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划拨土地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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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有土地有偿划拨试行规定-合政[1993]2号

合肥市国有土地有偿划拨试行规定-合政[1993]2号

合肥市国有土地有偿划拨试行规定正文:---------------------------------------------------------------------------------------------------------------------------------------------------- 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土地有偿划拨试行规定》的通知(合政〔1993〕2号)各县、区、蜀山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合肥市国有土地有偿划拨试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一月四日合肥市国有土地有偿划拨试行规定第一条为适应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增加城市建设资金,根据皖政字(1992)3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规定。

第二条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不含三县)的城镇国有土地可实行使用权出让,也可以实行有偿划拨。

需要使用国有土地者,除通过以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全部实行有偿划拨。

军事设施、洗车场、市政工程拆迁安置用房、体育场、垃圾场、城市道路、桥梁、排水、防洪、污水处理厂、停车场、解困房、个人集资建住宅房和党政群机关、大中小学校非营业性使用国有土地免交划拨费。

企业兼并转移划拨土地作用权必须办理划拨手续,经市政府批准后,应缴纳5-10%的划拨费。

第三条国有土地有偿划拨费按土地等级和用途收取(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四条国有土地有偿划拨程序为:1、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有关土地调配意向书向市规划局申请定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用地单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市土地局办理土地划拨手续。

3、用地单位凭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办理拆迁事宜。

第五条国有土地有偿划拨费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费用由市土地局收取,受市财政局检查、监督。

第六条通过有偿划拨形式取得的土地作用权,需转让、出租、抵押的,按《合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办理,其缴纳的有偿划拨费可抵销部分出让金(不计息)。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992年2月24日经国家土地管理局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发布施行。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全文共四十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 行为,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若干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若干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7.23•【字号】皖政办[1998]32号•【施行日期】1997.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若干规定》的通知(皖政办[1998]32号)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安徽省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若干规定第一条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明晰土地产权关系,优化企业用地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以及租赁、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按本规定处置。

第三条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租、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处置。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拟定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出让合同。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其出让年限内属企业法人财产,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直接租赁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定期支付租金的行为。

以出租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租,但不得转让、抵押。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8年2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邹玉川1998年2月17日第一条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本规定所称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第四条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批,并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

划拨的法律规定(3篇)

划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划拨是指土地使用者因建设项目需要,依法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从原土地使用者手中转移给新的土地使用者。

在我国,划拨土地是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土地产权的变更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

本文将详细阐述划拨的法律规定,包括划拨土地的适用范围、划拨程序、划拨土地的使用期限、划拨土地的收回等内容。

二、划拨土地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划拨土地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等使用土地。

2. 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设施等。

3.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使用土地。

4. 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

三、划拨程序划拨土地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拨土地申请。

2. 审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是否符合划拨条件。

3. 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 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拨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5. 登记:土地登记机构依法对划拨土地进行登记,颁发土地权利证书。

四、划拨土地的使用期限划拨土地的使用期限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性质、规模等因素确定。

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等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期限为50年。

2. 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期限为50年。

3.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期限为70年。

4. 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期限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划拨土地的收回1. 违反法律法规:土地使用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应予收回划拨土地。

2. 建设项目完成:划拨土地用于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完成后,土地使用者应依法将土地交还国家。

3. 土地闲置:土地使用者未按约定使用划拨土地,且连续闲置超过两年,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收回划拨土地。

土地划拨法律法规

土地划拨法律法规

一、土地划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收取标准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收取标准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收取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7.14•【字号】南府规〔2023〕8号•【施行日期】2022.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收取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收取标准》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7月14日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收取标准为了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促进土地资产的合理流动和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防止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等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本标准适用于南宁市城区(武鸣区除外)、开发区范围内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管理活动。

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按土地级别楼面基准值系数修正法计算收取,计算公式为:应交收益金=∑土地收益金级别基准值×用途修正率×楼层修正率×临街类型修正率。

四、土地级别划分以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南宁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为准。

五、基准地价覆盖范围外按六级的60%征收。

六、同一道路两旁的出租铺面,级别低的按高一级别的标准收取。

七、单行线区域临街类型修正率统一按背街(0.6)比例系数收取。

八、土地用途分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为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新土政法字〔1998〕08号第一条为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进一步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划拨用地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境内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按本规定分别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进行处置。

第四条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股份合作制、组建企业集团及国有企业租赁经营、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原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

第五条国有破产企业拍卖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出让方式处置。

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一定年限作价后授权给中央直属企业经营管理的,由国土资源部审批。

授权给自治区所属企业经营管理的,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并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

被授权的国家控股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集团公司可以向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租赁方式配置土地,并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被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必须接受授权部门的监督管理,对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提供年度报告;对企业土地股权的年度变化情况及对土地资产处置的文件及时报授权部门备案;授权部门每年要对企业经营土地资产的情况和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基础性行业企业或大型骨干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可以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划拨地管理规定(3篇)

划拨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划拨地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划拨地,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组织自身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等非经营性用地的土地。

