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深化作风建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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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深化作

风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调研考察

第一条到基层调研应确定明确的调研主题。调研活动应当紧紧围绕调研主题,实事求是,深入基层(现场)、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既要到工作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去解决问题。

第二条调研点的选择要有代表性。不得为调研“踩点”,汇报工作时要讲真话、报实情,防止调研工作搞形式、走过场。

第三条办领导每年抽出30天左右的时间到基层调研。处级领导每年要抽出20天左右的时间到基层调研。调研形式包括经常性调研、到基层驻点调研和统一安排的集中调研。

第四条调研指导工作,既要发现成绩也要发现问题,该肯定的肯定、该批评的批评,应当将调研成果运用到具体工作中。调研发现重要问题、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办党组报告。

第五条办领导调研时,应严格控制共同参与调研的人数,按照调研主题的必要性确定参加共同调研的人员。市有相关规

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六条调研点有高铁或者动车通达的,应当按规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调研点没有高铁或者动车通达的,可以集体乘坐本办公务用车或者在公车租赁平台租车,但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调研考察时的住宿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接受超规格的住房安排,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摆放过多水果。

第八条到基层调研期间,一律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含水牌、电子屏幕及横幅),不安排工作人员迎送,不摆花草,不安排接见合影。

第九条用餐严格按照国内公务接待规定执行。原则上安排自助餐,就餐人数较少或者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地方可安排用桌餐,但不得接受高档菜肴,不过分追求地方特色,注意节俭、不能浪费。不上烟酒。严格按规定控制陪餐人数。

第十条调研考察期间,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住宿和用餐费。

第十一条调研考察期间不得参加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能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接受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除工作需要外,不得到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考察。

第二章会议活动

第十二条本着精简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全区性会议

的次数和规模。原则上全区性的政府法制工作会议每年召开1次,年中的工作分析座谈会每年召开一次;各业务性会议一年不超过1次,可以合并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原则上应当合并召开。

第十三条办领导一律不出席市县法制部门举办的各类剪彩、揭牌、奠基、开竣工等活动和未经办党组同意的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

第十四条举办会议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利用会议之机到旅游风景区参观游玩。会议活动现场布置要简朴,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十五条坚持开短会,讲短话,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全区性政府法制工作会议可视情况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形式召开。市开到县以下的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不要求设区的市、县(市、区)重复召开同一内容的会议进行传达。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都要控制规模、简化形式,各分会场布置要因地制宜、精简节约。需要安排讨论的会议,要精心设置议题,充分安排讨论时间,讨论发言要紧扣主题、简明扼要,多提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不能搞成工作汇报。

第三章文件简报

第十六条减少各类文件,严格控制发文数量。没有实质内

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减少配套类、分工类文件数量。科学确定文件密级、保密期限、发布层次。

严格控制、规范下发市县人民政府和法制部门的文件。

第十七条本办向上级机关报送的简报原则上只保留《政府法制工作要情》《法治政府建设简报》。简报不得直接报送上级机关领导个人,必须按照规定报送办公厅,由办公厅根据需要上报有关领导。

第十八条严格规范文件和简报的报送程序和格式,加强综合协调和审核把关,完善前置审核机制,切实提高公文质量,做到优质高效。弘扬“短实新”的优良文风,文件要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做到简明实用,严格控制篇幅。简报要重点反映重要动态、经验、问题和工作意见建议等内容,减少一般性工作情况汇报。

第十九条加快推进机关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和二维码应用,逐步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条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第四章公务接待

第二十一条接待到我区开展公务活动的上级机关和其他

省、市的人员,根据规定可安排1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上烟酒,不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接待工作不得转嫁给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二条接待到我区开展公务活动的上级机关和其他省、市的人员,可以使用本办公务用车到机场、码头和车站接送,也可以使用本办公务用车负责从酒店到会场的接送。情况特殊的,经批准可以租赁车辆接送。其他私人活动等不得使用公务用车。

第二十三条因公出国、出境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外事接待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接待到我办汇报、联系工作的市、县法制办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安排1次工作餐。工作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上烟酒,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用餐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安排,可以安排在来邕人员入住的宾馆、饭店,也可以安排在大院食堂。

第五章其他活动

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休假休息,外出休假应当严格按程序报批(备)。离家休假的,交通、住宿等费用由个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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