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时工作制有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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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工作制有关说明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
(三)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
(四)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采取以下办法:A、劳动者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B、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五)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劳动者的书面同意。
用工单位安排被派遣劳动者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被派遣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的书面同意。
二、工作流程
三、条件
(一)企业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1)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劳动定额科学合理;
(2)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3)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4)维护职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5)实际用人企业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应由实际用人企业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负责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但申请前应征得劳动力派遣单位的同意。
(二)特殊工时制适用范围
(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适用范围包括:
①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②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③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
④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
⑤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工时制度。适用范围包括:
①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②非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
③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职工: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四、需提交资料
(1)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请示(加盖单位公章);
(2)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3)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5)企业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工作制的方案,其内容包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工作制的具体工作或岗位、涉及职工人数、实行期限、工资支付和休
息休假方法、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等;
(6)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工会组织对实施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工作制的方案的书面意见以及公示情况的报告(加盖单位公章);
(7)考勤记录(上年度全年,加盖单位公章);
(8)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职工签名表;
(9)工时行政许可期限执行期满企业再次申请的,企业应提供上期工时执行情况的书面评估报告(加盖申报单位、单位工会印章),报告内容包括工时执行情况、加班加点及工资支付情况、职工集中休息情况等;
(10)实际用人单位申请岗位涉及使用劳务派遣单位人员的,应当提供劳务派遣单位的书面意见。
五、办事程序
收到用人单位申请材料后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出具〘企业申报特殊工时工作制受理通知书〙。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企业申报特殊工时工作制不予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可予受理。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二十日内不能办结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受理时间:以邮递方式将申请材料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以收到邮寄的材料时间为准;直接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以申请材料收到之日为准。
七、是否收费
不收费。
八、办事地址、咨询电话
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通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横河南路528号)。
咨询电话:86512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