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法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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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一审胜诉:向国旗致敬不能作为学童到该校 上学权利的一个条件
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 背景:二次世界大战的展开,国内爱国主义 热情高涨 判决:8:1判决戈比蒂斯败诉 首席大法官:休斯 代表人物:大法官法兰克福特 言论:当个人的宗教信仰与政治社会的利益相抵触时,则当 事人便不能推卸其政治责任。 反对人物:大法官哈兰· 斯通 言论:本案所显示的是州用法律强迫学生表达一种他们不愿 表达的情感,这种强制已违反了他们的宗教信仰。 宪法“对公众自由的保证,实际上就是对人们心灵和 心 智自由的保证,对合理地表达这种心灵心智的自由及 机会的保证。”
1.社会法的出现
公共利益 私人利益的碰撞 让渡 私人利益 强势群体 弱势群体 让渡 社会利益
2.特征 (1)主体——特定人群 (2)调整手段和方式——诸法并用 (3)以社会利益为本
三、后位法 违反本位法到了一定的程度 故意伤害行为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罪与非罪的界限:轻伤 具体标准 例:“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达8厘米,儿 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达6厘米,儿 童达4厘米”
物权
债权
人身权
合同之债 合同法 侵权之债 侵权行为法
婚姻家庭 (继承)
(四)社会法
社会法
经济法
劳动与 社会保 障法
环境 资源法
(五)刑法
第八章 法的体系
第一节 法律体系概述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对其存在的质疑 凯尔森:公开而充分研究法律体系的第一人 基础规范
宪法规范
一般规范
个别规范
无法解释的问题:基础规范的效力 拉伦兹:法律体系是开放的、可变的而且必 须一再被质疑 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回答的两个问题: 1.法由哪些部分构成 2.这些部分是如何相互联系的
第三节 法律部门
一、概念 按照法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所划分 的一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划分标准: (一)调整对象——社会关系 (二)调整方法
三、我国法律体系 (一)宪法 (二)公法——行政法 (三)私法
私法
民法
商法
知识产权 国际私法 法
公司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海商法
保险法
著作权法
专利法
商标法
民法 民法总则 民法分则
后果
舆论的批评:“ 如果爱国情操依赖这样的做法-- 违反人民最基本的宗教自由--来培养的话,那 么,爱国情操就不再是高尚的,而是一种通过法 律 来灌入我们喉咙的东西”
恶劣的影响:1941年的统计, 全美共发生了236起攻击耶和 华见证会信徒的事件,共有 1000人次受到伤害
反思 西弗吉尼亚教育局诉巴内特 ——国旗致敬第二案 西弗吉尼亚州议会:要求学校通过有关课程 和课外活动加强孩子们的爱国主义教育, 据此,教育局要求所有公立学校的学生和 老师定期背诵效忠国家的誓词和向国旗致 敬。学生如果拒不服从,将受到开除的处 分。 巴内特:与戈比蒂斯相同地位
第二节 法律类别
一、根本法——宪法 拉丁文:consitituto ——组织、结构、确立 核心:以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 特征: 1.创制主体——主权者 2.文本——原则 3.规范——一切制度的依据 4.功能——世界观和方法论
案例:向国旗致敬案
美国的爱国主义教育 1.19世纪中期的移民狂潮——为帮助其子弟 更快成为美国人——爱国主义教育——通 过建立免费的公立学校系统 2.公共教育重视爱国主义教育 3.形式:唱爱国歌曲 向国旗致敬 宣读《效忠誓词》
美国诉微软公司垄断案
诉讼起因: IE浏览器和Netscape浏览器的竞争 IE浏览器和Windows的捆绑出售 2000年判决的三项罪名: 通过反竞争行为维持垄断 企图垄断浏览器市场 将其浏览器与操作系统捆绑 判决结果: 将微软肢解为两部分 2001年的判决 驳回将微软一分为二的判决 维持有关微软从事了违反反垄断法的反竞争商业行为的 判决 2001年11月和解
案情
时间:1936年 人物:10岁的威廉和12岁的莉莲(其父母为 耶和华见证会的信徒,耶和华见证会 教义:拒绝向上帝以外的任何偶像致 敬) 事件:威廉和莉莲拒绝向国旗致敬,而向国 旗致敬还是当时宾州的一项州法,学 校必须执行。校方只好要他们退学。 父亲戈比蒂斯向费城的联邦地方法院 控告麦诺斯维尔学校侵犯他家的宗教自由。
最高法院的判决 换了角度:言论自由 新任大法官:杰克逊 言论: ——如果维持强制性向国旗 致敬的话,我们就必须说明 《权利法案》--它保证个人 说他想说的话的权利--允许 公共权力来强迫个人说他并不 想说的话。而这显然是违反言 论自由原则。
——《权利法案》的根本目的是,使一些基本权利远 离政治纷争所引起的难以预料的变化,把它们置于多数人 和官员无法触及的地方,并把它们确立为由法院来处理的 法律原则。个人的对生命、自由、财产的权利,言论自由、 信仰自由和结社自由的权利以及其他基本权利是不可以诉 诸于投票的,它们不取决于任何选举的结果。 ——如果在我们宪法的星空上有一颗不变的星辰,那 就是,无论是在政治、民族主义、宗教,还是其他舆论的 问题上,没有任何官员,不管其职位高低,都无权决定什 么是正确的,也无权用言语或行动来强迫公民表达他们的 信念(faith)。如果有什么情形允许这一例外,那么,我们 现在决不允许它们发生!
二、本位法 (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乌尔比安 《学说汇纂》 公法——有关罗马国家的稳定 私法——涉及个人的福利 (二)划分意义
(三)划分标准
公法 1.利益说 国家利益 2.意志-关系说 管理服从关系 3.主体说 国家 4.折衷说 不平等主体之间 需要国家公权力参与
(四)社会法
私法 私人利益 平等关系 个体 平等主体之间 不需要国家公权力参与
容易混淆的概念: System of the Law ——法律体系 Legal System ——法制体系 System of Legislation ——立法体系 Family of Law ——法系
二、法律体系的特征 1.时空特定——与法系相区别 2.划分 3.有机联系 4.主客观统一
三、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内在变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