《外国人住宿登记表》“备注”栏中注明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等情况,注销《入境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外国人住宿登记的法律法规宣传,督促外国人主动申报住宿登记;依法查处辖区内违反住宿登记管理的外国人,并以所属公安机关名义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工作纳入民警岗位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
第十四条辖区外国人居住集中、住宿登记管理任务繁重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置专职或者兼职负责外国人管理工作的民警。根据实际需要,在有条件的涉外单位、物业公司、旅馆、社区中物建联络员、信息员。
第十条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后,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并上报出入境管理部门。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外国人管理工作台账,妥善保管外国人住宿登记档案。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开展经常性的调查走访,发现外国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上报国保、刑侦、治安等部门;发现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外国人的,应当及时上报出入境管理部门。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户籍室负责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外国人居住相对集中的地区,可以在社区警物室办理。
第四条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查验其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留宿外国人的个人或者机构代办申报住宿登记的,应当同时查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单位证明。
第五条申报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齐全的,应当由其当场填写《外国人住宿登记表》(式样附后)。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上海市星级宾馆治安管理和内部安全防范工作规范》等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上海市星级宾馆治安管理和内部安全防范工作规范》等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上海市星级宾馆治安管理和内部安全防范工作规范》等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5.05.01•【字号】沪公通字〔2015〕2号•【施行日期】2010.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上海市星级宾馆治安管理和内部安全防范工作规范》等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公通字〔2015〕2号各分、县局,市局各单位,各公安处(局):《上海市星级宾馆治安管理和内部安全防范工作规范》(沪公发〔2002〕253号)等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经评估后需继续实施,现决定作如下修改:一、对《上海市星级宾馆治安管理和内部安全防范工作规范》(沪公发〔2002〕253号)的修改1.删除文件“二、安全保卫机构”中“应独立设置”;2.将文件“二、安全保卫机构”第(二)项第2目修改为:“安保人员须经严格培训上岗。

其中,安保干部(管理员以上)和安保队员在上岗前须接受相应的治安业务培训”;3.将文件“七、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第(一)项修改为:“举行300人以上参加的展览展销或节日庆典等活动,必须制定周密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还必须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4.将文件“八、处置突发事件”第(一)项修改为“保安部应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

二、对《关于加强本市拍卖行业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沪公发〔2005〕33号)的修改将文件“二、加强日常治安检查、严格执行各项制度”第(二)项第5目第(1)点中:“公安分、县局应当按照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治安许可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修改为:“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还必须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

三、对《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沪公发〔2005〕306号)的修改1.将文件中“市经委”均修改为“市商务委”。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7.10.31•【文号】公通字[2007]69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07〕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规范和加强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工作,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安部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加强外国人管理和服务,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负责居住在辖区内的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的对象,是指在中国境内购房、租房居住以及在有关机构或他人家中住宿等不在旅馆住宿的外国人。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户籍室负责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

外国人居住相对集中的地区,可以在社区警物室办理。

第四条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查验其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留宿外国人的个人或者机构代办申报住宿登记的,应当同时查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单位证明。

第五条申报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齐全的,应当由其当场填写《外国人住宿登记表》(式样附后)。

申报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先予登记并当场告知其补充相关材料。

第六条外国人住宿登记事项包括:英文姓名、中文姓名(选填)、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职业、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停(居)留证件种类及号码、来华事由、工作机构、住址、入住时间、拟离开时间、本人联系方式、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备注等。

第七条外国人申报变更住宿登记事项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查验相关材料,在《外国人住宿登记表》“备注”栏中注明。

对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

对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

对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对临时住宿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十八条台湾居民短期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或者暂住卡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对临时住宿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Articles about the temporary residence registration selected from Rules Govern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Entry and Exit of Aliens第二十九条外国人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中国机构内住宿,应当出示有效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在非开放地区住宿还要出示旅行证。