第三条划拨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程序;(二)合理利用,提高效益;(三)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划拨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划拨地的取得第五条划拨地取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二)符合土地供应计划;(三)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四)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划拨地取得程序:(一)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划拨地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核决定。

(三)公示。

对审核通过的划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批准。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划拨决定。

(五)登记。

申请人取得划拨决定后,应当到土地登记机构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三章划拨地的使用第七条划拨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合理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八条划拨地使用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划拨决定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二)保持土地的生态环境,不得造成土地污染;(三)按照规定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四)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划拨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十条划拨地使用者因破产、兼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是怎样的?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是怎样的?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是怎样的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是怎样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

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的行为。

土地划拨管理规定(3篇)

土地划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划拨行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管理。

土地划拨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有偿或者有偿有偿划拨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划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二)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三)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四)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土地划拨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划拨的申请、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土地划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土地划拨申请第六条单位和个人申请土地划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三)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四)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六)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申请土地划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划拨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五)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说明;(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土地划拨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三章土地划拨审批第九条土地划拨审批程序如下:(一)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申请材料;(二)土地划拨管理部门进行审查;(三)召开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四)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五)颁发土地划拨决定书。

第十条土地划拨管理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应当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土地划拨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批时限的,应当报上级土地划拨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章土地划拨实施第十二条土地划拨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二)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方式、期限;(三)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土地划拨的政策有哪些

土地划拨的政策有哪些

⼟地划拨的政策有哪些我国关于国有⼟地使⽤权划拨有哪些规定?国有⼟地使⽤权划拨是怎么回事?下⽂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所帮助!⼀、⼟地划拨的政策有哪些现⾏法律法规政策对划拨⼟地使⽤权权益的有关规定:1、《⼟地管理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有关⼈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地的⼈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地使⽤权:(⼀)为公共利益需要使⽤⼟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地的;(三)⼟地出让等有偿使⽤合同约定的使⽤期限届满,⼟地使⽤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使⽤原划拨的国有⼟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项、第(⼆)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地使⽤权的,对⼟地使⽤权⼈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条规定:“⼟地使⽤权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地使⽤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后将该幅⼟地交其使⽤,或者经县级以上⼈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偿交付给⼟地使⽤者使⽤的⾏为。

”由此可见,划拨⼟地使⽤权的取得有两种基本形式:其⼀,经县级以上⼈民政府依法批准,⼟地使⽤者⽀付征地补偿费⽤后取得的国有⼟地使⽤权。

这种划拨⼟地使⽤权有两个显著特征:⼀是⼟地使⽤者取得⼟地使⽤权必须经县级以上⼈民政府依法批准,⼆是⼟地使⽤者取得⼟地使⽤权必须⽀付征地补偿等费⽤。

其⼆,经县级以上⼈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地使⽤者⽆偿取得的⼟地使⽤权。

这种划拨⼟地使⽤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是⼟地使⽤者取得⼟地使⽤权必须经县级以上⼈民政府依法批准,⼆是⼟地使⽤者取得⼟地使⽤权是⽆偿的,也就是说⽆须缴纳任何费⽤、⽀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

第三⼗九条以划拨⽅式取得⼟地使⽤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办理⼟地使⽤权出让⼿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地使⽤权出让⾦。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05.31•【文号】自然资办函〔2019〕922号•【施行日期】2019.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为科学合理评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部组织研究制定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实施。

附件: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19年5月31日附件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前言为规范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以下简称“划拨地价”)评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土地估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由自然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指导意见起草单位: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本指导意见由自然资源部负责解释。

1. 地价定义本指导意见所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是指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无年期限制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2. 引用的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指导意见中引用而构成本指导意见的条文。

本指导意见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使用本指导意见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 18508-2014《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7-2014《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21010-201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TD/T 1052-2017《标定地价规程》TD/T 1009-2007《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2018〕4号)3.评估方法(1)成本逼近法(2)市场比较法(3)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4)收益还原法(5)剩余法划拨地价评估,应至少选用以上评估方法中的两种。

划拨管理规定录(3篇)

划拨管理规定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划拨行为,保障划拨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划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划拨,是指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利人将其不动产权利依法无偿或者有偿转移给他人使用或者占有。

第三条划拨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划拨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公开原则:划拨工作应当公开进行,接受社会监督。

(三)公平原则:划拨工作应当公平对待申请人,不得歧视。

(四)效率原则:划拨工作应当高效便捷,减少审批环节。

第二章划拨范围和条件第四条下列不动产权利可以进行划拨:(一)国有土地使用权;(二)国有房屋所有权;(三)集体土地使用权;(四)集体房屋所有权。

第五条申请划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申请人具备划拨不动产的权利;(三)申请人有明确的划拨用途;(四)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予划拨:(一)划拨用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划拨用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划拨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划拨程序第七条划拨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公示和备案等环节。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向划拨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划拨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不动产权利证明;(四)划拨用途证明;(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划拨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条划拨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调查。

第十一条划拨机关根据审查情况,作出以下决定:(一)符合划拨条件的,予以划拨;(二)不符合划拨条件的,不予划拨,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划拨的理由。

