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工资分配管理办法(新修改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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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腊坪煤矿工资分配管理办法
(讨论稿)
为了充分调动全矿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职工惜业守业、争优创效,根据《四川达竹煤电(集团)公司工资分配管理办法》(达竹人[2011]64号)以及配套分配管理规定和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白腊坪煤矿的生产及经营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一)科学确定工资收入水平,合理调整分配结构,工资收入体现劳动效率、劳动效果、安全管理责任,向技术、向管理岗位适当倾斜,风险共担,效益共享。
(二)工资收入以搞好安全工作为前提,以提高劳动效率完成生产任务为目的,以实现安全、生产、经营目标为宗旨,精细管理,效果考核。
二、基本原则
(一)遵循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按劳分配原则,鼓励节能降耗、增效创收。
(二)工资分配与安全、质量标准化、生产任务(产量及进尺)、产品及工作质量、经营效果挂钩,不突破达竹公司核定的工资成本和工资总额。
(三)根据不同的岗位工种性质和岗位职责,重点体现技术、管理岗位合理的工资报酬差别,兼顾公平。
三、工资分配形式
(一)采掘队各操作岗位、机电队电钳工(含加工班
组、综采综掘包机班组)、通风队密闭维修班、运输队各操作岗位实行计件工资制,与安全、质量标准化、煤质、生产计划等挂钩考核。
(二)二三线三班制操作岗位,实行台班工资制,非三班制操作岗位,实行岗位标准工资制,与安全、质量标准化、全矿产量和进尺挂钩考核。
(三)综采综掘队电钳工、机电队电钳工(含包机组)实行技能津贴,与本人技术水平、工作实绩挂钩考核。瓦斯检查工实行现场安全监察津贴,与所负责头面的安全业绩挂钩考核。
(四)地面部分特殊岗位(河边和二级加压站水泵工、地面推煤司机、水电维修工)实行包干工资制,与安全、生产任务、质量标准化挂钩考核。
(五)采掘队干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与安全、生产任务、质量标准化、煤质、材料消耗等挂钩考核。
(七)机关管理人员、机通运队队干实行岗位工资制,与安全、生产任务、质量标准化等挂钩考核。
四、工资序列及标准
工资序列由岗位工资、安全工资、效益工资、奖励工资、其他工资(年功工资、津补贴、假别待遇等)构成。安全工资、效益工资、奖励工资、津补贴的发放均以实际上岗出勤达到规定为前提条件,按实际上岗人数计发。
(一)岗位工资
操作岗岗位工资标准见附表一,管理岗岗位工资标准见
附表二,新进操作岗人员、新进国家统招大专及以上毕业生的岗位标准按达竹公司规定执行。岗位日工资标准的计算一律按计薪工作日(21.75天)计算。
(二)安全工资和效益工资
1、安全、效益工资。标准详见附表一、二。
采掘队干的安全和效益工资均实行年度考核计发。
机关生产口管理、非生产口副科级以上管理的安全工资实行年度考核计发,效益工资按月考核计发。
机关非生产口副科级以下管理人员、全矿操作岗位员工的安全和效益工资按月度考核计发,月度考核办法、年度发放及考核办法另文下达。
2.各类新进人员在试用期或见习期内,按对应岗位标准的70%执行,部门负责人被聘为副总师的,按副总师标准执行。
(三)奖励工资
1、属达竹公司行文规定的奖励,按达竹公司下发的文件规定执行,各项目相关负责人向劳资科提供达竹公司领导审核签字的奖励资料,经劳资部门在达竹公司结算工资粮票后方能兑现奖励。
2、本矿自行设置奖励,其奖励办法必须符合《达竹煤电(集团)公司关于规范各单位(部门)奖励工资的通知》(达竹人[2011]397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奖励的发放必须报达竹公司审批,未经审批或审批未通过不发放。
3、基层连队利用节余工资对本队职工进行内部奖励,
必须先拟定办法经本队民管会讨论通过,并报矿工会
、劳资、纪监审查认可,再报矿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年功(工龄)工资
实际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按6元/年计算;11至20年的,按7元/年计算;21年至30年的,按8元/年计算;31年及以上的按10元/年计算。年功工资不进入各单位工资结算表,由矿核定计发。
实际工作年限的确定:关闭破产重组人员以资产重组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计算;新招收或聘用的合同工以最后一次进入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计算;未参与破产的本企业原固定工和原全民劳动合同制工及混岗集体工从其参工(含军龄、知龄)之月起计算。
(五)津补贴工资
1.井下生产津补贴:
采煤、掘进(含瓦检)工:40.6元/工,其中:井下艰苦津贴30元/工,班中餐10元/工,矽尘保健津贴0.6元/工。
井下辅助及其他下井人员:25.5元/工,其中:井下艰苦津贴15元/工,班中餐10元/工,矽尘保健津贴0.5元/工。
班中餐、矽尘补贴不纳入各单位计件工资结算,由矿按人员定位系统统计数为依据核实单列结算发放。
2.夜班津贴
井下夜班按6元/工执行、地面夜班按4元/工执行。
3.有毒有害津贴
充电工、电焊工、绕制工:0.60元/工
4.女工卫生费:10元/月
5.高温津贴
(1)符合《煤炭行业特殊工种目录》规定的高温工种(锅炉工、锻工),在每年5-9月以实际上岗出勤按8.0元/工执行。
(2)对于地面从事露天作业的非高温工种(矸石山信号把钩工、煤坪推煤司机),每年5-9月内在气温达到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中持续作业6小时以上的,以其在高温时段(早、中班)的实际出勤,按8元/工计发高温津贴。
(3) 对于地面室内未安设风扇、空调等降温设施或未采取其他降温措施降温的非高温工种工作人员(机电队地面加工班组、矸石山绞车司机、地面翻煤工、地面水电维修工、护矿工、皮带司机、井口计量工、洗衣工),每年5-9月内在气温达到35℃以上的高温天气时持续作业6小时以上的,以其在高温时段(早、中班)的实际出勤,按8元/工计发高温津贴。
(4) 高温天气以达州市专业气象台公布的高温天气日历数为准。
(5)非《煤炭行业特殊工种目录》规定的高温工种人员,在作业环境发生改变不符合享受高温津贴条件时,不计发高温津贴。
6.班组长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