Article 29 For lodging at guesthouse, hotel, inn, hostel, school or other enterprises and institution or at government organs or other Chinese organizations, aliens shall present valid passports or residence certificates and fill in registration f orms of temporary accommodation. They shall present travel permits when seeking accommodation in areas closed to aliens.第三十条外国人在中国居民家中住宿,在城镇的,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证件和留宿人的户口簿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农村的,须于72小时内向当地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申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流程规范》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流程规范》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流程规范》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7.02.14•【字号】沪公发〔2007〕52号•【施行日期】2007.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流程规范》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沪公发〔2007〕52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根据市局领导的指示,现将市局制定的《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流程规范》、《上海市居住证受理点人口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社区综合协管队伍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治安总队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流程规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流程,根据《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办理流程)非本市户籍的境内人员在本市居住三日以上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领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住宿旅馆的,住宿登记视为办理居住登记)。

第三条(《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办理条件)来沪人员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二)具有在本市固定的住所证明。

第四条(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需提供的材料)来沪人员在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时须提交下列材料:(一)《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三)在本市固定的住所证明。

第五条(支付证件押金)《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免费办理,但来沪人员在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时应当交付IC卡押金。

离开本市等办理退证手续时,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并交还《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后领回押金。

第六条(当场拍照)来沪人员应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当场在居住证受理点进行免费拍照。

上海 外国人新护照更新临时住宿登记单

上海 外国人新护照更新临时住宿登记单

上海外国人新护照更新临时住宿登记单
根据出入境管理有关规定,境外人员抵达住宿地后24小时内应当申报住宿登记,本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现已推出网上“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自助申报系统”。

境外人员如何申报临时住宿登记?
根据出入境管理有关规定,境外人员抵达住宿地后24小时内应当申报住宿登记,本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现已推出网上“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自助申报系统”。

居住在本市的境外人员可登录“一网通办”PC端总门户或“随申办”微信、支付宝小程序的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自助申报系统办理住宿登记,无需再前往居住地派出所申报住宿登记。

目前能在网上办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申报吗?
2019年11月,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正式在全市范围内启用了“境外人员住宿登记互联网自助申报系统”,系统依托“智慧公安”建设,引入了护照资料页图像识别、电子地图、大数据关联等技术手段,登陆便捷、填报简易、反馈迅速。

至此,居住在本市各地区的境外人员不用前往居住地派出所申报临时住宿登记,足不出户即可在线完成自助申报。

上海市港澳居民及华侨暂住证管理办法

上海市港澳居民及华侨暂住证管理办法

上海市港澳居民及华侨暂住证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府发[1996]4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6.08.16
【实施日期】1997.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失效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港澳居民及华侨暂住证管理办法
(1996年8月16日沪府发〔1996〕42号)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暂住在本市的港澳居民、华侨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港澳居民是指定居在香港、澳门地区的中国公民;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适用范围)
拟在本市暂住3个月以上的港澳居民、华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主管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港澳居民华侨暂住证》(以下简称《暂住证》)管理的主管部门。

区、县公安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港澳居民、华侨的《暂住证》管理工作。

第五条(《暂住证》的办理)
港澳居民、华侨拟在本市暂住3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居住地的区、县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

《暂住证》是港澳居民、华侨在本市暂住3个月以上的居住证明。

第六条(《暂住证》的办理手续)
办理《暂住证》,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暂住证》申请表;
(二)交验有效的身份证件、出入境证件;
(三)提交由卫生检疫部门出具或者认可的健康证明;。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201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201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30•【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施行日期】2011.03.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11年3月28日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2011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范围内利用专门住宿设施,主要以日为计费单位,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遵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本细则。

二、将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旅馆的总体布局应当符合其他安全防范要求。

设有15间以上客房、50个以上床位或者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旅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旅馆申请办理许可证手续时,应当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标明客房号的建筑平面图以及各项治安管理制度。

四、删去第九条第二款。

五、在第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旅馆对招用的工作人员,应当登记其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于用工之日起3日内将登记信息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六、删去原第十条。

七、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旅客住宿应当按照要求填写住宿登记单。

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应当到旅馆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

