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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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方案
国家审计署组织专项检查组,对三级政府管理的18项社会保障资金,进行全面审计。
我市配合审计工作组连续工作3个月,总体情况较好,各县(市)、区、局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不断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监管,管理逐步规范,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总体安全,基金运行平稳。
但通过审计,也暴露出我市政策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监督和整改不到位等问题,对社会保障资金安全和制度的可持续运行带来了影响。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将《X省审计厅关于个人贪污挪用社保资金案件情况的报告》转发各地市,要求各地市对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进一步完善机制,加强监管,堵塞漏洞”。
赵晓峰副市长指示市审计局“就审计X发现的问题,责成社保局等相关部门认真研究整改措施,进一步堵塞漏洞,防止再次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为认真吸取经验教训,督促现有问题的整改,确保社会保障资金安全,现就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
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完整,是社会保障体系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障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推动社会保障资金征缴、支付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保证社会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目前,社会保障资金监督管理制度还不健全,存在违纪违规等问题。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监
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完整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运作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挤占挪用或其他违规动用社会保障资金的行为,共同做好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切实防范和化解资金管理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
二、加强监督管理,切实防止挤占挪用和其他违规问题
人社、财政、审计、地税部门及相关银行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和经办机构贯彻执行基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金发放、资金管理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督。
财政、人社、民政、残联等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科学合理核定社保费征收计划,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民政救助资金使用单位征缴、支付和管理运营资金情况的监督。
财政部门要督促地税部门按期足额征缴入库,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定期不定期地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民政部门要实行低保对象定期申报制度、家庭收入定期核查制度及低保对象纳入、退出制度,对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保障对象,及时增发、减发、停发保障金。
审计部门要依法对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社会保险基金、民政救助资金、残疾人保障金等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地税部门要加大清欠、催收催缴力度,并将征收数据准确、及时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缴费单位与个人的申报审核制度,切实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依法对缴费基数进行稽核,确保基金应收尽收。
人民银行X市中心支行要对社会保障基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社会保险基金开户银行对社会保险基金专户存款执行优惠利率。
各开户银行要自觉接受监督,对代发放社会保险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工作。
三、规范管理行为,确保社会保障资金安全
与社会保障资金征缴、支付、管理及运营有关的部门或单位,要加强协调,规范运作,及时对账和传递有关数据或凭证,保证基金收支及管理各个环节的正常规范运行,防止相互推诿扯皮等问题的发生。
进一步强化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审核,严格生存认证检查,坚决纠正、整改重复参保、已死亡参保人员家属继续领取养老金、虚报冒领、违规核销等造成基金损失问题。
对“老知青”、“大集体”、“五七工”、“家属工”等申请纳入人员要严格审核审批,确保真实合规。
定期将参保人员信息与公安人口数据库进行比对,对不符合条件的纳入人员,要坚决予以清退,并追缴已领取的保险待遇,努力实现应享受待遇的“一个都不能少”,不该享受待遇的“一个也不能多”。
审计、地税部门和相关银行要配合人社、财政、民政、残联等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构,加强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的管理,
完善两个对账报告制度。
一是财政专户联合对账报告制度。
每季度末,市本级及各县(市)、区要组织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对各自管理使用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内资金与开户银行进行对账,并将对账结果经主管领导审签后分报市审计局、市财政局。
二是基层部门向市级主管部门对账报告制度。
每月末,各县(市)、区人社、民政等部门要定期与开户银行对账,并将对账结果、资金收支情况,对应向市级主管部门报告,由市级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市审计局、市财政局转报。
针对发现的瞒报、虚报等问题,予以通报批评。
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由市级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
对存在重大违法问题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大对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在监督过程中,注意发现重大案件线索,不忽视任何细节。
审计人员一定要有职业的敏感性,对被审计单位财务账目、经济活动的疑点,要深入调查,追查到底。
要从银行入手,认真审查单位收支业务,防止资金转移挪用。
要注意发现虚假账本和资金体外循环,堵住利用“小金库”等账外资金进行贪污挪用的途径。
要跟踪单位往来账目的真实性、合法性,防止利用往来账户贪污挪用。
要高度关注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防止高智能职务犯罪。
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切实加强和规范上级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工作,及时下拨资金,不得截留、挪用。
要及时掌握社会保险基金的存储情况,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要加强审计法执法
情况监督,抓好单位领导和会计人员的素质培训,提高单位领导和会计人员依法办事意识。
公安、税务、工商、社保、住建、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及相关金融机构要配合民政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提供低保人员动态管理所需要的信息。
民政部门要建立家庭收入财产核定机制,充分利用信息共享平台,有效预防和控制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审核、审批及待遇发放等方面的违规行为。
推进低保金按月发放,纠正每季度甚至每半年发放一次的不规范做法,杜绝少发或拖欠低保金的问题发生。
对违规审批、编造、假冒低保户骗取民政救助资金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
地税部门要按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保经办机构、财政部门报送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不得滞留、挤占挪用和违规动用社会保险费收入,做到征收和管理规范有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展经常性的内部审计和内控制度检查,规范业务流程,强化权力制约和责任追究,提高管理水平。
