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建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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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建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合同

(示范文本)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

二○年月

结建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合同

甲方: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乙方:

根据《中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济南军区、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山东省人民防空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文件规定,结合城市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是具有特殊意义的国有战备资产,由人防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并按规定交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战时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无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为做好该工程的平时开发利用工作,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人民防空工程状况

人民防空工程座落:县(区)路(镇)

工程名称:建筑面积:

防护等级:使用面积:

工程质量状况:

战时用途:平时用途:

第二条使用情况

使用年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5年);

工程用途:乙方使用该人防工程用途为,要改变用途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续租:若期限届满后乙方拟续租,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乙方在无违约行为的前提下,享有优先续租权。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和使用费缴纳时间、方式乙方暂不缴纳使用费。若上级或我市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发生变化,需征收工程使用费时,本合同即时废止,双方另行签订使用合同。

第四条使用期间工程维护、维修

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乙方应负责工程使用期间水、电、暖、通信、通风等设备设施和交通、建筑结构等的维护维修工作,承担相关费用,并确保工程正常使用。工程简况和主要设备设施状况表、东营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附后。

第五条工程的装修改造

工程使用期间;乙方经甲方同意,可以对工程按使用需要进行装修改造、增加设施。装修改造方案和施工图纸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对工程进行装修,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使用合同期满,对工程装修的处理:1、甲方不对乙方的装修改造或投入资金予以补偿;2、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拆除相关的装饰装修,恢复人防工程原有功能;3、在不影响工程平时、战时功能的前提下,双方协商处理。

第六条使用人的变更

乙方不得将工程使用权转让给第三人。因经营需要使用

人需变更的,经甲方同意,在双方办理使用合同解除手续后,第三人与甲方重新签订使用合同。

第七条工程使用用途的变更

工程使用期间,乙方应当保持工程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如需变更用途,应当书面报经甲方同意,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合同。

第八条使用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乙方经营活动导致工程功能无法实现的;

2、擅自将工程使用权转让的;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对工程进行装修改造的;

4、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使用用途的;

5、未取得《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或年检不合格的;

6、因战争、自然灾害等因素人防主管部门需征用该工程的;

7、利用工程进行非法活动的。

第九条安全管理责任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乙方做好工程使用期间消防、治安、防疫、水电和防汛等各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各项安全责任负总责。工程使用期间,造成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并负责赔偿损失。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由于使用不当或其他乙方原因造成工程损坏及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负责修复并赔偿损失;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对工程进行装修改造的,乙方负责按甲方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3、因国家战备需要终止合同,甲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免责条件

因不可抗力、国家政策、城市建设等原因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协议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1、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同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由双方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乙方取得使用证后本合同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工程简况和主要设备设施状况使用单位(公章)

东营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

为加强东营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使之保持良好、安全的使用和战备状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度、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以及档案管理制度,管理人员要明确维护管理的责任、任务和内容,做到责任明确,维护管理档案健全,定期检查和维护到位。

二、保持人防工程原结构完整、完好。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原结构布局、降低防护能力和影响其防空效能。不得擅自在人防工程的顶板及外墙打洞穿孔。

三、保持人防工程内防护密闭设施启闭灵活、密闭可靠。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悬板活门、防护挡窗板的轴承或手柄应每年至少注一次黄油,每月至少开启1-2次。平时将防护密闭门用木楔垫起,防止变形、下垂。

四、保持人防工程内通风设备设施完好,运转正常、启闭灵活,不得擅自拆改。排风机房和滤毒室应保持干净、整洁,不得堆放杂物。风机应每年至少注一次机油或黄油,风机和除湿机每周应至少开机运转1-2次。机械通风设施每年应刷一次防锈漆。

五、保持人防工程内给、排水设备设施完好,运转正常,不得擅自拆卸。水箱间内应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杂物,各部件应保持完整、完好。

六、保持人防工程内供电系统完好,运转正常。各配电室和配电箱内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杂物。不得擅自改变原供电线路、位置和乱拉电线。

七、保持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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