旅馆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登记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在登记后2小时内上传至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住宿登记过程中获得的旅客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不得向其他组织和个人泄露。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公安派出所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公安派出所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公安派出所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8.01.31•【字号】沪公发〔2008〕46号•【施行日期】2008.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公安派出所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公发〔2008〕46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现将市局制定的《上海公安派出所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出入境管理局和市局治安总队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申报第四章核查第五章注销第六章其他第七章附则上海公安派出所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公安派出所境外人员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境外人员”是指居住在公安派出所辖区内的外国人或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其他按国宾接待的外国人,中联部、国家安全部、国防科工委接待的秘密外宾,外交部组织的外交使团成员等公安部另有规定的特殊身份人员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宾(旅)馆”,是指持有《特种行业许可证》并装有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宾(旅)馆、公寓式酒店、浴场等住宿场所。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境外人员纳入实有人口管理,作为社区和农村警务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负责落实以下工作:(一)开展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工作;(二)对居住在社区内的境外人员,做好核查工作;(三)指导、检查宾(旅)馆落实境外人员住宿信息的登记、注销工作;(四)依法查处违反住宿登记管理规定的境外人员及相关单位、责任人;(五)开展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申报制度的宣传工作。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调整本市公安派出所对外国人违反住宿登记管理规定行为处罚权限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调整本市公安派出所对外国人违反住宿登记管理规定行为处罚权限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调整本市公安派出所对外国人违反住宿登记管理规定行为处罚权限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14.06.11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6.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调整本市公安派出所对外国人违反住宿登
记管理规定行为处罚权限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
根据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公安机关对外国人违反临时住宿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为进一步规范外国人违反住宿登记管理规定案件办理工作,现明确:对外国人违反住宿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处以警告或者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由公安派出所审批决定,并以所属公安机关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出具的法律文书加盖所属公安机关的印章。

