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带班下井各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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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带班下井各项制度
(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举报制度
1、为切实加强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县煤炭工业局举报,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等方式举报。乡宁县煤炭工业局举报电话:6820005(调度室);6820008(安全科);6820056(纠察分队)。
3、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举报。
(一)煤矿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二)煤矿未建立领导下井交接班制度的;
(三)煤矿未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
(五)未按照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薄、带班
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六)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
4、县煤炭工业局调度室、安全科及纠察分队值班人员接受举报时,必须按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举报受理卡》的内容要求填写、记录。经局领导批示后,由县煤炭安全纠察分队核查、处罚。
5、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提供可查依据。
6、受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核查后,处理结果公示。
(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般规定
1、带班领导范围: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通风区长(矿长助理)。
2、带班次数: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通风区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7次。
3、矿长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且必须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带班领导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特殊情况下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领导协商调换。
4、带班领导入井时间:早班:7:00;中班:15:00;夜班:23:00;当班带班领导与当班员工分别在主井口集合,与当班员工一同入井。
5、带班领导出井时间:早班:15:00;中班:23:00;夜班:7:00;当班带班领导与当班员工分别在主井底集合,与当班员工一同出井。
6、带班领导在井下必须进行交接班,并认真填写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7、每月24日前由调度室对带班领导的带班日期、班次进行安排,并发给每一个带班领导,以便带班领导安排好日常工作。
8、带班领导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必须在井口的明显位置公示。带班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必须在井口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9、带班领导下井记录本中必须包括:出、入井时间、经过路线、检查的主要工作场所、发现问题、处理情况及意见(记录表后必须附有带班领导下井轨迹图)。
10、无领导带班下井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矿领导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带班领导职责
1、带班领导下井前必须参加班前会,明确当班安全生产任务,熟知本班重点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与班组长协调
安排当班工作。带班领导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带班领导必须做到“两同时、三不放过”。“两同时”即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上井;“三不放过”即对安全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
3、带班领导必须坚守岗位,对井下采掘工作面及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进行全面巡视、检查和工作协调,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4、带班领导下井后,首先在主井底领导带班下井交接室与上一班带班领导进行井下交接班,全面了解上一班安全生产状况,必须对上一班存在隐患处理结束后,才可组织生产。
5、带班领导在井下进行交接班,并认真填写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记录不得由他人代填。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原因及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6、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领导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三、考核及相关规定
1、带班领导下井时,其姓名和工作计划必须在井口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如有违规现象,第一次处罚50元,第二次处罚100元,每次累加处罚50元。
2、责任人擅离职守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次,当月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的,处罚300元/次。
3、当月累计下井带班次数少于规定次数2次(含2次)者,予以通报批评并处罚300元/次,年度累计下井带班次数少于8次(含8次)者,予以辞退。
4、带班领导与当班员工未同上同下的,按违章论处,并视其情节轻重,必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当班带班领导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带班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进行处罚。
6、未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以未按规定带班下井进行处罚。
7、为加强举报信息管理在井口位置设立举报箱,举报箱上设有举报电话,举报电话:。
8、本制度不祥之处或与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带班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相关规定,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保证各项生产活动有序进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带班领导在本班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职责,并按交接班记录薄的相关项目填写,不得漏项。
2、带班领导交接班地点在井下当面进行,严禁电话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导致工作失误或引发事故。