第十二条划拨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8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8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8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2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1998年2月17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发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本规定所称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第四条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批,并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

国有划拨土地转让规定有哪些

国有划拨土地转让规定有哪些

一、国有划拨土地转让规定有哪些1、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和征用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

不论是何种形式,土地使用者均无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

3、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的工作程序办理手续。

4、在国家没有法律规定之前,在城市范围内的土地和城市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除出让土地以外的土地,均按划拨土地进行管理。

二、国有划拨土地可以转让吗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国有划拨土地是可以转让的,依照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进行转让,但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进行转让:1、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权;3、对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拥有合法的产权;4、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特点(一)行政干预性强。

由于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国家的产业政策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其转让须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后才可有效,审查的内容包括转让双方的情况及转让协议是否合法、转让后用途及土地使用权类型是否符合规划和国家供地政策、土地权属是否清楚等,其目的是保证国有土地收益不流失和防止划拨土地使用权流入市场对国有土地市场造成不必要的冲击。

在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行政管理机关虽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但十分重要,它不仅仅限于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还要进行之前的审查,只有存在它许可以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才可发生。

(二)不对称性。

由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土地使用权,这种权利在市场中的转让也必须受不定期的条件限制,划拨土地使用权在流转过程中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流通的情况极少,只有两个同时符合使用划拨条件的主体之间才存在着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划拨⼟地使⽤权管理条例》的使⽤范围是什么划拨⼟地使⽤权管理条例适⽤于国家机关⽤地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地和公益⽤地等。

划拨⼟地使⽤权只适⽤于公益事业或国家重点⼯程项⽬。

关于《划拨⼟地使⽤权管理条例》的使⽤范围是什么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划拨⼟地使⽤权管理条例》的使⽤范围是什么1、划拨⼟地使⽤权管理条例的使⽤范围是:(1)国家机关⽤地和军事⽤地;(2)城市基础设施⽤地和公益事业⽤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利等基础设施⽤地;(4)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地。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五⼗四条建设单位使⽤国有⼟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地,经县级以上⼈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式取得:(⼀)国家机关⽤地和军事⽤地;(⼆)城市基础设施⽤地和公益事业⽤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利等基础设施⽤地;(四)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地。

⼆、划拨⼟地使⽤权的主要特征有哪些1、公益⽬的划拨⼟地使⽤权只适⽤于公益事业或国家重点⼯程项⽬。

对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明确只有下列建设⽤地才可以适⽤划拨⽅式取得⼟地使⽤权:城市基础设施⽤地和公益事业⽤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利等项⽬⽤地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地。

从上述规定来看,在制度设计上,我国已经将划拨⼟地使⽤权定位在公益事业和国家重点⼯程建设上。

2、⽆偿性划拨⼟地使⽤权直接由政府的批准⾏为产⽣,在交纳征⽤补偿安置费后即可取得⼟地使⽤权,不需要向国家交纳出让⾦和签订任何合同。

只是需要进⾏登记以确定⼟地使⽤权的范围并表明取得划拨⼟地使⽤权。

划拨⼟地使⽤权指的是⼟地使⽤者经县级以上⼈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后所取得的或者⽆偿取得的没有使⽤期限限制的国有⼟地使⽤权。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划拨土地使用哪些规定范围

划拨土地使用哪些规定范围

划拨土地使用哪些规定范围1、国家机关用地。

它是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用地的总称,具体包括各级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军事机关用地。

2、军事用地。

它是指符合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军事举措措施保护法划定的军事举措措施用地,包括建筑、场地和举措措施用地。

土地是一个国家的立足之本,在我国土地是归国家所有,人民群众只是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如果一些建设需要用土地的时候一般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征用,还有一种是划拨,这次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有关划拨土地使用哪些规定范围。

▲划拨土地使用哪些规定范围(1)国家机关用地。

是指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和检察机关用地的总称。

(2)军事用地。

是指军事机关和军用设施用地的总称。

(3)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是指城市给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通信、煤气、热力、道路、桥涵、市内公共涵道、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保安、路灯路标等设施用地。

(4)城市公益事业用地。

是指城市内的各种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少年宫、幼儿园、防疫站、影剧院等设施用地。

(5)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是指国家采取各种优惠政策重点扶持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能源项目用地,铁路、港口码头、机场、交通枢纽等交通项目用地,水库、水坝、农灌工程、江河治理工程、防洪工程等水利项目用地。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各项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只有在“确需必要”时,才能采取划拨的方式提供。

但确需必要具体如何把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未作具体规定。

一般来说,对该条规定的建设用地,确属国家投资或者虽非国家投资,但用于非经营性目的,可以认定为“确需必要”,应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对于不属于国家投资而又用于经营性或营利性目的的,就不属于“确需必要”的情形,而应采取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现有适用范围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现有适用范围是指现有城镇国有土地中哪些用地属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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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2.根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一)土地权利清晰;(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规定以及国土部门的其他相关规定,出让方应当做到净地出让。

3.根据2002年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2004年10月国务院国发(2004)28号文《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以最高行政命令重申,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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