市局现行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2014年6月1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8]第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8]第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8]第3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8.18•【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8]第3号•【施行日期】2008.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8]第3号)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下列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委办局以及其他机构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97件),经审查准予备案,现公告如下:一、区县人民政府(19件)(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2件)1.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浦府〔2007〕183号,2007年7月26日制定)2.关于加强浦东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浦府〔2008〕12号,2008年1月11日制定)(二)徐汇区人民政府(2件)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徐府发〔2008〕2号,2008年1月29日制定)2.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徐汇区旧住房综合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8〕7号,2008年3月18日制定)(三)长宁区人民政府(1件)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长府〔2008〕17号,2008年5月21日制定)(四)闸北区人民政府(2件)1.闸北区贯彻落实《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实施办法(试行)(闸府规范〔2007〕1号,2007年12月27日制定)2.关于设立闸北区充分就业社区专项扶持资金的意见(暂行)(闸府规范〔2008〕1号,2008年3月3日制定)(五)静安区人民政府(4件)1.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科委《静安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静府发〔2007〕20号,2007年5月18日制定)2.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发改委《静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静府发〔2007〕21号,2007年7月27日制定)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国资委《关于加强静安区国有(集体)企业产权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静府发〔2007〕26号,2007年12月4日制定)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市政配套局《静安区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静府发〔2008〕7号,2008年5月10日制定)(六)闵行区人民政府(4件)1.关于本区调整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及征地单位缴纳征地养老人员养老费标准的意见(闵府发[2007]26号,2008年1月26日制定)2.闵行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闵府发[2008]1号,2008年3月4日制定)3.关于本区市级水源涵养林征用地人员参加“镇保”的实施意见(闵府发〔2008〕2号,2008年3月13日制定)4.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本区新征地人员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8〕6号,2008年5月5日制定)(七)宝山区人民政府(1件)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宝府〔2007〕72号,2007年11月13日制定)(八)金山区人民政府(2件)1.金山区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管理办法(金府[2008]3号,2008年1月10日制定)2.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经委《关于鼓励技术创新、发展品牌经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金府[2008]11号,2008年4月3日制定)(九)嘉定区人民政府(1件)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非农就业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嘉府发〔2008〕2号,2008年1月7日制定)二、市政府委办局(75件)(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件)上海市风力发电项目前期工作暂行管理办法(沪发改能源〔2008〕028号,2008年2月25日制定)(二)上海市经济委员会(1件)上海市经委、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技〔2007〕222号, 2007年5月29日制定)(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1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8〕3号,2008年1月17日制定)(四)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消防局)(10件)1.上海市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沪消发〔2007〕294号, 2007年11月9日制定)2.上海市居民身份证办证工作规定(试行)(沪公发[2008]9号,2008年1月10日制定)3.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加强世博园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沪消[2008]7号,2008年1月10日制定)4.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建设与管理消防安全指南(沪消发[2008]12号,2008年1月17日制定)5.上海公安派出所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办法(沪公发[2008]46号, 2008年1月31日制定)6.关于修改《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公发〔2008〕83号,2008年3月8日制定)7.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沪公发〔2008〕90号, 2008年3月14日制定)8.上海市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沪消发〔2008〕70号, 2008年4月3日制定)9.关于印发《关于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通告》的通知(沪公发〔2008〕193号,2008年5月12日制定)10.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行钢结构防火喷涂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验收检测制度的通知(沪消发〔2008〕123号, 2008年5月23日制定)(五)上海市司法局(1件)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房地产和物业管理纠纷调解的若干意见(沪司发基层〔2008〕1号,2008年4月28日制定)(六)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3件)1.关于本市区域性出租小客车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流[2008]9号,2008年2月4日制定)2.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08〕18号,2008年2月20日制定)3.关于确定本市外环线以外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范围的通知(沪地税地〔2008〕21号, 2008年4月8日制定)(七)上海市人事局(2件)1.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人〔2007〕15号,2007年1月18日制定)2.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沪人〔2007〕239号, 2007年12月21日制定)(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4件)1.关于加强本市职业中介机构管理的补充意见(沪劳保就[2007]46号,2007年12月11日制定)2.关于公布2008年度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帐利率的通知(沪劳保基发〔2007〕54号,2007年12月21日制定)3.上海市工伤保险储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沪劳保福〔2007〕92号,2007年12月27日制定)4.关于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保”离退休人员、“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7〕56号,2007年12月29日制定)5.关于结算2007年本市原有企业年金收益分配的通知(沪劳保福〔2008〕1号,2008年1月4日制定)6.关于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补助的通知(沪劳保就[2008]1号,2008年1月7日制定)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户口仍在外地的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8]11号,2008年1月15日制定)8.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本市企业继续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8〕13号,2008年1月18日制定)9.关于上海市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等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基发〔2008〕12号,2008年1月21日制定)10.关于2008年调整本市城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3号,2008年1月24日制定)11.