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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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关于修改《广东省奖励举报非法光盘生产线和音像领域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文管联[2006]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6.06.09
【实施日期】2006.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关于修改《广东省奖励举报非法光盘生产线和音像领域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文管联[2006]1号)
各地级以上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局、财政局:
随着音像市场的不断发展,光盘生产线的价格也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降。为深入开展扫黄打非工作,继续深挖非法光盘生产线,经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对非法光盘生产线举报奖励办法进行适当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1996年由省社会文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公安厅、省财政厅联合颁布
的《广东省奖励举报非法光盘生产线和音像领域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暂行办
法》第四条改为:“(一)根据群众举报查获的非法光盘生产线(含多头生产线、可录类生产线、母盘生产线),按照每条非法光盘生产线变价收入的30%予以奖励,一条非法光盘生产线的举报奖励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二)对经省物价部门鉴定为报废的非法光盘生产线,按每条生产线给予3万元的奖励。(三)对于同一案件,如出现两人以上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按举报时间顺序对最先举报者进行奖励,或者根据举报人贡献大小在上述规定的奖励金额内分别给予奖励。”
二、非法光盘生产线变价收入上缴国库后,再按上述规定申请拨发奖励金并兑现给举报人。扣除举报奖励金后剩余的变价收入,仍按照粤办函[1999]255号文的规定,由省公安厅直接查获的光盘生产线,省财政提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