在社会保障资金征缴、管理、使用等方面加强财务监管,在计划完成、缴费登记、待遇核定和发放、申报、审批等环节加强业务监管,从内部监督X发现管理中存在的不足,落实整改措施,及时防止和纠正财经违纪问题,遏制社保资金被挤占、贪污、挪用等问题和案件的发生。
人民银行X市中心支行要进一步规范银行账户的设置,规范现金使用额度和程序,从源头防止和避免多头开户、套取现金,造成账外账和资金体外循环等问题。
社会保障基金开户银行要根据有关代收、代发协议和结算凭证,及时办理社会保障基金的代收和代发业务。
涉
及社会保险金社会化发放业务的银行,要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支付凭证,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金,不得延迟或滞留,不得从社会保险金中扣除邮寄费和手续费,并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社会保险金发放情况。
四、完善社会保障资金体系建设
各地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将社会保险资金按照统筹层次分别设立预算。
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规定,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基金草案,按程序报批。
制定科学的预决算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对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预决算进行考评,实行问责和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基金预算制定和执行的透明度,促进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工作有序发展。
要成立由人社、社保、地税、工商、住建、公安、银行、住房公积金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加大对非公有经济社会保险扩面、低保人员动态管理、残疾人保障金征收的工作力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障“调节收入分配、纾解社会矛盾、推动经济发展、促进长治久安”的功能。
(一)加快提升统筹级次。
各地要不断健全完善职工和居民社会保险体系,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整合和衔接,积极推动本市与外省市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提高流动人员的社会保险便利性,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社会福利体系和优抚安置体系,逐步形成项目齐全、制度统一、覆盖全民的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
突破医疗保险属地化管理模式,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逐步实现社会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基金收缴基数、经办管理、信息系统和业务操作规范五个统一,为参保人
员提供标准一致的医疗保险待遇。
改进医疗保障服务,推行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实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着力解决流动人员医疗费用异地结算问题。
对残疾人社会保障给予重点保障,对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在基本生活、医疗、住房等方面进行重点救助。
落实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建立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和残疾儿童免费康复制度。
(二)接受各方面监督。
推进建立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有效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确保基金“在阳光下运行”。
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参加社会保险的群众代表组成评议小组,经常向党委、人大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多层次、多渠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为社会各界监督社会保障资金提供良好环境,畅通反映渠道,对反映的违反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问题,有关部门要尽快受理。
通过开展社会监督,总结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经验,发现存在的问题,加强基础管理,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
(三)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单位要建立和完善依法科学决策机制。
要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审计稽核制度,弥补制度缺陷,堵住管理漏洞,把权力关进笼子里,形成不敢贪、不能贪的氛围。
一是单位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好法定的财务管理职责。
树立科学理财观念,做到掌权为公,执政为民,自我约束,规范操作。
在重大资金调度、使用,重要经济业务事项决策过程中,要建立和完善依法科学决策制度和程序,重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
特别要建立和完善财产盘点、
财务核算、业务核算、统计核算定期核对等制度和程序,防止个人说了算导致贪污挪用资金的案件发生。
二是切实解决虚构业务、虚假资料报销核算问题。
要按照会计法规定,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在处理经济事项的过程中,要认真审核业务的真实性,发票等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彻底铲除虚构业务、虚假资料流入单位内部,造成个人贪污挪用的土壤。
三是建立重要岗位轮换制度,认真、慎重选好、用好重要岗位人员。
要吸取以往多次发生的社会保障资金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教训,本着有利于人员培养锻炼、有利于培养复合型人才、有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原则,对社会保障资金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的待遇审核审批、财务工作等主要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避免一个人长期工作在重要岗位,出现违法违规问题,并将此项制度作为刚性约束,长期执行。
在重要岗位人员安排上,要特别注重品行和职业操守,选择政治业务素质好、有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重要岗位。
四是建立岗位分离制约机制。
要按照会计法及相关业务流程的规定,建立完善制约监督机制。
在重要岗位的设置上,必须实行分离制约。
如会计与出纳不能一人兼任,业务环节和审批环节人员适当分离等,从机制上控制贪污挪用等违法违纪问题。
五是建立主要环节责任追究制度。
明确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财务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把容易出现问题的风险点和控制点细化分解到每个人,并相应制定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履行职责到位。
(四)全市统一执行社保基金优惠利率政策。
各地负责督办各级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的专门机构与开户行沟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实行优惠利率的方案》(X〔x〕567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X发〔x〕44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方案》(X〔x47号)的有关规定,对社会保障基金执行优惠利率,收入户、支出户的活期存款,按3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财政专户的活期存款,按3年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五)建立社会保障信息平台。
结合深化政务公开的要求,明确社会保障信息公示和披露方式与程序,本着“便民、利民”原则,加快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信息平台,逐步实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与相关部门信息系统的共享,实现纵向贯通、横向互联,让养老、医保等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号、密码进入查询系统,查询个人账户缴费额度、账户余额等详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