关于2008年调整本市城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4号,2008年1月24日制定)12.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退养人员、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配偶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5号,2008年1月24日制定)1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企业2007年退休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专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6号,2008年2月1日制定)1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企业2007年退休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专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7号,2008年2月1日制定)15.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本市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补充意见(沪劳保就〔2008〕8号,2008年2月5日制定)16.关于对本市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发〔2008〕15号,2008年2月5日制定)17.关于调整2008年本市补贴培训范围和补贴标准的通知(沪劳保技〔2008〕3号,2008年2月28日制定)18.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8〕23号,2008年3月24日制定)19.关于调整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8〕24号,2008年3月24日制定)20.关于2008年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9号,2008年3月24日制定)21.关于2008年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10号,2008年3月24日制定)22.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8〕25号,2008年3月28日制定)23.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8〕27号,2008年4月15日制定)24.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8〕28号,2008年4月15日制定)(九)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件)1.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沪建交联〔2007〕886号,2007年12月25日制定)2.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办法(试行)(沪建交〔2008〕95号,2008年2月3日制定)(十)上海市农业委员会(4件)1.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沪农委〔2007〕62号,2007年3月15日制定)2.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本市能繁母猪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沪农委〔2007〕240号,2007年8月11日制定)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本市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的扶持政策意见(沪农委〔2007〕296号,2007年9月11日制定)4.本市贯彻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的实施意见(沪农委〔2008〕64号,2008年3月5日制定)(十一)上海市卫生局(1件)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沪卫规财〔2008〕14号,2008年4月17日制定)(十二)上海市水务局(1件)上海市长江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沪水务〔2008〕301号,2008年4月24日制定)(十三)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件)1.关于实施市级重点环保监管企业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工作的通知(沪环保控〔2007〕114号,2007年4月10日制定)2.上海市电力行业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台帐要求(沪环保控〔2007〕415号,2007年12月28日制定)(十四)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4件)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沪工商注〔2007〕372号,2007年12月11日制定)2.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沪工商注〔2007〕383号,2007年12月25日制定)3.苏浙沪三省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合作交流六项措施(沪工商外〔2007〕389号,2007年12月31日制定)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动公益广告宣传、加强公益广告管理的指导意见(沪工商广〔2008〕41号,2008年2月25日制定)(十五)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4件)1.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管理的规定(沪质技监食〔2007〕672号,2007年12月14日制定)2.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验证和应用实施细则(沪质技监标〔2007〕702号,2007年12月27日制定)3.上海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沪质技监标〔2008〕124号,2008年3月24日制定)4.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授权管理办法(沪质技监监〔2008〕229号,2008年5月20日制定)(十六)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件)1.上海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沪食药监流通〔2007〕823号,2007年12月11日制定)2.《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沪食药监食安〔2008〕156号,2008年3月14日制定)(十七)上海市体育局(2件)1.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关于本市实行有偿体育健身指导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告(2007年11月22日制定)2.上海市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沪体竞〔2007〕788号,2007年12月30日制定)(十八)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补充通知(沪房地资环〔2007〕166号,2007年3月30日制定)2.关于办理社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2007〕702号,2007年11月23日制定)(十九)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1件)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信息委法〔2007〕374号,2007年12月27日制定)(二十)上海市港口管理局(1件)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沪港港〔2008〕119号,2008年4月3日制定)(二十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2件)1.上海市乡(镇)村公路管理规定(沪市政法〔2007〕807号,2007年11月16日制定)2.上海市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沪市政法〔2008〕48号,2008年1月24日制定)(二十二)上海市社会服务局(2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行业协会会展等工作的通知(沪社服局〔2007〕2号,2007年5月17日制定)2.上海市社会服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暂行)(沪社服局〔2007〕13号,2007年12月17日制定)(二十三)上海市医疗保险局(2件)1.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沪医保〔2007〕232号,2007年12月13日制定)2.关于2008年医保年度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计入标准和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与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8〕48号,2008年3月31日制定)三、其他机构(3件)(一)上海市气象局(1件)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的通知(沪气发〔2007〕220号,2007年12月17日制定)(二)上海市烟草专卖局(1件)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定》和《上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的通知(沪烟专法〔2008〕43号,2008年3月31日制定)(三)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1件)上海市丙、丁级测绘资质标准(沪测管〔2008〕9号,2008年5月5日制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1.08.04•【字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现将市局修订的《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人口办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的门弄号管理,规范申请、受理、编订、制作及日常管理等各项工作,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方便居民群众生活,根据《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门弄号编订(一)房屋应当使用市或区(县)地名办、市或区(县)建交委批准命名的路名编订门弄号。

编排顺序:按道路、里弄、村宅的走向,由东向西,由南向北(浦东新区由西向东、由北向南),左单右双的顺序编号。

贯穿市郊的道路从市区到郊区,贯穿两个郊区之间的道路以道路名称第一个字为起点。

但门弄号编订顺序原已颠倒或受地理条件限制必须颠倒编订的除外。

(二)门弄号应当按照顺序排列,两幢建筑物不得使用同一门弄号。

20公里以内的道路,按每隔4米的间距编订门弄号;超过20公里的道路,按每隔6米的间距编订门弄号。

相邻建筑物间距超过门弄号编订规定间距的,应留出备用的门弄号。

(三)新建住宅小区原则上以住宅小区四周道路名称编订门弄号。

分期建造的住宅小区,应按规划平面图纸一次性编好门弄号。

(四)新建房屋(包括住宅小区)底层作商场、办公用房,楼上作居民住宅的,底层门牌以路名编订;楼上从前门分门进出的,可单独编号,从后门进出的,可编订弄内门弄号。

(五)住宅小区内建筑物门弄号编订以住宅小区进口为起点,按S型顺序编订,一个门编订一个门弄号。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8.03.08•【字号】沪公发[2008]83号•【施行日期】2008.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公发[2008]83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根据公安部调整有关户口管理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市局对2005年5月16日下发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沪公发[2005]171号)作了部分修改,主要内容如下:一、第六条修改为: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

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二、第八条修改为: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的新生婴儿,不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一)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包括人才交流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集体户口,下同),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二)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随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三)父母双方均为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四)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集体户口(或者是现役军人),新生婴儿可以向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现役军人新生婴儿的户口登记,应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母亲为本市现役军人的,新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新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对外国人的住宿登记的办理指南

对外国人的住宿登记的办理指南

对外国人的住宿登记的办理指南
一、适用对象。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办理住宿登记。

二、办理时间。

外国人抵达住宿地后24小时内办理住宿登记。

三、办理地点。

1. 住宿地所在的公安派出所。

2. 如果所在社区设有外国人服务站,也可前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四、所需材料。

1. 外国人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2. 留宿人的身份证件(如果是留宿在居民家中)。

3. 留宿人的居住证明(如房产证等,留宿在居民家中时可能需要)。

五、办理流程。

1. 前往办理地点。

- 外国人本人或留宿人(如果是留宿情况)携带上述所需材料前往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外国人服务站。

2. 填写申请表。

3. 提交材料审核。

- 将填写好的表格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给工作人员进行审核。

4. 登记完成。

- 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进行住宿登记操作,可能会给予登记回执或告知已完成登记。

六、注意事项。

1. 准确填写信息。

2. 及时更新信息。

- 如果外国人的住宿地址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24小时内到新住宿地所在的公安派出所或外国人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 遵守相关规定。

- 办理住宿登记是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住宿的法定要求,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可能面临处罚。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各单位,各公安处(局):
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经评估需继续实施,现予重新发布。

有效期至2016年4月30日止。

一、《上海市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沪公发〔2002〕249号)
二、《本市航天系统安全防范暂行规定》(沪公发〔2003〕257号)
三、《残疾人专用车管理暂行规定》(沪公发〔2003〕404号)
四、《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治安管理规定(试行)》(沪公发〔2006〕284号)
五、《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试行)》(沪公发〔2006〕341号)
六、《上海市公安局调解处理治安案件暂行规定》(沪公发〔2007〕428号)
七、《上海市公安机关受理集会游行示威申请暂行规定》(沪公发〔1999〕396号)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2014年4月30日
——结束——。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3.03.06•【字号】沪公行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公行规〔2023〕1号各分局、市局各部门、各公安处(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2023年3月1日市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3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6日。

上海市公安局2023年3月6日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承接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沪府规〔2020〕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典当行安全防范设施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1.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保存2个月以上);2.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不得影响录像视线);3.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4.保管库房设置与公安派出所联网的报警装置;5.门窗设置金属安全防护设施;6.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公安机关收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关于典当行设立通报后,依法检查典当行的安全防范设施配备情况,发现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或消防管理规定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整改。

典当行安全防范设施尚未竣工的,典当行应当自竣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二、典当行治安管理制度(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在办理收当与续当时,登记员均应当查验当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按当票的要求逐项如实登记;当户为单位的,应查验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的,应查验典当委托书、被委托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矿产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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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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